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
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

王某某滥用职权、受贿罪案一审辩护词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被告王某某的辩护人。
现依照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定性为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滥用职权罪定性持有异议依照案件的特殊性,本人作有别于被告人的独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可涉案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但对这种行为是不是能组成滥用职权罪持有异议。
滥用职权罪客观组成要件有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本人对本案是不是具有第三个要素即是不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持有异议。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一个大体原那么。
为了避免我国司法权利的滥用,为了标准司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法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对上述第三个要素作出了九项归纳,其中“第八项规定,严峻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阻碍的;”而本案也是适用这一项规定进行立案追诉的。
辩诉人以为,最高检的规定并无明确规定违规批生几个打算生育指标即为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那么咱们在适用第八项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
咱们不能在冲击行政权利滥用的同时又犯了司法权利滥用的错误。
公诉方认定本案被告组成滥用职权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为本案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社会阻碍。
本人却以为,“造成恶劣社会阻碍”这一标准主观性、随意性都专门大,怎么样确实是恶劣社会阻碍?社会阻碍达到什么程度确实是恶劣?尚未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因此,本案在定性时应该慎之又慎。
从本案事实来看,本案时刻跨度为2004年至2021年八九年之久,而滥用职权行为也只有八九个,即平均每一年一个,如此的滥用职权能造成社会恶劣阻碍吗?若是真如其他证人所言那样,花点钱就能够够批生的话,那么在淮阴区第二大镇的南某某镇违规批生的数字应该远不止八九个,而应该是八九十个,乃至上百个,几百个。
职务犯罪律师一文简述职务犯罪律师

职务犯罪律师一文简述职务犯罪律师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而职务犯罪律师则成为了这个领域的中坚力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职务犯罪律师。
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在国家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中从事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犯罪行为的行为。
职务犯罪种类繁多,包括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玩忽职守等。
职务犯罪律师的职责职务犯罪律师是指专门从事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
他们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法律咨询职务犯罪律师会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见并解释法律条文。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会向被告解释他们所面临的指控以及可能面临的后果。
在提供咨询时,职务犯罪律师必须保持独立和客观。
辩护除了提供咨询,职务犯罪律师还为被告提供辩护服务。
律师必须仔细研究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告的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职务犯罪律师需要采取战术性策略来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协商和谈判职务犯罪律师可能会与检方进行协商和谈判,以达成最佳的协议。
这可能涉及交易,例如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减轻被告所面临的刑罚或免除指控。
律师必须保持谨慎和独立,以确保协议符合被告利益,并且不会对律师的独立性造成任何影响。
出庭护辩职务犯罪律师必须代表被告出庭并护辩。
他们必须准备好针对指控的辩护策略,并向法庭展示证据和提供证人证言。
律师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并尊重法官的指令。
如何成为职务犯罪律师要成为职务犯罪律师,首先需要考取法律证书,并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之后,可以通过参加专业的培训和工作经验的积累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职务犯罪律师的重要性职务犯罪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务犯罪以及其他类型犯罪的打击,职务犯罪律师在其中起着维权、降低社会成本等重要作用。
因此,职务犯罪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要求较高。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在我国公职人员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相信这只是少部分人的行为,在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下,相信这样的行为会越来越少发生。
但有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被人起诉,该如何进行辩护?辩护词要怎么写?赢了网为大家解答。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XX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 既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理由如下:(一)被告人XX收取张XX和李XX的款项是其合伙分红所得,不是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证据表明:1、被告人张XX、李XX都邀请XX入伙一起搞培训,XX也确实答应入伙并以提供借款的方式分别出资10万元、4万元和李XX、张XX合伙培训;2、被告人XX与张XX、王XX 合伙,及与李XX合伙期间有明确的分工,即XX负责培训指标,王XX负责财政补助,张XX负责培训的具体操作,和李XX的分工也依然如此,该分工虽然违反了相关纪律,但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详见张XX、王XX口供卷第15页、第94页)3、XX在向张XX、李XX提供借款时虽然收取了较低的利息,但远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对此,被告人XX辩称是保底型的投资,该投资形式在民间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入暗股受贿具有本质的区别;4、被告人XX于2017年10月调任某局工会主席后,已经无职无权,没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为被告人张XX及李XX谋取利益,但被告人张XX仍然送给他17万元,而李XX送给被告人XX14.6万元的款项(含债权利益)都发生在被告人XX担任工会主席之后。
律师犯罪案例

