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知识总结小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苏格拉底●生平:古希腊哲学家。
生前述而不作,其思想由学生柏拉图、色诺芬记述。
被认为是三十僭主之一的克利提阿斯的教育者被指控“腐蚀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发明新神”,在狱中饮鸩自尽。
●主要思想:1.认识你自己:“哲学应当成为人学”“未经思考的人生是没有价值的人生”2.美德即知识:①政治制度方面:分为君主制、譖主制、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
赞成贵族制而反对民主制,反对公民大会和抽签形式的民主选举②法的分类:自然法和人定法,神法高于人定法③人的作恶是因为作恶者的无知,只要运用理性就可以发现善的本质。
3.守法即正义。
国家尚存且未完全失常,已做出的法官的判决在那里就没有效力了,而且能为个人不遵守和废除。
你以为这可能吗?——苏格拉底反驳克里柏拉图生平:出生于奴隶主贵族家庭三访叙拉古创办Academy学园著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法律思想1.国家起源于社会分工。
可以分为三个等级:治国者、卫国者、劳动者。
2.城邦的正义: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实质上是要求国家的各个阶级都各守本分,维持和谐关系,承认的权利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升级制度。
个人的正义:个人的灵魂可以分为理性、激情、欲望分别对应国家三个等级,三种品质起到作用达到个人的正义。
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也是高于实在法的更高原则。
3.理想国中提出的政体有:贤人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军阀政体,专制政体。
最理想的国家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依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而非法律,主张人治但是未对法治起完全否定的态度。
后期逐渐重视法律的作用,体现在政治家篇。
4.立法思想:立法不是为了服务于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服务于城邦全体人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生平:出生于马其顿受业于柏拉图学园访问小亚细亚成为帝师建立自己的学园百科全书类的学者。
法律思想:国家的起源:国家的起源是人们对于善恶之类的义理的结合(坚持奴隶制的正当性),城邦是促进人类善德的实现道德性组织。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历史背景:欧洲的历史时期1、古希腊时期(前20世纪—前3世纪)2、古罗马时期(前3世纪—5世纪)3、中世纪(前、中,5世纪—15世纪)4、文艺复兴时期(后,16世纪)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640—英国工业革命完成)6、资本主义时期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历史及法律发展简介古希腊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
1、荷马时代(前14世纪——前8世纪)2、立法者时代(前8世纪——前6世纪)3、鼎盛时代(前5世纪)4、希腊化时代(前334年——前300年)整个古希腊时期法学及法律思想没有独立诞生的原因:1、古希腊城邦的繁盛阶段时间太短2、古希腊城邦缺少安定,法学发展缺少必要的条件3、古希腊城邦的成文立法还比较原始和分散,法学的诞生困难4、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也没能开展古希腊早期的法观念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里特(Heraclitus)的法观念赫拉克里特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的分类——神法和人法;人法依赖于神法。
(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与我国庄子的法观念不同)二、智者学派(Sophistes)的法律思想:1、智者学派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约定的、随意的、偶然的、多变的。
2、侧重于对自然的观察和分析(1)希比亚的观点:主张把自然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事物的本性、自然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
事物的本性和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
——希比亚(2)安提丰的观点:提出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点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
人的本性是持强凌弱,追寻自我利益,因此,法律是对自然的违反,因为法律禁止对未经审查的自我利益的追求。
——安提丰(3)普罗泰格拉的观点:现实的法律是后天由人们制定的。
道德、法律、政体这些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意所产生的,而是人为约定的。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西方法律史知识点整理
古典时期
- 罗马法: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重
要影响。
- 萨利克法典:法兰西国王克洛维一世制定的法典,为法国法
律制度的起源。
- 查理曼法典:法兰西国王查理曼大帝颁布的法典,为中世纪
法律发展奠定基础。
中世纪
- 英国惯法:基于法官判决和俗的法律体系,对英美法律体系
产生深远影响。
-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颁布的法典,对大陆法系产生广泛影响。
- 教会法:教廷为教徒所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宗教和道
德规范。
近代与现代
- 美国宪法:美国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政府构架和权利保障。
-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创始文件,规定了机构和成员国的义务和权利。
-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
当代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负责解决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维护自由贸易体系。
- 罗马法院:欧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争议。
