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15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流程-再改revised
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
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处为规范国外款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方便基层单位办事,根据国家发改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28号令),国家外债管理以及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陕西省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有关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核准、备案)暂按本工作程序进行。
一、国外贷款的使用和管理(一)国外贷款的种类本工作程序中所指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2、外国政府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3、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国际商业性信贷。
(二)国外贷款的使用范围国外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其中: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指一年及以上,下同)国外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三)国外贷款及其投资项目的管理国外贷款按照偿还责任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并分别进行管理: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属国家主权外债,此类贷款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2、国际商业贷款属于非主权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其中: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借用其他国际商业贷款按照国家《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必须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二、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一)国外贷款项目选择的原则国外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指南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指南一、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
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
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80%以下的项目,则由贷款国提交OECD审核。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先后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法国开发署共25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
目前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卢森堡和北欧发展基金等六个国家和组织已经停止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
1979—2000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下同)累计签约额183.72亿美元。
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以39.4亿美元、24.5亿美元和21.8亿美元位居前三位。
截至2000年底,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计执行1746个项目,其中建成项目1654个,在建项目92个。
从投向领域看,交通占27%、能源占17%、原材料占14%、城市基础设施占10.3%、轻纺占9.4%、环保及其他占22.3%。
从地区分布看,68%投向中西部地区,其中47.6%投向中部地区,20.4%投向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占32%。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有纯软贷款和混合贷款、特种贷款、促进性贷款四种方式,其中混合贷款为主要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纯软贷款的比例将会逐渐下降。
我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开始于1984年,截至2005年底,已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含日本政府)建成或在建109个项目,累计贷款金额达62601万美元,单个项目平均贷款金额为574.32万美元,涉及的领域包括: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医疗卫生、城建(城市供水、城市集中供热、城市天然气、消防等)、电力、环保、广播电视、邮电通信、工业、水利、交通、社会公益事业、文物保护、教育、扶贫等。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5.30•【文号】计外资[1992]752号•【施行日期】1992.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外汇管理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7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我国从一九七九年开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政府混合贷款),至今已有十余年。
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通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既引进了大量的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同时也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绝大多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也有少数项目由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内建设条件准备不足,建成后经济效益不好,偿还外国贷款困难。
国务院领导对利用外资工作曾多次指示,要求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外国政府贷款的额度,确定贷款方向和项目。
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保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与布局,在国务院国发〔1986〕83号文《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经商经贸部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我国偿还外债的能力,确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总额,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及地区政策确定外国政府贷款的投向。
二、每批外国政府贷款的安排和使用,由国家计委商经贸部与有关部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和项目准备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从而确定贷款总额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备选项目。
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备选项目由国家计委确定;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备选项目由经贸部初选,送国家计委会签。
四、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备选项目由经贸部负责对外提出,并同外国政府进行项目贷款谈判。
外国贷款项目流程
外国贷款项目流程外国贷款项目是指国内企业或个人向国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
这种贷款通常用于国际贸易、投资项目或跨国合作等领域。
外国贷款项目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国贷款项目的流程。
第一步,确定贷款需求。
在申请外国贷款之前,申请人首先需要确定贷款的具体需求。
这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申请人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资金状况和贷款能力,确保贷款需求合理合法,并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第二步,选择金融机构。
一旦确定了贷款需求,申请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国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这包括商业银行、国际金融机构、跨国银行等。
申请人可以通过咨询、比较利率和条件等方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金融机构。
第三步,准备材料。
申请外国贷款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包括贷款申请书、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担保物资等。
申请人需要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准备充分的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步,申请贷款。
一旦准备好了所有的材料,申请人可以向选定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与金融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对贷款条件和要求有清晰的认识。
第五步,审批和签约。
金融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一旦通过审批,金融机构将与申请人进行贷款合同的签订。
在签约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步,贷款发放。
在签约完成后,金融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并按时偿还贷款。
第七步,还款管理。
在贷款期限内,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金融机构将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和稳定。
总结。
外国贷款项目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申请人充分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则和要求,与金融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贷款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申请人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提高自身的还款能力,以便更好地获得国外金融机构的支持和信任。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对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进行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并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转贷类型划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地方财政作为贷款项目借款人的项目,二类项目是地方财政为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三类项目是地方财政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
贷款项目的转贷类型由地方财政在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时确定。
三、地方财政申报的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符合贷款国关于贷款使用领域和规模等方面的规定,并考虑贷款项目所需设备和技术对贷款国别的要求。
四、一个项目一般只申报一个贷款国别;如确实需要,也可以申报2-3个贷款国别,同时表明优先选择的顺序;如申报项目时尚无法确定贷款国别,也可以不列贷款国别。
