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技术规范标准)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附件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 排放口规范化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4.1.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1.4 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广东省的工业活动日益活跃,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本导则旨在规范污染源排污口的设置,提高污染源监管能力,保障环境质量。
二、主要内容1、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原则导则规定,排污口应遵循“合规、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规范化设置。
具体来说,排污口应设置在工艺流程合理、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位置,同时要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排污口分类管理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导则将排污口分为重点排污口和一般排污口两类。
重点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施实时监控,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一般排污口则需按规定进行监测和监管。
3、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导则对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排污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标明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编号、排放污染物种类等信息。
排污口应按照规定安装污水水量计量设施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排污口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和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实施与监督1、实施责任主体导则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是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导则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同时,政府部门将对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与处罚对于未按照导则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的排污口,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重点排污口超标排放等行为,政府部门也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意义与影响《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实施,对于规范广东省排污口管理、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可以更好地掌握广东省的工业污染状况,为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环保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导则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度和参与度,推动广东省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与展望《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实施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
关于废气排放口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
关于废气排放口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和《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发[2008]42 号),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结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的要求,规范化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的技术要求如下:1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
2、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3、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 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 倍烟道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 (A+B ),式中A、 B 为边长。
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同时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 1.5 倍。
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在5m/s 以上。
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少于80mm ,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 。
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
烟道直径小于或等于0.6m ,设一个采样孔;烟道直径大于0.6m, 在同一断面设二个互相垂直的采样孔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在同一断面的一侧,烟道断面面积小于0.2m 2, 中间设一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0.2-1.0m 2,等距设二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1.0-4.0m 2,等距设三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 4.0-9.0m 2,等距设四个采样孔;烟道面积9.0-15m 2,等距设五个采样孔;烟道面积大于15.0m 2,等距设六至七个采样孔。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㈣.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同时适用于国家及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我司严格落实《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及《佛山市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废水排放口的需同时满足该通知要求)要求,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情况如下:一、废气排放口×个:1.编号FQ-XXXXX-1,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编号FQ-XXXXX-2,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所有废气排放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
二、废水排放口×个,其中,车间排口×个,废水外排口×个,雨水排放口×个:1.车间排口(1)编号WS-×××××,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编号WS-×××××,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2.废水外排口编号WS-×××××,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
3.雨水排放口已按《通知》要求,设置采样检查井。
所有废水排污口规范设置、标识清晰,满足采样监测要求,并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详见附件)。
关于废气排放口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
关于废气排放口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和《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发[2008]42号),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结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要求,规范化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的技术要求如下:1、排气筒(烟囱)应设置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
2、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3、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同时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在5m/s以上。
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少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
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
烟道直径小于或等于0.6m,设一个采样孔;烟道直径大于0.6m,在同一断面设二个互相垂直的采样孔。
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在同一断面的一侧,烟道断面面积小于0.2m2,中间设一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0.2-1.0m2,等距设二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1.0-4.0m2,等距设三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4.0-9.0m2,等距设四个采样孔;烟道面积9.0-15m2,等距设五个采样孔;烟道面积大于15.0m2,等距设六至七个采样孔。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模板,适用于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我司严格落实《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号)及《佛山市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废水排放口的需同时满足该通知要求)要求,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情况如下:一、废气排放口×个:1.排放口编号,排气筒高度米,是否高出周围半径范围的建筑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套采用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2.排放口编号,排气筒高度米,是否高出周围半径范围的建筑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套采用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3.……。
所有废气排放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
二、废水排放口×个,其中,车间预处理排放口×个,废水外排口×个,雨水排放口×个:1.车间预处理排放口(1)排放口编号×××××,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套采用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2)排放口编号×××××,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套采用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3)……。
2.废水外排口排放口编号×××××,排放去向×××(一般为纳污水体或污水管网),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套采用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
3.雨水排放口已按《通知》要求,设置采样检查井。
所有废水排污口规范设置、标识清晰,满足采样监测要求,并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详见附件)。
我司已详细绘制厂区生产车间、管网、道路及污染治理设施平面布置图,明确标明雨水和污水管道、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管道以及阀门、管井、提升泵等设备的位置和流向、阀门常开闭状况。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模板,适用于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我司严格落实《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及《佛山市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废水排放口的需同时满足该通知要求)要求,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情况如下:一、废气排放口×个:1.排放口编号FQ-XXXXX-1,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排放口编号FQ-XXXXX-2,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所有废气排放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
