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5212-1999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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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黔环综合〔2022〕5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单位:《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第三章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第四章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章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第六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第四条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的效力等同于引用的文件。

第五条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黔府发[2008]4号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黔府发[2008]4号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正文:----------------------------------------------------------------------------------------------------------------------------------------------------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黔府发[2008]4号2008年1月11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五年削减目标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削减计划报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省环保局)备案。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II
DB52/ 864—2013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水污染物和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与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 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60.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锑及其化合物 GBZ/T 160.1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锰及其化合物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189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671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3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1 黄磷生产废气气态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6 环境空气五氧化二磷的测定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2.05.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5月1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

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DB 5212-1999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5212-1999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DB52/12—91)《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考虑标准的实施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衔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保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增加在我省范围内排放量大,排放单位多,或虽排放量小,排放单位少,但其本身毒性强,对环境影响大而且持久,各地区反应强烈的污染物项目。

以分级标准代替原标准的分类标准,用分年限标准取代原标准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级执行的标准。

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段,199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标准,2000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标准。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凡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含行业标准)己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含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标准的规定),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污染物项目减少,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执行,实际上是增加了。

除水污染物项目保留2项,大气污染物项目保留8项,第一时间段基本维持原标准新、扩、改的水平,第二时间段标准值和新增加的水污染项目6项,大气污染物3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适当从严控制。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DB52/12—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光寿、熊宜合、刘宝力、王翊、薛友梅;本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12—91;本标准于1999年第一次修订。

