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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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诊所中级班实习报告
法律是一门有关生活的艺术,与百姓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至理格言,该格言形象地展示了法律与生活的关系,实践对法律的作用。
如果脱离生活实践,空谈法律理论,法律将毫无生机,只有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
法律诊所中级班的实习经历,显然为我学习法律、接触社会提供了有利平台,使我深刻领悟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一名言的真谛,让我懂得在帮助他人解决法律烦恼时为自己带来的收获,可谓利人利己。
从2012年9月份到2013年1月份,为期五个月的法律诊所中级班的实习即将结束,虽然只有短短的五个月,但是其中的收获可以使我受益一生,这种收获不仅有实践上的收获,更有心灵上的收获。
一、法律实践所得
在为期五个月的诊所中级班实习中,我的实践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诊所值班,二是2012年12·4的法制宣传活动。
(一)诊所值班
将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融入到法律实践活动中,并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不仅是诊所中级班的核心所在,更是我学习法律的最大动力。
诊所中级班为了更好地锻炼我们的能力,培养我们的法律兴趣,诊所将中级班的同学进行分组,每组两人,周一到周五由各组人员轮流到图书馆的205阅览室——法律诊所值班室值班。
诊所值班的目的在于接听遇到法律纠纷人员的电话,倾听他们遭遇的法律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具体的法律解答或咨询意见,如果当事人有进一步的要求或需要,可以由诊所的同学为他们免费代理案件,代为出庭应诉答辩。
到诊所值班室值班,标志着我的诊所中级班实习活动正式开始。
和我一组的值班同学是我的好朋友莫俊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们这一组一共值班两次,
一次是2012年10月26日,一次是2012年11月6日。
因为曾经听诊所老师介绍,往届的师兄师姐确实能接到来电咨询,也为当事人代理过案件,并成功打赢官司,至今我们的值班室还挂着当事人送来的锦旗。
所以,在第一次去值班室值班之前,我既有些期待,又有些紧张;既希望能够有当事人来电咨询,又担心自己不能较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自己已经学习法律知识近六年,如果不能有效回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岂不是很尴尬。
但是,令我失望的是,一天下来,我和我的伙伴没有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更没有见到任何前来咨询的人,“颗粒无收”。
在值班室里,我们期盼着电话铃声的响起,希望听到前来咨询的脚步声,我们是多么希望我们学到的知识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哪怕是让我们知道自己学到的知识远远不够也好。
另一次值班也是同样的结果,我们真的很失望。
为什么我们的诊所值班室“无人问津”呢?在无人咨询的空闲时间,我一边看着诊所以往获得的锦旗,一边思考着,我个人认为原因也许有如下两点:第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3月才落成良乡大学城,法学所的学生9月份才过来,仅仅一年的时间,也许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社科院的到来,又怎么能知道法学所、法律诊所值班室的存在。
第二,法律诊所值班室自身的宣传不到位。
一年来,诊所值班的事情只在2011年12月4日的良乡镇上做过一次为期半天的宣传,只是散发了百份宣传单而已,这样简单的宣传,又怎能期待良乡百姓知道社科院法律诊所的存在。
除了这种大型的宣传,对于校园内部的宣传,我们诊所做的也不够好,我们没有充分利用学生、老师熟知的微博、校内网等网络方式宣传诊所。
在如此宣传不足的情况下,诊所没有一单“生意”也就不奇怪了。
真心希望诊所管理老师能够在为诊所发展尽心尽力的同时,多关注下诊所的“知名度”,为能够把诊所打出去再多做些事情。
(二)2012年12·4的法制宣传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诊所值班室的无人问津状态,使我更加珍惜12月4日的这次法制宣传活动,我期待这次活动的到来,我希望这次深入群众的普法宣传活动能够让我真实地接触生活中的法律事件。
对于这次普法宣传活动,社科院法学所的各位领导十分重视,从11月中旬
开始,所里的领导就开始筹备活动,经过精心的策划,本次活动,从初始的策划到最终的举办,持续时间达二十余天。
在活动的具体分工中,本次法制宣传活动共分为五组:第一组,新法条整理组,该组又根据法律部门细分为六个小组;第二组,横幅制作和宣传单制作组;第三组,与良乡司法局练习场地及拍照组;第四组,文字整理组;第五组,新闻稿撰写组。
当然,参与宣传的核心成员是诊所班级的同学,包括我们中级班的同学,也包括初级班的同学。
下面我将我在本次活动中的参与情况总结如下:
1、12·4法制宣传的前期准备工作