二、废水排放口×个,其中,车间预处理排放口×个,废水外排口×个,雨水排放口×个:1.车间预处理排放口(1)排放口编号WS-×××××,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排放口编号WS-×××××,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2.废水外排口排放口编号WS-×××××-1,排放去向×××(一般为纳污水体或污水管网),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 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
关于废气排放口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
关于废气排放口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和《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发[2008]42 号),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结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要求,规范化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的技术要求如下:1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
2、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3、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 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 倍烟道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 为边长。
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同时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 倍。
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在5m/s 以上。
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少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
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
烟道直径小于或等于0.6m,设一个采样孔;烟道直径大于0.6m,在同一断面设二个互相垂直的采样孔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在同一断面的一侧,烟道断面面积小于0.2m2,中间设一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0.2-1.0m2,等距设二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1.0-4.0m2,等距设三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4.0-9.0m2,等距设四个采样孔;烟道面积9.0-15m2,等距设五个采样孔;烟道面积大于15.0m2,等距设六至七个采样孔。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同时适用于国家及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我司严格落实《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及《佛山市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废水排放口的需同时满足该通知要求)要求,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情况如下:一、废气排放口X个:1.编号FQ-XXXXX-1,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 X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编号FQ-XXXXX-2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 X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 。
所有废气排放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二、废水排放口X个,其中,车间排口X个,废水外排口X个,雨水排放口X个:1.车间排口(1)编号WS-XXXXX,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编号WS-XXXXX,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2.废水外排口编号WS-XXXXX,排放去向XXX,主要污染物为……, 配套X套采用XXXX X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雨水排放口已按《通知》要求,设置采样检查井。
所有废水排污口规范设置、标识清晰,满足采样监测要求,并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 详见附件)。
我司已详细绘制厂区生产车间、管网、道路及污染治理设施平面布置图,明确标明雨水和污水管道、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管道以及阀门、管井、提升泵等设备的位置和流向、阀门常开/闭状况。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模板,适用于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我司严格落实《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及《佛山市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废水排放口的需同时满足该通知要求)要求,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情况如下:一、废气排放口×个:1.排放口编号FQ-XXXXX-1,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排放口编号FQ-XXXXX-2,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所有废气排放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
二、废水排放口×个,其中,车间预处理排放口×个,废水外排口×个,雨水排放口×个:1.车间预处理排放口(1)排放口编号WS-×××××,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排放口编号WS-×××××,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2.废水外排口排放口编号WS-×××××-1,排放去向×××(一般为纳污水体或污水管网),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 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排污口和监测口规范化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同时适用于国家及广东省排污许可证)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我司严格落实《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及《佛山市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佛环〔2018〕6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废水排放口的需同时满足该通知要求)要求,按规定设置排放口,情况如下:一、废气排放口×个:1.编号FQ-XXXXX-1,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编号FQ-XXXXX-2,排气筒高度X米,是/否高出周围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产污设备或工序为……,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所有废气排放口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
二、废水排放口×个,其中,车间排口×个,废水外排口×个,雨水排放口×个:1.车间排口(1)编号WS-×××××,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2)编号WS-×××××,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3)……。
2.废水外排口编号WS-×××××,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为……,配套X套采用XXXX工艺的治理设施,运行能力为XXXX。
3.雨水排放口已按《通知》要求,设置采样检查井。
所有废水排污口规范设置、标识清晰,满足采样监测要求,并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详见附件)。
关于废气排放口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
关于废气排放口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规范化的技术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和《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发[2008]42号),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结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要求,规范化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的技术要求如下:1、排气筒(烟囱)应设置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
2、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3、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采样孔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同时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倍。
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在5m/s以上。
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少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
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
烟道直径小于或等于,设一个采样孔;烟道直径大于,在同一断面设二个互相垂直的采样孔。
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在同一断面的一侧,烟道断面面积小于,中间设一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等距设二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等距设三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等距设四个采样孔;烟道面积,等距设五个采样孔;烟道面积大于,等距设六至七个采样孔。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一、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污口的设置已成为环境保护的关键环节。
合理规范的排污口设置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文将介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以供相关单位参考。
二、排污口设置的必要性1. 保护环境:合理设置排污口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 保护人类健康: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合理设置排污口可以减少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3. 符合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污口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否则将受到处罚。
三、排污口设置的技术导则1. 合理布局:排污口的位置应该考虑周边环境,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排污口的位置应该方便管理和监测。
2. 排污口数量:根据污染源的类型和规模确定排污口的数量,不宜设置过多或过少。
3. 排污口的尺寸和形式:排污口的尺寸和形式应该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类型和浓度确定,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
4. 排污口的监测和管理:排污口应该设置相应的监测设备,以便实时监测排放情况。
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排污口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 排污口的处理设施:对于一些特殊的污染源,应该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
6. 排污口的标识和警示:排污口应该设置明确的标识和警示,以便相关人员了解排污口的位置和性质。
四、排污口设置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2. 安全性:排污口的设置应该考虑安全因素,避免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3. 可行性:排污口的设置应该考虑其可行性,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