以上是一些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知识点,这些法律体系和法律文件对整个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若需作为正式参考,请确保二次确认相关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单选1.为什么说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2.如何理解“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3.“利维坦”的含义是什么4.“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谁5.柏拉图的“哲学王”观念是什么6.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的含义是什么7.《道德与立法原理》是一部什么性质的著作8.“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观的含义是什么9.马基雅维利是如何理解权利强制性的手段10.谁对自然法观念持否定态度及其原因11.如何理解洛克“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观点12.“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和含义是什么13.如何理解“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的含义14.首先对公法和私法的含义作解释的法学家是谁,他如何定义公法和私法15.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观是什么16.奥古斯丁是如何理解法律定义的基本要素17.什么是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它有哪些代表人物二.简答1.概述阿奎那的法律分类思想阿奎那总体的继承了奥古斯丁和其他先期法律思想家们的思想,在国家起源、社会政体、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分类上基本与先驱们相一致。
A.但是阿奎那对神法的理解与奥古斯丁有重大的区别,他强调神法不仅仅是自然法和人为法的补充,《圣经》中所表述的法律思想观念并不能完全表达自然法和人为法,在各种法律中,自然法与人法比神法更为系统完整,这就有意的弱化了神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B.阿奎那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作了比奥古斯丁更为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强调了人为法的历史性、时代性、意念性等等特征,对人为的实体法、产生的基础、必要性和基本特征作了多方面的思考C.他对奥古斯丁从原罪出发,讲法律看做是惩罚性手段的观念作了批判性的反思,强调法律不应以惩罚性为主,而应以保护性为自己的主要目的,人类制定法律必须谨慎从事,有许多道德可以控制的领域,不应用强制性法律来调整,这体现了西方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保护性原则,对基督教法律思想中的惩罚观念在一定程序上起了缓解作用D.他对暴政的理解具有很强的近代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知识可以通过后天学习,同样美德也可以通过后天培养。
西方法律学知识点总结
西方法律学知识点总结1. 概述西方法律学是指欧洲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的学科。
它包括了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知识点。
2. 法律体系西方法律学主要涉及三种法律体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
-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基础,将法律规则系统化,以法律解释为主要依据。
-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注重案例的积累和法官的解释。
- 混合法系: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如德国法系、南非法系等。
3. 法律原则西方法律学涉及了许多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应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法律咨询原则: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 调查主动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积极调查事实,不可偏听偏信。
- 罪刑法律确定原则:犯罪和刑罚应当有法可依,不可有罪无刑、有刑无罪。
4. 法律内容西方法律学研究的法律内容丰富多样,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方面。
这些法律内容涉及到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合同关系、劳动关系、行政管理等各个领域。
5. 法律运行机制西方法律学也关注法律的运行机制,包括法律的立法、司法、行政实施等过程。
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司法是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的过程,行政实施是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职责的过程。
6. 法律发展趋势西方法律学还关注法律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国际法、知识产权法、信息法等新兴法律领域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以上是对西方法律学知识点的简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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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次总结
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快乐的气候产生了坦率的风俗,带来了柔和的法律。
2.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肥沃的土壤,平坦的地势,使人缺乏毅力、眷恋生命、不易防守、易被征服,适合实行君主专制,在这样的国家,法律的内容比较简单和粗暴。多山的地方,土地贫瘠,有险可守,人们多艰苦勇敢,崇尚自由,因此容易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法律的基本内容是多规定投票权利、选举方式、人民参政等事项。
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法的精神。
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
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有关系。
4.法律同法律之间也应该有关系。
三、法律与政体
人民的选举应当公开,应该把这点看成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贵族政体下,需要有一个参议院处理各种事务,因此,规定参议院成员的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成为了基本的法律。在君主政体下,由于君主一人依照基本法律治理国家,所以应该有一个法律的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由于君主就是一切,别人什么都不是,所以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
