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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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

一、滥用职权罪的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行为

本罪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超越本人职权限定范围行使权力;二是在本人职权限定的范围内违反行使的准则(如权力行使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等)而行使权力。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随心所欲行使职权、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情况。

(三)本罪与其他法条的竞合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就是法条竞合原则。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同时触犯特别法条和滥用职权罪法条时,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比如监狱的监管人员对在押犯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时,情节严重的,实际上也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由于刑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虐待监管人员罪,不能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四)数罪并罚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五)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特殊情形

成立本罪的主体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性质和情节构成其他犯罪,不成立本罪。滥用职权罪必须以滥用职权为条件,如果行为人完全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客观公正的处理问题,则不能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虽有滥用职权但其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的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比如山东省金乡县两名协警滥用职权案,两被告在协助警方查纠无牌摩托车时,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对一般违法车辆不得驾驶车辆进行追缉的规定,对一辆无牌摩托车进行追逐,致摩托车驾驶人撞车身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是由于两人犯罪前提是受雇用单位的派遣,并且主观上没有恶劣的犯罪迹象,两人也均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原谅。故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协警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结果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

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两者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主观方面前者表现为故意,而后者则是过失犯罪。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积极主动违背指责,而玩忽职守则是不认真负责履行职务的行为。比如温州市副市长叶某滥用职权案,叶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明知应某等人控股的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仍利用职权同意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后又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该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当有关部门对该用地主体提出意见后未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一千一百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考虑案发后收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挽回了国家损失等具体情节,对叶某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滥用职权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可亵渎性,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在形式上都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但前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两最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主体泛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一般的滥用职权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

四、处罚

(一)处罚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关司法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遭受重大损失”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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