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案例
土方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有一块闲置土地,占地面积为100亩。
该地块地处市区边缘,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此地块上开发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开发商决定进行土方工程,即对地块进行平整、挖掘等作业。
在土方工程招标过程中,开发商邀请了若干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最终,甲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甲单位”)以最低价中标。
合同签订后,甲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开展土方工程。
二、纠纷发生在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甲单位发现以下问题:1. 土壤质量不达标,存在较多的建筑垃圾、杂物等,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2. 地下水位较高,导致部分区域出现浸泡现象,影响了施工安全。
3. 部分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密集,存在安全隐患。
甲单位认为,上述问题均是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场地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甲单位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支付违约金;(2)赔偿因场地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3)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开发商则认为,甲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因此,开发商拒绝承担上述责任。
三、法院审理甲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1. 开发商提供的场地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3. 甲单位提出的损失是否与开发商提供的场地问题存在因果关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开发商提供的场地存在一定问题,但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条款,开发商只需提供场地使用权,而土壤质量、地下水位等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2. 甲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3. 甲单位提出的损失与开发商提供的场地问题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虽然场地问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甲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工程合同纠纷的形式多样,从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到质量争议、付款问题等,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性。
例如,案例一涉及的是由于设计图纸不明确导致的施工错误,双方对于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在此案例中,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判定设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则展示了一个因材料价格上涨引发的成本增加问题。
施工单位要求甲方追加费用,而甲方认为合同中已有固定价格条款,不应承担额外费用。
此案经过调解,双方最终同意按照一定比例分摊成本增加部分。
案例三是一个关于工期延误的案例。
由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施工进度受阻,导致项目延期。
施工单位与甲方就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产生争执。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可抗力情形下,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至案例十六,分别涵盖了不同的合同履行情况和争议点。
这些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变更未达成书面协议、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维修问题、甲乙双方对工程验收标准的分歧、预付款退还问题、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争议、以及因政策变化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共性的结论。
明确的合同条款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关键。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减少因理解差异而产生的争议。
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对于及时解决问题至关重要。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有效沟通,对于变更和调整应及时更新合同内容。
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解决。
总结这16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作为工程项目的参与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当增强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机制。
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款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其中首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主体结构完工后支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20%。
然而,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款支付进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由于某建筑公司施工进度较慢,导致工程款支付进度滞后。
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进度符合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工程款结算: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分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某建筑公司存在虚报工程量、提高材料单价等问题,导致结算金额过高。
某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量、材料单价均符合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合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工程款支付进度,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结算,法院认为,双方对工程量、材料单价等存在分歧,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工程款支付和结算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结算等关键条款。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2. 工程款支付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出现支付进度滞后,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纠纷产生。
3. 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
如双方对结算存在分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确保结算结果的公正性。
4. 法律维权: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工程款纠纷,双方应依法维权。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款纠纷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工程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法律法规是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法律体系,它对于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工程法律法规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始终未予支付。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
本案反映了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案例二:某水利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案(一)案情简介某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的。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并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如果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如果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大全
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合作,进行一项住宅楼的建设工作。
由于双方关
系良好,因此在开始工作时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
工程进展顺利,但在完工后,开发商却
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多次催促无果,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后
认为,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
因此,判决开发商必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例二:一家装修公司为一家酒店进行了装修,但由于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分歧,
因此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
装修完成后,酒店对工程质量表示满意,但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
装修公司无奈之下,只能将此事公之于众,希望通过舆论压力迫使酒店
支付工程款。
最终,酒店在压力下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大部分款项未能支付。
装修
公司虽然得到了部分赔偿,但也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成本。
案例三:一家小型建筑队为一家工厂进行了扩建工程,由于双方都是本地人,且关系较好,因此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
工程完成后,工厂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筑队多次
协商无果后,决定起诉工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的
规定,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
因此,判决工厂必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无论关系多么好,无论项目多么紧急,都不能忽视合同的重要性。
只
