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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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省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03.19
•【字号】陕劳社函[2007]149号
•【施行日期】200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
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7〕149号)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请示》(市劳字〔2007〕15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规定精神,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和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办理退休的新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若低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参保登记的注册地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按企业参保登记的注册地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退休、职工因病退休和政策性提前退休以
及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一年以上的人员办理退休,不执行第一条规定。

三、本函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陕政发[1995]60号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陕政发[1995]60号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5]60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省政府原则同意《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省政府决定,今年先在宝鸡市按照这个试行办法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逐步推开。

宝鸡市要按照《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尽快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其它地、市仍按照原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同时可根据这个试行办法的原则精神进行调查研究、摸底测算工作,为全面推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几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取得了明显效果,缓解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

但是,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抵御各种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

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既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的决定,现将我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集体混岗职工,都应参加省级统筹。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务院已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费用应纳入省级统筹。

二、实行省级统筹时,除医疗费等暂时难以控制的费用外,凡属于国家规定的长期支付的离退休费用,原则上都要纳入省级统筹,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发布人:区人社局社保科发布时间:2012-05-09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可参照145号文件按50周岁执行。

145号文件印发前已批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二、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曾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以及145号文件印发前已参保、未到达退休年龄且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可参照14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包括以前中断缴费部分)。

三、对按照145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相关原始资料齐全的,按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及相关原始资料不全难以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向前推算15年对应的时间为准。

四、按照陕人社发〔2010〕209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应参保缴费年度按145号文件规定的补缴年度计算,未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计算为应参保缴费年度。

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计算。

五、未参保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145号文件办理时,1992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补费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陕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办理。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的通知-陕劳社函[2006]67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的通知-陕劳社函[2006]67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的通知(陕劳社函〔2006〕67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有关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制定的《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我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填写,严格审核,切实维护退休审批的严肃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附件: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年月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姓名:工作单位:填报时间: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工退休审批表工作单位:单位:年、元/月居民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时岗位退休类别特殊工种类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开始缴费时间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应缴费年限建账前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工作简历历年月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99320012009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42002201019952003201105年所在市(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99620042012199720052013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原办法)199820062014199920072015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新办法)200020082016基本养老金计算按原办法计算月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省级及以上劳模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有突出贡献专家月过渡性养老金独生子女父母月调节金金额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金额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调节金原办法合计新办法合计新办法高于原办法数发给比例发给金额月基本养老金合计申报审批申报单位意见审核单位意见审批单位意见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同意从年月日同意月基本养老金为同意月基本养老金为报批。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西安、咸阳、宝鸡、铜川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干部新老交替,妥善安排退休职工的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职工退休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费由百分之七十五补助到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的,补助到百分之八十五。

退休补助所需金额,在原单位退休费项下列支,每月随退休费一并发放。

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和二、三期矽肺病退休待遇的职工,增加这次补助后,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三、退休补助费计发的基数,按现行退休费计发基数计发。

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工资改革后的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企业单位以本人现行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已经退休的职工按本人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基数计发。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已退休的职工,改办补助后,过去的差额不再补发。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统一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退休费补助,由各地、市及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其经济能力,参照本通知自行研究确定。

六、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九日——结束——。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统账结合时间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

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6•【字号】陕政发[1998]28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1998年6月16日陕政发〔1998〕28号)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厅依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开全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抓组织落实。

各地(市)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确定的管理体制,抓紧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

在工伤保险改革工作中,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劳动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安全监察机构,既要有明确的分工,也要密切配合,对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相互协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

二、抓政策落实。

我省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凡在陕的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各地(市)要依据《实施细则》提出的行业差别费率参考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把本地(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控制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以内。

要加强基金管理,切实保证统筹项目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为保证《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特制定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1、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因各种原因中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国有企业要补缴自各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要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条例》规定缴费。

2、从1999年1月起,未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均纳入省级统筹范围,按照《条例》规定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缴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限定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职工以工资总额范围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其中:(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及调入企业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派出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长假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相应调整。

(4)失业职工可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暂停记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

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

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

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鉴于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新办法可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单位。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陕人社发[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0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二)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参保缴费(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等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3]6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0.24【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同时获得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两个及以上称号的人员不能重复领取。

三、人员认定已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档案原始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并在《对企业部分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其中,已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569号)和《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9号)文件规定,在退休时经认定享受基础养老金提高5%的人员不再重复认定,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原认定审批表。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本市认定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汇总。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陕劳发[1999]6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迈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必将推动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深入向前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特制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厅。

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为保证《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特制定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1、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因各种原因中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国有企业要补缴自各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要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条例》规定缴费。

2、从1999年1月起,未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均纳入省级统筹范围,按照《条例》规定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缴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限定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职工以工资总额范围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其中:(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及调入企业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西安退休人员的“过渡养老金”中“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是怎样规定的?

西安退休人员的“过渡养老金”中“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是怎样规定的?

西安退休人员的“过渡养老金”中“视同缴费年限指数”是怎样规定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规定,陕西省从1999年开始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和待遇标准等全省统一制度。

换句话说,从1999年开始,西安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是统一执行陕西省规定。

而西安市养老金计发办法,包括计算西安市企业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全部都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 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综合以上相关规定和西安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时间,西安市在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在退休都是属于退休“中人”,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而1992年12月31日前国家认可的工作年限全部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则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与1993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指数加权平均计算。

而1992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全部按1.0确定。

不过,在计算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时,西安市退休“中人”需要用本人历年缴费基数对应陕西省历年平均工资来计算,而不是按照西安市的平均工资计算。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看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张某,男,1988年1月在西安市参加工作,1993年1月开始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33年,本人历年缴费基数、陕西省历年平均工资和计算后的历年缴费指数如下表,那么张某的视同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是多少呢?上表计算的1993年至2020年总共28年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后为1.1756,加上张某1988年1月到1992年12月31日的视同缴费年限5年缴费指数后,张某2020年底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就是:(5*1 28*1.17656)/33=1.1498总之,西安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执行陕西省政策,其中,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则是按照视同缴费指数与实际缴费指数加权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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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8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
a=(X1/C1+X2/C2+... ...+Xn/Cn)/N
式中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X1,X2... ...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C2...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表一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表一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见表二
计发月数表
表二
退休年龄按整年计算后有余数时,按满1年确定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职)年龄不满40岁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
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按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计算。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

过渡系数为1.4%,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调节金月标准2006年按130元发给。

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给调节金。

5、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1992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与1993年之后每年的实际缴费指数合并计算平均缴费指数。

(三)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除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5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定发给;2008年退休的,按60%核定发给;2009年退休的,按80%核定发给;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定发给。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办法不再比较,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核定。

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期内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以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各市(原行业统筹企业为全省)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准,平均缴费指数统一算至2005年12月,其他规定不变。

五、按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为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当年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其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提供书面确认证明,确定预发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数额,预付基本养老金,待省统计部门正式公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并相应补发或扣减。

六、按国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及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提前一年仍扣减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扣减。

七、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按新办法重新核定;2006年1月1日至本文印发之日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个人帐户比例不再调整。

八、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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