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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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律师名言名句

精英律师名言名句

以下是关于《精英律师》中的一些名言名句:
1.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 我们都期待法律公正,但总有人为了私欲而违背良心。

3. 法律不是挡箭牌,也不是报复的工具,请把它当做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4. 律师是法律最直接的实施者,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维护者。

5. 法律并非万能,但有法可依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6.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7.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 律师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9. 律师要有自己的信仰和原则,不受利益诱惑和权力压迫。

10. 律师要有勇气面对困难和挑战,不怕失败,敢于胜利。

以上名言名句反映了《精英律师》对法律和律师职责的深刻理解和追求,对于我们理解法律和律师职业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存在于经验而非纯粹的逻辑推理。

虽然逻辑思维在法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法律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公平正义。

经验是法律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它包括法律实践、判例、法学研究等方面的积累。

首先,经验是法律实践的结果。

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能否为人们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新问题不断涌现,而只有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律才能不断适应和回应这些新问题。

光靠逻辑推理是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通过对历史案例和实践情况的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和经验,才能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规则。

其次,经验是法律判例的灵魂。

判例法体现了历史上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总结,通过前人的智慧和经验教训,可以为今后的法律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判例法不仅在英美法系中有广泛运用,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判例法的使用必然建立在经验之上,只有通过对一系列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观察研究,才能推导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原则。

最后,经验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法学是对法律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而这些研究往往以实证研究为基础。

法学家通过对历史案例和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分析其中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推导出对法律制度和决策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

逻辑推理在法学中只是一种工具,而经验是构建法学理论的基石。

综上所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经验是法律的实践基础、判例法的灵魂和法学研究的基础。

只有通过积累经验,法律才能真正为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持续发展。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我将进一步阐述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而非经验的观点。

首先,逻辑思维是法律推理的基础。

作为一门严密的学科,法律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形成规则和原则。

法律中的各种条文、公约和法规都是通过逻辑思维来构建的,这些规则和原则在实践中通过逻辑推理来解释和应用。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对于这句话,个人简单地理解就是,法律不是像数学一样演算过来,或者是通过个人的推理,或是立法者的思维,而应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新的情况或者案例,积累经验。

通过查阅一些资料,得到了下面的一些解释,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

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

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

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

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

就如我们知道的的印度的“荣誉谋杀”,伊斯兰国家的“石刑”“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中国的儒家文化融入到法律当中,都表明法律与宗教信仰,与文化习俗关系密切。

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

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

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

这句话的作者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

只有当法律停止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即推陈出新。

而从我们初步理解来看,中国的司法程序是怎样的?原告提出诉讼,法庭予与受理,双方律师答辩,然后法官作出判决,根据宪法多少条,多少章,作出如下判决。

法官判决不仅要注重条文,还要和以前相同或类似案件保持一致,因为前后不一的审判结果在中国来看是可怕的,这不仅否定了法官的严正性和能力,更是对中国法律正确性的冲击。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辩论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辩论稿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辩论稿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如果我们套用康德的术语来说:“法律不是纯粹理性,而是一种实践理性。

”这也是为什么国王不能作为司法审判者的原因。

当然在中国古代,天子依然是最高权威的司法者,很多历史上有名的冤案都是通过告御状平反的。

当然随着文明的发展,到了现代,司法无一例外,都是相对独立的。

既有国王,也有法官。

或是既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有最高司法机关。

现代司法一定是独立的,因为在现代社会,打官司,一定程度上象征着一起纠纷的公平解决,法官就是作为国家认可的审判者,负责裁决。

尤其是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如果不是法官作为审判者,而是当地的政府官员,那么哪里来“民告官”这种官司?当公民的权益被国家公权力侵犯后,救济之路又从哪里探寻。

就拿回避制度来说,极为典型的展现了司法的“公平”之处,如果法官是被告的父亲,原告的诉求如何能得到支持?或者法官是原告的老丈人,被告又如何申辩?所以法律就公平的赋予双方提请回避的权利。