有签订了明确的合同,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我们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一
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案例一:甲方与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承担施工任务,并于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施工质量大幅度下降,严重影响了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乙方认为甲方未提供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条件是导致施工质量下降的原因,拒绝承担责任。
此案例中的纠纷主要围绕乙方未按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展开。
甲方可以通过提供施工合同、验收记录和技术指标等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并导致工程质量下降。
而乙方则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条件等证据来辩称工程质量下降的原因不是其责任。
法院将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据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判定乙方是否应承担返工和赔偿责任。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负责完成一栋商业楼的施工工作。
施工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在空余地上停放大型机械设备,以方便施工。
然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机械设备停放在了甲方租用的相邻地块上,导致甲方被相邻地块的立案登记失效,无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认为因为停放机械设备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例中的纠纷主要围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甲方租用地上停放机械设备导致甲方受损的问题。
甲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租赁合同、立案登记和损失证据来证明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失。
而乙方则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合理使用权和合同约定来辩称其行为的合理性。
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判定乙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依法判决赔偿责任。
这些案例仅是典型案例之一,实际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还有很多,具体纠纷案例的处理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需依据具体合同约定、法律和相关规定来进行评判和处理。
工程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某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作为业主,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某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共同实施。
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双方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责任划分:排水公司认为,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由于设计院设计不当造成的,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应由业主承担。
2. 工程进度滞后及违约责任:排水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导致的,非自身原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款支付:排水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不应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则认为,已完成部分工程,且符合合同约定,应支付工程款。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责任划分: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由于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导致设计不合理,因此设计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建筑公司虽在施工过程中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但未能得到设计院的及时采纳,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但建筑公司已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工程进度滞后及违约责任: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建筑公司已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款支付:建筑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且符合合同约定,排水公司应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对本案涉及的工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推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建筑工程行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本文将推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但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在整改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乙方拒绝继续施工。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因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但甲方也存在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部分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解除、施工质量及损失赔偿等问题。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1. 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解除的条件较为严格,当事人需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及法律法规,避免因误解或忽视条款而导致合同解除。
2. 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损失赔偿: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案例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丙公司与被告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设计一栋办公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了设计方案,但甲方认为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要求乙方进行修改。
在修改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的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一起工程合同纠纷。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双方于2013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亿元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施工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归属;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1)甲方证人陈述:甲方委托乙方承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严重影响住宅小区的使用。
(2)乙方证人陈述: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3)双方提供相关证据:甲方提供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乙方提供了施工日志、图纸提供时间记录等证据。
2. 庭审辩论(1)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判决(1)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乙方提供的施工日志、图纸提供时间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乙方已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乙方施工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并非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2)关于工期延误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因此,甲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有明确规定,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质量争议等原因,工地法律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享一个典型的工地法律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三、纠纷焦点1. 工程款支付问题:建筑公司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2. 工期延误问题:建筑公司认为,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导致施工进度延误。
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建筑公司自身施工组织不当,导致工期延误。
3. 施工质量问题:双方对施工质量存在争议,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返工。
四、案例分析1. 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然而,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调查。
如若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2. 工期延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期延误的原因存在争议。
如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若建筑公司自身施工组织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施工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
近5年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近5年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我给你讲几个近5年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哈。
一、装修工程的“偷梁换柱”案例。
有个小老板,我们就叫他老张吧。
老张接了个家庭装修的活儿,和业主签了合同,合同里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要用某品牌的环保油漆,还有特定规格的木材啥的。
