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征集与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准备、项目谈判与生效等,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项目征集与申报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定期在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网站上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以下合称“贷款方”)对华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第四条财政部本着“顶层设计、改革创新、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方向、贷款方政策和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发布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第五条根据贷款项目征集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下发本地区项目征集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本地区的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统筹研究本地区利用贷款工作,指导贷款项目申报。
第六条拟借用贷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
地方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同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并根据地方政府负有偿还或者担保的不同责任,对贷款债务进行分类,逐级出具还款承诺函(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和还款承诺函格式见附1和附2)。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偿债机制和执行机构能力等进行评审;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外债指标监测等相关规定,进行债务风险审核(债务风险审核原则及要求见附4),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格式见附3)。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政策及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简介
10
第二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简介
一、外国政府贷款定义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 定赠予成分的优惠贷款。目前我国借用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 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或机构统一筹借的主权 外债资金。 外国政府贷款属于官方发展援助资金,要求赠与成分达到 25%以上(按CIRR利率和10%的贴现率计算)。 25%以上(按CIRR利率和10%的贴现率计算)。 按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国外贷款还有:法国开发署贷款、 德国促进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 贷款。这些贷款的优惠程度也应达到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的水平。
我国从1979年开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先后有28个国家或金 我国从1979年开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先后有28个国家或金 融机构向我国提供双边政府贷款。
截至2010年底,已签约贷款协议项目个数2280个,签约额约 截至2010年底,已签约贷款协议项目个数2280个,签约额约 270亿美元(不含日元贷款) 270亿美元(不含日元贷款)。
17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
4.北欧投资银行贷款 4.北欧投资银行贷款
贷款条件:(1)贷款期10年(含3 贷款条件:(1)贷款期10年(含3年宽限期),利率为美元 Libor+0.59%/欧元Euribor+0.54%;(2)贷款期13年(含4 Libor+0.59%/欧元Euribor+0.54%;(2)贷款期13年(含4年宽限 期),利率为美元Libor+0.66%/欧元Euribor+0.61%;(3)对于环保 期),利率为美元Libor+0.66%/欧元Euribor+0.61%;(3)对于环保 领域项目,贷款期15年(含5 领域项目,贷款期15年(含5年宽限期),年利率为美元 Libor+0.71%/欧元Euribor+0.66%。 Libor+0.71%/欧元Euribor+0.66%。 贷款支持领域:环保(可再生能源、污水和垃圾处理、集中供 贷款支持领域:环保(可再生能源、污水和垃圾处理、集中供 热等)、医疗卫生、职业教育、消防、农业等领域。医疗项目仅限 热等)、医疗卫生、职业教育、消防、农业等领域。医疗项目仅限 于中西部,消防和职业教育项目等以中西部为主,不再支持广电项 目(贷款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贷款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采购方式:贷款可用于采购设备、技术和服务,并可支持土建。 采购方式:贷款可用于采购设备、技术和服务,并可支持土建。 合同由北投成员国供货商总包,北投成员国供货比例不低于50%。 合同由北投成员国供货商总包,北投成员国供货比例不低于5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09•【文号】发改外资[2015]440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管理的改革思路,拟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简化管理程序,完善工作机制。
为稳步推进改革、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创新国外贷款管理思路为适应新形势下利用国外贷款的新要求,国外贷款管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依法行政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这项中心任务,依据“顶层设计、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优化整合国外贷款管理程序,充分利用国外优惠贷款资源支持国家重点领域改革。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正统筹国外贷款项目规划方式改革,积极研究取消国外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谈判请示、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改革措施,拟成熟一项、推动一项,并在相关法规中予以明确。
二、做好备选项目规划(一)加强顶层设计,改革规划方式。
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举措、改革试点任务和外方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国外贷款支持的重点改革任务、关键发展领域和创新要求等,通过“自上而下抓重点推改革,自下而上搞试点促落实”相结合的规划方式,更加系统地对重点领域提供支持。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拟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际[2007]58号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有关项目单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是用好资金、实现项目目标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工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项目;(二)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财政部或者经财政部授权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三)间接提款报账单位,是指向直接提款报账单位申请提款报账的单位;(四)指定账户,是指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我国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存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账户。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工作介绍
由项目原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展期或项目补充批复
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3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 认工作初审注意事项
◆要认真审核项目批复文件的时效。各级发展
改革委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指导项目
二、办理权限
◆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
其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理。
◆属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其免税
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属省发展改革委 审批、核准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 出具确认书
办理确认 书项目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复内容,认真
审核进口设备清单。
结
束
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09]63号) ◆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有关事宜》(海 关总署公告[2010]第61号)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程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及技术名称
技术规格
单价
台(套)数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
备注
总计 填表日期: 联系人:
##
## 电话:
市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盖章同意)
(盖章同意)
2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免税确认 书的办理程序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2004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第三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区)联合项目。
第五条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项目效益和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
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贷款的管理机构第七条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省财政厅设省外贷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
省外贷办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财世字〔1997〕4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4.08【实施日期】1997.04.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1997年4月8日)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世界银行贷款(下称“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世行贷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世行贷款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以及与世行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指的世行贷款项目系指利用和准备利用世行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世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财政部是国务院批准的世行贷款的对外窗口和对内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世行贷款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全面负责当地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世行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信誉为基础,贷款项目的管理应以贷款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清晰明确,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前期准备管理、资金及财务管理、工程管理、招标采购管理、技术援助和培训管理、债务管理、项目完成与运营管理等。