五、地方财政申报贷款项目时,应向财政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地方财政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函。
申请函应说明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直属采购公司,各转贷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经济建设,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尽快转发至市、县财政部门以及地方采购公司,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总页数】5页(P59-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2.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J], 无
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J], 无
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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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正式发文稿)
附件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外国政府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贷工作遵循的原则]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转贷的含义]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外国政府贷款(含联合融资,以下称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的贷款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职责]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作为本地区贷款统一管理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原则和规定,制定本地区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地区贷款转贷工作;(三)制定本地区转贷银行的选择和管理办法,选择一、二类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提出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委托和变更申请;(四)审核贷款转贷条件,出具还款承诺函或还款保证书(附件一、二);(五)作为借款人签署一类项目贷款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六)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七)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八)将影响项目还款的有关情况报财政部,抄送相关转贷银行;(九)核对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金额,办理相关结算工作。
财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七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及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七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及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9.10.16
•【文号】
•【施行日期】2009.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七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
及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代理公司: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及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现将2009年度第七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同意将重庆三峡职业学院购置教学设备等3个项目列为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详见附件1)。
上述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完成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尽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手续;转贷银行及时办理评估和转贷相关工作。
我部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适时对外提出。
二、同意河南商丘师范学院购置教学设备等2个项目变更申请(详见附件
2)。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三、同意将山东滨州市职业专修学院利用西班牙政府贷款330万欧元购置纺织教学设备项目予以取消,有关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的相应工作同时终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附件1
注:共计折合约1140万美元附件2。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财政部认可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承办。
其他金融机构受委托需办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由金融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个案审批。
从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或转贷银行。
三、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对此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贷款项目的类型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时予以明确。
上述分类方法适用于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的转贷项目。
本规定执行之日前的转贷项目继续按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定的转贷协议办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与项目单位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的转贷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如需改变转贷条件,应事先报财政部批准。
代理银行一律不得擅自改变此类项目的转贷条件。
五、第二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对其确认同意后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
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保证(还款保证书格式另发),并报财政部备案。
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项目进行评估。
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转贷银行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后,可根据贷款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转贷简介(一)定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
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主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涉及的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
其中财政部门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扎口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申报和审批等,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债和外币相关的管理工作,人民银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业务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财政部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具体由国际财金合作司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
2.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会同财政部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
具体由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港澳台办公室)负责。
地方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向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报送贷款申请书及配套文件等。
3.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手续、外债转贷款账户的管理等。
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和采购程序
国外政府贷款项目呈报与采购程序1.用户编写项目建议书;2.地、市、县相应级别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议书;3.水项目进行贷款国别比选;4.根据项目规模由省级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并批准利用外资方案;5.省级发改委得到省级财政厅书面确认后上报国家发改委;6.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规划交财政部并下达省级发改委;7.地区财政局批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并上报省级财政厅;地区财政局确认项目类别,并上报省级财政厅;用户确认转贷银行,并报省级财政厅;8.省级财政厅上报财政部;省级财政厅根据用户对转贷银行的意见,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9.财政部根据备选项目规划和省级财政厅上报材料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通知省级财政厅;10.省级政厅收到财政部文件后通知用户,并组织用户向三家以上采购公司发出招标邀请;(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11.招标确定采购公司(截标日期距发邀请日期至少10个工作日,分别以寄出之日邮戳为准);12.省级财政厅在评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上报财政部;13.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厅的报告后如无异议,10个工作日采购公司可以与业主签署委托代理协议;14.用户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注册;15.用户与采购公司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且用户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注册成功后采购公司上网公示招标信息;16.用户向财政部提供英文可研报告(芬兰、丹麦、挪威、瑞典、荷兰、德国、韩国要求);17.财政部向外国政府提交英文可研报告(芬兰、丹麦、挪威、瑞典、荷兰、德国、韩国要求);18.外国政府书面评估(芬兰、丹麦、挪威、瑞典、荷兰、德国、韩国要求);19.通过书面评估的项目,外国政府派考察团到现场考察(芬兰、丹麦、挪威、瑞典、韩国要求);20.用户编写可研报告并由相应级别的发改委批准可研报告;21.贷款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用户通过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由国家发改委批准;贷款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用户向省级发改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由省级发改委批准;22.采购公司准备对外招标的商务标书;23.用户准备对外招标的技术标书;24.通过现场考察的项目,外国政府审查对外招标文件(芬兰、丹麦、挪威、瑞典、荷兰、韩国、德国要求);25.对外招标文件经外国政府审查合格后,通知财政部可以进行招标(芬兰、丹麦、挪威、瑞典、荷兰、韩国、德国要求);26.采购公司在招标网上随机抽取专家,评审标书;27.专家在收到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招标书给出专家意见;28.