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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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海进江《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34

海进江《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34
B
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海船船舶
C
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运输船舶
D
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所有船舶
答案
D
试卷代号


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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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
6
0.5
1
试题ID
1
题干
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下列哪些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以不按规定航路行驶?
①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②从事捕鱼的船舶③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④港口作业船舶⑤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⑥正在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
A
试卷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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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长江江苏段的推荐航路仅供小型船舶使用。
A
正确
B
错误
C
D
答案
B
试卷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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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长江江苏段推荐航路的宽度为200米,水深为5.0米。
A
正确
B
错误
C
D
答案
B
试卷代号


A
超过5米水深
B
安全航行
C
安全会船
D
设置推荐 航路
答案
D
试卷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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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进行效用试验及其他相关活动Q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第五条责任主体委托试航服务机构提供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应对试航服务机构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协议Q试航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

试航服务机构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再次委托他人Q第六条试航服务机构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试航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能力Q责任主体委托的试航服务机构应是注册法人,持有相应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七条责任主体或试航服务机构应按相应配员规则要求,为试航船舶配备适任船员。

试航船舶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责任主体应当签署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责任人员配合试航船舶船长协调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事宜Q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权力与责任Q第八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提前通知值班船员,并经试航船长同意。

测试人员应当保证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有关航行安全与防污染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服从试航船员指令并协助其操作。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黧蒜黛
鬻il黼瀑用的五种矮罐ili麟
《规定》在第三章“航道、航
其设置目的是连接推荐航路与 特定航路,其作用是供航行能力
受限的部分船舶(队)穿越通航
路”中给出五种定线方法,分别 是:通航分道、分隔带(线)、推荐 航路、特定航路、航行警戒区。
分道使用。需要提醒的是:船舶 沿航行警戒区行驶是穿越行为,
负有法定的避让义务。
是《规定》在立法上的一个突破,
km,供上行小型船舶使用;
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同时也是船舶定线制发展史上
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实践证明,
(3)太平圩(J5—2塔形界限岸
标)一子母洲尾之间,全长约50
km。供上行200t以下小型船舶
耋囊黧鬻黪、鞠项立法壤麟鬻§i凌
《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
2㈣8 o
万 方数据
生国壅运l法制纵横
CHTNA WATE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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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性责任,笫3l条是共性责
任。分述如下: 1.小型船舶违法进入深水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种
制(如福南水道、尹公洲航段以 及部分专用航路);(7)对“安全
类有:财产罚、资格罚或强制纠 正违法行为、强制驶离违法水 域、强制驶向指定地点等等。第
18
处)。这样既便利r船舶航行,又 完全解决了锚泊难和乱停泊的 问题。三是责任原则实现了历史 性突破。《规定》确定了“过错责
上下行船走的是两条“平行 线”,不存在航路交叉问题; 在采取避让行动时,只要双方
各自向右规避就行了。
陈≤纛
而引发事故的,过错方应承担主
任原则”,即强调凡违反《规定》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
种方法,六类责任,七个名词,八 条措施,九个附件”。现分述如

WW2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WW2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刘国荣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08()2
【摘要】1长江船舶定线制的实施长期以来,行驶在长江的船都遵循“上行走缓流,下行走急流”的规矩,即船往上游开时沿着长江的缓流行驶.往下游开时沿着长江的急流行驶。

