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8.17•【文号】•【施行日期】199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的通知(1990年8月17日)当前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中,使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况不断增加。
国内竞争性招标现在是分散进行的,使用不同的程序。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原则和程序。
我部为此编制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
为使本指南尽可能地切实可行,我部两次征集了有关部委、项目单位、招标机构的意见,并商得世界银行方面同意。
现随文颁发试行,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
对本指南现作如下说明:一、本指南的一些基本程序和原则与世界银行采用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采购指南类似。
这既是由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决定,也是因为资金来源于世界银行贷款,还必须实行世界银行有关规定。
此外,这还有助于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扩大国内招标的比例。
二、关于采购程序和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为了加快采购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估价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型土建合同在登广告、采购决定的审查上作了进一步的简化。
世界银行对于采购决定的审查在每个项目的贷款(信贷)协定或项目协定中规定,因此,本指南中对所有需要送世界银行审查的程序都加了“如果要求的话”这样的词句,由各项目单位在具体执行时加以掌握。
三、关于招标文件的语言。
本指南中规定“招标文件使用中文。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标准文本英译本经世界银行审查和认可后,将由财政部颁发”。
我部已完成货物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商务部分)初稿,正在着手修改完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
第二十二条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第10章 利用外资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10章利用外资项目的招标采购【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程序。
我国目前招标投标制度是借鉴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而制定的。
了解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指南有利于更加深刻的领会招标投标的实质。
讲课内容应主要侧重外资招标程序与国内招标程序的区别。
本章内容仅需了解世亚行招标程序10.3.3目录10.1我国利用外资贷款项目采购的主要规定10.2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简介10.3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采购工程、货物和咨询顾问10.4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采购与国内投资项目采购的主要差异10.1我国利用外资贷款项目采购的主要规定(了解)大纲要求:了解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程、货物和咨询服务的主要规定。
我国从1980年开始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外国政府贷款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主管部委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旨在规范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中与外资贷款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文件是国家发改委2005年颁布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发改委28号令);与采购有关的主要文件有财政部1994年颁发的关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简称94财世字026号文)、财政部1999年颁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简称99财债字34号文)以及商务部2004年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简称商务部令2004第13号)等文件,详细的规定和文件请参阅辅导教材之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10.2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简介10.2.1世界银行简介世界银行(简称“世行”),由两个直属的发展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组成。
(1)世界银行的成立世界银行的成立分为两个时期。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立于1944年7月,1946年6月开始营业;国际开发协会成立于1960年9月。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文件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文件招标通告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号)(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号)根据19年月日第号联合国发展论坛报上此项目一般采购公告,(招标者名称)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为(项目名称)就下列设备/材料邀请密封投标:(设备/材料名称、标号/包号)所有愿意参加此投标者请于19年月日起(上午9时至11时,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与(招标者名称)联系,购买招标文件,每套__人民币元或__美元。
售款概不退还。
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日为__年__月__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其后所到达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要求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兹定于__年__月__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在(开标地点名称)公开开标。
(招标者名称)地址:电传:电报挂号:电话:一、招标邀请书招标编号:1、(招标者名称)就(项目名称)、(设备/材料名称)合同进行招标。
2、兹附招标文件如下:一、招标邀请书二、投标者须知三、招标要求四、技术规格五、合同条款六、合同格式附件1投标格式附件2A投标价格表——国内投标者附件2B投标价格表——国外投标者附件3货物说明一览表附件4规格差异表附件5投标保函格式附件6履约保函格式附件7资格文件3、对本招标邀请的询问,应以书信或电报或电传与(招标者名称)联系,地址如下:(招标者名称及地址)电传:电报:4、(招标者名称)将在上述地址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密封投标,并在招标通告规定的地址公开开标。
投标者代表可自愿参加。
二、投标者须知Ⅰ、导言1、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世界银行)获得用于(项目名称)的多种货币的相当于__美元的贷款,并打算将此项贷款的一部分用于本招标的付款。
只有在根据贷款协议,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并经世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在各方面符合上述协定的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任何一方不得从贷款协定中获得任何权利,也没有对贷款提出任何要求的权利。
政府贷款招投标
政府贷款招投标
政府贷款招投标是指政府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支持公共项目或
改善基础设施。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贷款招投标已成为政府采购和项目资金筹集的重要方式之一。
背景
政府贷款招投标是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这种方式政府能够融资支
持公共事业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可能会向多家金融机构进行招投标,以获取最有利的贷款条件。
招标流程
1. 发布招标公告
政府部门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会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信用评级等内容。
2. 投标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提交贷款申请文件,包括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能力等信息。
3. 评审
政府部门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果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投标,政府可能会
根据评审结果选择最有利的贷款方案。
4. 签约
经过评审后,政府与中标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确定具体的贷款条件、还款
期限等内容。
优势与挑战
优势
•政府贷款招投标可以帮助政府获取更有利的贷款条件,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
•通过招投标,金融机构可以参与政府项目,获得更多商机。
挑战
•招投标程序繁琐,需要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有些金融机构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不符合政府要求的贷款方案。
总结
政府贷款招投标是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支持公共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招投标,确保最终选择到最有利的贷款条件,促进政府项目的顺利实施。
以上内容是关于政府贷款招投标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贷款【发文字号】财办国合[2017]2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的通知(财办国合〔2017〕2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印发你单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为了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原则及定义(一)全部及部分使用贷款赠款进行的采购,均应遵照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法律文件开展项目采购活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
本指南所称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是指政府协定、贷款赠款协定、项目协议、贷款赠款评估备忘录等贷款赠款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本节内容属于招标师法律法规中的知识点。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的项⽬进⾏招标,贷款⽅、资⾦提供⽅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其规定,但违背中华⼈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般情况下,国外贷款项⽬的招标都应当遵循我国现⾏的招标法律规定,按照贷款⽅、资⾦提供⽅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各⾏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
(1)机电产品招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利⽤国外贷款进⾏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国际招标。
我国政府对国外贷款招标的特殊的规定涉及招标⽂件编写、公告发布、澄清和修改、开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1)招标⽂件的编写,应在招标⽂件中规定只允许以财政部批复中的货币报价和签订商务合同,具体币种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申报和采购招标中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3)90号⽂]规定选择。
招标⽂件中还应体现国家对国外贷款项⽬中标⼈的有关税收优惠,并在投标⼈须知、评标和资格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相关章节中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招标公告除国际招标规定的发布媒体外,如果贷款⽅有要求,招标公告还应在其指定的报刊上发布。
3)资格预审⽂件和招标⽂件审核和修改等程序,如贷款⽅有规定需要报其审批的,应在完成国内审批⼿续后再报送贷款⽅,如贷款⽅有修改意见的,再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和备案。