这样至少,看起来是公平的,因为法官和双方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

无论法官最后支持谁,双方都得尊重。

既然司法注定是独立的,那么谁来当法官就是顶重要的。

以怎样的标准来培养并且任命一名法官呢?法律是一门专业的手艺,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

没有经过长期的训练和实践,即便你的逻辑推理能力再超群,也并不适合司法审判。

法律跟医学,基本上没有机会主义者,光靠天才是没用的,法律人和医生都是要靠资历,拼经验的,越老越有权威。

一个毛头小子,或者一个刚毕业的小女孩,如何能审的了家长里短的离婚案呢?一般是女方的哭诉,一边是男方的忏悔,还有个孩子裹在中间,更不用说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了。

法官别说结婚了,恋爱都没有谈过,现在他必须判断眼前这陌生的一男一女是否到了感情破裂的地步……法律是没有办法速成的,英明的法官也不是一天练成的。

也许他审过了1000个案子才终于领会到一点办某类型案子的绝妙,培养出了某种敏感的嗅觉,譬如可以直接看穿一起虚假诉讼的离婚案件。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因为看到关于子贡赎人这个典故的文章,里面讲到了团体险不能抵扣雇主赔偿的事情。

我个人是支持作者的观点的,当然因为公报案例我没有具体的看,所以对于公报案例就不做过多的评价了。

也因为这个事情,让我再次想起了多次被提到的一句话,说的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其实刚开始我是非常的不理解这句话的,毕竟在我看来,法律讲究的应该是逻辑和证据,这个经验不是非常的主观的东西吗?但随着自己办理案件的增多,其实越发的觉得法律这个东西很神奇。

而也越来越理解了经验的重要性。

就拿这个团体意外险是否减轻雇主责任的问题,讲句实话。

未雨绸缪,每个雇主其实都很担心,如果能够花点钱降低可能发生的赔偿,那应该是一件值得做的事情。

但若是花不花钱,最后结果都一样,那么这个团体意外险估计以后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毕竟本身这个保险针对雇主方来说的,雇员反正无所谓,所以也不会去购买。

因为如果只有交钱的义务,而没有享受到赔偿的责任。

那么结果就如孔子说子贡的那个道理其实是一样一样的。

当然这些都是随便讲讲而已。

我们很多时候处理案子,如果太死板的去扣法条,然后会发现可能自己没有办错案子。

但是对当时的当事人来说,基本上都不会满意,毕竟有句话说的是法律不外乎人情。

而只讲法条的话,能够办事,但能不能办好事情就很难讲了。

我看到有个人的个人介绍里写的是,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其实越发的觉得是这样,而且也越来越觉得经验的重要性。

就好比前不久处理的一个家事纠纷,双方已经没有感情了,但因为孩子的问题一直意见不统一。

而且双方基本都不想在这上面让步,这个时候如果判决的话,其实非常的简单,毕竟条件都摆在明处了。

但是判完之后,我们的案子算是结束了,双方的纠纷也算是有了一个结果。

但是今后呢?以及孩子的未来呢?也许有时候我们确实不应该考虑过多。

但又不得不多考虑一点。

设身处地的换一个位置来思考,为人父母,虽然两个人闹得再怎么样。

孩子终究是无辜的,那么如果能够和气的解决,何必非要判决呢?所以,最后经过分开单独给双方做工作,算是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共同体外的共同体——读霍姆斯、苏力、杜威和时事有感修鞋的大师还得靠穿鞋的告诉他哪儿磨脚。

------杜威 1926胡冉可1.什么逻辑?谁的经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名言固然简洁,却未必明了。

至少有两个问题可以问:什么逻辑?谁的经验?紧跟在这句话后面,霍姆斯说:“就决定人们所应该遵守的规则来说,(人们)所感受到的时代之必需,流行的道德和政治学说,关于公共政策的直觉——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里的,甚至还有法官和他周围人所共有的偏见,比三段论的作用更大。

”这段话始出于霍姆斯对一部合同法案例选的书评[14 American Law Review 233, (1880),该案例选的作者是哈佛法学院创始人克立斯托弗.兰德尔。

