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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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目的是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全面提升我校教师教学质量的水平。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是一种诊断性评估或发展性评估,学校可依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和自我完善,扭转教学优劣不分的倾向。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包括学生评估、专家(院系领导、同行、教学督导员等)评估、教师自我评估等三个方面。
第十六条 对在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出较大成绩的院系和个人,教务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教务处及各院(系)通过学校数字化教务管理系统,对评估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整理,最后形成评估结论。
第九条 教务处将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反馈给有关校领导、各院系领导和被评教师。 教务处将公布评估结果为“优”的教师姓名和所担任课程;书面通知评估结果为“差”的教师并附上被评教师的各项评估指标得分与专家、学生的意见。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采用教务处制定的《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三个方面的评估将分别采用相应的评估表,以便评估结果的比较和分析。对一些较特殊的学科和专业(例如外语、体育等)将另行采用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表。
第六条 评估的基本指标由单项选择和开放式问题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各学院(系)教务员、学生辅导员协助完成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专家(院系领导、教学督导员等)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师自我评估由各院系组织安排。
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我校本科教学的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中山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基本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常规性工作之一。通过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以全面了解我校教学质量的现状与问题,也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提供较为客观、全面的定量依据和分析性意见。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连续两次达“优”的教师可优先参加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教师评优项目的选拔。
第十四条 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差”者,教务处将把其列入下次需重点考评的名单,并安排有关专家和教学督导员与其面谈,制定适应该教师的培训项目,以协助被评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连续两次为“差”且综合素质确实较差者,教务处可建议有关院系对该教师给予缓聘或暂缓晋升教学职称的处理。
第十条 课程考试及其评卷工作完成后,教师可凭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学校数字化校务管理系统的“学生评教”栏目,查询自己的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各项二级指标得分及开放性问题的情况。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职称的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反映了被评教师在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受到学生、领导、同行(教学督导员)等的认可程度。为表彰先进,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和教学改革,教务处拟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优”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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