第十一章
第一节.杰斐逊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杰斐逊简介
一、天赋人权观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第二节古希腊法律思想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
一般认为,《理想国》主要体现了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法律篇》体现了他晚年的法律思想,就他对于西方法哲学的影响而言,前者更为重要。
2.按照柏拉图所描绘的分工原则,这个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亦即三个不同等级的人组成:统治者、军入和劳动者。
3.柏拉图的法律理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它为归宿。
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指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
从一个国家看,柏拉图之正义,就是指各种天生不同等级的人,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各司其事”和“各守本分”。
4.哲学王的统治,是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
“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是“智慧”和“权力”的结合。
推崇哲学王统治的另外一面,就是轻视法律的作用,所以《理想国》中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忽视法律的作用。
《理想国》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认为知识和教化是社会进步必须依靠的力量,是关于自由的聪明才智的设想,不受习惯的约束,不受人类愚蠢行为和固执己见的限制,甚至能够指导习惯和愚蠢势力本身沿着通向理性生活的道路演进。
5.柏拉图共产共妻制度内容:第一,禁止统治者阶层(军人和统治者)拥有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工地和金钱,并规定他们须进入营房和公共食堂进餐;第二,废除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性关系,代之以按统治者的要求进行有节制的交配,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优秀的后代。
6.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他的教育规划分为两部分: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初等教育的课程是:体育训练身体,“音乐课”训练精神(诗歌的研究解释);高等教育的教育期从二十岁延长到三十五岁,课程是:数学、天文学和逻辑。
7.《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包含柏拉图晚期的法律思想。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一再说明他的目的是描绘第二等最好的国家,而且极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
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
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2.古典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
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功利主义法学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
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
4.分析法学分析法学是在十九世纪的法学领域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法学流派。
他们注重对法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而否定价值研究,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认为只有实在法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法律的成立不易符合道德为前提,只要是合法的依正当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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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
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
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
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
法渊源于拘束一词。
君主意志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一)永恒法。
即神的理性的体现。
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
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
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
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
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
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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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拉关于法的分类的思想。
(一)永恒法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一种根本大法。
它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
(二)自然法阿奎那认为,“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由此可见,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第二,自然法是由具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也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