],后又出现于霍姆斯的巨著《普通法》。

十七年之后,霍姆斯做了一次著名讲演,该讲演后来以“The Path of the Law”,《法律之道》为题流传于世。

[Oliver W. 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 110 Harvard Law Review 991, (1997)]这篇《法律之道》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回答“什么逻辑?谁的经验?”。

《法律之道》在结构上大致分为两部份。

第一部份讲律师应该把法律和道德区分开来。

不仅如此,霍姆斯教导说:律师应该从“坏人”的视角出发,钻研法律,揣摩法官,然后指导客户如何避免法律的惩罚。

这里的“坏人”是合法的坏人,踩着法律边缘走的坏人。

坏只是坏在道德上。

这一部份和《法律共同体宣言》提倡的“道德不涉”有什么联系,自成话题,超出本文范围。

第二部份讲法律的发展和经验及逻辑的关系。

《法律之道》的影响之大,并非是作为系统性的法哲学论文,而是由于其惊世骇俗的破坏性。

经典法律谚语条

经典法律谚语条

经典法律谚语100条一、法律与社会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3、合意创立法律4、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5、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6、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8、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9、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10、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11、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12、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13、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14、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1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16、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17、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二、公平与正义18、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19、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20、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Justice mus 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21、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22、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23、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24、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25、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26、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27、枪炮作响法无声。

(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28、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柏拉图《理想国》29、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三、权利与义务30、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法律与社会

法律与社会

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是来自于实践。

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最关键的是要查明事实,只有事实清楚了,我们才可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决。

而事实能否查明,经验要远远比逻辑管用。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而是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在法律上应用逻辑推理的基础是前提真实,而前提的真实性是不能通过逻辑本身来提供的,而是需要由经验来决定。

2.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福利。

——卡多佐3.对法律对社会变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关注较多,对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则研究不足。

——马克思4.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给自己开辟道路而且迟早总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

——马克思法律总像影子跟着人一样,必然要跟着社会的前行的。

新的社会实践,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

作为反映社会关系的法律,必然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一旦法律僵化了,不去总结新的社会实践经验,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落后的法律,是不能被执行的法律。

然而,如此法律其实是不可能长期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法律或迟或早,总是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从来都是如此。

5.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社会权力或强力之上的。

——庞德法律与政治具有共生性,同生共长,共同服务于社会目标与价值。

虽然在形式上法律表现为政治的产物,从属于政治,依凭政治权力和政治组织而存在,并可以被政治所操控;但实质上法律与政治是基于社会结构内在需要的不同而存在,具有结构性差异,这成为法律超越政治的基础。

同时,法律和政治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受社会基本精神和共同利益的支配,共同服务于社会共同体的内在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形成联动效应,不是完全的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

并且,政治通过法律统合社会秩序,法律对于安全、秩序和自由的追求必须基于政治统一,通过政治来实现,二者互为存在条件。

6.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作者:张海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是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

在这部为人所熟知的著作中,霍姆斯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

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

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

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

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

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

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

霍姆斯进一步认为,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

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

当然,这种演迁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悄微的,是我们不能察觉到的。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

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

只有当法律停止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即推陈出新。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捕捉和理解现实生活动向的能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浅谈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摘要:提到现实主义法学对美国法的影响,就一定会提到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他所提出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至今仍被奉为法学界的经典。

在美国,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就是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发展而来的。

20世纪20-30年代,在美国形成了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将现实主义法学推向了高潮,这场运动在美国的法律思想界、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且促进了美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时至今日在美国仍然能够看到现实主义法学的足迹。

关键词:现实主义法学、美国法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40年代,霍姆斯成为了美国法学界最令人关注的学者之一,他担任过40年的州法官和联邦大法官,在美国占据了十分显赫的地位,对美国的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堪称美国最伟大的法律实用主义者。

当时的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相当流行,因为美国有运用实用主义的传统,霍姆斯就创立了实用主义法学,这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