采购公司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标书后将标书和专家意见送商务部审核;29.商务部将审核意见在网上函复采购公司和用户,并抄送财政部;30.在网上对外商招标;(发标日期距截标日期至少20个自然日,贷款国有特殊要求的按贷款国要求办理)31.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公司将售标记录和开标记录在招标网上备案;32.在招标网上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用户、项目设计单位、采购公司的人员占委员会的三分之一,网上专家占三分之二)进行评标;33.评标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用户和招标公司将加盖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由采购公司按进口管理权限报商务部。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财驻豫监[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财驻豫监[2008]225号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与影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促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效能的提高和可持续能力的增强,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8]2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以及评价指标,从贷款项目个体和贷款项目整体两个层面以及借、用、还3个环节,对贷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以及可持续状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定性与定量、个体与整体、现实与历史相结合的方法,统筹评价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指以贷款项目个体为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以下简称单个项目绩效评价);第六条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的范围为从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到贷款偿还结束之前的所有贷款项目。
第七条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以往贷款项目和新增贷款项目进行滚动评价。
每年度需要评价的贷款项目通过抽样决定。
第八条单个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考核个体贷款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经济社会效益和影响、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债务偿还等情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合同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合同篇一: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业务指南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业务指南陕西省财政厅国际合作处contents目录■外国政府贷款情况介绍■陕西省利用外资基本情况■项目申报业务介绍■项目申报业务流程■外国政府贷款条件汇总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总体情况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
30年来,我国先后与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北欧投资银行等29个国家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开展了贷款合作。
截至20XX年12月31日,共签署贷款协议2946个,协议金额约646.76亿美元,已实际用款约554.09亿美元,债务余额约310.12亿美元。
按国别划分,日本政府贷款占总协议金额一般以上。
日本协议金额为389.18亿美元,其次是德国政府贷款81亿美元、法国政府贷款25.9亿美元和西班牙政府贷款25.8亿美元。
按领域划分,基础设施为主要合作领域。
基础设施领域协议金额为338.75亿美元,占51%;其次是工业领域、能源领域、环保领域和医疗领域。
按地域领域划分,中央项目所占比例最大。
中央项目协议金额为237.05亿美元,占协议金额的37%;其次是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
按省份划分,山西、北京和上海利用贷款金额较多。
山西利用贷款协议金额27.5亿美元,占6.8%,其次是北京24.83亿美元、上海23.34亿美元。
陕西省利用外资项目基本情况我省从1984年开始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截至20XX 年底,全省已协议利用外资总额本金32.5亿美元,贷款项目115个;争取赠款资金6,372万美元,赠款项目11个。
这些借款主要投入水利、交通、教育、卫生、农业、扶贫、环保等16个领域。
从贷款来源上看,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会和16个国家的政府,协议贷款额折合美元分别是12.5亿美元、7.6亿美元、2,550万美元和10.4亿美元,贷款项目数量分别是34个、5个、2个和71个。
这些项目中,世行贷款和国际农发基金贷款的债务基本上是由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直接承担,亚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还款主要是由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提供担保。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6-11-0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的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
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财政部财金〔2000〕183号•【施行日期】2000.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财政部财金〔2000〕183号)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一、及时发布信息。
当财政部获知贷款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最新信息后,将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或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征集项目通知》,通知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省级财政厅(局),使中央部委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
二、申报项目的受理。
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使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将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二)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五)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落实、项目类型和转贷银行是否明确;(六)项目的领域和贷款规模是否符合贷款国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要求;(七)贷款国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部原则上每月一次以司函的形式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清单。
四、对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财政部及时与原报送项目清单的情况进行核对,分别处理。
(一)国家计委的批复与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完全一致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司函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并在《中国财经报》等公开报刊发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
(二)如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未包括在财政部原报送项目清单内,待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的申报文件报齐后按本条(一)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4.20•【文号】财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财金[200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公司:根据与贷款国有关机构签署的双边协议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以及由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财政部其他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规章和规定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应明确要求拟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同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和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对外偿债能力以及项目自身的财务状况等对项目进行审查,落实项目的还款责任,确定贷款国别和项目类别。
三、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和申请表格(表格见附件);(二)项目建议书(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三)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后,就前款所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照有关援助国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贷款国政府承诺资金的情况,统一安排对外提出,并及时函告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
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好风光好风光恢复供货才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 项目立项的指导与审核
项目管理人应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贷款项目财务可行性进行审核~与计划部门协商~从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盈利能力、法人资本金到位、国内配套资金筹措、地方财政偿还能力、偿还外债来源安排、项目的筛选论证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二,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1、国外贷款是指经自治区政府批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形成的政府外债贷款~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赠款等。
2、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国外贷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立项申请~按隶属关系先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经盟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初审同意~然后由盟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项目建议书。
申请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主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的项目建议书由所属厅局直接函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简要情况,
,二, 项目建设必要性,。
090715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流程-再改revised
项目单位与转贷银行签订转贷协议(部分国别,不根据商务合同签订转贷协议的)
根据项目类别,由省财政/转贷银行(一类);项目单位/转贷银行(二类)签订
在技术交流基础上确定拟采购设备清单。若设备采购清单已经确定,可利用这段时间准备拟采购设备的技术指标
本项工作也可相应提前开始
2.
