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机构仲裁规则
香港仲裁流程
香港仲裁流程
嘿,各位朋友!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香港仲裁流程。
咱们先来打个比方哈,香港仲裁就像是一场刺激的比赛!你提出申请,这就好比你站在了起跑线上,准备全力以赴。
比如你觉得对方欠你钱啦,或者合同出问题啦,嘿,这时候你就可以申请啦!
然后呢,仲裁庭就组建起来了,这就好像裁判团到位啦!他们会公正地来评判整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要提交证据,就跟在比赛中亮出你的实力一样,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呀。
接下来就是听证啦,这简直就是比赛的关键时刻呀!双方在仲裁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要据理力争呢。
想象一下,就像在辩论场上,你得把自己的道理讲得明明白白,让仲裁庭的人都点头认可。
等到一切都搞完啦,仲裁庭就会给出裁决,这就好比比赛结束宣布结果!裁决可是有法律效力的哦,可不是闹着玩的。
那这整个流程难不难呢?哎呀,其实也没那么可怕啦!只要咱们把该准备的准备好,有理有据地去争取,就没啥大问题呀。
你想想,别人能搞定,咱为啥不行呢,对不对?而且香港的仲裁制度可是很成熟很公正的呢。
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呀。
就像你比赛的时候会全力以赴一样,可不能吊儿郎当的。
只要你用心了,努力了,最后肯定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香港仲裁流程,就是这么有趣又重要,让我们都重视起来,勇敢地去面对吧!
总之,香港仲裁流程虽然看着有点复杂,但只要咱摸着门道,一步一步来,肯定能顺利搞定!不用太担心啦,大胆向前冲就对了!。
中国香港仲裁的条例
中国香港仲裁的条例1、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仲裁条例》。
2、释义(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修订)“内地”(the 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由XX年第2号第3条增补)“内地裁决”(Mainland award)指由认可内地仲裁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由XX年第2号第3条增补)“公约裁决”(Convention award)指第IV部适用的裁决,即依据仲裁协议在某一国家或领土(中国或其任何部分除外)所作出的裁决,而该国家或领土乃纽约公约的缔约方;(由197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
由XX年第2号第3条修订)“本地仲裁协议”(domestic arbitration agreement)指非属国际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增补)“申索人”(claimant)包括提出反申索的人;(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的涵义,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7(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代替)“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并包括一名公断人;(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法院”(Court)指原讼法庭;(由1975年第92号第59条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争议”(dispute)包括分歧;(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增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而该中心属一间在香港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担保有限公司;(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纽约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指在1958年6月10日由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采用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文本列于附表3;(由197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国际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指一项仲裁协议,而依据该协议进行的仲裁乃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3)条所指的国际仲裁,或仲裁一旦展开,即会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3)条所指的国际仲裁;(由1989年第64号第2条增补)“认可内地仲裁当局”(recognized Mainland arbitral authority)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本定义的目的而不时经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予政府的内地仲裁委员会名单中指明的仲裁委员会;(由XX年第2号第3条增补)“调解”(conciliation)包括调停;(由1996年第75号第3条增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the UNCITRAL Model Law)指在1985年6月21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采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该示范法文本列于附表5;(由1989年第64 号第2条增补。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
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
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
序言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该表格的复印本?o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确定申请为有效、便须委任仲裁兼或确认仲裁员的委任。
程序第三条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安排初步会面,否则在合约双方未有协议的情况下,所有仲裁程序事宜须按照仲裁员的书面指示处理。
第四条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按本规例第三条发出的指示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申诉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被诉人。
申诉书须包括如下资料:(a)简要陈述申诉方提出申诉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所要求的赔偿?r及(b)申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五条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申诉人。
答辩书须包括如下资料?U(a)简要陈述被诉方答辩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r(b)任何反诉,并同时要简要列出要求的赔偿?r(c)被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六条申诉人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七天内提交如下资料?U(a)申诉方就答辩书的答复?r(b)申诉方对被诉人所提出的反诉的答辩(如有的话)?r以及(c)申诉人为此依赖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七条仲裁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申诉及被诉双方继续就彼此的申诉、答辩作出回复,亦同时有权决定提交陈述在何时结束。