现实主义法学又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学思想,它主要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以法的客观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突出强调法官行为,注重司法效果。

而实用主义思想的最大特征是对传统的绝对主义观念提出怀疑,提出真理是相对的主张。

正如霍姆斯所说的:“我们对真理‘口味’如同我们对咖啡的‘口味’一样武断,因而是否有客观真理呢,我要留给职业哲学家去解决。

”实用主义轻视那种固定的教书式的理论,强调实际经验。

在法律领域,怀疑规范与逻辑的作用。

霍姆斯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

”在现实主义法学中所谓“经验”实际是指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的感受,这些感受通过人而结合为集体,并接受国家法律的认可。

但需要指出的是,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

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200字作文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200字作文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200字作文
法律这东西,说白了就是咱们生活的规矩。

它可不是纸上谈兵,得靠经验来喂饱。

你想啊,那些法律条文,就像是菜谱,光有菜谱
你不会做饭也没用啊,得真正上锅操作过,才能知道火候咋掌握。

法律的生命啊,其实就在于咱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里。

你看那
些法官、律师,他们处理过的案子,都是法律的经验值啊。

每个案
件都是一次实践,都是法律在咱们社会里扎根、生长的过程。

当然了,法律也得跟上时代的步伐。

社会在变,法律也得跟着变。

不能老是用老一套来应对新问题,得靠经验来指导咱们怎么创新,怎么应对那些新的挑战。

这样法律才能像棵大树一样,越长越
茂盛,为咱们的社会保驾护航。

关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的解读

关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的解读
让 法 官严 格遵 循先 例运 用逻 辑 推理 进行 裁 判 ,带 来 的结果 只能是 法律 适 用 的僵化 。霍 姆斯 曾指 出美 国 当时
的司法 制度使 司法 过程 变得 机 械而 僵化 ,受形 式主 义影 响的过 于 讲究 逻辑 的 司法 方法 在某 种程 度上 已经 无 法 适应 时代 的要求 ,因 此 ,时代 需 要“ 现 实主 义” 】 。 正是基 于 这样 的认 知 ,霍 姆 斯 才主 张跳 出 实体法 的 约
对一个完备法律体系来说它的形式主义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即就立法的目的而言法律体系必须服务于立法者所立之法因为立法者是由选举产生只有立法者才代表了民意立法者所立之法正是共同意志的体现有悖于立法者所立之法的法官法皆背离民意因此也就不具有合法性
- 2 0 1 7年 6月
悍州 I职 业 仪 不 平 阮 罕 张 J o u r n a l o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物 一样 是 一个逻 辑 的发 展 过程 ,我所 要 指 出的危 险 …… 即认为 一套特 定的制 度 ,譬 如我们 的法 律制 度 ,能
够 像数 学 依据 一般 公理 的 指导 一样 来 设计 。 ” 【 4 】 正如周 伟 文章 中所说 的他 反对 的只 是认 为在 法律 中唯一起 作 用 的是 逻 辑 的观 点 ,而 不应 被 贴上 反 逻辑 的标 签 。
束,从法律之外,特别是应当从法律的历 史发展及法律背后的社会利益出发 ,分析和解决法律 问题 。强调
经 验 ,特 别是 社会 经验 在法 律 形成 和 发展 中 的重 要性 。从 而得 出了“ 法律 的 生命 不是 逻 辑 ,而在 于经验 ” 的
重 要结 论 。继 霍姆 斯 之后 ,弗 兰克 和卢 埃林 在法 律 思想 的研 究方面 沿 着霍姆 斯开 创 的道路 继续 前进 。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律诊所中级班实习报告法律是一门有关生活的艺术,与百姓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至理格言,该格言形象地展示了法律与生活的关系,实践对法律的作用。

如果脱离生活实践,空谈法律理论,法律将毫无生机,只有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

法律诊所中级班的实习经历,显然为我学习法律、接触社会提供了有利平台,使我深刻领悟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一名言的真谛,让我懂得在帮助他人解决法律烦恼时为自己带来的收获,可谓利人利己。