1范围本标准系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行业标准)衔接和配套执行的贵州省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凡国家污染物(含放射性物质)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和废气排放区域,分年限规定了8项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11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第一批环保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环发[1999]3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第一批环保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环发[1999]3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第一批环保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第一批环保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环发[1999]32号)根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对申请环保产品认定的单位检查和产品检测,KFH/TPI-252型电除尘器等40项产品通过了环保产品认定,SC型脱硫除尘器等10项环保产品复查合格,现予公布。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999年度第一批通过环保产品认定的产品名录┌──┬─────────┬──────────┬──────┬───┬──┐│序号│产品名称│申报单位│证书号│有效期│备注│├──┼─────────┼──────────┼──────┼───┼──┤│1 │KFH/TPRI-252型电除│电力工业部热工研究院│HR-1999-001 │3年││││尘器│││││├──┼─────────┼──────────┼──────┼───┼──┤│2 │DAP-2型电除尘器│西安卫光环保工程有限│HR-1999-002 │3年│││││公司││││├──┼─────────┼──────────┼──────┼───┼──┤│3 │DNQ15M2电除尘器│马钢法兰环件制造联合│HR-1999-003 │3年│││││公司机械制造总厂││││├──┼─────────┼──────────┼──────┼───┼──┤│4 │CXTD-6型陶瓷多管旋│盖州市白果节能设备厂│HR-1999-004 │3年││││风除尘器│││││├──┼─────────┼──────────┼──────┼───┼──┤│5 │XD-6型多管旋风除尘│营口市滨城环保设备厂│HR-1999-005 │3年││││器│││││├──┼─────────┼──────────┼──────┼───┼──┤│6 │KSR高效悬浮物快速│乐清市阳光环保设备有│HR-1999-006 │3年││││分离器│限公司││││├──┼─────────┼──────────┼──────┼───┼──┤│7 │XD-2型多管旋风除尘│上海市南汇压力容器厂│HR-1999-007 │3年││││器│││││├──┼─────────┼──────────┼──────┼───┼──┤│8 │WDL-Ⅱ型湿式烟气脱│大连陶环除尘设备有限│HR-1999-008 │3年││││硫除尘净化器│公司││││├──┼─────────┼──────────┼──────┼───┼──┤│9 │XTS-20型脱硫除尘器│北京西山除尘器厂│HR-1999-009 │3年││├──┼─────────┼──────────┼──────┼───┼──┤│10 │SJ-II型双击式脱硫│沈阳伊特热力技术开发│HR-1999-010 │3年││││除尘器│有限公司││││├──┼─────────┼──────────┼──────┼───┼──┤│11 │SC型脱硫除尘器│山东省肥城市新型节能│HR-1999-011 │3年│复审││││环保设备厂││││├──┼─────────┼──────────┼──────┼───┼──┤│12 │SXL/G型脱硫除尘器│山东省肥城市新型节能│HR-1999-012 │3年│复审││││环保设备厂││││├──┼─────────┼──────────┼──────┼───┼──┤│13 │MP922抗静电聚酯圆│上海火炬工业用布厂│HR-1999-013 │3年││││筒滤布│││││├──┼─────────┼──────────┼──────┼───┼──┤│14 │MP922抗静电聚酯圆│上海火炬工业用布厂│HR-1999-014 │3年││││筒滤袋│││││├──┼─────────┼──────────┼──────┼───┼──┤│15 │729聚酯圆筒滤布│上海火炬工业用布厂│HR-1999-015 │3年││├──┼─────────┼──────────┼──────┼───┼──┤│16 │729聚酯圆筒滤袋│上海火炬工业用布厂│HR-1999-016 │3年││├──┼─────────┼──────────┼──────┼───┼──┤│17 │YH4-SBD小型焚烧炉│宜兴福鼎环保工程有限│HR-1999-017 │3年│││││公司││││├──┼─────────┼──────────┼──────┼───┼──┤│18 │HBZ-G-CⅡ型隔声窗│鹤壁市环保设备总厂│HR-1999-018 │3年││├──┼─────────┼──────────┼──────┼───┼──┤│19 │ZB-2型折板式消声器│北京绿色世纪空调设备│HR-1999-019 │3年│││││有限责任公司││││├──┼─────────┼──────────┼──────┼───┼──┤│20 │VS-1-1型微孔板式消│重庆通用消防设备厂│HR-1999-020 │3年││││声器│││││├──┼─────────┼──────────┼──────┼───┼──┤│21 │XS-4-1型片式消声器│重庆通用消防设备厂│HR-1999-021 │3年││├──┼─────────┼──────────┼──────┼───┼──┤│22 │ZKF-1型直管式消声│北京市青泉环保设备厂│HR-1999-022 │3年││││器│││││├──┼─────────┼──────────┼──────┼───┼──┤│23 │GC-18型隔声窗│北京市青泉环保设备厂│HR-1999-023 │3年││├──┼─────────┼──────────┼──────┼───┼──┤│24 │LC-Z-G型直管式消声│北京绿创环保科技有限│HR-1999-024 │3年││││器│责任公司││││├──┼─────────┼──────────┼──────┼───┼──┤│25 │LC-Z-W型消声弯头│北京绿创环保科技有限│HR-1999-025 │3年│││││责任公司││││├──┼─────────┼──────────┼──────┼───┼──┤│26 │JZPX-2型直管式消声│北京海淀天星工贸公司│HR-1999-026 │3年││││器│││││├──┼─────────┼──────────┼──────┼───┼──┤│27 │YGGC-1500-1500型隔│北京海淀天星工贸公司│HR-1999-027 │3年││││声窗│││││├──┼─────────┼──────────┼──────┼───┼──┤│28 │T701-1型复合式消声│北京沪来环保工程公司│HR-1999-028 │3年││││器│││││├──┼─────────┼──────────┼──────┼───┼──┤│29 │FZG-2型直管式消声│北京沪来环保工程公司│HR-1999-029 │3年││││器│││││├──┼─────────┼──────────┼──────┼───┼──┤│30 │KW-I-10型消声弯头│北京沪来环保工程公司│HR-1999-030 │3年││├──┼─────────┼──────────┼──────┼───┼──┤│31 │ZKS-1型折板式消声│北京沪来环保工程公司│HR-1999-031 │3年││││器│││││├──┼─────────┼──────────┼──────┼───┼──┤│32 │XPZ-1型片式消声器│北京沪来环保工程公司│HR-1999-032 │3年││├──┼─────────┼──────────┼──────┼───┼──┤│33 │SB-9800型电脑超声│苏州市山博自动化系统│HR-1999-033 │3年││││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工程有限公司││││├──┼─────────┼──────────┼──────┼───┼──┤│34 │RKZ-C型控制炭罐│北京耐瑞隆新材料开发│HR-1999-034 │3年│││││有限责任公司││││├──┼─────────┼──────────┼──────┼───┼──┤│35 │YJ牌DQ1130型活性炭│跃进汽车集团南京大全│HR-1999-035 │3年││││罐总成│汽车环保部件厂││││├──┼─────────┼──────────┼──────┼───┼──┤│36 │天笛牌TD-1型汽油车│涿州石油物探绿茵实业│HR-1999-036 │3年│复审│││燃油蒸发物控制系统│有限公司││││├──┼─────────┼──────────┼──────┼───┼──┤│37 │PQJ-Ⅱ-03型汽车排│芜湖康斯达高新技术有│HR-1999-037 │1年││││气净化器│限公司││││├──┼─────────┼──────────┼──────┼───┼──┤│38 │JX-1000型催化净化│杭州大学净化消声器厂│HR-1999-038 │1年││││器│││││├──┼─────────┼──────────┼──────┼───┼──┤│39 │万里牌WL-Ⅱ4型汽车│江阴市汽车净化器厂│HR-1999-039 │1年││││催化净化器│││││├──┼─────────┼──────────┼──────┼───┼──┤│40 │华清牌THQ-I-01型汽│苏州华清汽车尾气净化│HR-1999-040 │1年││││车尾气净化器│器制造有限公司││││├──┼─────────┼──────────┼──────┼───┼──┤│41 │蓝宇牌JQ-1-03型汽│河北邢台蓝宇环保设备│HR-1999-041 │1年││││车尾气催化净化器│有限公司││││├──┼─────────┼──────────┼──────┼───┼──┤│42 │东辰牌JXQ-3S型汽车│广东东辰发展有限公司│HR-1999-042 │1年││││尾气净化器│││││├──┼─────────┼──────────┼──────┼───┼──┤│43 │彩虹宝RBP-4903R型│(香港)浩置发展有限公│HR-1999-043 │1年││││汽车尾气催化净化器│司││││├──┼─────────┼──────────┼──────┼───┼──┤│44 │利凯特GCP-2型汽车│桂林利凯特环保实业有│HR-1999-044 │1年│复审│││尾气净化器│限公司││││├──┼─────────┼──────────┼──────┼───┼──┤│45 │KJ-9502型汽车尾气│昆明贵金属研究所│HR-1999-045 │1年│复审│││净化器│││││├──┼─────────┼──────────┼──────┼───┼──┤│46 │高科牌IV-3型汽车尾│上海高科环保发展有限│HR-1999-046 │1年│复审│││气净化器│公司││││├──┼─────────┼──────────┼──────┼───┼──┤│47 │JXQ-3S1型汽车尾气│上海君成实业有限公司│HR-1999-047 │1年│复审│││净化器│││││├──┼─────────┼──────────┼──────┼───┼──┤│48 │GB-21型汽车尾气波│南昌赣中金属波纹管厂│HR-1999-048 │1年│复审│││纹净化器│││││├──┼─────────┼──────────┼──────┼───┼──┤│49 │护航牌JJW型汽车净│天津市金麦田电子工程│HR-1999-049 │1年│复审│││洁王高能点火装置│有限公司││││├──┼─────────┼──────────┼──────┼───┼──┤│50 │KB1000型高能点火装│苏州宝鼎科技发展有限│HR-1999-050 │1年│复审│││置│公司││││└──┴─────────┴──────────┴──────┴───┴──┘——结束——。