第八条仲裁员可要求申诉人及被诉人将其认为其作出决定所需的其它文件或资料分别送交仲裁员及对方。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为了公平公正的解决外商投资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在香港特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工作职责就是为了解决香港,甚至是全世界地区的涉外公司当中的一些经济纠纷矛盾。
而且如果遇到这种事情的话,当事人也应该提前的了解一下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为了公平公正的解决外商投资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在香港特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工作职责就是为了解决香港,甚至是全世界地区的涉外公司当中的一些经济纠纷矛盾。
而且如果遇到这种事情的话,当事人也应该提前的了解一下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1、文件证据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第一种方法是文件证据。
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以下简称《IBA证据规则》)。
这里所涉及的“文件”指的是各类书面材料,无论是记录于纸张、电子方式、录音或录像,或任何其他机械电子方式储存或记录的资料。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任何事实问题所能提交的最好的证据,几乎总是包含在产生争议的事件当时存在的文件之中。
国际仲裁庭倾向于依赖证明文件的理由并不难理解。
因为证明文件的提交更加容易,且费时更少。
.当交叉询问不被认为是一种可靠的检验证人证据的方法时,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分量,明显较因对方律师缺少专家意见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时间不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抗辩予以检验口头证据的分量要更具有实质性。
但是,国际仲裁庭主要依据同期证明文件中所包含证据的这种做法的主要理由,是因为所谓“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证据的分量,而非可采纳性,而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总是被认为具有主要的分量。
当然,文件的真实性应当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可以得到证明,但是,除非有特殊的理由要求出示原件;否则,通常不必出示原始文件或经证明的副本。
(一)文件的提交处理有争议的文件提交请求,对于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均可能是费时又费力的事情,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感到十分满意。
HKIAC仲裁规则
HKIAC仲裁规则HKIAC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Arbitration Centre),是全球一流的仲裁机构之一、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进行仲裁和调解的程序,HKIAC建立了一系列的仲裁规则。
首先,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申请的提交程序。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HKIAC递交仲裁申请,说明纠纷的事实和请求仲裁的救济措施。
申请人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仲裁费用的押金。
其次,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庭的构成。
根据仲裁合同的条款或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HKIAC将根据仲裁专业知识和经验来选择合适的仲裁员,并确保仲裁庭的公正和独立。
第三,HKIAC仲裁规则明确了仲裁的程序。
仲裁程序将在HKIAC的监督下进行,HKIAC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仲裁庭将决定有关证据的提交、听证会的召开和仲裁庭上的辩论等。
仲裁庭还将进行庭前调查,以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
最后,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当事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庭的费用和HKIAC的管理费用。
这些费用将根据争议金额和仲裁的复杂程度来确定。
如果一方未按时支付仲裁费用,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暂停或终止仲裁程序。
总的来说,HKIAC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和透明的仲裁程序。
这些规则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同时提供了灵活的程序和适量的程序费用。
HKIAC作为香港领先的仲裁机构,通过实施这些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争端的平台。
HKIAC仲裁规则
HKIAC仲裁规则
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亚洲最具声誉和权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HKIAC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
供了一种高效、透明和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帮助他们迅速、公正地解决
争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一,仲裁程序的启动。
根据HKIAC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启动取决
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由一方向HKIAC提交仲裁申请。
当事人可以选择
适用国际仲裁法、来自公认仲裁机构的规则或者参与HKIAC仲裁的规则。
第二,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HKIAC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由单人或多
人组成,由当事人协商或由HKIAC进行指定。
当事人可以在规则规定的时
间内提出任何合理的意见,以保障仲裁庭的独立和公正。
第三,仲裁程序的进行。
HKIA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开庭、证据交换、听证等程序。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和文件,并在依据独立判断结案。
第四,仲裁裁决。
根据HKIAC仲裁规则,仲裁庭在结案后应及时作出
裁决。
裁决应当符合当事人的协议、适用的法律和公平原则。
当事人有权
对裁决提出申请复议或申请撤销。
总的来说,HKIAC仲裁规则作为亚洲最具声誉和权威的仲裁规则之一,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高效、透明和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规则注重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高效进行,有效维护商事争议
的解决。
HKIAC仲裁规则的应用不仅有助于推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也
有助于提升香港的仲裁地位和吸引力。
hkiac规则
hkiac规则【实用版】目录1.HKIAC 的概述2.HKIAC 的规则3.HKIAC 的仲裁程序4.HKIAC 的仲裁优势5.HKIAC 的适用范围正文1.HKIAC 的概述HKIAC,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亚洲地区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
