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15):上市前存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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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十五):上市前存在行政处罚

(2010-07-25 23:59:34)

【案例情况】

一、汉钟精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申报期2004-2006年)

公司曾在2003年度采购原材料过程中,曾将部分增值税发票向相关税务所

申报进项税抵扣,后经税务核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金山区分局于2004年6月26日联合下发之“沪税金十六处字(2004)第7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因汉钟机械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并有货物入库凭证,存在真实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根据国税发(2000)187 号文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汉钟机械补缴增值税1,384,822.77元,并从

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 24,264.07元。汉

钟机械已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及滞纳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就汉钟机械上述增值税事宜进行调查,于

2005年6月21日出具“沪工商机案处字(2005)第200200410066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汉钟机械上述事项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行为,给予汉钟机械476,543.71元罚款。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缴纳该罚款。

因公司相关人员没有察觉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存在失误,给公司

造成一定损失。鉴于此,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检讨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完善业务复核流程,从流程和制度上防范类似事情的发生;②聘请税务专家来

公司培训,强化公司员工的税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③加强对上下游新老客户的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和实力,从源头上降低类似事件发生

的风险。上述措施的实施已收到良好的效果,自上述事件发生至今,公司再未发生类似的事件。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认为: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未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给予其行政处罚,仅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发行人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罚

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大洋电机:受到海关处罚情况(申报期2005年-2007年)

2007年7月9日,中山海关出具《进口及出口业务证明》,证明:中山大

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从2004年以来,除2006年11月3日因保税原材料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受到中山海关(中关缉违罚字〔2006〕145 号)处罚并罚款

220.80

万元以外,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进出口经营活动均符合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执行海关进出口报关、关税、监管等方面的各项制度,亦未受到过海关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中山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缉违罚字[2006]145号),上述处罚涉及的情况如下:

“(一)2005年4月至6月,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纳税款,将保税货物8,688台电机转让给国内客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

79,438.11元,漏缴税款15,385.45元。根据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货物价值5%以上30%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司被处以罚款0.8 万元。

(二)2004年3月至2004年10月31日,公司在未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1,674.72吨交付给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风威钢铁开料厂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8月,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 5,690.63 吨交付给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风威钢铁开料厂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44,045,056.36元。公司已将上述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加工成的保税货物全部运回,未造成漏缴税款的危害后果,且事后主动采取措施将尚未开割的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653.29 吨收回,减轻了危害后果,根据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公司被处以罚款220万元。

综上两项,公司被处以罚款220.8万元。”

2007年7月10日,中山海关出具《关于中山市大洋电机有限公司受到海关行政处罚问题的说明》,认为:“一、根据调查,我关认为,中山大洋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其违规行为是由于对海关有关监管规定的不熟悉所致,属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的偷税、逃税行为。二、在调查过程中,中山大洋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海关的调查,并及时迅速地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三、在收到海关的处罚决定书后,中山大洋按照决定

书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了罚款。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山大洋的行为属于性质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公司对上述海关处罚情况作了详细说明,包括事情经过、处罚材料的后

续处理情况、以及公司的改进措施等。

保荐人认为:2004年3月至2005年8月,发行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保税进口的7,365.35吨冷轧硅钢板交付给保税监管区域外的专业开料厂商

进行开料加工,存在保税物资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同时上述保税硅钢板及加

工成的保税货物已全部运回,未造成漏缴税款的危害后果;此外,2005 年4月至6月,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纳税款,将保税硅钢板生产的8,688台电机用于国内销售,发行人的上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属于并非主观故意的偷税、逃税行为,同时发行人已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

后果。在收到海关的处罚决定书后,发行人及时地缴纳了全部220.8万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占2006 年净利润的3.95%。根据中山海关2007年7月9日、7月10日和2008年1月9日出具的有关证明,除受到上述处罚外,公司自2004年

以来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海关监管法律的要求,未发现任何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被相关

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三、雅致股份:由于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税收处罚(申报期2006-2008年)

1、公司税收违法违规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深国税南处[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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