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严重
轻微
较重
严重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上的。 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 以下的。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 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 10 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 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 高不超过三万元。
较重
药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 不足3000元的。
严重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 的。 药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的。 药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 不足3000元的。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 的。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8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 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 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 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 11 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 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轻微
较重
严重
轻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12 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 条裁量标准执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流通,是指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经营药品。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药、劣药。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二)生产、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药品;(三)生产、经营变质的药品;(四)生产、经营被污染的药品;(五)生产、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六)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使用药品,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药品,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的剂型、规格、剂量。
第四章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记录,如实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购货单位等信息。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保留药品流通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药品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物品,药品的流通监督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药品流通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药监局制定并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
本篇文章将围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展开探讨,从其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背景意义。
药品是与人民群众的健康直接相关的产品,其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药品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非法药品流通、假冒伪劣药品泛滥等,这些问题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为了加强药品流通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出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五十九条,全面规定了药品流通环节涉及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药品流通方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经营行为规范、药品监督抽验等。
这些内容旨在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全面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对药品的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接着,我们来探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自《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我国对于药品流通环节加强监管,假冒伪劣药品的数量有所减少,且更容易被发现和打击。
同时,通过对药品经营者的许可和行为规范进行严格管理,有效地提升了药品流通环节的整体质量水平。
此外,加强对药品监督抽验工作,也使得药品质量的把控更加严谨,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当然,尽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举例来说,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还需更加精细化和全面化,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要求及其责任(★★★★)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考点:企业对其购销人员的培训责任(★★★★)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考点:销售药品应当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考点:销售药品凭证的内容及保存期限(★★★★)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试题(带答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试题(带答案)重庆瑞美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试题门店:姓名:得分:选择题:(每题10分,共计100分)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 A )A、《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B、《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C、《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执业医师法》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时间是( B )A、2006年12月8日B、2007年5月1日C、2007年1月31日D、2007年8月1日3、药品经营企业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 C )A、承担经济责任B、承担经济责任不承担法律责任C、承担法律责任D、承担法律责任不承担经济责任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A )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A、任何个人和组织B、工商户C、批发企业D、药厂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D ),应当遵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A、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B、药品监督部门C、从事药品生产管理的单位D、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6、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 A 》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A、药品经营许可证B、药品管理法C、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D、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7、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 C )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A、有奖销售B、提前销售C、停止销售D、加快销售8、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 B )。
A、有效期2年,但不得少于3年B、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C、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D、有效期2年,但不得少于2年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A )药品。
A、现货销售B、预付款销售C、订单销售D、月结销售10、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 C )。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 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 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 担法律责任。(强调法律责任)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 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 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 的人员。 (强调培训)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 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 售处方药。(严格管理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新 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共15条,规定了违反以上法规时的处罚。和经营 公司有关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对销售人员不培训的.(第六条) b.销售凭证内容不全的.(第十一条) c.采购时未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以及 销售凭证的.(第十二条) d.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 施设备储存和运输药品的。(第十九条)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 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 出具体规定。(强调对销售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 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禁止异地储存及 现货销售)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 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 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新)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26号) 2006.12.08通过 2007.05.01实施
质管部 王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 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 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 守本办法。(什么人要遵守本办法)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6号令
生 产 单 位
供 货 单 位
药 品 名 称
批 号
数 量
价 格
零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限 期 整 改 给 予 警 告
罚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逾 期 不 改 罚 款
生产 批发
五千至二万
零售
五百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采购药品 索取 查验 保留 超有效期1年
不得少于3年
制约第十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罚则第三十三条(一)
核准地 以外 现货销售药品 第七十三条规定 无证 没收 药品 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 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生产企业 只能 本企业产品的药品 不得 受委托企业 他人 生产 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细则》第十九条
GSP 认证
逾 期 不 申 请
责 令 3 天 内 停 止 经 营
申报GSP认证
不 申报 仍在 经营
停 业 罚 款
吊 销 许 可 证
《细则》第二十条
复 查 不 合 格 不 申 请 复 查
不 合 格
6个月后
《细则》第二十一条
证后 监管 限期整改
不合格
日 常 检 查 跟 踪 检 查 飞 行 检 查
罚则 第四十三条非法收购药品 按第七十三条处罚 无证经营 依法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GSP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企 业 质 量 机 构 负 责 人
批发质量部门 考 试 合 格 上 岗 证 书
药店质量负责人
《上海市GSP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维普资讯
齐 鲁 药 事 Qi, hr aeta A fi 0 7V 1 6 No2 l P—m c il fa s 0 o 2 , .  ̄ a u c r2 .