律师犯罪案例一、案情概述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律师张某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主观上认为案件胜诉希望不大,于是企图与原审被告达成一定的交易,通过向原审被告索取财物来达到为被告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的目的。
在案件审理阶段,张某多次与原审被告进行私下沟通,企图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贪污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分析1. 贪污罪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收受财物,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犯罪。
在该案中,张某以自己作为辩护律师为名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要求原审被告给予一定的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了贪污罪的行为。
2. 渎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违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罪。
在该案中,张某作为律师,滥用了自己的职权,不仅违背了律师应当坚守的职业操守,更严重地玩忽职守,致使原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出现严重失序,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因此构成了渎职罪的行为。
3. 泄露机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在该案中,张某通过私下与原审被告进行沟通,可能由于工作疏忽或者私心杂念,泄露了法庭审理案件的相关机密信息,给案件审理过程带来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因此构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
4. 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挑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该案中,张某企图利用自己的律师身份,通过挑动案件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制造事端,并在此过程中达成自己的不正当目的,因此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三、案件审理及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律师张某的上述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律师张某利用律师身份,涉嫌贪污、渎职、泄露国家秘密、寻衅滋事等行为,给国家法律、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Talents are the most profitable commodity, and companies that can manage talents are the ultimate winn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包括辩护人基本信息。
辩护意见如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有符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事实与理由。
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签字,日期。
相信就算是一个法盲都知道相关案件的辩护词,如果不结合具体的案情的话是没有办法提供参考依据的。
就像是滥用职权罪的辩护词,律师都是在详细了解了滥用职权罪的具体案情以后才结合着相关的法律,以专业的律师的角度来对当事人的这个案件书写辩护词的。
那么,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一、滥用职权罪认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
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
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
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滥用职权是相关人员最易触碰的界限,那么,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处罚结果自然是想获得最轻的惩处,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词的质量就决定了当事人案件的判罚结果。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滥用职权是相关人员最易触碰的界限,那么,▲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处罚结果自然是想获得最轻的惩处,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的辩护词的质量就决定了当事人案件的判罚结果。
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辩护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对于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受曾XX委托指派王XX、刘XX律师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
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足以证明被告人曾XX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肯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曾XX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在检察院2008年3月11日立案侦查前退赔26万元以及在县纪检调查时交待了滥用职权违规办证的全部事实,并于2008年2月20日向主动检察院提交了《自供材料》。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曾XX前述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曾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
第二、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曾XX有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被告人曾XX退赔26万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较小,情节轻微,没有对XX湾的开发制造阻力。
2018年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推荐word版 (25页)

2018年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易长征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介绍贿赂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长征,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任江西省瑞金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瑞金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住(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X)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长征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介绍贿赂罪,于201X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长征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长征在担任瑞金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8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将公款150万元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234.1179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及同案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长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职务犯罪律师规定怎样?