3.上述过程是通常的项目执行过程,采购公司可随时帮您理清过程中的细节。所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采购公司联系。
4.
1天
上传前采购公司就开标时间与项目单位协商确定(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天)
发售招标文件
20天(法定发售期)
法定天数,只可延长,不能缩短
开标
在开标时,若不足三家参加投标,需在网上申请并等待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根据情况进入下一步工作。
评标
大约3天,视项目情况而定
网上抽取的专家、项目单位、招标公司人员组成,总数应为单数
2.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有效期1年。1年内应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可研报告批复:列入备选清单后1年内完成
4.资金申请报告:有效期2年。2年内该项目应签署转贷协议,否则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5.采购公司备案:列入财政部备选清单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6.签署转贷协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2年内完成。
根据各贷款国别不同要求,在不同阶段可能进行项目评估
磋商及签订贷款协议(银行间金融协议)
由中外双方银行间签署,签署生效日期将由中方转贷银行发函通知
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报审、及批复
注:关于可研和资金申请报告应注意:
1.省发改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0万美元/800万欧元以下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明确各有关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贷款的申请、审核、签约、转贷、使用、偿还等相关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借、用、还全过程实施管理与监督。
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筹措,规模适度,投向合理,效益优先,分类管理,按期偿还。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贷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
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
此类项目应属于公共财政领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贷款偿还能力的项目。
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提供还款保证。
此类项目原则上不限于公共财政领域,但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制度或技术创新,且具备充分的贷款偿还能力。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政府协议,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与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文件;(二)贷款协议,是指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对外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三)转贷协议,是指转贷银行根据政府协议和贷款协议,与债务人签署的贷款转贷有关协议;(四)项目单位,是指根据政府协议和转贷协议规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贷款资金形成资产并承担相关贷款偿还义务的机构或者法人;(五)债务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六)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借用贷款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担保,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七)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八)采购公司,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并根据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工作的机构。
申请国外贷款项目流程图
申请国外贷款项目流程图
财政部发布国外政府贷款
信息公告,公布贷款规模、领
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
息
省发改委审核备选项目规
划,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国家发改委对外国政府贷款备
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
发改委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
项目规划
市财政局组织转贷银行、项目
所在地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
行评审
财政部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
各项要求的项目,按月向市财
政局下达备选项目清单
备选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
款国别、转贷银行等内容,由
市财政局核准后,向财政部申
请调整方案
市财政局指导、监督项目办
进行项目招标、合同签署和项
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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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只有资金申请报告获批后,方可进行设备招标。
注:贷款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审批设有有效期:
1.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有效期1年。1年内需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备选项目清单。
采购公司向转贷银行报送合同
采购公司向财政部报送合同
合同中技术服务费单列的,要在商务部特别备案
卖方向外国政府有关机构报送合同,并负责敦促外方管理机构的合同生效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到省财政厅办理《还款担保书》
合同生效后、设备到货前,项目单位到省发改委办理《项目确认书》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卖方提供预付款保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含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审批,不需另行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应附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备清单应涵盖招标及既而签订的合同中的设备清单(即合同中的设备清单不应超过可研中的设备清单的项目和数量,否则日后办理海关免税时会存在问题)。
7.签署商务合同:列入财政部备选清单后1年半内完成。
项目单位与转贷银行签订转贷协议(部分国别,不根据商务合同签订转贷协议的)
根据项目类别,由省财政/转贷银行(一类);项目单位/转贷银行(二类)签订
在技术交流基础上确定拟采购设备清单。若设备采购清单已经确定,可利用这段时间准备拟采购设备的技术指标
本项工作也可相应提前开始
1天
上传前采购公司就开标时间与项目单位协商确定(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天)
发售招标文件
20天(法定发售期)
法定天数,只可延长,不能缩短
开标
在开标时,若不足三家参加投标,需在网上申请并等待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根据情况进入下一步工作。
评标
大约3天,视项目情况而定
网上抽取的专家、项目单位、招标公司人员组成,总数应为单数
贷款协议已签订
合同生效手续,时间视各项工作进度
有的项目生效条件还有卖方提交履约保函、预付款支付完成等。
本部分均为合同生效所需相关条件和后续工作;
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合同,一般规定:采购代理公司为合同买方,项目单位为合同最终用户,合同总包商为合同卖方;
北欧投资银行的贷款项目合同生效期通常为1-3个月
项目单位与转贷银行根据商务合同的内容签订转贷协议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流程
业务工作
预计工作天数
备注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发改委抄送财政
(国别比选报告报发改委)
发改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出具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每季度)
发改委抄送财政
贷款申请=>省财政厅=>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每季度)
财政抄送发改委
2.