其成立于 1985 年,致力于提供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HKIAC 的宗旨是通过仲裁和调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跨境商事纠纷,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2.HKIAC 的规则HKIAC 的规则是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定的仲裁程序规则,适用于所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仲裁案件。
HKIAC 的规则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和透明,包括仲裁员任命、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裁决的作出等方面。
3.HKIAC 的仲裁程序HKIAC 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仲裁:当事人通过签署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2) 仲裁员任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 HKIAC 的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任命仲裁员;(3) 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员组织召开仲裁庭会议,当事人在仲裁庭会议上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4) 仲裁裁决:仲裁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
4.HKIAC 的仲裁优势HKIAC 的仲裁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和公正性:HKIAC 作为独立的仲裁机构,能够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2) 高效性:HKIAC 的仲裁程序采用快速仲裁方式,能够大大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3) 国际化:HKIAC 的仲裁员来自世界各地,具有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能够适应各种跨境争议解决需求。
5.HKIAC 的适用范围HKIAC 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涉及跨境商事纠纷的争议;(2) 涉及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争议;(3) 涉及知识产权、海事、建筑工程等领域的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规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在以下案件中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情形:(一)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法会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二)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临时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三)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案件。
第二条工作内容担任指定机构时,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指定仲裁员;(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三)就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四)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员的请求核定仲裁员的报酬标准和聘任条件;(五)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承担案件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仲裁费预付金、安排支付仲裁员报酬及实际费用;(六)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提供庭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开庭室、提供录音录像设施、安排翻译、安排庭审速记等;(七)根据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提供案件秘书服务;(八)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提供的其他案件工作。
第三条指定工作组(一)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担任指定机构的具体工作由指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来执行。
工作组由贸仲委聘请的五至七名资深仲裁专业人士担任,工作组组长由贸仲委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担任。
(二)工作组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不得被工作组指定为本规则第一条所规定的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但不影响其根据当事人的选定担任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员。
工作组成员根据当事人的选定担任上述仲裁案件的仲裁员时,不参与工作组指定该案件仲裁员的任何工作。
第四条案件信息(一)提出本规则第二条所述申请时,当事人或仲裁庭应向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1.请求的具体内容;2.各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如有)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3.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的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以及送达该等文件的证明;5.已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如有)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法律程式规则(“仲裁规则”)包含了国际仲
裁以及国内仲裁,在香港实施管辖仲裁,以及为纠纷提供解决机制的规范。
主要包括:。
第一,实施仲裁的规范:要想获得仲裁的保护,必须是一个有法律效
力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同意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纠纷的协议。
第二,提出仲裁申请的规范:必须有书面的仲裁申请,包括各方的详
细信息,以及有关仲裁的管辖术语及书面合同的要求。
第三,庭审过程的规范: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解决纠纷的要求,实行
抽签或者其他方式选择一个或多个仲裁员,以作出关于争议项下正确的判断。
第四,裁决书的规范:仲裁庭应根据纠纷处理所产生的文件,作出公正、全面、准确的判断,根据法律事实,判定各方责任,作出解决纠纷的
裁决。
香港仲裁的通用仲裁条款
香港仲裁的通用仲裁条款
通用仲裁条款是指适用于香港仲裁的普遍规定,用于约定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以下是香港仲裁常用的通用仲裁条款:
1. 仲裁协议:各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并约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2. 仲裁地点:指定香港作为仲裁地点,或根据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点。
3. 仲裁规则: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等。
4. 仲裁庭组成: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如单一仲裁员、三人仲裁庭或多人仲裁庭。
5. 仲裁程序:约定仲裁程序的细节,如起诉状的提交、证据的交换、听证会的安排等。