2012年11月27日,我的班主任刘老师为我们召开了法制宣传的动员大会,在本次大会中,我得知我担任第一组——新法条整理组中“个人所得税法”的小组组长。
我的工作任务为:带领我的组员——刘鹏艳、曹婷婷、殷晔颖和我一起整理《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乎民生的重点法条。
在整理工作的具体安排中,我将上述两部分法条平均分成四部分,之后通过邮件发给我的小组成员,并让大家于11月29日中午将整理后的法条发给我,随后,我再次对大家整理过的法条进行精挑细选,最后将整理完毕的“个人所得税法”发给法条整理组组长——赵克督同学。
在12月3日晚上组织的再一次小组会议中,法制宣传负责人田野同学明确了每个人的具体任务、现场安排和活动的开始时间等具体事宜。
2、12·4法制宣传现场的工作
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在12月4日早晨,我们满怀期待地从研究生院出发,乘坐12路公交车来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昊天广场。
在下公交车后的不远处,我们便看到了被各种鲜艳的红色条幅覆盖的呈圆形的昊天广场,条条鲜艳的条幅彰显着法律的威严、法律的热情。
其中,“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这个条幅分外突出,它折射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所的沉稳与智慧,印证了法学所法律人“正直精髓”的品格。
条幅引导着我们这群前来做法制宣传的学生找到我们自己的宣传桌。
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普法活动中锣鼓队的精彩表演,表演结束,房山区众位领导干部发表讲话,倡导大家学法、懂法、用法。
在人们仍然沉浸在要懂法的高涨热情下,我们开始了社科院的普法宣传活动——开展法律咨询解答服务活动,并向过往人员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重点介绍社科
院法学所的法律诊所、诊所值班室的地点及值班时间,真诚欢迎他们在遇到法律纠纷后联系我们。
并不大的昊天广场汇聚了饱含法律信仰的房山区各界法律人士,他们中有的是站在执法一线的公检法人员,有的是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也有的是像我们一样涉世未深的志愿者学生,但不管我们来自哪里,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向房山区百姓宣传法律,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为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源于对法律的热爱,源于欲帮助他人的迫切心情,我在法制宣传过程中,始终站在桌旁左右,不断向过往的人介绍社科院的法律诊所,介绍法律的基本常识,哪怕他们并不屑于知道法律知识,我也希望他们能够感受到我们的热情。
也许是受到我们热情的感染,也许是他们更相信我们,更希望得到帮助,在宣传期间,茫茫人海中共有两位长辈向我咨询发生在自己身边的“麻烦事”。
一位是约五十岁的阿姨:阿姨向我叙述了自己的情况——几年前,她和丈夫离婚了,当时她明确把说明要把房子留给丈夫,自己不要。
但是,现在那座房子需要拆迁,这就涉及到了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补偿标准是户口上的人头数,按照户口上的人口数,每一个人可以分得四十平方米的新房屋,现在户口上有自己的名字。
她的问题是:自己能否依据户口得到补偿?即是否能够获得四十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对于阿姨的咨询,由我一个人进行答复,当时心里真的不是很确定,只是直觉觉得既然是按照户口上的人数分房子,阿姨又在户口中,自然应该分到房子,所以,我告诉阿姨您应该能够分到房子,但是,如果前夫不同意,最好先和前夫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如愿,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阿姨对我的回答表示满意,并说自己曾咨询过其他律师,答复大致也如此。
但鉴于问题涉及隐私,阿姨最终不愿意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很遗憾!
另一位前来咨询的是年长(大概七十岁)的老爷爷:通过老爷爷的陈述,我们知道,老爷爷现在想把自己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子给儿子,但是不知道具体的操作方式,希望我们能够介绍下流程。
当时,赵克督、莫俊雅和我共三人一起倾听老爷爷的陈述,说实话,听到老爷爷的疑问,我们心里有些犯怵,虽然学了五六年的法律知识,但是根本没有法律的实务经验,法律又不能事无巨细。
面对老爷爷问道的具体的实务性的问题,如,需要到什么地方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带哪些
证件?房屋面积的计算与测量?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对于呆在“象牙塔”里面的我们而言,回答真的略显吃力,我们只能凭借以往的知识记忆和略微知道的实务,尽我们所能地回答老爷爷,在老爷爷即将咨询结束时,我们将老爷爷的问题及联系方式记录下来,希望法制宣传结束后,能够向法学所的专业老师咨询,再给老爷爷进一步的详细解答,此外,我们也向老爷爷详细介绍了社科院法律诊所的地点、值班时间及联系电话,并将乘车路线告诉老爷爷。
老爷爷的感激之情和一句“很感谢”,使我们体会到老爷爷对我们的信任与认可,真心希望老爷爷能够顺利地实现自己的心愿!