(三)人法人法是人依据自然法和最终依据永恒法所制定的实在法律,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性命令。
阿奎那认为,“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
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四)神法所谓神法,即从《圣经》中归纳出来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摩西十诫以及耶稣的训诫。
阿奎拉的法律分类理论是他的神权政治思想在法学中的反映。
这四种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以永恒法为首的完整体系。
在这种体系中,体现上帝意志的永恒法高高在上;自然法从古希腊罗马的崇高地位降为永恒法的从属;而人法的地位就更低了。
神法居于一种特殊地位。
它来源于上帝的启示,补充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和缺陷,它的地位显然要比自然法和人法优越得多。
他对自然法的降位成就了他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也凸显了他的永恒法理论。
历史法学派的特点、历史地位特点:(1)理论特色: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和清算自然法学在法学领域中所造成的反历史倾向的面目登上历史舞台。
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尖锐对立。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倾向于认为,只要求助于人类的理性,就能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成法典。
历史法学派则强调非理性、植根于过去传统之中的“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从理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基本原则无处不在,无时不同。
而历史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民族特性。
(2)从方法论来看,历史法学派继承和吸收了前人用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成果和思维倾向,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历史的方法,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法律观点和主张。
(3)在学术倾向上,也许是刺激历史兴趣复兴的最重要的因素。
历史法学派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占领了德国各大学,促成爱好古代法律,研究德意志法的历史文献与历史发展的嗜好,学者们认为这种历史兴趣构成了19世纪法理学的特点。
历史地位:此学派研究取得的观点与方法对后世社会法学和概念法学均有直接影响:为概念理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理论基础,对社会法学,历史法学的研究打破了把法律看成一个封闭体系的成规,“法律目的说”使后世的社会法学家认识到法律的目的决定法律的生长方向。
上编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古希腊法律学说中表述最完整的,他的“法治论”也成为后世“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法治定义。
他认为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即法治是良法之治。
而衡量良法有三个标准:其一是法律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是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宪政政体建立,谋求股价的长治久安和整体和谐,其三是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
其次是法治价值。
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没有情绪影响的;法治是众人之治;贤能之人,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其三是法治途径。
从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环节论证了两份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才能实现法治。
二、罗马法学家的贡献:1、罗马法学家对法的定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大体从道德和实证两个角度阐述法的含义,既继承了古希腊自然法学思想中将法视为理性、自然的观念,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化出注重功能的法的定义;2、给法学下了定义,这是法学一词第一次被明确的定义,对后世西方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3、法的分类理论也是罗马法学家的重要贡献之一,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成为大陆法系法的分类的基础,其他的分类如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也对后世有深远影响;4、罗马法学家还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以此来更新理论知识,使其能更好的指导法律实践,解决实践中产生的种种问题,对法的渊源问题的研究起到很大的作用。
四、注释法学派早期和晚期的差别:首先说明一下注释法学派的定义。
其次再说差异。
1、研究方法:早期注释法学派主要对《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其方法一般是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和文法学推理,以从学术上重视古代罗马法律经典的原貌;晚期的则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到法律分析中,使罗马注释和研究走向实用与综合,便于构筑理论体系。
2、研究态度:早期注释法学派重视的是如何让《国法大全》本身让人们理解,而晚期注释法学派研究态度趋于现实,将罗马法同当时的经济、政治、生活联系,使其成为能够为法院接受的活生生的法律。
3、研究范围:早期注释法学派只是对罗马法原典的注释和研究,后期的则在实践中开始重视对教会法、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以及中世纪城市法的注释和研究。
4、晚期的在早期的活动基础上,进一步将中世纪法学向近代推进了一大步,但它在研究方法上过多的运用人为的逻辑推理方法,使其远离罗马原始资料。
中编一、社会契约论(卢梭、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差异)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的特点: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君主,君主不是缔约的一方,君主只从契约中获利人民丧失获利,换来安全。