526.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

526.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

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对DB52/12-1999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DB52/12-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增加了部分术语的定义(1999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调整了标准分级,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1999年版的第4.1.1和4.1.2;本版的4.1.1、4.1.2和4.1.4);—取消了大气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1999年版的第4.2.1;本版的4.2.1);—增加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见本版的4.2.3);—取消了固体废物的处置(1999年版的4.3);—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999年版的4.1.2和4.2.2;本版的4.1.3和4.2.3);—更新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1999年版的5.1和5.2;本版的5.1和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52/12-1999废止。

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3]263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的,从严执行。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霞、黄代宽、刘晓静、孙幼萍、周思、余志、张琳。

本标准于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12-1991,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日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为了更好在全省农村地区宣传和执行《排放标准》,现对本标准作如下详细解读:问:为什么要出台《排放标准》?答: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颈。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单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只能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由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出现很多问题,如建设成本高,运行维护困难等。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关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

随着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大幅增加,亟需出台引导我省农村污水治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为此,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时间要求。

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排放限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编制了《排放标准》。

问:《排放标准》制定的过程和程序有哪些?答: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11月启动并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9日全省十大行业污染源排查评估监测工作方案为确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9号)确定的2017年底前完成磷化工(含磷矿开采)、火电、煤矿(含洗选)、水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五个行业污染源超标排放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氮肥、有色金属、铁合金、酿造、屠宰等五个行业污染源超标排放治理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梳理重点行业污染源名单按照行业进行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现有行业污染源的企业基本信息、分布位置等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污染源名单。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梳理磷化工(含磷矿开采)、水泥、氮肥、有色金属、铁合金、酿造共6个行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梳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行业,省商务厅负责梳理屠宰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梳理煤矿(含洗选)、火电2个行业。

省地方税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上述十大行业企业名单,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汇总全省污染源名单并按地区进行分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1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1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1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2月7日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针对重金属、化工、冶炼为主的区域,重点工业场地,历史遗留污灌区和矿山的土壤污染问题,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紧紧围绕“一个目标、三个建成”的目标,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突出以基本农田为核心的农用地污染防治,强化以关停企业原址用地为主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坚持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建设“天蓝、水碧、地绿”的爽爽贵阳。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贵州地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贵州地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60.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锑及其化合物 GBZ/T 160.1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锰及其化合物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189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671 水质 钡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3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1 黄磷生产废气气态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6 环境空气五氧化二磷的测定抗坏血酸还原—钼蓝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黔环通〔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控中心、省环境监察局:为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动态监控和管理,进一步做好现场监察、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等工作,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提供基础数据,现将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部署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测范围2015年贵州省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监测工作任务分工(一)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工作由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州)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控部门配合实施。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省直管国控污染源(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其它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监控部门应积极配合环境监测单位,必须到现场监督污染源,配合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监督污染源环保设施是否满足工况要求并正常运行,监督污染源原料煤质分析与结果,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认真开展监测工作,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规范》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规范》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黔环综合〔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规范》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规范》已经省生态环境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0日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规范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酱香型白酒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和指导全省酱香型白酒产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明确了贵州省酱香型白酒产业企业污染防治的术语和定义、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维护、环境管理等技术要求。

规范可作为贵州省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大曲酱香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酱香型其他类型白酒产业污染防治参照执行,不适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27631-201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5109-2021 白酒工业术语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标准GB/T 50102-2014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 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575-2010 酿造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85-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酒、饮料制造HJ 2016-2012 环境工程名词术语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402-2007清洁生产标准白酒制造业AQ/T 7006-2012白酒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B52/T 866-2014酱香型白酒工业用术语DB52/T 873-2018大曲酱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DB52/T 874-2014麸曲酱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DB52/T 875-2014混合曲酱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DB52/T 879-2014酱香型白酒废糟处置管理规范《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号)《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第30号)3术语和定义3.1 酱香型白酒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酱香型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酱香风格的白酒。

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序号 1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2
二氧化硫
3
氮氧化物
4
氟化物
5
汞及其化合物
6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烘干机、烘
干磨、煤磨
50
0.15
及冷却机
二氧化硫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200
0.60


氮氧化物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400
1.20


氟化物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 排放量 kg/t


5
0.015


破碎机、磨
机、包装机
30
0.024

4.3.3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 3 m 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4.4 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9]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9]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9〕4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全面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单位,与被考核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目标考核书)具体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目标实行层层分解,分级签订《责任书》:(一)省人民政府与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签订的《责任书》,为一级《责任书》;(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与其所属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等单位签订的《责任书》及贵阳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签订的《责任书》,为二级《责任书》;(三)县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本辖区内有关污染源单位签订的《责任书》,为三级《责任书》。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重点污染源由地、州(市)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2018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由来 (1)1.2工作过程 (1)2 技术政策制订的必要性 (2)2.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2.2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2)2.3排放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3)3 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制定方法和技术路线 (5)3.1基本原则 (5)3.2制定方法和技术路线 (6)4 我国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政策及法规现状 (8)4.1国内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8)4.2国际社会及国际发达国家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13)5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18)5.1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的发展趋势 (18)5.2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主要企业概况 (20)5.3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目前执行标准 (24)6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防治现状 (26)6.1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6)6.2行业排污现状 (35)6.3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46)7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可达性分析 (48)7.1标准主要大气污染物限值可达性分析 (48)7.2标准执行技术经济性分析 (51)8 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55)8.1标准适用范围 (55)8.2标准结构框架 (55)8.3术语和定义 (56)8.4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56)8.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57)8.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63)9 标准实施的建议 (70)1 项目背景1.1 任务由来为了有效防治汞污染,促进涉汞行业可持续发展,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联合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共同编制了本标准,即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黔环科[2017]19号)的制定工作。

