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禁止船舶掉头水域(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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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二、渡运水域的划定并不改变《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航行和避让原则。 三、顺航道行驶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须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应主动采取减速、停车等有 效措施,协助避让,避免与客、汽渡船造成紧迫局面。 四、各交管中心对客、汽渡船和驶经渡运水域的顺航路行驶船舶进行监控,对违反规定航行 的船舶和船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由于航道变化、渡口搬迁或撤销等原因,渡运水域需要调整或撤销时,渡运单位应提前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渡运水域调整或撤销的航行通告。
正在建设中
南北渡口 上界:长江#55 黑浮与南岸巫山三角测点联线;
15 双山客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双山架空过江电缆。
设在北岸渡口江堤边,总高 30 米,牌面 10 米×15 米,显示 “渡运区域,谨慎驾驶!” 红
色大字。
上界:张家港锚地(No:11)下界浮与南岸七圩三角测
南岸浦项码 点联线;
设在如皋渡口上游侧,牌面
划子口客 头与北岸渡 码头联线;
4

口中心点联 下界:北岸划子口三角测点下 1000 米与南岸南炼#12
线
码头联线。
上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2300 米与南岸高资水 南北渡口
塔联线; 5 高资汽渡
下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400 米与南岸船山矿大 中心点联线
楼联线。
6 镇扬汽渡
南北渡口
上界:润扬大桥北汊桥下 1200 米与南岸长江#113 红 浮联线;
中心点联线 下界:瓜洲水塔与南岸龙门口塔形沿岸标联线。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南北渡口 上界:北岸江心洲水塔与南岸仲家村测点联线; 7 孩溪汽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长江#100 红浮与#100 黑浮联线。
暂未设置
8 大港汽渡

长江江苏段过江大桥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

长江江苏段过江大桥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

长江江苏段过江大桥桥区水域通航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李军【摘要】针对长江江苏段过江大桥密度大、途经船舶造成船桥碰撞概率高的现状,文章分析了长江江苏段过江大桥桥区水域通航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以确保长江江苏段各过江大桥桥区水域的船舶通航安全。

%In view of such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Yangtze River bridges in Jiangsu as high density and high percentage of collision between ships and bridges,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avigation safety problems as well as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so as to ensure the navigation safety in this area.【期刊名称】《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4页(P19-22)【关键词】长江江苏段;过江大桥;对策研究【作者】李军【作者单位】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通 226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75.50 引言随着铁路、公路等陆地交通运输的迅猛发展,大型长江大桥在长江江苏段呈现集中建设的势态,飞架长江南北的大桥将越来越多。

据统计,在长江江苏段已建成、在建或有初步建设规划的过江大桥有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南京长江三桥、南京长江大桥、南京长江二桥、南京长江四桥、润扬长江大桥、五峰山长江大桥(规划)、泰州长江大桥、江阴大桥、沪通铁路长江大桥(在建)、苏通大桥、崇海大桥(规划)、崇启大桥等13座。

长江是我国的黄金水道,这些大桥的建成,将极大地改善陆路交通条件,但同时也与水运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

对桥梁而言,船舶在桥下航行时,存在着碰撞桥墩或桥跨结构的危险,对桥梁构成威胁。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2017年2月28日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内河水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统称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备案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工商、质监、体育、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整理版]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整理版]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一、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保持高度警惕和正规了望,始终做到谨慎驾驶;(二)海轮进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保持两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工作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四)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五)在驶经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渡运水域、长江#27浮至长江#32浮、福姜沙南水道和福姜沙北水道、长江#79浮至长江#86浮、长江#96浮至长江#110浮、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航行时,须派专人了头,备锚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当全程备锚航行。

了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

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六)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海轮进江,应当使用轻质燃油航行,对于新型柴油机主机设计性能能够满足船舶随时机动需要的除外。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2010-06-23
1、正常航行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2、根据最高航速限制规定,将长江江苏段分为三类水域,各类水域最高航速限制为:
①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逆流不得超过8节,顺流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不得超过三类水域的最高航速限制。