机构 配制 的制剂 。 第十 七 条 未 经 药 品 监督 管 理部 门审核 同意 ,
售药 品 的 , 除本 条前 款规定 的资 料外 , 还应 当提供 加
盖 本企业 原 印章 的授 权 书复 印件 。授权 书原件应 当
载 明授权 销售 的 品种 、 域 、 限 , 明销 售人 员的 地 期 注
其生 产 、 营 、 用 的药 品质 量 负 责 。药 品生 产 、 经 使 经
的药 品。 第 十条 药 品 生产 企 业 、 品批 发 企业 销 售 药 药 品时 . 当提 供下 列 资料 : 应
药品生 产 、 营企 业不 得 以展示会 、 经
博 览 会 、 易会 、 交 订货 会 、 品宣 传 会 等 方式 现 货 销 产
第十 六条 药品经 营企业 不 得购进 和销售 医疗
证件 、 资料 , 按本 办 法第 十一 条 规 定索 取 、 留存 销 售
凭证 。
员 进行 药品 相关 的法 律 、 规和 专业知 识培 训 , 法 建立
培训档 案 , 训档 案 中应 当记 录 培训 时 间 、 培 地点 、 内 容 及 接受培 训 的人员 。 第七 条 药 品生 产 、 营企 业 应 当加 强 对药 品 经 销售 人员 的管理 , 对其 销售行 为作 出具 体规定 。 并 第八 条 药 品生 产 、 营 企业 不 得在 经药 品监 经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药 品监 督 管理 , 范 药 品流 通 规
秩序 , 证 药品质 量 , 据 《 华人 民共 和 国 药 品管 保 根 中 理法 》 以下 简称 《 品管 理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 药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监督管理单位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章药品生产企业责任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药品质量的安全性。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可追溯。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合法销售药品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药品经营企业责任第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退货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药品质量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关,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五章药品购销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药品购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虚假宣传、价格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药品购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禁止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药品购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宣传的规定,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十六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合法销售药品的资格和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xx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福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在保障公众健康的道路上,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流通环节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福建省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加强对其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了一系列科学、严谨且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流通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无论是大型的药品批发企业,还是小型的零售药店,亦或是医疗机构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经营环节的严格要求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经营方面,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
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
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从采购源头抓起,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确保所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在储存环节,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仓储条件,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稳定。
对于药品的经营,特别强调了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并且销售记录要完整、可追溯。
对于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更是实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其不会流入非法渠道。
医疗器械的经营则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高风险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具备更高的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三、储存与运输环节的规范储存环节要求企业配备适宜的储存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调控设备、防虫防鼠设施等。
同时,要建立库存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和养护,及时处理过期、变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在运输环节,必须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条件。
对于需要冷链运输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始终符合要求,并且能够实时监控和记录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数据。
四、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主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购进、验收、储存和使用制度。
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时,要严格审核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的合法性。
在使用过程中,要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性能稳定、安全有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4740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制定本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地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地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地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地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地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地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地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地人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地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地址以外地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地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地或者他人生产地药品.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地《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地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地所销售药品地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地,除本条前款规定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地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地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地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地销售凭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地销售凭证.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地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地,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地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地制剂.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地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地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地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地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地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地,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地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地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地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地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地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地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年.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地制度,并采取必要地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地,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地有关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地,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地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地;(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地.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地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地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地址以外地场所现货销售药品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地;(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地;(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地.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地址以外地场所储存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地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地,处以五百元以下地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地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地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地制剂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地,处以一千元以下地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地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地,处以一千元以下地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地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地,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地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地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地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地,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地,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地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地,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地,给予通报.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地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地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地,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地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地地址以外地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六条实行特殊管理地药品、疫苗、军队用药品地流通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年月日实施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号令)同时废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局长令]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局长令)《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1999年4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流通实施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
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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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试题《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试题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经审议通过,公布,自日起施行。
2.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当遵守本办法。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行为负责,对其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并对其作出具体规定。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的场所或者。
8.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的或者的药品。
9.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或和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注明销售人员的,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销售人员应当出示原件及本人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10.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11.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1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1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年。
1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行为的,不得为其药品。
1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或者,或者等便利条件。
1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会等方式销售药品。
17.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制剂。
18.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
19.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20.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的要求,凭销售处方药。
21.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和。
22.药品说明书要求、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和储存。
2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或者药。
2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25.非法收购药品。
26.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的其他场所,向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27.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题(答案)部门:__岗位:__姓名:___成绩:___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60分)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蓄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5.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6.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并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9.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1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1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12.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13.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1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a)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e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药品经营案件的组织查处单位是(c)a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b劳动和社会保障部c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d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e国家技术监督局3.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d)a任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b个人承包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c合资企业生产的药品d本企业生产的药品e转销经营、批发企业的药品4.药品零售连锁店及其各连锁店关键应(a)a分别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b总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即可c各连锁店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d分别取得营业执照即可e药品gmp证书5.中药材专业市场只能销售(e)a化学药品b中药饮片c生物制品d中成药e中药材6.经销进口药品的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b)a向卫生部备案,备案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b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c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d向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e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7.不得设置药房和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单位是(c)a医院b康复中心c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d一般诊所e社区卫生院8.药品销售人员对其他企业的药品购销活动(b)a可以兼职b不得兼职c可以过问d当顾问e可以单品种指导9.对有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行为的药品经营的将处以(b)a警告b 警告或者并处以两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c两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d两千至二万元的罚款e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10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未进行备案从事进口药品国内经销的处以(d)a警告b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c二万元至六万元的罚款d警告或者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e三万元至六万元的罚款三、是非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的单位(√)2.药品经营没有医生处方也可以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3.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不得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4.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必须向进口药品经销企业索取药品生产国的gmp认证证书(√)5.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药品企业的gmp认证证书(√)四、简答题(共20分)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的资料内容包括。
10分答:1)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3)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印章(或者签名)。
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0分答。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等六条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1)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四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学习体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学习体会广东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丁德海顾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过程《办法》修订过程中,为充分听取基层执法同志的意见,国家局多次组织召开了有基层执法同志参加的修订工作研讨会,听取意见建议,起草完善《办法》草案。
并印发各省(区、市)药监部门及局机关有关司(室)征求意见。
在广泛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还多次充分听取了有关协会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同时,就药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医疗机构用药监管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论证。
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吸取各方意见建议,形成送审稿。
二、修订原则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要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现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办法》中不再体现,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