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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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

艺安全实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总则

1.1 为使涂漆前处理作业符合劳动安全

卫生要求,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

环境,促进生产建设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室内进行的金属表面

涂漆前处理作业;在室外进行的船舶、机车车

辆、大型金属构件(如:电视塔、钢结构桥梁

等)的涂漆前处理作业,可参照本规程的原则,

结合实际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措

施。

1.3 涂漆企业(车间、工段)的涂漆前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技术,以无尘毒或低尘毒、低噪声、不需防火防爆的安全工艺代替有尘毒、高噪声、易爆、易燃的不安全工艺,逐步实现管道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2 作业场所

2.1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的场所,应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与生产过程相衔接的钣焊、机械加工、装配、金属材料库、成品库分隔。

2.2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宜布置在单跨单层建筑物内,当不得不布置在多跨建筑物内时,应一侧近外墙。

2.3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区

域。作业场所应有泄压面积,其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及与相邻生产车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物防爆,以及消防车道等,均应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4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吸烟和引入火种,作业过程中不准电瓶车、汽车和金属轮车进入。

2.5 在距离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作业场所外界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3m范围内,属于1级爆炸危险场所,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当采用良好通风装置并有联锁保护后,降低为2级;在相距水平和水平方向3m以外的场所降低一级。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

2.6 车间(工段)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围护结构的内壁面宜涂浅色涂料,当采用腐蚀性处理液时,屋梁、屋面及墙壁应涂覆防腐涂料。

2.7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不渗水积水。经常有酸碱液流散或积聚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并装置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废水应能排向废水处理系统。

有机溶剂漆前处理场所宜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地坪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地坪设计的规定。

2.8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工作位置周围15m范围内,用机动工具除锈工作位置周围5m范围内,均严禁堆积易燃、易爆物料,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带等

阻隔措施。

2.9 与高压喷射清洗装置配套的泵、配件及管路系统和喷丸除锈(或除旧漆)装置的筒体和橡胶软

国家标准局1987-04-20批准1987-12-01实施GB 7692-87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耐压试验和密封性试验。

2.10 涂漆前处理作业用的手持照明灯具,应符合GB 3805-83《安全电压》的规定。

3 作业劳动卫生

3.1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第49条规定,冬季根据生产需要和机械排风状况在封闭的手工操作区域相应采取局部采暖,以保持作业区环境温度不低于

12℃。

3.2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天然光照度最低值为50lx;采光系数最低值为1%;惟磷化膜和钝化膜质量检测区域的室内天然光照度最低值为100lx,采光系数最低值为2%。

3.3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当采用混合照明时,最低照度为150lx;采用一般照明时,最低照度为50lx;惟磷化膜和钝化膜质量检测区域内,当采用混合照明时为500lx,一般照度为150lx。

3.4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TJ 36-79规定。

3.5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各项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吸声等项措施使操作

区的噪声级不超过卫生部、(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

3.6 车间(工段)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和吸烟室,并在其附近设置(车间)浴室和事故应急冲洗用水,供水压力根据需要确定,最高不超过1.76×10^5Pa;应配有快开阀门和长度1.2m以上的软管。

3.7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卫生特征级别为2级。

3.8 涂漆前处理机械除锈限制使用干喷砂,应用真空喷砂、湿式喷砂、喷丸和抛丸代替,当工艺有特殊要求,上述工艺方法不能代替时,允许使用干喷砂,但应在密闭箱内进行,并必须隔离操作。

3.9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严禁使用苯。

3.10 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漆作业中,禁止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应分别采用水基清洗液或碱液和水冲型脱漆剂代替。

3.11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产生的漂洗水、冲淋水、废液和废酸的排放,应符合GB 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规定。

3.12 机械方法除锈或清除旧漆必须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对于大中城市排放至大气中的粉尘含量不大于150mg/m^3。

3.13 涂漆前处理车间(工段)的化学药品存放量不许超过两个工作班的需要量。药品储存柜应靠近使用点。

3.14 涂漆前处理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当进行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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