②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不得超过9节,顺流不得超过12节。

③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不得超过13节;逆流不得超过12节。

3、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限制。

4、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5、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6、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2017年海进江知识更新问答题

2017年海进江知识更新问答题

海进江知识更新简答题(2017年)一、焦山航道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长江103号浮至长江103-1浮航道弯曲,船舶顺流通行时注意挂高船位;(2)长江105-1浮至104浮航道弯曲狭窄,为单向航行控制水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顺流船舶应注意挂靠船位,防止落弯;(3)谏壁河口至六圩河口南侧有沿京杭运河小型船舶上行专用航道行驶的船舶,下行船舶与其在局部形成互会右舷的局面,应特别注意谨慎会让,尤其是谨慎使用会船号灯与会船声号;(4)六圩河口船舶进出频繁,吊拖船队影响更大,注意及早联系并统一等让意图,谨慎通过;(5)长江108红浮至长江111红浮南侧有定易洲锚地,经过时注意作业船动态,及早联系并统一会让意图,谨慎通过;(6)六圩河口至长江111黑浮北岸侧为扬州港区,注意作业船动态,谨慎通过。

提示:弯曲挂高/专用航路/河口/锚地/港区二、丹徒水道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马鞍矶附近水域,五峰山长江大桥在建施工,航道狭窄,渔船经常占据航路作业,需主动避让,谨慎通过;(2)长江99号黑浮下方的大港至荷花池汽渡,长江100黑浮的孩溪至江心洲汽渡横越航道频繁,过往船舶应谨慎会让;(3)马鞍矶至和畅洲下口,大港港区船舶靠离泊作业频繁,经过时注意联系避让;(4)和畅洲下口水域有夹堰水,伴有横流,上行经过时应提前挂高船位。

(5)长江100号浮对标至长江101浮对标航道狭窄,为单向航行控制水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6)谏壁河口船舶进出频繁,吊拖船队影响更大,注意及早联系并统一等让意图,谨慎通过。

提示:大桥/渡船/港区/横流/控制/河口三、长江28号浮至32号浮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长江28至31号红浮南侧,南通港2号甲锚地注意进出锚地的作业船,经过时主动联系避让;(2)长江28黑浮至通吕河口的北岸侧码头密集,靠离泊作业频繁,夜间灯光耀眼,注意谨慎通过;(3)长江30左右通航浮附近水域有通吕河口,天生港专用航道下口与上行推荐航路交汇,船舶动态及会遇局面复杂,过往船舶应谨慎通过;(4)长江31浮附近,通沙汽渡横越航道频繁,过往船舶应谨慎会让;(5)长江28红浮至长江30红浮之间航道外侧水域,常有抛锚候潮的船舶涨潮时起锚并由南向北横越规定航路,船舶经过时应注意联系避让;(6)本段航道弯曲度较大,顺流航行时注意挂高船位,防止落湾。

长江江苏段禁止掉头区

长江江苏段禁止掉头区
江苏海事局12月8日发布
13
福南水道航行受控航段
14
福南下口水域
15
通吕河口水域
16
常通渡运水域
17
苏通长江大桥水域
18
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水域
二类禁止掉头区
1
板桥渡运水域
2
润扬大桥水域
3
六圩河口水域
4
太平州上口警戒区
5
嘶马弯道水域
6
圩塘汽
福北下口水域
9
太海汽渡渡运水域
2010年1月1日起,长江江苏段板桥渡运水域等27处水域将限制船舶掉头行为。此次划分的禁止掉头水域分为一类“禁掉区”和二类“禁掉区”。一类“禁掉区”禁止所有运输船舶在此水域内掉头,二类“禁掉区”禁止船长大于110米的运输船舶或船队在此水域内掉头。
长江江苏段禁止掉头区
一类禁止掉头区
序号
禁止掉头区地段
备注
1
大胜关长江大桥水域
2
南京第三长江大桥水域
3
宁浦客渡渡运水域
4
南京长江大桥水域
5
南京第二长江大桥南汊桥水域
6
天河口水域(5 ~10月)
7
龙门口水域
8
定易洲航行警戒区
9
尹公洲单向航行受控航段
10
丹徒航行警戒区
11
泰州长江大桥水域
12
江阴长江大桥水域