4)在开标阶段,当投标截⽌时间到达时,投标⼈少于3个的可按规定直接进⼊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5)在中标阶段,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结果公告后3⽇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出具《评标结果通知》。
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6)在签订合同阶段,部分贷款⽅规定合同签订后应报贷款⽅审批或备案后才能⽣效,招标机构和项⽬单位应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续。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2005修订)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金[2005]103号【发布日期】2005-11-01【生效日期】2005-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2005修订)(2005年11月1日财金[2005]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22号)同时废止。
请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程序,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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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的,必须招标。 如何理解“可以合并进行” ? 同类项目、招标要求相同或类似、能够(可行性)合并组织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 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 不得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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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号令
16号令
逐条解读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预算法》: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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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 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 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 范招标投标行为。 今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6月施行。
建筑行业国际工程施工的招标与投标
建筑行业国际工程施工的招标与投标内容摘要:摘要:建筑行业的国际工程施工的招标与投标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发布招标信息,对此项目有兴趣的投资人可以自主的参与到投标的竞争中来。
在投标与招标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建筑行业国际工程招标的国际惯例与评标规则,采用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
现将围绕建筑行业国际工程施工的招标与投标的一系列规则做具体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国际工程招标的概述国际工程招标是指发包方通过和国际的新闻媒体发布招标信息,所有有兴趣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竞争。
通过评标比较优选确定路标人。
中标人可能是我国的施工企业,也可能是国外承包商。
我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一类情况属于使用我国自有资金建设,但希望工程项目达到目前国际的先进水平,如国家大剧院的设计招标、三峡工程的施工机具招标、某些项目的永久工程设备招标等;另一类情况则是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协议规定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的规定。
2招标规则的国际惯例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三种方式中的某一方式。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是国际上的一种公款,使用他们提供的贷款建设工程项目时,原则上要求采用国际公开招标。
特殊情况下经过贷款方同意,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2.1公开招标方式2.1.1国际公开招标。
是国际金融组织要求的最主要方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接受国际上任何一个合格投标人的标书。
贷款方不仅通过提供部分建设资金发展借贷国的基础设施、工业项目的建设,而且希望通过该项目的建设促进借贷国的施工企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因此在评标时对其国内投标人的标书给予一定幅度的评标优惠。
相关法律目录
一、招标法律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2000年3月4日发布)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2004年7月12日发布)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2000年5月1日发布并施行)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2000年7月1日发布并施行)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 2000年7月1日发布并施行)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 2000年8月17日发布并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2001年6月18日发布并施行)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2号令,2001年7月5日发布并施行)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8号令,2002年1月10日公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令,2003年2月22日发布,2003年4月1日起施行)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2003年3月8日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2003年6月12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2002年10月15日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2003年9月15日发布并施行)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3〕1191号,2003年11月7日发布并施行)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2004年6月21日公布,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7号令,2005年1月18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施行)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6号令,2005年9月19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三、商务部颁布的部门规章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外经贸机电字[2001]62号,2001年6月1日发布并实施)2、《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网上随机抽取办法》(外经贸机电发[2001]585号,2001年10月17日发布,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第13号令,2004年11月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2005]第6号令,2005年2月5日发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2000年6月30日起发布并施行)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2000年10月18日发布并施行)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6月1日发布并施行)4、《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建科[2003]214号,2003年11月11日发布并施行)5、《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号,2004年2月4日发布并施行)6、《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五、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3年11月17日发布并施行)2、《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11月17日发布并施行)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4]22号,2004年3月30日发布并施行)4、《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2004年7月23日发布,2004年9月1日起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2004年8月11日发布,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2004年8月11日发布,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2004年8月11日发布,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 31 号令,2005年12月28日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
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一、为了鼓励国内机电制造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设备的国际招标活动,平衡国内外中标设备的税收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二、前款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以及上述组织的赠款。
三、在利用上述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标机电设备是指,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直接中标、中外联合中标生产的机电设备,以及中标的境外企业、国内企业将中标项目再分包给国内其他企业制造的机电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设备。
生产这类设备的企业称“进口单位”。
四、免税审批程序。
1.“中标单位”凭国家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包括《中标产品清单》)和《中标通知书》向国家机械工业局提交(属电子产品的向国家信息产业部提交)《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零部>申请表》(式样见附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必须列明中标的设备名称,需进口零部>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相应的各项技术指标等。
2.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局接到《申请表》后,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对按照中标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指标所需进口的零部>确属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为“进口单位”出具《国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证明书》(式样见附表>,以下简称《证明书》)并加盖“国家信息产业部(或国家机械工业局)进口零部二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同时将《证明书》副本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亚投行贷款的项目未进行招标
亚投行贷款的项目未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以下四类:(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018年,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该规定将2000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废止)中必须招标的12大类项目减少到了5大类,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均不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民营经济或个人投资的商品房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争议最甚,大多数案例都认定涉及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民营经济或个人投资的一般商品房建设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颁布后将不会再有此类困扰。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废止)相比,新规定细化了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情形,对相关额度也予以调整。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从事招标采购的优劣
