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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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间签订的,旨在鼓励、
保护及促动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在保护与
促动私人直接投资方面,它是迄今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制。我
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已与瑞典等一百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换文的形式与美国、加拿大签署了投资保证协定。近年来,区
域性或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发展很快。这种自由贸易协定是关于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综合性的制度安排,投资自由化与投资保护是其重
要内容之一。
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种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
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
其重点在于保护商人,而不是投资者,不属于专门性的双边投资协定。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等国家逐渐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增加了相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原则性规定。
(2)投资保证协定。美国创立的模式,后被某些建立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其特点重在对国
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
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保障。所以,这类协定主要规定代位
求偿权、争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
(3)促动与保护投资协定。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
投资协定。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动和保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
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促动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相关于
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事项的程序性规定。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
以后也开始采取促动与保护投资协定来保护投资。与联邦德国式投资
协定所不同的是,美国式投资条约的保护要求更高,条件也较为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