从2012年9月份到2013年1月份,为期五个月的法律诊所中级班的实习即将结束,虽然只有短短的五个月,但是其中的收获可以使我受益一生,这种收获不仅有实践上的收获,更有心灵上的收获。

一、法律实践所得在为期五个月的诊所中级班实习中,我的实践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诊所值班,二是2012年12·4的法制宣传活动。

(一)诊所值班将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融入到法律实践活动中,并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不仅是诊所中级班的核心所在,更是我学习法律的最大动力。

诊所中级班为了更好地锻炼我们的能力,培养我们的法律兴趣,诊所将中级班的同学进行分组,每组两人,周一到周五由各组人员轮流到图书馆的205阅览室——法律诊所值班室值班。

诊所值班的目的在于接听遇到法律纠纷人员的电话,倾听他们遭遇的法律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具体的法律解答或咨询意见,如果当事人有进一步的要求或需要,可以由诊所的同学为他们免费代理案件,代为出庭应诉答辩。

到诊所值班室值班,标志着我的诊所中级班实习活动正式开始。

和我一组的值班同学是我的好朋友莫俊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们这一组一共值班两次,一次是2012年10月26日,一次是2012年11月6日。

因为曾经听诊所老师介绍,往届的师兄师姐确实能接到来电咨询,也为当事人代理过案件,并成功打赢官司,至今我们的值班室还挂着当事人送来的锦旗。

法律中的“经验”和“逻辑”

法律中的“经验”和“逻辑”

法律中的“经验”和“逻辑”【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我想早在1880年, 霍姆斯就告诉我们答案了,他首次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 这一命题。

他所说的"经验"是指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 根据变化中的社会生活, 给予先例以新的生命。

然而,对一般案件而言,逻辑提供法律知识的形式,实现程序正义;经验提供法律知识的内容,实现实质正义, 二者都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不能够厚此薄彼。

【关键词】法律;经验;逻辑一、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的含义逻辑是一种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的形式科学。

它是研究如何有效地推理问题而非考虑思维的内容,是一种理论理性。

法律中的逻辑模式是三段论,即:“首先,以抽象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为大前提,其次,以具有法律证据正确性的事实之存在为小前提。

第三,就该特定的事实,推证适用该当的法律,确定所规定的效果为其结论。

”而经验是人们生活实践的结晶以及在实践中所形成的直觉能力, 它跳出了逻辑三段论的藩篱,是一种实践理论。

“西方理性主义者提出了两种知识的划分即技术知识,实践知识,默会知识,前者可以通过书本学习,后者则只能通过长期的实践中潜移默化而致。

”二、审视霍姆斯的"经验"与"逻辑"1880年, 在对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一篇书评中, 霍姆斯首次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这一命题。

他当时提出这个观点主要是用来反对兰德尔使用纯粹逻辑的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的。

时至今日, 这个命题已经成为“法律现代主义的中心口号”。

法律到底是逻辑的,抑或是经验的?这不仅需要重新的审视,更需要对霍姆斯这句名言进行意义和内涵上向历史深处的重新发现。

重新审视法律的本质与内涵是不仅有利于发现法律的原意,也有助于澄清世人对霍姆斯的误读。

(一)“经验”并不否认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这一命题曾引起很大的争议, 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霍姆斯经典语录

霍姆斯经典语录

霍姆斯经典语录
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一本书最好的并不是它包含的思想,而是它提出的思想正如音乐的美妙并不寄寓于它的音调,而在于我们心中的回响。

3.活着就要发挥作用,这就是生活的全部内容。

4.名声是无味的向日葵,戴着一顶华丽而俗不可耐的金冠;友谊则是鲜润的玫瑰花,褶褶瓣瓣散发着沁人的芳香。

5.吕祖谦想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最好不要太过考虑身体的健康。

6.生活是一大堆细枝末节。

7.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8.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2023法考主观题 金句

2023法考主观题 金句

2023年法考主观题中,有一些金句值得考生注意和记忆。

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金句:
1.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 “法律不是高悬于头顶的利剑,而是温暖于心底的明灯。