浅析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从事招标采购的优劣摘要:目前,企业采购工作中普遍使用的方式之一是招标采购,它有着竟争性强、透明度高、程序规范、采购物资性价比高等特点。
在我国,招标采购的方式是采用政府采购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
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主要是指财政性资金,通俗地讲就是预算资金。
在目前国家体制下的招标行业的背景下,本文试论外国政府贷款的优势和缺陷。
关键词:招标采购;外国政府贷款;优劣abstract: the way of bidding is the us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use of loans from foreign governments. after the reforms of the planned economic system continuously reform,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was gradual establishe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inly refers to the financial funds, it simply is the budget funds. in the context of the tender industry under the current state system,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foreign government loan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key words: tender procurement; loans from foreign governments; the pros and cons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采购(purchasing),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从外部市场获得所需的产品或服务,并将之作为企业生产所需的资源,以此来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生产的一项活动综合。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财世字[1994]26号1994-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为了加强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的委托程度,保证项目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为此共同制定了《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现将本《指南》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一、目的1、为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的委托程序,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招标代理机构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2、本指南的原则是引进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增强委托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委托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
二、适用性1、本指南适用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中国际招标采购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
2、本指南中的"招标机构",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
3、本指南中的"业主",是指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和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实体。
4、本指南中"窗口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授权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5、本指南中的"联合代理"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与其它外贸公司/招标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承担国际招标业务。
6、本指南中的"委托",是指业主根据项目需要,按照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和国内的有关规定,授权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代理招标采购业务。
7、国际招标采购是指根据项目需要按照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中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有限国际招标程序或其它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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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 04]22号)同时废止。
请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程序,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
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
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采购公司应将代理申请书密封,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借款人。
采购公司不按本条规定提交代理申请书的视为无效投标。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如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此前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数量至少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采购公司参加投标。
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第九条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联合投标。
联合投标各方应明确一方作为牵头单位,并共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案。
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合作协议和其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评标时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第十条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二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委会。
第十一条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应密封提交借款人。
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
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第十二条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
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和有关借款人。
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备案报告中提出。
如财政部对评标结论无异议,则备案报告送达财政部10个工作日后,招标结果即可生效。
如对评标结论有异议,财政部应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告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采购公司。
借款人应在评标结果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
第十五条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一)借款人尚未明确,但需确定采购公司;(二)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三)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四)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五)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委会评分标准第十六条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 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 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第十七条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5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内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 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八条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的评标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
第十九条采购公司拟收取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按废标处理。
第四章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本办法办理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不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国相关规定,违规办理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单位,财政部将视情节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必要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直属企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投标邀请书(格式)公司:我单位拟利用等值美元的外国政府贷款用于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年开始采购。
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选定。
为便于公司参加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项目简况(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二、采购内容简介(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三、请你公司按照后附“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
四、代理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以邮戳或我单位签收为准)。
五、代理申请书按下述地址提交: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借款人名称)(公章)(日期)附2:代理申请书(格式)(借款人名称):贵单位关于项目的招标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代理机构的投标。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二、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等情况三、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累计金额情况(需附地方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的报告或本办法生效前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四、近3年承担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情况五、公司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情况六、拟负责此项目采购业务人员资格、能力和业绩七、工作计划及拟投入的工作量八、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采购公司地址:电话:传真:(采购公司名称)(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公司公章)(日期)附3:委托协议书(格式)合同编号:甲方(借款人):乙方(采购公司):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利用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1.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1.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
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