3.上述过程是通常的项目执行过程,采购公司可随时帮您理清过程中的细节。所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采购公司联系。
4.
卖方按照合同要求,设计、制造合同设备
进口设备需要3-6个月或更长,视具体情况而定
外商在合同生效后,安排进口设备制造
国内设备的生产周期,则相对较短
卖方邀请买方人员前往厂方进行设计联络、考察和培训
视合同规定
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备“机电审”和“减免税批件”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货物;买方支付随发货付款
采购公司编制评标报告
7天
评标报告须有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公章,方为有效,上报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评标结果公示
7天(法定公示期)
公示期内无质疑的,公示结束后商务部在网上发布国评通知。有质疑的,处理质疑。
3天
合同谈判及签订
尤其需明确的问题:设备名称、数量、配置、技术规格;价格条件(CIF港口或CIP项目现场);出国考察相关费用;备品备件的清单数量;质量保证期;其他主要商务和技术条件等
财政部对外提出项目,外方提出相关意向性回复意见
财政抄送发改委
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将采购公司招标结公司招标结果进行备案并在网上登记
项目单位与采购公司签订招标采购委托代理合同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审、及批复
财政部向贷款国正式提交项目
项目单位准备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英文版
包括:设备清单、设备配置、设备的技术要求(对关键指标要设“*”号)、设备的售后服务要求、其他要求等
视工作具体情况而定
采购公司将与项目单位进行沟通,并协助项目单位完成本阶段各有关工作
采购公司准备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并与项目单位提供的技术部分汇总完成招标文件
2天
招标文件上传网站,并在网站的专家库中抽取3位审查专家
2.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有效期1年。1年内应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可研报告批复:列入备选清单后1年内完成
4.资金申请报告:有效期2年。2年内该项目应签署转贷协议,否则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5.采购公司备案:列入财政部备选清单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
6.签署转贷协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2年内完成。
根据各贷款国别不同要求,在不同阶段可能进行项目评估
磋商及签订贷款协议(银行间金融协议)
由中外双方银行间签署,签署生效日期将由中方转贷银行发函通知
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报审、及批复
注:关于可研和资金申请报告应注意:
1.省发改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0万美元/800万欧元以下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2.国家发改委对1000万美元/800万欧元以上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对1000万美元/800万欧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确认。
项目单位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注册
至网站收到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函
具体步骤:登陆到中国国际招标网上。
如项目单位需要,采购公司可协助并参与。
项目单位根据拟采购设备清单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进一步技术交流
视工作具体情况而定
如项目单位需要,采购公司可协助并参与。
采购公司完成项目的网上建档工作
1天
依据商务部13号令及395号文执行
文件送达专家,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4天
如果专家对文件提出意见,采购公司会联系项目单位,商讨如何进行修改
将修改的招标文件上传网站,同时向商务部机电司报送修改的招标文件和专家审查意见
1天
机电司在网站上批准招标文件
2-3个工作日
采购公司上传招标文件发售稿并在网上刊登招标公告
国际海运时间大概1个月
项目单位/买方办理相应提货报关手续,办理相应法定商检手续
双方共同完成开箱验货,安装调试、试运行、设备检验、验收手续
买方支付验收款(卖方提交质量保证期保函)
卖方提供质保期保修和必要的设备维护
项目单位根据转贷协议规定还款
备注:
1.上述工作时间主要指针对该项工作而言所需的时间,有些工作可以齐头并进,相互重叠,因此实际工作时间可能会和上述有出入。采购公司会密切配合项目单位的需求,及时进行调整。特别说明的是法定天数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