3. “法治是社会文明的基石,是社会治理的良药。


4.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5. “法律人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金句不仅体现了法律的精神和价值,也反映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法考主观题中,考生可以通过引用这些金句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论证,增强论点的说服力和深度。

同时,也要注意不要过度引用和滥用金句,要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论述。

跟律师相关的书签

跟律师相关的书签

与律师或法律相关的书签,以下是一些建议:
1.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的生命在于书籍。

" ——路易斯·Brandeis
2. "正义不是惩罚犯罪,而是保护法律。

" ——爱德华·科克
3. "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阻止犯罪。

" ——约翰·H·韦恩
4. "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 ——乔治·华盛顿
5. "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尺度。

" ——赫拉克利特
6. "法律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而不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

" ——威廉·格老秀斯
7. "正义不是简单的平等,而是公正的平等。

" ——约翰·罗尔斯
8. "法律是一种平衡,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 ——约瑟夫·斯大林
9.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生命线。

" ——爱德华·伯纳诺
10. "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有权利为自己辩护。

" ——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
希望这些建议能帮助您找到合适的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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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律诊所中级班实习报告法律是一门有关生活的艺术,与百姓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至理格言,该格言形象地展示了法律与生活的关系,实践对法律的作用。

如果脱离生活实践,空谈法律理论,法律将毫无生机,只有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

法律诊所中级班的实习经历,显然为我学习法律、接触社会提供了有利平台,使我深刻领悟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一名言的真谛,让我懂得在帮助他人解决法律烦恼时为自己带来的收获,可谓利人利己。

从2012年9月份到2013年1月份,为期五个月的法律诊所中级班的实习即将结束,虽然只有短短的五个月,但是其中的收获可以使我受益一生,这种收获不仅有实践上的收获,更有心灵上的收获。

一、法律实践所得在为期五个月的诊所中级班实习中,我的实践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诊所值班,二是2012年12·4的法制宣传活动。

(一)诊所值班将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融入到法律实践活动中,并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不仅是诊所中级班的核心所在,更是我学习法律的最大动力。

诊所中级班为了更好地锻炼我们的能力,培养我们的法律兴趣,诊所将中级班的同学进行分组,每组两人,周一到周五由各组人员轮流到图书馆的205阅览室——法律诊所值班室值班。

诊所值班的目的在于接听遇到法律纠纷人员的电话,倾听他们遭遇的法律纠纷,并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具体的法律解答或咨询意见,如果当事人有进一步的要求或需要,可以由诊所的同学为他们免费代理案件,代为出庭应诉答辩。

到诊所值班室值班,标志着我的诊所中级班实习活动正式开始。

和我一组的值班同学是我的好朋友莫俊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们这一组一共值班两次,一次是2012年10月26日,一次是2012年11月6日。

因为曾经听诊所老师介绍,往届的师兄师姐确实能接到来电咨询,也为当事人代理过案件,并成功打赢官司,至今我们的值班室还挂着当事人送来的锦旗。

所以,在第一次去值班室值班之前,我既有些期待,又有些紧张;既希望能够有当事人来电咨询,又担心自己不能较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自己已经学习法律知识近六年,如果不能有效回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岂不是很尴尬。

但是,令我失望的是,一天下来,我和我的伙伴没有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更没有见到任何前来咨询的人,“颗粒无收”。

在值班室里,我们期盼着电话铃声的响起,希望听到前来咨询的脚步声,我们是多么希望我们学到的知识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哪怕是让我们知道自己学到的知识远远不够也好。

另一次值班也是同样的结果,我们真的很失望。

为什么我们的诊所值班室“无人问津”呢?在无人咨询的空闲时间,我一边看着诊所以往获得的锦旗,一边思考着,我个人认为原因也许有如下两点:第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3月才落成良乡大学城,法学所的学生9月份才过来,仅仅一年的时间,也许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社科院的到来,又怎么能知道法学所、法律诊所值班室的存在。