6. 仲裁裁决:规定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最终性,如是否可上诉、是否可强制执行等。
7. 语言和适用法律:确定仲裁语言和适用的法律。
8. 费用分摊: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的分摊方式。
9. 保密性:约定仲裁程序和相关文件的保密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通用仲裁条款可能因案件性质、当事人意愿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签订仲裁协议前,双方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第四節 仲裁的進行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第20條 第21條 第22條 第23條 第24條
總則.............................................................. 22 仲裁地和仲裁地點 ......................................23 語言.............................................................. 23 仲裁申請書 ..................................................24 答辯書.......................................................... 24 對請求或答辯的修改................................... 25 仲裁庭的管轄權 .......................................... 26 進一步書面陳述 .......................................... 27 期限.............................................................. 27 證據和審理 ..................................................27 臨時保護措施和緊急救濟 ........................... 28 費用擔保 ...................................................... 30
第二節 開始仲裁
香港合同纠纷仲裁流程
协议书合同示例合同编号:[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名称:[______]地址:[______]名称:[______]地址:[______]第一条定义与解释“仲裁”是指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由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协议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合同纠纷”是指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
第二条仲裁庭的组成2.1双方同意,如发生合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仲裁。
2.2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由委托方提名,一名由受托方提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
2.3仲裁员的提名和选定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完成。
如任何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名或选定仲裁员,另一方有权单方面选定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程序3.1仲裁庭应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进行仲裁程序。
3.2仲裁庭应在仲裁程序开始后90日内作出裁决。
如仲裁庭认为需要延长,应提前通知双方并说明理由。
3.3双方应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并按时参加仲裁程序。
第四条裁决的效力4.1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2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以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条保密5.1双方同意,在仲裁过程中和裁决作出后,对与仲裁有关的所有信息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六条费用6.1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6.2双方各自承担其代理人和证人的费用。
第七条适用法律7.1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和终止均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第八条修改与终止8.1本协议的修改和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8.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除非一方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约[______]年。
第九条通知9.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按照本协议首部所列的地址以书面形式进行。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简称“HKIAC Rules”)是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HKIAC)制定的一套仲裁规则,主要用于处理香港及海外之间发生的仲裁纠纷。
HKIAC Rules的特点在于,它们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能够适用于各种不同的仲裁纠纷,无论是由行政机构仲裁还是民事仲裁。
此外,HKIAC Rules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减少仲裁成本,并且支持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定制独特的仲裁程序。
HKIAC Rules还允许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修改仲裁程序,并且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开始前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仲裁规则和程序,确保仲裁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HKIAC Rules还规定了仲裁的证据程序,以便使仲裁过程更加公平、公正,以及仲裁不可撤销的原则,以确保仲裁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 -回复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回复亚洲国际仲裁中心规则:保障公正与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引言: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亚仲中心")是一家位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非营利性国际仲裁机构,致力于为亚洲地区的商业争端提供高效、公正、独立的解决方案。
亚仲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提供可信赖的仲裁裁决。
本文将逐步分析亚仲中心规则的主题,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第一步:仲裁程序的启动亚仲中心规则第一步明确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启动程序。
当事人可以根据亚仲中心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或协议向亚仲中心提起仲裁申请。
该规则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文件,以支持其仲裁请求。
申请人的申请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以确保仲裁机构能够正常运作并提供服务。