1.2 工作过程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和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在接到贵州省环保厅所下达的项目任务后,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布置编制任务,并制定了工作计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15
•【字号】黔府函〔2022〕81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批复
黔府函〔2022〕81号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关于呈请审定〈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的请示》(黔环呈〔2022〕5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由你们按程序予以公布并牵头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第三批环保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第三批环保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第三批环保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0•【文号】环发[1999]222号•【施行日期】1999.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第三批环保产品认定结果的通知(环发[1999]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对申请环保产品认定的单位检查和产品检测,BSII-50气浮水处理设备等25项产品通过了环保产品认定,MAST型埋地式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等8项环保产品复查合格,现予公布。

附:1999年度第三批通过环保产品认定的产品名录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1999年度第三批通过环保产品认定的产品名录┌───┬──────────┬───────────┬──────┬────┬───┐│ 序号│产品名称│申报单位│证书号│有效期│备注│├───┼──────────┼───────────┼──────┼────┼───┤│1│BSII-50气浮水处理设│宜兴市高塍环保器材厂│HR-1999-093 │3年││││备│││││├───┼──────────┼───────────┼──────┼────┼───┤│2│YF一元化气浮装置│宜兴市水处理环保设备实│HR-1999-094 │3年│││││业公司││││├───┼──────────┼───────────┼──────┼────┼───┤│3│HYL系列含油废水处理│宜兴市水处理环保设备实│HR-1999-095 │3年││││设备│业公司││││├───┼──────────┼───────────┼──────┼────┼───┤│4│SFY-40型含油废水处理│宜兴市四方环保有限公司│HR-1999-096 │3年││││设备│││││├───┼──────────┼───────────┼──────┼────┼───┤│5│WSZ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宜兴市彬鹏环保设备有限│HR-1999-097 │3年││││备│公司││││├───┼──────────┼───────────┼──────┼────┼───┤│6│MAST型埋地式污水处理│宜兴市水处理环保设备实│HR-1999-098 │3年│复审│││设备│业公司││││├───┼──────────┼───────────┼──────┼────┼───┤│7│DSTE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宜兴市环发设备制造公司│HR-1999-099 │3年│复审│││备│││││├───┼──────────┼───────────┼──────┼────┼───┤│8│DWE-15型地埋式生活污│北京加能帝亚水工技术设│HR-1999-100 │3年││││水处理设备│备开发有限公司││││├───┼──────────┼───────────┼──────┼────┼───┤│9│HF-1500型回转式固液│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HR-1999-101 │3年││││分离机│司││││├───┼──────────┼───────────┼──────┼────┼───┤│10│GL-2300型格栅除污机│江苏泉溪环保股份有限公│HR-1999-102 │3年│││││司││││├───┼──────────┼───────────┼──────┼────┼───┤│11│QW型(3.0Kw以下)潜水│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HR-1999-103 │3年││││排污泵│司││││├───┼──────────┼───────────┼──────┼────┼───┤│12│复合聚合氯化铝│福建省漳蒲县夏莲净水剂│HR-1999-104 │3年│││││有限公司││││├───┼──────────┼───────────┼──────┼────┼───┤│13│XZTD型陶瓷多管除尘器│铁法市民乐环保设备厂│HR-1999-105 │3年││├───┼──────────┼───────────┼──────┼────┼───┤│14│SZC/G-10T湿式脱硫除│锦州市除尘设备厂│HR-1999-106 │3年││││尘器│││││├───┼──────────┼───────────┼──────┼────┼───┤│15│TDTL-1型陶瓷旋风水膜│大连白玉环保设备有限公│HR-1999-107 │3年││││脱硫除尘器│司││││├───┼──────────┼───────────┼──────┼────┼───┤│16│DC系列电除尘器│长春发电设备总厂│HR-1999-109 │3年││├───┼──────────┼───────────┼──────┼────┼───┤│17│涤纶圆筒除尘滤料(729│浙江省天台县工业用布厂│HR-1999-110 │3年││││)│││││├───┼──────────┼───────────┼──────┼────┼───┤│18│涤纶圆筒除尘布袋机织│浙江省天台县工业用布厂│HR-1999-111 │3年││││绒布(208)│││││├───┼──────────┼───────────┼──────┼────┼───┤│19│LFW-125小型焚烧炉│福建省丰泉机械制造有限│HR-1999-112 │3年│││││公司││││├───┼──────────┼───────────┼──────┼────┼───┤│20│LYS-20型超声波明渠流│上海西派埃仪表成套有限│HR-1999-113 │3年││││量计│公司环保工程测控设备厂││││├───┼──────────┼───────────┼──────┼────┼───┤│21│DWL-500型明渠电脑污│沈阳市永光电器仪表厂│HR-1999-114 │3年││││水流量计│││││├───┼──────────┼───────────┼──────┼────┼───┤│22│JLWZ-0001污染治理设│北京中环发环境科技集团│HR-1999-115 │3年││││施运行记录仪│││││├───┼──────────┼───────────┼──────┼────┼───┤│23│JLWZ-BQ-II污染治理设│北京标旗安全环保装备研│HR-1999-116 │3年││││施运行记录仪│究所││││├───┼──────────┼───────────┼──────┼────┼───┤│24│SHP-600型汽车曲轴箱│台州市天立车辆环保设备│HR-1999-117 │3年││││强制通风装置│有限公司││││├───┼──────────┼───────────┼──────┼────┼───┤│25│TD/TEEC-3Z型汽车排气│湖北通达汽车部件股份有│HR-1999-118 │3年││││催化转化器│限公司││││├───┼──────────┼───────────┼──────┼────┼───┤│26│华理牌LH-I型汽车尾气│上海华理环保发展有限公│HR-1999-119 │1年││││催化净化器│司││││├───┼──────────┼───────────┼──────┼────┼───┤│27│CE牌QJX1-1型汽车尾气│山西洁世实业有限公司│HR-1999-120 │1年││││催化净化器│││││├───┼──────────┼───────────┼──────┼────┼───┤│28│SG-I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泰兴市工程塑料制造公司│HR-1999-121 │3年│复审│││污染物控制装置-活性│││││││炭罐│││││├───┼──────────┼───────────┼──────┼────┼───┤│29│KG-1汽油机动车降污节│上海银盾科技实业发展有│HR-1999-122 │至2000年│复审│││油增力器│限公司││底││├───┼──────────┼───────────┼──────┼────┼───┤│30│WB-1型(武斌)溢流式高│北京武氏高技术有限责任│HR-1999-123 │至2000年│复审│││效节油净化器│公司││底││├───┼──────────┼───────────┼──────┼────┼───┤│31│玉福牌YFL型自动排空│贵州玉福滤清器有限责任│HR-1999-124 │至2000年│复审│││柴油精滤器│公司││底││├───┼──────────┼───────────┼──────┼────┼───┤│32│万特来“VITALIZER” │大连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HR-1999-125 │至2000年│复审│││降污节油装置│司││底││├───┼──────────┼───────────┼──────┼────┼───┤│33│飞马牌MFE-303型环保│美国新技术开发咨询(集│HR-1999-126 │至2000年│复审│││引擎增效器│团)公司││底││└───┴──────────┴───────────┴──────┴────┴───┘。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5•【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吴亦侠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排放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城市交通噪声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第四条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和存储处置场所等。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申报实行按月核定,按季申报。

排污者应在每季度的首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季度的排污情况,填写《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者填报的《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后的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予以退回,限期重新办理排污申报。

第七条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单位,实行月报。

在每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个月的排污状况。

每年还须提供不少于一次实测实报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黔府发[2008]4号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黔府发[2008]4号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正文:----------------------------------------------------------------------------------------------------------------------------------------------------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黔府发[2008]4号2008年1月11日)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我省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及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指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与工作。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和省监控的占全国和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污染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分别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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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DB52/12—91)《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考虑标准的实施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衔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保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增加在我省范围内排放量大,排放单位多,或虽排放量小,排放单位少,但其本身毒性强,对环境影响大而且持久,各地区反应强烈的污染物项目。