结果呢,老张为了多赚点钱,动了歪脑筋。
他悄悄把合同里说好的品牌油漆换成了一个没什么名气的小牌子,木材的规格也缩水了。
业主可不是好糊弄的,人家经常来工地看,一下就发现问题了。
这业主也不客气,直接就说老张违约,要求他按照合同重新做,还得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
老张呢,还想狡辩,说什么小牌子油漆质量也不差啥的。
可是合同就是合同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最后闹上法庭了,法院肯定是判老张输,得按照合同赔偿业主的损失,还得把不合格的装修部分重新按照合同要求来做。
你说老张这不是得不偿失嘛,就为了那点小钱,把名声也搞臭了。
二、建筑工程的工期拖延“拉锯战”再说说一个大建筑工程的事儿。
有个建筑公司接了个写字楼的建设项目,和甲方签的合同里定好了竣工日期。
可是这个建筑公司呢,施工过程中管理得乱七八糟的。
一会儿是材料供应不及时,一会儿是工人不够。
甲方这边呢,因为要等着写字楼投入使用,可着急了,就天天催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一开始还敷衍,说什么很快就好了,会赶工期的。
结果到了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这楼还没个影呢。
甲方就火了,按照合同扣了建筑公司一大笔违约金。
建筑公司这下不干了,还倒打一耙,说是什么天气不好影响施工,还有甲方临时改设计方案啥的。
但甲方拿出了各种证据,证明这些都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就是建筑公司自己内部管理混乱。
这双方就开始打官司,在法庭上互相指责。
最后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建筑公司负主要责任,因为就算有一些外部因素,但建筑公司没有合理应对,所以得承担大部分的违约金赔偿。
这建筑公司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要是一开始就好好管理施工,也不至于这样。
三、市政工程的质量“大乌龙”还有个市政工程的例子呢。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例题(3篇)
第1篇工程法律纠纷案例例题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亿元,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于2012年5月竣工。
然而,在工程竣工后,开发商对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建筑公司施工的住宅小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进行整改。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进行整改。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住宅小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对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案例分析(一)住宅小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在本案中,开发商认为住宅小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防水层破损、窗户密封不严等。
首先,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住宅小区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对住宅小区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其次,法院应审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如果检测报告认定住宅小区存在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认定住宅小区存在质量问题。
(二)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对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住宅小区存在质量问题,则建筑公司应当对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 工程修复费用:包括拆除、重新施工、材料费用等;2. 工程鉴定费用:包括检测费用、专家费用等;3. 工程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包括租金损失、误工损失等;4. 法院判决的其他赔偿费用。
工程施工纠纷调解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XX市XX区人民法院近期成功调解了一起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某建筑公司,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和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分阶段支付。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和质量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施工进度缓慢,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调解过程:为尽快解决纠纷,XX市XX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小组,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特邀调解员组成。
调解小组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随后,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调解:1. 组织实地勘察: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2. 召开庭前会议: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明确调解方向。
3. 释法说理:调解小组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促使双方理性对待纠纷。
4.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小组通过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5.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小组根据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包括工程款支付、质量整改、工期延长等内容。
经过数十轮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 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000万元。
2. 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质量整改。
3. 双方同意延长工期6个月。
调解成效:该案的调解成功,实现了以下成效:1. 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了工程停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2.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3. 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推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施工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2. 开发商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3. 双方违约责任及赔偿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住宅小区的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了验收。
开发商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显示工程质量合格。
但开发商认为部分细节存在问题,故拒绝支付工程款。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二)建筑工程外观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三)建筑工程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四)建筑工程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本案中,施工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经专家验收合格,符合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3.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开发商无权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启示1. 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 重视工程质量。
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案例一:天桥工程质量纠纷市计划在市中心修建一座天桥,以方便行人过马路。
该项目由一家建筑公司承包,工期为4个月。
然而,在工程竣工后不久,天桥上出现了问题:瓷砖开裂,扶手松动,甚至有部分金属结构发生变形。
市政府与建筑公司发生了质量纠纷。
市政府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天桥存在安全隐患。
而建筑公司则辩称,天桥存在设计缺陷,设计方对于桥面承重能力的估算不准确,才导致了质量问题。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1.建筑公司将承担天桥质量问题的整改费用,确保天桥安全使用。
2.设计方将对天桥进行重新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设计修改费用。
3.市政府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确保天桥整改合格。
通过这次纠纷,建筑公司意识到在施工前应更加谨慎地评估设计方案,以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市政府在选择建筑公司时也将更加注重其施工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
案例二:住宅楼施工质量纠纷市新建了一座高层住宅楼。
然而,不久后,住户们发现住宅存在多个施工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水管漏水、电线电路故障等。
住户们认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居住环境和安全。
住户们起诉了建筑公司以及设计单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则声称,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和材料问题导致的。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为建筑公司和设计单位存在共同责任。
最终,双方和解达成以下协议:1.建筑公司将承担维修住宅的费用,并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住户的安全和居住环境。
2.设计单位将承担重新设计住宅所需的费用,确保住宅结构和材料符合标准。
3.法院将派出专业人员对住宅进行监督,确保整改和设计修改合格。
通过这次纠纷,建筑公司和设计单位都意识到在施工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以确保施工质量。
住户们也意识到在购房前要仔细审查住宅的质量和相关合同条款。
案例三:供暖工程质量纠纷市在冬季提供了免费集中供暖服务。
然而,不少居民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供暖效果不佳,有的房间无法达到舒适的温度,造成了居民的不满。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在12个月内完成。
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延误。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双方就工程延期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产生纠纷,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案例二:工程质量问题在一项住宅建设项目中,甲方发现乙方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渗漏等。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乙方则认为部分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建材不合格所致。