第二步:仲裁庭的组成亚仲中心规则第二步明确规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法。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合格的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通常由申请人提名,另一名由被申请人提名,最后一名由亚仲中心任命。
这种三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专业意见。
第三步:程序的进行亚仲中心规则第三步对仲裁程序的进行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仲裁庭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提出答辩,提交证据文件,并进行证据交换。
亚仲中心规定了时间限制,以确保程序的高效进行。
在证据交换阶段结束后,仲裁庭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专家意见。
这一步骤有助于仲裁庭形成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
第四步:裁决的作出亚仲中心规则第四步确定了裁决的作出程序。
仲裁庭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专家意见,最终作出仲裁裁决并由亚仲中心向当事人通知。
亚仲中心要求仲裁庭尽快作出裁决,以满足当事人对争端快速解决的需求。
该规则还规定了裁决的形式和必要的要素,以确保裁决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步:裁决的审查和执行亚仲中心规则最后一步为裁决的审查和执行提供了指导。
2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自2005年3月31日生效)第1节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凡当事合同中相关条款、或在订立合同时的独立协议、或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指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管理机构,以下国际仲裁管理程序将适用。
第2条仲裁规则经本程序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则》”)为本程序下的仲裁规则。
第3条委任机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执行《规则》中作为委任机构的职能。
第4条程序管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本程序管理仲裁,幷有权依照附录A列明的费用列表收取服务费用。
在本程序中,当提及特定的经办人时,该经办人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或其指定代其行使此职能的代理人。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为进行仲裁程序提供所需的设施,并安排提供协助。
上述设施和协助为本程序第9条至第16条所列出项目,以及相关的秘书或书记协助、电话、电传、其他通讯设施、影印、打印和其他所需的办公设施。
第5条听证会地点根据《规则》16.1条,除非当事合同或仲裁各方另有规定,仲裁庭将决定仲裁地点。
由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本程序提供行政管理服务,除非另有声明,仲裁庭将拟定香港国际中心秘书处作为听证会及所有仲裁程序进行的地点。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可应当事人协议请求,在香港以外的地点依照本程序管理仲裁。
第2节作为委任机构的职能第6条仲裁庭的委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委任仲裁庭将行使以下作为委任机构的职能:6.1 在根据《规则》第6条或第7(3)条和本程序第3条的规定,要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委任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时,《规则》第6(3)条的排列名单程序将适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列出的候选人经由仲裁案件经办人根据当事人已同意的条件,及考虑该案件的特定要求后,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中选出。
6.2在根据《规则》第7(2)条,将委任三人仲裁庭,而第二当事人未能在收到第一当事人的委任仲裁员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委任仲裁员,作为本程序第3条下委任机构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第一当事人的请求委任第二仲裁员。
香港公司的内地办事处劳动仲裁流程
香港公司的内地办事处劳动仲裁流程
一、发生劳动纠纷
1.员工与香港公司内地办事处发生劳动纠纷
2.纠纷涉及工资、工时、福利等劳动关系问题
二、协商解决
1.双方先尝试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2.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签订协商解决协议
三、提交劳动仲裁申请
1.如无法协商解决,员工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2.准备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据材料
3.缴纳仲裁费用并提交申请
四、受理申请
1.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并通知香港公司内地办事处
2.确认双方出席仲裁庭的时间和地点
3.确认仲裁庭成员和主持人
五、仲裁庭审理
1.双方出席仲裁庭进行证据交换和陈述
2.提交相关证据支持自身主张
3.围绕劳动纠纷问题展开辩论
六、仲裁裁决
1.仲裁庭审理完毕后作出裁决
2.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双方需遵守裁决结果并履行相关义务
七、结案
1.完成仲裁裁决后,劳动仲裁流程结束
2.如有不服裁决,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起上诉
3.如双方均接受裁决,劳动纠纷得到解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新《仲裁条例》:保密及其他主要条文
立性 和公正性 、仲裁 地黠孰行仲裁 场谶和仲裁裁 泱的
19 ,香 港 仲裁 司挚 畲 舆香 港 圆隙 仲裁 中心 9 8年
往绩 ( 又稻 r 有利 仲裁 的 因素 J ,以及 有 网固家是否 磷合 成立香港 仲裁法 委员合 , 目的是改革仲裁法 。该 ) 是 1 5 年 的《 韶及孰行外 国仲裁裁 泱公 约 》 — 纽 委员舍在 20 98 承 _ _ 0 3年骚表辍告 害 ,建 装修 已赓除傺例 ,
( 香 港特 匾 )政府 的一 贯政 策是 ,骚展 蓝提升香 港 r 届亚太匾首要 的解泱 孚 中心 。 21 0 0年 1 月 ,偷敦 大睾 璃艟女 王擘 院的 圆隙仲 0 新《 仲裁保例 》( 6 9章 )的背景 第 0
裁 擎 院公怖 《 0 0年 圆 隙仲裁 调 查 : 21 圆隙 仲裁 的邃 择
港走在正碓 的方 向上 。 步 霰展 。香港捷有成熟 的法律制度 、凋立 的司法系统
律政策 喜 具搪任主席 ,其他 成员包 括法律界代表 、仲
委 员畲辗告 害的建 。
馒化及 提升仲裁瑕境 ,有 助香港 的仲裁服耪造一 裁 尊家及相 网政府官 具 ,负责制 立法建谶 ,以落寅 和最多缝黢 璺富的粤紫人 具 ,富中包括律 鄙 、 畲 师 、 律 政 司在 2 0 年 1 3 07 2月 1日骚表 《 香港 仲 裁法
香港特别行政 叵新 《 仲裁傺例 》 : 保 密及 其他主要傺 文
李天恩 ( 香港特 匾政府律政 司高级政府律 )
引 言
可 想藉 《 约公约孰行 仲裁 裁决的安排 ,透遇世界上大部分 贸易缝
由於 香 港 在 内地 的 地位 狷 特 ,香 港 特 别行 政 匾 滂髓系 的法院强制孰行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 (2013修订)
Contracts • Closure of Proceedings.................................37 • Waiver .............................................................37
Effectiveness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to take effect from 1 November 2013,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of the Rules.