第二,法律诊所值班室自身的宣传不到位。

一年来,诊所值班的事情只在2011年12月4日的良乡镇上做过一次为期半天的宣传,只是散发了百份宣传单而已,这样简单的宣传,又怎能期待良乡百姓知道社科院法律诊所的存在。

除了这种大型的宣传,对于校园内部的宣传,我们诊所做的也不够好,我们没有充分利用学生、老师熟知的微博、校内网等网络方式宣传诊所。

在如此宣传不足的情况下,诊所没有一单“生意”也就不奇怪了。

真心希望诊所管理老师能够在为诊所发展尽心尽力的同时,多关注下诊所的“知名度”,为能够把诊所打出去再多做些事情。

(二)2012年12·4的法制宣传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诊所值班室的无人问津状态,使我更加珍惜12月4日的这次法制宣传活动,我期待这次活动的到来,我希望这次深入群众的普法宣传活动能够让我真实地接触生活中的法律事件。

对于这次普法宣传活动,社科院法学所的各位领导十分重视,从11月中旬开始,所里的领导就开始筹备活动,经过精心的策划,本次活动,从初始的策划到最终的举办,持续时间达二十余天。

在活动的具体分工中,本次法制宣传活动共分为五组:第一组,新法条整理组,该组又根据法律部门细分为六个小组;第二组,横幅制作和宣传单制作组;第三组,与良乡司法局练习场地及拍照组;第四组,文字整理组;第五组,新闻稿撰写组。

当然,参与宣传的核心成员是诊所班级的同学,包括我们中级班的同学,也包括初级班的同学。

下面我将我在本次活动中的参与情况总结如下:1、12·4法制宣传的前期准备工作2012年11月27日,我的班主任刘老师为我们召开了法制宣传的动员大会,在本次大会中,我得知我担任第一组——新法条整理组中“个人所得税法”的小组组长。

我的工作任务为:带领我的组员——刘鹏艳、曹婷婷、殷晔颖和我一起整理《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乎民生的重点法条。

在整理工作的具体安排中,我将上述两部分法条平均分成四部分,之后通过邮件发给我的小组成员,并让大家于11月29日中午将整理后的法条发给我,随后,我再次对大家整理过的法条进行精挑细选,最后将整理完毕的“个人所得税法”发给法条整理组组长——赵克督同学。

在12月3日晚上组织的再一次小组会议中,法制宣传负责人田野同学明确了每个人的具体任务、现场安排和活动的开始时间等具体事宜。

2、12·4法制宣传现场的工作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在12月4日早晨,我们满怀期待地从研究生院出发,乘坐12路公交车来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昊天广场。

在下公交车后的不远处,我们便看到了被各种鲜艳的红色条幅覆盖的呈圆形的昊天广场,条条鲜艳的条幅彰显着法律的威严、法律的热情。

其中,“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这个条幅分外突出,它折射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所的沉稳与智慧,印证了法学所法律人“正直精髓”的品格。

条幅引导着我们这群前来做法制宣传的学生找到我们自己的宣传桌。

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普法活动中锣鼓队的精彩表演,表演结束,房山区众位领导干部发表讲话,倡导大家学法、懂法、用法。

在人们仍然沉浸在要懂法的高涨热情下,我们开始了社科院的普法宣传活动——开展法律咨询解答服务活动,并向过往人员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重点介绍社科院法学所的法律诊所、诊所值班室的地点及值班时间,真诚欢迎他们在遇到法律纠纷后联系我们。

并不大的昊天广场汇聚了饱含法律信仰的房山区各界法律人士,他们中有的是站在执法一线的公检法人员,有的是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也有的是像我们一样涉世未深的志愿者学生,但不管我们来自哪里,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向房山区百姓宣传法律,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为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源于对法律的热爱,源于欲帮助他人的迫切心情,我在法制宣传过程中,始终站在桌旁左右,不断向过往的人介绍社科院的法律诊所,介绍法律的基本常识,哪怕他们并不屑于知道法律知识,我也希望他们能够感受到我们的热情。