双方就质量问题的责任和修复费用分担产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三:工程款支付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条款。
然而,甲方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
乙方因此暂停施工,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就款项支付和工程暂停造成的损失产生纠纷,最终通过协商解决。
案例四:工程变更纠纷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增加了工程量。
乙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以反映变更带来的额外成本。
甲方不同意增加费用,认为乙方应该在原合同价格内完成变更工程。
双方就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产生纠纷,通过调解解决。
案例五:工程保修期内纠纷工程完成后,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缺陷,要求乙方进行维修。
乙方认为缺陷是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保修责任范围。
双方就保修责任和维修义务产生争议,通过合同仲裁条款解决。
在处理施工合同纠纷时,通常需要参考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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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大典型案例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点评法官简介:綦晓声,男,1963年11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庭长,亦曾担任基层法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审判实践经验。
【基本案情】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
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
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
但,由于施工资料数量较多,种类繁杂,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往往仅用“有关资料”、“全部资料”等概述,庭审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体明细,导致裁判主文难以全面表述,而且此类标的物均为特定物,不宜执行,故二审作裁驳处理。
这就提醒广大建设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参建留痕留档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台账,以防发生诉讼时诉求不明或举证不能。
建设单位也可在缔约时,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资料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遇到此类纠纷时,可通过提起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2、擅自修缮的工程将失去质量问题鉴定条件点评法官简介:赵建,男,1974年出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基本案情】A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其防水工程发包给B防水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B防水公司起诉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故将其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就实际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
A公司抗辩称,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进度款并将其赶出施工现场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部分修缮处理。
庭审中,A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 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
庭审中双方对A公司修缮的具体部位、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争议,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A公司主张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虽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但其自认已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行了修缮,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时的原貌,失去鉴定的基础,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据此,法院认定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定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B公司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
按照B防水公司实际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
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亦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点评法官简介:侯娜,女,1978年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基本案情】2015年3月10日,王某与青岛某酒店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对青岛某酒店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100万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则应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1000元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承担逾期完工损失。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付25%,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无质量问题后返还。
并约定,若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过10日,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进行施工,并提交录音证据证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经营使用。
青岛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万元。
现王某起诉请求青岛某酒店支付扣除质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
青岛某酒店抗辩称王某逾期完工,实际交付时间是6月30日,不应支付工程余款并应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2万元。
王某主张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已进行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主张的交付时间是其经营使用后又要求王某进行维修的时间,且已修理完毕,青岛某酒店在诉讼前也再未提出质量异议。
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按约完成施工,青岛某酒店应承担支付工程欠款的义务。
青岛某酒店虽抗辩称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岛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进行经营使用,录音证据也显示双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完工交付,故青岛某酒店主张王某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因此,青岛某酒店应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
关于违约金,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为,应按照工程款总额的5%给予赔偿,遂判令青岛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元。
青岛某酒店不服,上诉至本院。
二审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作为个人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其与青岛某酒店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王某主张的工程款应否支持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鉴于涉案工程已经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青岛某酒店亦未提出质量异议,青岛某酒店应按约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认为,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王某主张青岛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但鉴于青岛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岛某酒店应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其未按期支付,故应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向王某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给予更多的干预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成立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直至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由此可知,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允许无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本案虽系装饰装修工程,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因此,施工装饰装修工程亦应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但在司法实践中,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的情况大量存在,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施工人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据合同实现其他相关权益。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适用。
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故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但公平起见,虽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从应付款之日对王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