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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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借款人:
鉴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与(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政府协议或达成的一致;
2 贷款人与国外贷款方于年月日签署的贷款协议(编
号:)(以下统称贷款协议);
贷款人受财政部委托,根据贷款协议,负责办理贷款协议项下贷款的转贷业务和债权管理。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双方于年月日在
签订本转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约定如下:
第一条转贷金额和条件
1.1 贷款人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 (大写:)的贷款(以下称贷款),用于支付借款人在项目项下的商务合同的款项。
1.2 贷款期限为:
1.3 贷款年利率为:
第二条贷款的提取
2.1 除非贷款人另行同意,借款人提取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应事先满足以下条件:
(1) 政府协议持续有效;
(2) 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3) 贷款担保方式明确、担保文件齐备;
(4) 担保人已审核提款申请和有关单证;
(5) 未出现导致国外贷款方有权根据政府协议停止该协议项下提款的事件;
(6) 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以及可能导致违约的行为;
(7) 商务合同持续有效,没有发生严重影响商务合同履行的事件,且没有出现未经贷款人同意而对商务合同进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8) 根据政府协议在每次提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均已得到满足,且贷款人已收到其认为借款人应当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和文件;
(9) 借款人委托其采购公司对有关单证进行审查,采购公司审查无误后按照本协议附件格式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
(10) 借款人已领取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外债(转)贷款登记证,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开立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还本付息账户,借款人还应提交前述账户开立通知书;
(11) 借款人已根据本协议第5.1条款的规定足额支付前端费。
2.2 上述第2.1款所述条件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贷款人将根据贷款协议、商务合同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外办理提款手续。贷款一经提取,借款人即对所提款项承担无条件还本付息付费的义务。
2.3 本协议项下贷款提取截止日为年月日。如借款人计划在提款截止日后继续提款,须按有关规定提前3个月通过财政部门和贷款人报国外贷款方批准。未经国外贷款方批准,对超过提款期限仍未提取的贷款,贷款人不再办理提取手续。
2.4 如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中所列提款金额超出本协议第1.1款规定的贷款总金额,对于超出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为借款人办理提取手续。
2.5 贷款提取结束后,贷款人将制作《还款确认书》并送交借款人确认,以明确借款人对本协议项下贷款的偿还计划及所需偿还的贷款金额。借款人须在收该《还款确认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签章确认并将经其签章确认的《还款确认书》副本退回贷款人。如借款人未能在一个月内将经其签章确认的《还款确认书》副本退回贷款人,借款人将被视同已经确认该《还款确认书》,且借款人有义务按贷款人要求在一定时限内补办《还款确认书》确认手续。
2.6 如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有任何违约行为,贷款人可停止提取贷款,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2.7 如国外贷款方非贷款人原因不再提供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或通知贷款人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贷款人将立即停止提取贷款,并及时书面告知借款人,贷款人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金偿还
3.1 借款人保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分次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偿还日期为:
每年的月日和月日;
每年的月日,月日,月日和月日。
3.2 如本协议所确认的还款期限、次数与金额与《还款确认书》不同,则借款人须按《还款确认书》所列明的金额和时间偿还贷款本金。
3.3 如借款人准备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本金,应提前60天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若因提前还款,国外贷款方要求贷款人补偿利息及相关费用损失的,或国外贷款方虽无以上要求,但因借款人提前还款致使贷款人形成利息及相关费用损失的,借款人应对贷款人由此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损失做出相应补偿后,于约定的日期全部偿还或以还款相反顺序偿还部分本金,提前还款金额不得低于每次应还本金金额。
第四条利息
4.1 借款人应按本协议第 1.3款规定的利率对已提取且未到期的贷款本金偿付利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并按实际天数计算(节假日顺延);□以国外贷款银行确定的计息方式计算。
4.2 贷款计息时间自贷款提取日起,直至贷款全部偿清为止。
4.3 贷款付息日为:
(1)每年的月日和月日;
(2)每年的月日,月日,月日和月日。
第五条国外银行费用
5.1 借款人应在首次提款前按贷款人通知向贷款人一次性偿付相当于本协议第1.1款规定的贷款总金额%的前端费。
5.2 借款人应自贷款协议生效后天,即年月日开始,至贷款提取完毕之日止,对未提取贷款额偿付年率为%的承诺费。此费率如有调整,应以国外贷款方通知确认的费率为准。调整后的费率由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并由借款人书面确认。上述通知和确认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诺费的计算天数和支付时间与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利息计算天数与支付时间相同。
第六条转贷手续费
借款人应按本协议项下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余额向贷款人支付年率为%的转贷手续费。该转贷手续费的计算天数和支付时间与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利息计算天数与支付时间相同。
第七条保险和税收
7.1 保险
7.1.1 借款人应根据政府协议、商务合同的规定和/或贷款人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借款人应确保保险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如商务合同中有规定,或贷款人提出要求,则借款人应在保险期满前及时办理(或促使相关方及时办理)续保。
7.1.2 若国外贷款方无特殊要求,借款人在投保后,需同时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并确认贷款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7.2 税收
借款人根据本协议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为已经抵扣或扣减任何税费(该等扣减或抵扣的税费由借款人承担)后的金额。与本协议有关的税费按中国税收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结算货币、还款购汇和提款结汇
8.1 本协议项下贷款的提取,以作为结算货币,以支付。借款人偿还本金,偿付利息、国外贷款费用、罚息,以作为结算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