Suggested Clauses
SECTION IV. CONDUCT OF ARBITRATION Article 13 • General Provisions.........................................21 Article 14 • Seat and Venue of the Arbitration................22 Article 15 • Language.........................................................22 Article 16 • Statement of Claim........................................23 Article 17 • Statement of Defence....................................23 Article 18 • Amendments to the Claim or Defence........24 Article 19 • Jurisdic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25 Article 20 • Further Written Statements..........................26 Article 21 • Periods of Time..............................................26 Article 22 • Evidence and Hearings..................................26 Article 23 • 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 and
香港仲裁条例(中文)
章:609 《仲裁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 E.R. 2 of 2014 10/04/2014 本条例旨在改革与仲裁有关的法律,以及就相关及相应事宜订定条文。
[2011年6月1日] 2011年第38号法律公告(略去制定语式条文—201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本为2010年第17号)部: 1 导言L.N. 38 of 2011 01/06/2011 条: 1 简称 E.R. 2 of 2014 10/04/2014(1) 本条例可引称为《仲裁条例》。
(2) (已失时效而略去—201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编辑修订—2014年第2号编辑修订纪录) 条: 2 释义L.N. 163 of 201303/03/2014(1) 在本条例中—“一方”、“方”(party) —(a) 指仲裁协议的一方;或(b) 就仲裁程序或法院程序而言,指该程序的一方;“内地”(the Mainland) 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香港、澳门及台湾除外;“内地裁决”(Mainland award) 指由认可内地仲裁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公约裁决”(Convention award) 指在某一国家或在某一国家的领土(中国或其任何部分除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该国家或该领土是《纽约公约》的缔约方;“申索人”(claimant) 指在仲裁中提出申索或反申索的人;“仲裁”(arbitration) 指不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 的涵义与第19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仲裁员”(arbitrator) 除在第23、24、30、31、32及65条及附表2第1条外,包括一名公断人;“仲裁庭”(arbitral tribunal) 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并包括一名公断人;“争议”(dispute) 包括分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该中心是一间根据在当其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担保有限公司;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被申请人”(respondent) 指在仲裁中提出的申索或反申索所针对的人;“《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指在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原讼法庭”(Court) 指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贸法委”(Commission) 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指在1985年6月21日由贸法委通过、并经贸法委在2006年7月7日修订的《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该示范法全文列于附表1;“认可内地仲裁当局”(recognized Mainland arbitral authority) 指由律政司司长根据第97条公布的认可内地仲裁当局的名单中指明的仲裁当局;“调解”(mediation) 包括调停;澳门 (Macao) 指澳门特别行政区; (由2013年第7号第3条增补)澳门裁决 (Macao award) 指按照澳门的仲裁法律在澳门作出的仲裁裁决; (由2013年第7号第3条增补)“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 —(a) 如属仲裁庭批给者,其涵义与第35(1)及(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或(b) 如属法院批给者,其涵义与第45(9)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而“临时保全措施”(interim measure of protection) 须据此解释;“《旧有条例》”(repealed Ordinance) 指被第109条废除的《仲裁条例》(第341章);“职能”(function) 包括权力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