3、反思12·4法制宣传活动
整体而言,包括法学所的领导,我们都认为我们成功举办了2012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活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作为法制宣传活动的一员,我很开心,也很欣慰。
但是,现在仔细回想活动现场的点点滴滴,将我们法学所的宣传方式与其他单位的宣传方式相比较,我个人认为我们社科院今年的普选宣传活动仍在一些细节存在有待改善或者提高的不足之处:
第一,事前印制的宣传手册数量较少。
我们印制的宣传手册,在大家谨慎发放的情况下,也仅仅维持到普法活动宣传的中途,之后,尽管我们宣传,但我们只能向路人口述我们要宣传的内容,口述法律在生活中的要重意义,若他们有兴趣进一步了解法律,我们只能在一张极不专业的A4纸上写下我们法律诊所值班室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法律本应是专业的,服务是周到的,宣传当然也应如此,我们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宣传方式会给他们留下怎样的印象?他们在回家后还会很珍惜地保留我们的联系方式吗?值得深思。
第二,宣传方式单过于单一。
除了唯一的法律援助的宣传手册,我们已经别无其他了。
看看其他单位的宣传方式——不同颜色的宣传单,不同样式的宣传小本,更有创意的是磨盘式有奖问答宣传。
很明显,在今天的普法宣传活动中,房山区法院组织的有奖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的路人,我想,参与其活动的人也应是最多的,他们的抽奖磨盘使我记忆犹新。
我认为我们也应该拓宽我们的宣传方式,创新宣传样式,我们不能为了宣传而宣传,我们有义务使百姓在兴趣的指引下参与我们的宣传活动。
更重要的是,拓宽宣传手段的策略,还可以挽救我们今天出现的尴尬局面,使我们在宣传手册发放完毕的情况下,仍有其他方式可用来宣传。
二、时间后的心灵感悟
虽然这一次的法律诊所中级班中,我们没有初级班的课堂学习,又因为自己前期备战司法考试,也没能参加诊所中级班的案件代理活动,但是两次的诊所值班所感和仅仅为期一个上午的12·4法制宣传活动却使我受益匪浅。
是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离开司法实践,只谈法学理论,我们永远无法懂得法律的真谛,我们只有走入社会,将学到的法律知识与具体案件相结合,我们才能发现法律的价值,实现法律的正义。
无疑,法律诊所课程的应有之义就在于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完美对接,12·4法制宣传活动使我意识到宣传法律援助活动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实践对法律专业学生的重要意义。
第一,宣传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法律是人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中国重情理的社会
环境下,也许基层百姓并不愿意与他人“对簿公堂”,可某些情况,为了使
自身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他们不得不走上法律维权之路。
此时,对法律知之
甚少且并不富裕的他们,从何种途径知晓精确的法律依据成为他们不得不面
对的问题。
无疑,法律援助应是他们最佳的选择。
可他们中又有多少人知道
法律援助呢,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并不是他们的错误,而应是我们深思的
地方。
很明显,国家设置法律援助机构的目的在于帮助打不起“官司”的百
姓能够打赢“官司”。
可在百姓不知道法律援助机构在哪里,法律援助机构
也不知道谁需要帮助的情况下,又怎能使法律援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由此,
我想,是的,我国每一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只有12月4日这一天,但我们
的法制宣传活动不应该只局限在这一天,我们的普法宣传应存在于一年三百
六十五天中的每一天,普法宣传应该一项系统的长期性的工作,而不是一朝
一夕的事情。
第二,法律实践对法律专业学生的重要性
学生,每天都以学校的象牙塔为中心,学习书本知识,很少到社会中实习、锻炼,很少将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生活。
在今天的普法宣传活动中,对于现场阿姨和老爷爷的问题,也许对于从事过法律实务性活动的专业
律师来说,能够轻而易举地解答,并且是更为详细的答复,但是,对我个人
而言,回答问题时我明显感到了自己内心的不自信。
一是自己对法律知识的
记忆并不是百分之百的精确,一是自己确实不知道现实中法官会怎样判案,
现实中怎样操作,比如,应由哪一类单位对老爷爷的房屋面积进行测量、计
算。
我知道法律规定与现实存在差距,但我不知道这些差距体现在哪里,更
不知道差距究竟有多大。
短暂的法制宣传活动,使我认识到法律实习与法律
实践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岁月里,我会尽量增加自己的实践时间,将自己学
到的法律知识放到社会中加以检验,培养自己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
能力。
细细粒数诊所实习的点点滴滴,诊所实习对我这一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而言,它的每一次经历都是对我个人的一次挑战,都是对我学到的法律知识的一次检验,都是对我实际操作能力的一次锻炼。
也许,这次实习带给我的最大收获在于使我深刻明白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书本只是法律运用的开始,欲发挥法律的实用价值,仍需不断深入社会,接触真实案例,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模式,在实践中不断锻炼自己,培养自己的实务能力。
也许,只有这样的不断完善,才能使我们真正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服务他人的法律人。
半年的时光悄然结束,但这段时光值得留恋,我想它将成为我未来法律职业道路中的一段美妙回忆。
短暂的实习使我更加执着于法律事业,再过半年之后,我必将迈着坚定的步伐踏入圣洁的法律殿堂,扬起我崇高的法律事业风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