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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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一)消防产品的定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 救援和火灾现场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目前分为:消防车、消防泵、灭火剂、 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带、消 防枪炮、防火门、火灾报警设备、自动喷水 设备、泡沫灭火设备、气体灭火设备、干粉 灭火设备、给水设备、抢险救援器材、消防 员装备、防火材料、建筑防火构配件、消防 通讯设备、其他类消防产品。
(三)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现状及原因分析
1、质量现状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消防产品质 量整体水平不高。
(1) 2005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 家工商总局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2)在2006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中, 平均抽样合格率为54.09%,到2009年平均抽样 合格率为79.38%。
2、原因分析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 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 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 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 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 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 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是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使用 单位产品质量意识不强。
二是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还没有 引起高度重视。
三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监管的 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制度 1、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产品:有4类12 种,包括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和喷 水灭火设备。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 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 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 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 燃材料。
4、1991年2月16日《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 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公 通字[1991]15号)
5、1995年2月 《公安部关于调整消防行业管理 部门的通知》(公通字[1995]19号)
6、1997年11月13日 《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 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 [1997]67号)
(二)技术鉴定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 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 售、使用。
(三)型式检验
【生产者责任义务】依法应当获得消 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未取得市 场准入资格的,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规定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 销售。
培训班讲课题纲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及 产品现场检查判定
(二)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
1、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消防监督条例》
2、1983年3月2日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局颁布实施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 公发(消)26号)
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 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 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2、消防车产品还应当列入工信部(国家发 改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拟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泡沫灭 火系统、灭火剂、防火玻璃(构件)、消防 装备产品(消防员呼吸保护装具 )、火灾报 警产品(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点型 红外火焰探测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电 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剩余电流式电气火 灾监控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消火栓按钮)、喷水灭火产品 、消防软管卷 盘。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百度文库律依据
《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 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 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 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 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7、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
8、2002年11月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9、2002年12月 《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 评定中心的通知》(公通字[2002]376号) 10、2003年5月15日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 11、2005年12月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 评定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消[2005]547号) 12、2007年1月关于印发《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消[2007]29 号) 13、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1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