第六条除单独说明者外,本规定中所指的“项目单位”包括中央项目执行部门(或中央项目办)、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地方项目办或项目行业主管单位)、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中间金融机构以及其它独立执行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地方”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项目单位”(或“地方项目办”)均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一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和项目单位(或项目办)二、项目的提出与审定第七条地方或中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地区或部门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重点,向国家计委与财政部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世行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包括简明项目建议书。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七月三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
浅析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转贷简介(一)定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
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主管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涉及的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
其中财政部门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扎口管理部门,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申报和审批等,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债和外币相关的管理工作,人民银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业务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财政部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具体由国际财金合作司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
2.发改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会同财政部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
具体由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港澳台办公室)负责。
地方发改部门负责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的征集、向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报送贷款申请书及配套文件等。
3.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手续、外债转贷款账户的管理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际[2007]50号
第兰章 项 目管理费的申请和批复 第十条 项 目管理费纳人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主管部 门的部 门预算 , 作为 中央本级项 目支出申请预算 , 过主管部 门上报 。 并通 第十 一条 贷 款项 目经 国务 院批 准纳入 国家利 用外 资规划或者经 财政部批准列 入年度 工作计 划后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项 目的 实际需要确定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负责 申请年度项 目管理费预算 ,并从第二年起 提交上一年度项 目管理费预算 的执行情况说 明。 第十二条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应 当根据年度 工作 任务大纲 , 依照国 家规定的有关支出标准 , 按照部 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并通过主管部 门 上报项 目管理费预算 。 国家没有规定 支出标准 的, 依照财政部根据实 际需要确认的实施方案 ( 含价格条款 ) 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项 目管理 费应按程序 申请 , 支出范围应按机构性 质相 其 应确定 : ( ) 一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全额预算单位 的 , 申请 的项 目管理 费只 能用于项 目补助性 的开支 ; ( ) 二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差额预算单位 的, 申请的项 目 管理 费只 能用于基本支 出不足 的部分和与项 目相关 的支出; ( ) 三 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为 自收 自支单位 的, 申请的项 目 管理费只 能用于与项 目相关的支 出。 实行差额或全额 预算的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 ,所需的项 目管理费凡 已在基本 支出中列报的部分 , 不得在项 目管理费 预算 中重复列报。 第 十四条 中央项 目协 调机 构通过 主管部 门上 报项 目管理 费预算 时 , 同时抄报财政部 ( 应 国际司 ) 。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全额或差额 预算单位的 ,应在抄报给财政部 ( 国际司 ) 的项 目管理费预算 中, 明其 申请的基本支出预算 额。 说 第十五条 财政部 根据贷款项 目管理 的实际需要 , 结合 国家规定的 有关开支标准 , 审核 、 确定并批 复下达 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的项 目管理费 预算 。 第十六条 项 目管理费一经批 复, 得 自行 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 不 生贷款项 目变更或终止而需调 整预算 ,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规 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 目管理 费使用情况应在部 门决算 报表 中单 独列示 , 并 抄报财政部 ( 国际司 ) 。 第四章 项 目管理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项 目管理 费各项支 出均应执行 国家规定 的有关支 出标 准或经财政部确 认的实施方案 ( 含价格条款 ) 。项 目 管理 费的支付 管 理 , 当按 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 应 第十九条 项 目 管理费可 以用于以下支出 : ( )办公费:中央项 目协调机构为维持 日常办公需要而发生的水 一 费、 、 电费 办公设备维修 ( ) 护 费等支出; ( ) 二 会议 费 ; ( ) 训费 ; 三 培 ( ) 四 差旅 费 : 内差旅 费以及 出国人员 的住宿 、 费 、 国 旅 伙食 补助 费 、 费等支 出; 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10月11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遵循中期财政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的使用包括项目投融资、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措、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指南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指南一、外国政府贷款基本情况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
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有关规定,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非盈利项目,若用于工业等盈利性项目,则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
贷款额在20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或赠与成分在80%以下的项目,则由贷款国提交OECD审核。
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始于1979年,先后同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瑞典、科威特、荷兰、芬兰、丹麦、挪威、瑞士、比利时、韩国、以色列、俄罗斯、卢森堡、波兰及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发展基金、法国开发署共25个国家及机构建立了政府(双边)贷款关系。
目前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卢森堡和北欧发展基金等六个国家和组织已经停止向我国提供政府贷款。
1979—2000年,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日本政府贷款,下同)累计签约额183.72亿美元。
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分别以39.4亿美元、24.5亿美元和21.8亿美元位居前三位。
截至2000年底,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总计执行1746个项目,其中建成项目1654个,在建项目92个。
从投向领域看,交通占27%、能源占17%、原材料占14%、城市基础设施占10.3%、轻纺占9.4%、环保及其他占22.3%。
从地区分布看,68%投向中西部地区,其中47.6%投向中部地区,20.4%投向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占32%。
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有纯软贷款和混合贷款、特种贷款、促进性贷款四种方式,其中混合贷款为主要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形式的变化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纯软贷款的比例将会逐渐下降。
我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开始于1984年,截至2005年底,已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含日本政府)建成或在建109个项目,累计贷款金额达62601万美元,单个项目平均贷款金额为574.32万美元,涉及的领域包括: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医疗卫生、城建(城市供水、城市集中供热、城市天然气、消防等)、电力、环保、广播电视、邮电通信、工业、水利、交通、社会公益事业、文物保护、教育、扶贫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3.08.11
•【文号】财国合〔2023〕22号
•【施行日期】2023.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国合〔2023〕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我部研究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23年8月1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贷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部门对外贷项目的管理,包括贷款的申请、评估、审批、使用、偿还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外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评估第四条申请外贷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三)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单位在申请外贷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的外贷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
第三章贷款审批与签订合同第七条通过评估的外贷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与贷款方签订贷款协议。
第八条贷款协议应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偿还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贷款使用与监管第九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或转贷。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外贷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制定还款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转贷外贷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贷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际贷款协议有冲突,以国际贷款协议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
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
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