也许是受到我们热情的感染,也许是他们更相信我们,更希望得到帮助,在宣传期间,茫茫人海中共有两位长辈向我咨询发生在自己身边的“麻烦事”。

一位是约五十岁的阿姨:阿姨向我叙述了自己的情况——几年前,她和丈夫离婚了,当时她明确把说明要把房子留给丈夫,自己不要。

但是,现在那座房子需要拆迁,这就涉及到了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补偿标准是户口上的人头数,按照户口上的人口数,每一个人可以分得四十平方米的新房屋,现在户口上有自己的名字。

她的问题是:自己能否依据户口得到补偿?即是否能够获得四十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对于阿姨的咨询,由我一个人进行答复,当时心里真的不是很确定,只是直觉觉得既然是按照户口上的人数分房子,阿姨又在户口中,自然应该分到房子,所以,我告诉阿姨您应该能够分到房子,但是,如果前夫不同意,最好先和前夫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如愿,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阿姨对我的回答表示满意,并说自己曾咨询过其他律师,答复大致也如此。

但鉴于问题涉及隐私,阿姨最终不愿意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很遗憾!另一位前来咨询的是年长(大概七十岁)的老爷爷:通过老爷爷的陈述,我们知道,老爷爷现在想把自己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子给儿子,但是不知道具体的操作方式,希望我们能够介绍下流程。

当时,赵克督、莫俊雅和我共三人一起倾听老爷爷的陈述,说实话,听到老爷爷的疑问,我们心里有些犯怵,虽然学了五六年的法律知识,但是根本没有法律的实务经验,法律又不能事无巨细。

面对老爷爷问道的具体的实务性的问题,如,需要到什么地方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房屋面积的计算与测量?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对于呆在“象牙塔”里面的我们而言,回答真的略显吃力,我们只能凭借以往的知识记忆和略微知道的实务,尽我们所能地回答老爷爷,在老爷爷即将咨询结束时,我们将老爷爷的问题及联系方式记录下来,希望法制宣传结束后,能够向法学所的专业老师咨询,再给老爷爷进一步的详细解答,此外,我们也向老爷爷详细介绍了社科院法律诊所的地点、值班时间及联系电话,并将乘车路线告诉老爷爷。

老爷爷的感激之情和一句“很感谢”,使我们体会到老爷爷对我们的信任与认可,真心希望老爷爷能够顺利地实现自己的心愿!3、反思12·4法制宣传活动整体而言,包括法学所的领导,我们都认为我们成功举办了2012年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活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作为法制宣传活动的一员,我很开心,也很欣慰。

但是,现在仔细回想活动现场的点点滴滴,将我们法学所的宣传方式与其他单位的宣传方式相比较,我个人认为我们社科院今年的普选宣传活动仍在一些细节存在有待改善或者提高的不足之处:第一,事前印制的宣传手册数量较少。

我们印制的宣传手册,在大家谨慎发放的情况下,也仅仅维持到普法活动宣传的中途,之后,尽管我们宣传,但我们只能向路人口述我们要宣传的内容,口述法律在生活中的要重意义,若他们有兴趣进一步了解法律,我们只能在一张极不专业的A4纸上写下我们法律诊所值班室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法律本应是专业的,服务是周到的,宣传当然也应如此,我们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宣传方式会给他们留下怎样的印象?他们在回家后还会很珍惜地保留我们的联系方式吗?值得深思。

第二,宣传方式单过于单一。

除了唯一的法律援助的宣传手册,我们已经别无其他了。

看看其他单位的宣传方式——不同颜色的宣传单,不同样式的宣传小本,更有创意的是磨盘式有奖问答宣传。

很明显,在今天的普法宣传活动中,房山区法院组织的有奖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的路人,我想,参与其活动的人也应是最多的,他们的抽奖磨盘使我记忆犹新。

我认为我们也应该拓宽我们的宣传方式,创新宣传样式,我们不能为了宣传而宣传,我们有义务使百姓在兴趣的指引下参与我们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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