长江江苏段航法

长江江苏段航法

长江江苏段航法进江海轮越来越多,船舶尺度越来越大,长江下游港口密集,小型船舶众多,渔船和挖沙船时常占据可行水域,加上不良的天气影响,对进江海轮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这里讨论长江江苏段进江海轮操作的要点及注意事项,通过对进江海轮操纵性的分析结合长江下游航道条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原则,期望对进江海轮的船长、驾驶员起到参考作用。

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长江水运业快速发展,其中长江江苏段是鲜明的反映了黄金水道的繁忙,由于南京大桥的高度及自然条件的限制,长江航运的主力在长江江苏段,进江海轮是江苏段运输的主力,这里以江苏段为代表,谈谈江苏段进江海轮的航行安全。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江苏段的水运事业也非常兴旺,两岸码头设施密布,小型内河船众多。

稍有不慎,将给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给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进江海轮尤其是大型海轮由于其吃水和尺度都较大,在长江航行、作业比较困难,所以保证进江海轮的航行安全是十分必要和值得高度重视的。

航行安全是分为几个环节的,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船舶的安全就有保证:1弯曲航道的航行注意事项船舶在弯曲航道中,要控制好自己的船位,适当挂高,并准确判断前方是否可以追越或会让。

以尹公洲航段为例,下水重载船舶在洪水期,一般在新民洲以上,甚至在六圩河口就要控制好船速,一般在此处前方会有大量的黄沙船或一条龙船队。

在洪水作用下,他们往往因疏忽大意或操纵性能受限,船位几乎垮向尹公洲北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使船位回到自己的位置上。

如控制不好自己的航速,到时会因为前方无路可走而自己的航速过快,又不得不追越而导致危险的局面,甚至酿成事故。

2顺直航道航行注意事项在顺直航道中,由于航向条件较好而易造成驾引人员的麻痹大意,以长江1-11号浮为例,在近30多公里的航段中,只有大约20度的转向。

在航行中,会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造成船舶长时间占用分隔带而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或由于过分贴近他船而造成船吸,影响航行安全。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重庆界石盘至江苏浏河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禁限航规定第四条??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武汉以下水域,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二)武汉至宜昌水域,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时不超过2吨,下行时不超过3.5吨。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一)客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江阴以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江阴以下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

1.长江干线三峡大坝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2.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第六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海事局辖区桥梁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通航安全的依法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桥梁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桥梁水域的具体范围由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

桥梁水域由两个或两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由江苏海事局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第五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下列有关桥梁安全的信息,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前由桥梁管理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核验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一)桥址;(二)通航桥孔、非通航桥孔;(三)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四)设计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五)设计防撞能力;(六)通过桥梁的设计代表船型;(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通航桥孔满足通航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非通航桥孔的禁航标志,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进行通航桥孔桥梁结构维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

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梁水域满足通航条件。

第九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下列防碰撞措施:(一)在通航桥孔航道上方显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必要时,设置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防碰撞报警装置;(二)配备必要的桥梁水域监控设备,对通过桥梁水域的船舶实施有效监控;(三)配备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并设置防碰撞设施的明显标志;(四)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五)建立和健全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江苏段船舶追越、限速和掉头管理规定

江苏段船舶追越、限速和掉头管理规定
通航复杂水域
天河口,龙门口,福南下口,福北下口,福南控区,营船港航道(桥5和苏通大桥之间)
禁掉区分为:一类禁掉区(所有船)
二类禁掉区(船长≥110米的船舶)
上海港:长江1#浮到园园沙灯船进出口航速≦12节。各警戒区严禁追越。
2014年6月




逆流≦9节;
顺流≦12节
通航密集区
120#--苏桥1#②福南水道
3嘶马树弯道④尹公州
4108#---111#⑥136#---138#
交汇区和汊河口水域
14#和14#附近1000米范围
238#和38-1#附近1000米范围
345#附近1000米范围
4三江营河口附近范围
576#和95#附近1000米范围
6西方角附近1000米范围