4. 环境保护:排污口的设置应该考虑环境保护因素,避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五、结语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关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导则进行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最新版】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定噪声污染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三条排污口必须按照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明确排污口的数量、排放去向等要求,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㈠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㈡位置发生变化的;㈢须拆除或闲置的;㈣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排污者对排污口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环境保护设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八条排污者现有排污口达不到本导则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并报环保部门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第十条污水排放口位置应根据实际地形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情况确定,原则应设置一段长度不小于1米长的明渠。
凡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单位,还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增设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一条排污口须满足采样监测要求。
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DB 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sites setting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征求意见稿)201×-××-××发布 201×-××-××实施ICS XX. XXXX XX备案号:XXXXX-XXXX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监测点位设置的原则 (3)5 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3)6 污水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7)8 监测点位档案 (8)9 监测点位管理 (9)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标志牌技术规格与信息要求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编码方法和规则 (15)前言本标准除第3章外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北京市房山区环境监测站、北京市顺义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污水监测点位、监测点位标志牌、监测点位档案设置的技术要求及监测点位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适用于开展污染源手工监测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现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的规范化整治与管理,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规范化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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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1 范围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 排放口规范化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4.1.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1.4 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4.2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
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源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各类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5.2 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
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要求第6条的要求。
5.3 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的填写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的要求,在各排放口规定的位置竖立标志牌。
由区、县环保局组织填写并签发《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完成排放口的立标工作。
每个登记证应附有安装标志牌位置的照片,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5.4 排放口规范化的档案建立为满足以后的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立标之后还应建立各排放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的地理位置,排放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
5.5 排放口规范化的验收排污单位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其验收工作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进行。
6 排放口规范化的方法和技术要求6.1 污水排放口6.1.1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放口。
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放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放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调整,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6.1.2 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采样点。
总排口位置原则上设在厂界处。
对不具备条件的,必须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6.1.3 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
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竖井或修建一段明渠。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
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6.1.4 凡符合本要求第4.1,4.2条的单位,必须在单位总排放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根据地形和排水方式及排水量大小,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A. 计量水槽的选择原则a. 当排水量大于50立方米/小时,且地形条件较宽阔,适合建明渠内镶巴歇尔水槽。
b. 当排水量不大于50立方米/小时,且地形条件较狭窄,适合小型渠内镶三角堰或矩形堰。
c. 泵排水一般瞬时流量大,因此不管日排水量多少,都应加装缓冲堰板,使水流匀速流入计量水槽。
B. 计量水槽测流段应符合下列规定:a. 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 /T3008.1~5—93)的明渠。
b. 选用流速仪法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渡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0.1米(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设计水深应不小于0.3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
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c. 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于10米的明渠。
d. 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较小。
C. 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需加装管道专用电磁流量计,但安装流量计时管道必须凹进地面,在凹进底部安装流量计,以达到满量程计算。
6.1.5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采样位置应尽量设在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采样口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
对漂浮物较多的污水可采用10~20目的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
6.1.6 一般排污单位的排放口也应尽量安装污水流量计,有困难的可安装堰槽式测流装置或其它计量装置。
堰槽式测流装置应满足《明渠堰槽流量计》(JJG711-90)标准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应满足《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标准要求。
6.1.7 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修建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6.1.8 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 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BC6-2001)以及《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191-2005)等标准的要求。
6.1.9 废水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
若排放口隐蔽或在厂界外,则标志牌也可设在监测采样点附近醒目处。
6.2 废气排放口6.2.1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 (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
6.2.2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实施整治。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6.2.3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必须及时修复。
6.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
新扩改项目需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6.2.5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
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6.2.6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
a. 采集或连续测定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位置,应设在管道气流平稳段,并优先考虑垂直管道和烟道负压区域。
b. 采样口位置原则上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对颗粒物采集或连续测定,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对气态污染物采集或连续测定,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道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c. 圆形烟道原则上设相互垂直的两个采样口。
矩形烟道根据断面积划分,一般0.6平方米小块应有一个测点,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
d. 采样口径一般不少于75毫米。
当采取有毒或变温气体且采样点烟道处于正压状态时,应加设防喷装置。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采样口径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
e.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断面下游0.5米处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供参比方法校准使用。
参比采样孔位置应不与连续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
对于矩形烟道,若烟道截面的高度大于4米,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成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大于4米,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成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f. 当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其监测孔位置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孔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6.2.7火电厂、热电厂、供热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和《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等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