以分级标准代替原标准的分类标准,用分年限标准取代原标准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级执行的标准。

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段,199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标准,2000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标准。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凡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含行业标准)己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含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标准的规定),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污染物项目减少,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执行,实际上是增加了。

除水污染物项目保留2项,大气污染物项目保留8项,第一时间段基本维持原标准新、扩、改的水平,第二时间段标准值和新增加的水污染项目6项,大气污染物3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适当从严控制。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DB52/12—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光寿、熊宜合、刘宝力、王翊、薛友梅;本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12—91;本标准于1999年第一次修订。

1范围本标准系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行业标准)衔接和配套执行的贵州省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凡国家污染物(含放射性物质)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和废气排放区域,分年限规定了8项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11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行政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现有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01—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1.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1.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

3.1.3 水污染物: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排放的污水中,进入环境后,使水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发生直接或间接有害于人类的变化物质。

3.1.4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3.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2.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2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2.3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3.2.4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面到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技术内容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 标准分级4.1.1.1 排入GB3838—88 Ⅲ类水域〔划定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1.2 排入GB3838—88 Ⅳ、Ⅴ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1.4 排入末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1和4.1.1.2的规定。

4.1.1.5在GB3838—88标准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1.2 标准值4.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其中: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1.2.2 1999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排放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执行表1、表2的规定。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9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mg/L4.1.2.3 2000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3的规定。

表3 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0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 mg/L4.1.2.4 新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1.3 其他规定4.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污水,且每种污水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附录A计算。

4.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B计算。

4.1.3.3 污染物的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 计算。

4.1.3.4 对于排放含放射性物质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2.1 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按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分级,现有污染源和新污染源分别分为一、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4.2.1.1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并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4.2.1.2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4.2.1.3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4.2.2 标准值4.2.2.1 199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以下简称现有污染源)执行表4规定的标准值。

表4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染源)执行表5规定标准值。

4.2.2.3 新建单位污染源建设日期的判断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充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4.2.3 其他规定4.2.3.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4、表5、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4.2.3.2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排气筒排放相同的污染物(即排气筒组)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按GB13201—91《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4.2.3.3 若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4、表5所列两种高度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B内插法计算式计算。

4.2.3.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必须低于15m,其排放速率标准按4.2.3.3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4.2.3.5地形十分闭塞的地方(如山沟内的河湾地区)不得设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山区企业、事业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不得建设在山脚或山坡的下部,应尽可能建在山谷中央空旷地带。

4.3固体废物的处置4.3.1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一律不得任意堆放,应因地制宜地加以综合利用,有毒有害废渣应作无害化处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工业废渣应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设立单位或地区的,并有防止扬散和流失措施的堆存场妥善处理,对含汞、镉、六价铬、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具有浸出毒性、腐蚀性的有害废渣,严禁埋入地下溶洞、渗坑,应专门设置有防水、防渗、防漏措施的堆存场所堆存。

严禁向任何河道、湖泊、水库、农田、绿地以及经明确的渣场以外的任何地域倾倒固体废物。

4.3.2 固体废物的堆放、综合利用,无害化及焚烧处理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水必须执行本标准4.1规定,所排放的废气必须执行本标准4.2规定。

4.3.3 城镇生活垃圾的堆存和处置,按《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渣,按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放射性物质排放标准和运输、收贮的规定执行。

4.3.4未经试验和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不得作为农药和肥料使用。

4.3.5固体废物的运输,必须有防护措施,不得扬散、流失。

2监测5.1 水污染物监测5.1.1 采样点,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应按4.1.2.1第一、第二类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设置采样点,除在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标志外,还应设置污水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1.2 采样频率,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1.3 排水量,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算。

5.1.4 统计,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1.5 测定分析方法,本标准测定分析方法见表6。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5.2.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

5.2.2 采样时间和频次,因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是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5.2.2.1连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不得少于3个)并计平均值。

5.2.2.2 若排气筒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按5.2.2.1的要求采样;如果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间段内实行连续采样,可在排放时间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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