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水域
≦15节最低航速要求:泰州大桥以上最低≦4节,
泰州大桥以下最低≦6节。
最低航速要求:泰州大桥以上最低≦4节,泰州大桥以下最低≦6节。




桥区水域
各大桥上下水域
渡运水域
各渡口上下水域
易发事故水域
尹公州受控区区域,六圩河口,嘶马树弯道,通吕河口
6.福南水道及其上下口(44#—59#之间)




1.龙门口水域(112#—114#之间)
2.六圩河口(111#—108#之间)
3.嘶马树航段(90#—92-1#之间)
4.福北水道上下口
5.天生港下口水域(29#—31#之间)
6.其它通航环境受限和复杂水域


一类
逆流≦8节;
顺流≦11节

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航道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实际情况,对船舶航速规定如下: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2010年10月13日发布)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实际通航情况,对船舶船舶航速规定如下: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确瞭望,注意观察,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14.816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20.372公里);进入该水域后,应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叉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16.668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三类水域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27.78公里),其他月份顺流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24.076公里)。

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一类、二类、三类具体情况见附件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大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版更新到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版更新到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版更新到日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总则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 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 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 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 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于2014年4⽉1⽇⽣效,新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三个取消:取消了特定航路、取消了船舶航⾏警戒区和取消了超⼤型船舶概念。

三个增加:增加了允许占⽤分隔带追越、增加了允许靠离码头船舶选择航路航⾏和增设了京杭运河⼩型船舶(队)上⾏专⽤航路。

三个改变:改变了⼤型船舶和⼩型船舶尺度划分标准、改变了航速限制设置标准和改变了部分航段航路设置标准。

三个取消⼀、取消了特定航路。

特定航路是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法时采取的五种“定线”⽅法之⼀。

在2003年制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时,因为当时长江⽔域存在⼤量的⽔泥船、挂桨机船和拖带船队等⼩型个体船舶,此类船舶动⼒⼩、航速慢、操纵性能差。

当时为照顾此类船舶航⾏,在部分急流航段专门设置了3段特定航路。

⼩型船舶到达特定航路时,可以横驶过江到达对岸反道⼀侧的缓流⽔域航⾏,以保证此类船舶具有⼀定的航⾏速度。

在2005年3⽉1⽇关闭⼤胜关⽔道时取消了其中的1段特定航路(太平圩-⼦母洲)。

在2009年4⽉1⽇撤销了西新圩航⾏警戒区后,西新圩与太平洲上⼝之间的特定航路也随之取消了,所以⽬前只保留了丹徒航⾏警戒区⾄定易洲航⾏警戒区之间⼀段约18KM的特定航路。

此次修订时,考虑到近年来船舶⼤型化趋势加剧,船舶推进动⼒有了⼤幅提升,⽆需再为⼩型船舶专门在缓流⽔域设置特定航路,所以此次修订时就取消了⽬前仅存的⼀段特定航路,进⼀步统⼀了船舶航路设置。

特定航路如下图所⽰:⼆、取消了航⾏警戒区。

航⾏警戒区是为航⾏操纵能⼒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船舶由推荐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推荐航路所划定的规定⽔域,航⾏警戒区是与特定航路并存的。

