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印花税几问:补充协议、没有金额、金额发生变化如何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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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几问:补充协议、没有金额、金额发生变化如何贴花
1.对合同不能明确金额或结算时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应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也就是说,对部分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或没有计税金额的,可在合同签订时先按定额贴花5元,以后在结算时再按实际的计税金额计算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2.主合同金额已贴印花,增加补充协议并载有金额的,是否需要补贴印花?
主合同与其补充协议均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且主合同已贴印花的情况下,如补充协议与主合同记载同一经济事项,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则补充协议只
就增加金额的部分补贴印花税票。如补充协议与主合同记载不同的经济事项,则补充协议应按规定单独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