杭州职务犯罪律师规定怎样?很多国家机关的或者是一些大企业大公司的高层,都存在这职务犯罪的行为,经常会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甚至有些贪图美色,非常的腐败。
严重的损害了社会的风气。
而职务犯罪律师就是专门从事这一犯罪行为的律师。
很多国家机关的或者是一些大企业大公司的高层,都存在这职务犯罪的行为,经常会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甚至有些贪图美色,非常的腐败。
严重的损害了社会的风气。
而职务犯罪律师就是专门从事这一犯罪行为的律师。
下面就和小编来了解一下杭州职务犯罪律师一、职务犯罪律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体制问题也日渐凸显起来。
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多数以经济犯罪的形式出现。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专业化更强、细分程度更高的专门从事职务犯罪辩护的律师应运而生。
职务犯罪律师的概念是由北京梁昆贤律师率先提出的,梁昆贤律师早先曾任职于中央国家机关,对我国的现行体制有着深刻的切身体会与认识,他认为我国目前呈高发态势的职务犯罪与我国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监督与制约机制缺失存在着某种关联性。
为探索我国体制改革问题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也为充分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梁昆贤等律师在北京倡导发起了一个小型的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群体,以学术沙龙的形式,不定期地交流职务犯罪辩护经验,并在一些专业的媒体上发表论文和各种评论文章。
由于群体对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要求极高,因而虽然知名度在不断提高,但群体人数一直未能同步扩大,远不能满足社会对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的需求。
相信会有更多德高业精的律师加入到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群体中来,为我国的人权和法治事业贡献力量。
[1]二、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武绍智律师关于吴艺珍案的无罪辩护词

武绍智律师关于吴艺珍案的无罪辩护词/s/blog_6356c01c0100hdyp.html武绍智律师充分展示了京都大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准,在匆忙接手吴艺珍而法庭不但没有同意他的延期要求反而提前开庭的情况下,他连夜赶看卷宗,对案情进行了认真严肃的梳理,在连续两天的当庭辩论中,他的表现赢得了现场旁听者的尊敬。
以下是他关于吴艺珍案的总结陈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吴艺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艺珍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仔细分析了二审开庭前所能接触的证据材料及一审判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关于滥用职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刚刚接受委托的时候,从现有案卷中看到以下情况:城步县人造板厂319.78亩的“国有农用地”在城步县县领导吴艺珍等人的手里变成“国有未利用地”再变成“商居用地”,获得此商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忠协房地产公司(以上简称忠协公司)以股权置换的方式将这宗地的商居使用权以1698万元转让给朱小尧等人,现实收1528万元,而国家只收到了忠协公司480万元的土地转让金,忠协公司已经获得净利1048万元。
一审法院列举了14份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以上事实(上述见(2009)洞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
从上述数字和证据中看,任何人都会认为忠协公司受益了,国家吃亏了,吴艺珍肯定受了忠协公司的贿赂,并因此滥用职权而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
如果事实果真如此,我也认为吴艺珍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而当我自以为高明与一审辩护律师有着不同的辩护思路时,我仔细查看了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关于改革土地估计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2年11号令”、“吴艺珍的自我辩护”及相关材料证据,却发现我被自己推翻了,吴艺珍并没有滥用职权,他构不成滥用职权罪。
请看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见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原文,原文附后)。
贾裕民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审被告人李炳辉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丁宝茹犯职务

贾裕民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审被告人李炳辉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丁宝茹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文号: (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0014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裕民,男,1948年3月12日出生。
因涉嫌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于200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200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07年1月2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童新政,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宝茹,女,1953年6月27日出生。
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2006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2007年1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炳辉,男,1955年1月31日出生。
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2005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2007年1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逮捕。
2008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刑立他字第44号决定书,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裕民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审被告人李炳辉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丁宝茹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八年五月八日作出(2007)南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贾裕民、丁宝茹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受贿罪1998年11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贾裕民利用其担任奈曼旗旗委书记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职务晋升等方面,为刘x、张xx、郑xx、包xx、包xx、孙xx、夏xx、王xx、齐xx、宝xx、刘xx、张xx等人谋取私利,先后16次收受12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0000元。
柴光旭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季文军、张新华滥用职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柴光旭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季文军、张新华滥用职权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湖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光旭,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三门峡市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住三门峡市虢国路中段购物中心家属楼东单元3楼1号。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黄德鹏,系北京市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季文军,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三门峡市建设委员会城市总体规划办公室主任,住三门峡市文明路南区2号楼2单元8号。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逮捕,同年7月4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孔德礼,系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新华,男,1952年7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住三门峡市文明路中段市土地局家属楼西单元8号。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陈启超,系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0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光旭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季文军、张新华犯滥用职权罪,于200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勇、检察员柴海滨、常宁、蔡志伟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1997年9月,原三门峡市食品总厂(以下简称食品总厂)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任该厂副厂长崔建敏购买了该厂。
破产清算组与崔建敏签订协议约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80名职工上岗,其余破产财产以65万元卖给崔建敏。
杨书方案二审辩护词