这实际是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家用来证成帝政在人民主权理论中的正当性。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特点是,人民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并没有贡献出自己的权利,权力是不可献出的,人民先出的只是“执行权”,从而得出政府的任务旨在保障权利。
卢梭的社会契约的特点:一是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
二是大家把自己所有的东西都贡献出来,以使社会结合完美。
三是这种现出实际上没有使任何人丧失什么。
有鲜明的反专制色彩,其目的在于证成民主的正当性。
二、拉德布鲁赫的五分钟哲学。
人们最初接触法律时,只看到法律的强制性,因而把法与力混为一谈,误认为法就是一种强力,进而人们又看到法律的合目的性,既增强公众利益的属性,因而片面的得出结论,说所有对人们有利的都是法,随着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人们认识到法与正义的内在关系,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忽略了法还有其他的属性和追求的价值,于是人们又发现了法的安全性或确定性,即对和平与秩序的追求,,最后人们意识到在实在法之上还有一种超法律的法即自然法,他作为衡量的标准,可以帮助我们区分实在法的好坏。
三、梅因的法律的发展思想。
梅因对法的发展理论有以下三个主要贡献。
1、发在一般社会发展初期的三阶段,第一阶段是判决时期,第二个阶段是习惯法成立时期,第三个阶段是法典时期,由于文字的发明,促成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
2、进步社会法律改良的三个阶段,首先是法律的拟制,其次是衡平,最后是立法3、进步社会法律演进的公式,即社会发展的倾向是从身份到契约,首先,他仅适用于进步的社会,其次、梅因的概念有特殊的含义。
最后,公式中的到现在为止是指到19世纪为止。
四、边沁法律和功利的阐释首先,功利是法律规定的基础。
其次,功利原则是研究、解释和衡量法律制度的标准,再次。
法律的后果要符合功利。
下编一、社会法学派的特点、地位(一)特点:第一,方法上,注重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主张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特别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第二,价值取向上,强调社会利益的重要性;第三,把法律的侧重点从国家转向社会,扩大对法律的理解(二)贡献、地位:使法学家对法律的研究由静态研究变为动态研究,在继续研究“法律是什么”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法律条文到现实的转变过程和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
研究范围上,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开阔了法学研究视野。
研究方法上,吸收一系列科技成果,把多种学科纳入法学研究,开拓了法律和法学问题的新思路,促进了法学观念的进步和更新。
二、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社会连带关系和社会规范。
社会连带关系和社会规范作为狄骥法学法学理论的基础,强调了这是用实证主义的态度观察社会的结论,不带任何形而上学的主观主义色彩。
履行义务,维护和加强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成了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
狄骥认为社会规范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经济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
在本质上,法律规范也是一种经济规范或者道德规范,只是它引起的社会反映是有组织的社会反映。
三、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学。
法的分析:实在法分为三种:第一种就是法律秩序,第二种是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第三种是司法或行政过程。
法的解释:庞德对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进行了详尽阐述“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即按照权威性的传统理想由一种权威性技术加以发展和适用的一批权威性法令。
所谓权威性理想是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的图画;所谓权威性技术,是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而所谓权威性律令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组成的。
四、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基本观点:1、关于法律本质和特点(1)法律就是司法行政行为及其结果(2)法律的确定性是一种神话,法律是不确定的,法律应付的是人类关系中最复杂的人生。
人类关系在变化,具有社会价值,转移到现实中的法律。
(将法律的确定性与稳定性对立起来,使其理论走向极端,这是法律的重要特征)2、关于司法行为的性质和依据(1)事实怀疑论(2)司法过程,为了论证结论的正确才到有关法律规定中找理由,结论由法官预感产生。
公式:法律规则*主观事实=判决3、普通法传统4、司法过程的方法判案的关键是根据对判决效率的考虑选择必要的方法:哲学、历史、习惯、社会学。
五、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认为,法律体系是一种等级规范秩序。
法律体系是由具有体系统一性的众多规范构成,此规范之间有着有机联系,他们通过法律规范的效力理由联结为一个整体。
每一个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一个更高的规范。
一个规范的创立是由另一个规范决定的,下级规范的创立由上级规范决定,而上级规范的创立则进一步有更高的规范所决定。
此种回溯最终只能达到一个更高的规范,即凯尔森理论的核心“基本规范”。
具体来讲,法律秩序是个别规范、一般规范、宪法和基本规范构成的等级体系。
六、拉兹形式法与富勒程序法的差异表面上,二者都强调了对法律的形式要求且颇为相似,但两人提出的法治原则的基调不同:富勒认为,他提出的法治原则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是相互联系的,程序自然法是实体自然法在形式上的体现,符合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
拉兹坚决反对富勒的法治观,认为不符合法治原则的法律同样也是法律,法治只是要求法律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能够有效地实现它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目标。
他倡导的是一种形式主义法治观,反对赋予法治以任何实质价值内涵。
七、与传统自然法相比,现代自然法学的特点:第一,对“自然法”概念作了新的理解和应用,即不再把它理解为是一种与实在法并行的一种法律,而是更多理解为隐蔽在其背后的能对其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的法的观念,即一种“高级法”理想的法或法的一种基本属性和追求的更加深层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