根据前⾯所述,取消了丹徒航⾏警戒区⾄定易洲航⾏警戒区之间的特定航路后,航⾏警戒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此次修订时⼀并取消了太平洲上⼝、丹徒和定易洲3处航⾏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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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镇江海事局
11.
六圩河口
禁掉区
上界:南岸长江109#红浮与扬州港4码头下400m处联线。下界:南岸长江108#红浮与北岸长江108#黑浮联线向上游平移1000m。
二类
镇江海事局
12.
尹公洲单向航行受控航段
禁掉区
见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类
镇江海事局
13.
嘶马弯道
禁掉区
上界:北岸长江91#-1黑浮与南岸长江92#红浮下700m处联线。下界:北岸长江91#黑浮与南岸长江91红浮联线。
一类
23
常通渡运
禁掉区
上界:永钢1#红浮与港德码头下端点联线。下界:兴华港区码头上端点与营船港3#红浮联线。
一类
常熟海事局
24
苏通长江大桥禁掉区
桥区水域
一类
常熟海事局
25
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禁掉区
上界:桥5#红浮、桥5#左右通航浮、营船港1#黑浮。下界:苏通大桥。
一类
常熟海事局
26
太海汽渡渡运水域禁掉区
二类
泰州海事局
14.
泰州大桥
禁掉区
上界:南岸泰施下水3#红浮与北岸泰施上水3#黑浮联线。下界:南岸泰施下水2#红浮与北岸泰施上水2#黑浮联线。
一类
泰州海事局
15.
圩塘汽渡
禁掉区
南、北汽渡口联线,向上、下游并移各500m范围(长江72#红浮与常州港圩塘港区杂货码头之间水域)
二类
常州海事局
16
黄田港、韭菜港汽渡禁掉区
上界:长江62#红浮与长江62#黑浮联线。下界:长江61#红浮与长江61#黑浮联线。
二类
江阴海事局
17
江阴大桥
禁掉区
桥区水域
一类
江阴海事局
18
福南水道航行受控航段
禁掉区
见《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类
张家港海事局
19
福南下口
禁掉区
上界:长江45#红浮、长江45#左右通航浮、F#1黑浮联线。下界:长江44#红浮与长江44黑浮联线。
一类
张家港海事局
20
福北下口
禁掉区
上界:大新1#黑浮、长江38#-1左右通航、FB#1黑浮联线。下界:长江38#左右通航浮与长江38#黑浮联线。
二类
张家港海事局
21
通吕河口
禁掉区
上界:长江31#红浮与长江31#黑浮联线。下界:长江30#红浮与长江30#黑浮联线。
一类
南通海事局
22
沪通长江大桥
桥区水域
一类(5 ~10月)
南京海事局
8.
南京四桥
上界:四桥4#对标联线;
下界:四桥1#对标联线。
一类
南京海事局
9.
润扬大桥
禁掉区
润扬大桥南汊桥桥区水域
二类
镇江海事局
10.
龙门口禁掉区
上界:南岸镇江港龙门口作业区码头最下端与北岸长江113#黑浮下800m处联线。下界:南岸长江112#红浮与北岸长江112#黑浮联线。
上界:南岸大兴码头上端与北岸宁港21号码头上端联线。下界:南岸下关电厂码头下端与北岸宁港22码头下端联线。
一类
南京海事局
5.
南京大桥
禁掉区
桥区水域
一类
南京海事局
6.
南京二桥
南汊桥禁掉区
桥区水域
一类
南京海事局
7.
天河口禁掉区
上界:南岸惠宁公司码头最下端与北岸长江137#左右通航浮、天河口1#黑浮联线。下界:南岸惠宁公司码头最下端与北岸化工园水厂取水口专用浮联线。
长江江苏段禁止船舶掉头水域
序号
禁掉区名称
范围
禁掉区
类别
海事
辖区
1.
板桥渡运水域禁掉区
上界:南岸凤翔码头与北岸七坝下测点的联线。下界:南岸大胜关长江大桥8#红灯船与北岸桥8#白浮的联线。
二类
南京海事局2.大ຫໍສະໝຸດ 关大桥禁掉区桥区水域
一类
南京海事局
3.
南京三桥
禁掉区
桥区水域
一类
南京海事局
4.
宁浦客渡渡运水域禁掉区
上界:南、北渡口联线向上游平移1000m。下界:南、北渡口联线向下游平移1000m。
二类
常熟海事局
备注:
禁止船舶掉头水域(以下简称“禁掉区”)分一类“禁掉区”和二类“禁掉区”。一类“禁掉区”禁止所有运输船舶在此水域内掉头;二类“禁掉区”禁止船长大于110米的运输船舶或船队在此水域内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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