杨书方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陪审团: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接受杨书方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杨书方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二审的诉讼活动。
本案是一个久拖不决的案件,不仅控辩双方观点截然对立,毫无统一的可能,而且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增加了社会的乖戾之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有必要从根本上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我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必须首先明确证明罪与非罪的标准和证明的难易程度。
一是在一个法治国家,尤其是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控一个公民犯罪比较困难,而否认犯罪指控相对容易。
因为指控犯罪,必须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证明被告及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均不能认定被告构成所指控的罪名。
而否认犯罪指控,只需要动摇指控的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任何一个方面即可,也就是说要证明一个公民不构成指控的犯罪,只要证明其在任何一个方面不符合指控的犯罪的犯罪构成即可。
二是指控犯罪,应当了解指控的行为发生时的社会真实情况,并根据当时的法律、政策、社会普遍行为准则和认识水平来认定指控的行为。
这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也是我们所信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指控犯罪方面、在案件审理方面的必然要求。
否则会在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上出现偏差甚至错误,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危害社会和祥和安定。
在统一了上述辩论原则后,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法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对一审判决无罪,抗诉认为有罪部分的辩护意见一、湖滨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抗诉涉及的杨书方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受贿王秋60万元和向王秋索贿5万元四项罪名予以否定,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这个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判决公正合理。
虽然程序存在瑕疵,这个公正是迟到的公正,但是总比损害公正要好得多。
要论证判决的正确性和抗诉的错误性,首先要明确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作出对上述四项指控的无罪判决,是在审判法官受到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传唤证的巨大压力和其他各方面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是顶着巨大压力作出的无罪判决,因而更加令人信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辩护词滥⽤职权是常见的⼀种违法犯罪⾏为,滥⽤职权造成国家或者公民严重,是会构成滥⽤职权罪的,那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
庭前,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我们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案件事实有了更进⼀步的把握。
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认定被告⼈李XX⾝为国有公司的⼯作⼈员,滥⽤职权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员滥⽤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起诉书所述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李XX不构成犯罪,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罪。
理由如下:⼀、关于国有公司⼈员滥⽤职权罪的基本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滥⽤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员滥⽤职权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1年5⽉,《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颁布,其中第14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作⼈员,滥⽤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是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三是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案中,对李XX的定罪依据的是上述第⼀种情形,即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额30万元以上。
⽽确定损失数额的唯⼀依据,就是XX区价格认证中⼼所做的《价格评估报告书》。
⼆、XX区价格认证中⼼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控告⽅单⽅委托,缺少公正性。
《价格评估报告书》委托单位是XX区电影公司,⽽控告XX是其所属的诸多员⼯。
受贿罪辩护词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李XX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的辩护人。
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李XX,并到贵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对整个案情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和认识,出席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法庭调查及质证,辩护人现依法独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不影响报告的认罪态度,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一、关于金X2万受贿部分的意见:1、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李XX涉嫌收取金X2万元受贿证据不充分,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
李XX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一致的稳定,其与金X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平常过节或红白喜事彼此互送礼金。
2008年五一节期间,金X虽然送了2万元给被告过节,但是被告未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任何利益,并且在同月因金X母亲去世,被告也送去5000元礼金。
这些事实有被告及金X的比录相互印证,因此被告收取金X2万元系朋友关系彼此礼尚往来的礼金,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受贿行为。
2、即使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本笔指控构成受贿罪,那么被告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同种犯罪事实。
本案是因何XX2012年2月16日向检察院举报被告2010年至2012 年在担任綦江县规划局书记期间收取其贿赂,降低处罚标准,给国家造成损失,检察院以被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被告于同年3月1 日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在任消防队长期间曾经收取了金X2万元的事实。
根据被告的主动交代情况,2012年4月19日检察院经询问金X后印证了被告的交代。
以上事实有被告的供诉、何XX及金X的证言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被告收取金X2万元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坦白交代,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平,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中专毕业,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站长、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平及其辩护人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建平利用其担任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站长主管全县农用机动车辆登记上牌、年检的职务之便,要求全县所有农用机动车在入户和年检时,必须到其指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四家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给其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否则不予入户或年检。
经刘建平分别与四家公司经理协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由其女儿孙××(另案处理)领取手续费、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服务部以其侄子刘×(另案处理)的名义领取手续费、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由其女儿孙××领取手续费、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以虚列的员工“孙×”的名义领取手续费。
1、2006年至2008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以孙××的名义造工资表,由孙××签字从该公司领取代理农用车保险手续费91007.85元。
公职人员犯罪答辩状

公职人员犯罪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公职人员犯罪一案,谨向贵庭提出答辩状。
一、引言首先,我要强调被告是一位公职人员,他在过去的职业生涯中一直以廉洁、尽职尽责的形象为人所知。
然而,被告现在面临的指控对他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本次答辩旨在通过对指控的逐一辩驳,还原事实真相,证明被告的清白。
二、指控一:贪污罪被告被控以贪污罪,指控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然而,我要指出的是,被告在任职期间一直遵守法律法规,绝对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相关指控缺乏确凿的证据,仅仅基于推测和猜测。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从事过非法的财务交易。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撤销贪污罪的指控。
三、指控二:滥用职权罪被告还被指控滥用职权,滥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
然而,我们坚信被告在任职期间一直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事。
相关指控缺乏直接证据,仅仅基于不完整的、片面的证词。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滥用职权的行为。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撤销滥用职权罪的指控。
四、指控三:受贿罪被告还被指控受贿罪,指控他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利益。
然而,我们要强调的是,被告一直以来都是诚实正直的公职人员,绝对没有接受过任何非法的财物或利益。
相关指控缺乏确凿的证据,仅仅基于对被告的主观猜测。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接受过贿赂。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撤销受贿罪的指控。
五、结论在此,我们再次强调被告的清白,并要求贵庭撤销所有指控。
被告是一位尽职尽责、廉洁正直的公职人员,他一直以来都为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们相信法庭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还原事实真相。
最后,我们要求贵庭对被告的清白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条文: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玩忽职守有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玩忽职守有罪辩护词是怎样的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二、被告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被告人xx不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人xx没有滥用职权行为。
一、玩忽职守有罪辩护词是怎样的根据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本辩护人依照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被指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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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
一、滥用职权罪的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行为
本罪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超越本人职权限定范围行使权力;二是在本人职权限定的范围内违反行使的准则(如权力行使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等)而行使权力。
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随心所欲行使职权、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情况。
(三)本罪与其他法条的竞合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就是法条竞合原则。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同时触犯特别法条和滥用职权罪法条时,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
比如监狱的监管人员对在押犯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时,情节严重的,实际上也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由于刑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虐待监管人员罪,不能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四)数罪并罚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形
成立本罪的主体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性质和情节构成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
滥用职权罪必须以滥用职权为条件,如果行为人完全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客观公正的处理问题,则不能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虽有滥用职权但其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比如山东省金乡县两名协警滥用职权案,两被告在协助警方查纠无牌摩托车时,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对一般违法车辆不得驾驶车辆进行追缉的规定,对一辆无牌摩托车进行追逐,致摩托车驾驶人撞车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但是由于两人犯罪前提是受雇用单位的派遣,并且主观上没有恶劣的犯罪迹象,两人也均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原谅。
故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协警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结果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
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两者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主观方面前者表现为故意,而后者则是过失犯罪。
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积极主动违背指责,而玩忽职守则是不认真负责履行职务的行为。
比如温州市副市长叶某滥用职权案,叶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明知应某等人控股的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仍利用职权同意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后又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该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当有关部门对该用地主体提出意见后未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一千一百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但考虑案发后收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挽回了国家损失等具体情节,对叶某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滥用职权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在形式上都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但前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两最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主体泛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一般的滥用职权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
四、处罚
(一)处罚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关司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遭受重大损失”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