【总页数】2页(P32-33)
【关键词】船舶定线制;长江;江苏段;上海;行驶;缓流;急流
【作者】刘国荣
【作者单位】中海国际上海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6.1;TV87
【相关文献】
1.施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对安徽段的影响和对策浅析 [J], 程小胜;吴乃平
2.《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J],
3.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J],
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水域延伸的理论与实践 [J], 邓玉明
5.再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J], 厉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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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江苏海事局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江苏海事局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 规定(2013)》
江苏海事局 2014年3月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主 要 内 容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三、主要修订内容 四、有关建议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一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港口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过去十年,长江 江苏段港口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到港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均 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长。从2002年至2012年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 口的船舶数量由43.4万艘次上升到近200万艘次;水路货运量由2002 年的1.96亿吨增加到2012年的10.62亿吨,到港船舶数和货物运量均 增长了约5倍。长江江苏辖区的万吨级泊位由2002年124个增加到 2012年的340个,有6个港口进入了亿吨大港行列。长江江苏段成为了 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长三角地区也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繁 荣的地区之一。 然而,随着长江通航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的不断增加,长江 现有的通航能力已难以满足航运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 为主航道深水航道拥堵、船舶通航效率低、锚地等港口配套设施建设 不足,等。为此,有必要对原规定做适当修改,通过进一步优化长江 水域资源利用,优化船舶航路设置,合理分配船舶流量,规范船舶航 行秩序等,让航路设置更为合理,船舶航行更为便捷,以提高航道的 通航效率,满足沿江港口经济发展的需要。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三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变化的需要。 定线制实施十年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趋势十分明显,尤其是从事内 河运输的小型船舶,已经由原来以50米以下船长为主,发展到目前以60-90米 船长为主。以50米船长来界定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以不尽合理。根据我局 2012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口船舶统计数据表明,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仅占船 舶总数的36%,因此,有必要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中 的小型船舶定义做调整,提高小型船舶船长标准,将原来规定的一部分大型 船舶分流到推荐航路上去。以缓解当前深水航道拥堵状况,提高深水航道通 过效率,增进船舶航行安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学习考查题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学习考查题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学习考查题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一)单项选择题(选择一个最准确的答案)每题2分共80分。

1.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其原则是() [单选题] *A.大船小船分流B. 避免航路交叉C. 各自靠右航行D. 以上都对(正确答案)2.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包括() [单选题] *A.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B. 专用航道和专用航路C. 警戒区D.以上都包括在内(正确答案)3.深水航道设置分隔带,其宽度为() [单选题] *A.50(正确答案)B. 100C. AB都对D. AB都不对4.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节[单选题] *A.11B. 13C. 15(正确答案)D. 185.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节 [单选题] *A.3B. 4(正确答案)C. 6D. 86.在通航分道内,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节 [单选题] *A.4B. 6(正确答案)C. 8D. 107.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从被追越船( )追越[单选题] *A.右舷B. 左舷(正确答案)C. AB都对D. AB都不对8.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应尽可能采取( )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单选题] *A.让出一部分航道B. 减速C. A+BD. ABC都对(正确答案)9.大型船舶通过()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单选题] *A.福姜沙水道B. 嘶马湾航段C. 尹公洲航段D. A+B+C(正确答案)10.大型船舶通过( )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单选题] *A.交通密集区B. 危险区C. AB都对(正确答案)D. AB都不对11.船舶因( )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情况下,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单选题] *A.靠离码头需要B. 通航条件受到限制C. 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D. ABC都对(正确答案)12.船舶在经过(),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行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

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

长江汽渡船航行的安全管理汽渡船是一种从事短途车载旅客、货物运输的特种船舶,长期以来一直是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重点管理对象。

近几年以来,长江汽渡船多次在航行过程当中发生了碰撞、危险品泄漏、触损、搁浅等事故和险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自身的汽渡航行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分析了当前汽渡船航行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成因,并从内、外部管理两个层面探讨了管理对策。

长江汽渡现状近几年以来,江苏、安徽、湖北等省相继实施沿江大开发战略,汽车渡运的需求不断上升,长江沿岸渡线日趋密集,渡船艘救、航次不断增加,为长江两岸区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建成,长江江苏段海轮实现夜航,苏通大桥和南京长江三桥相继开工建设,超大型的散货、集装箱船纷纷进江航行,施工工程船、辅助船舶逐年增加,长江水域出现更加繁琐忙碌的交通态势。

汽渡船的航行避让条件将更为复杂,汽渡的航行安全管理也将更为紧迫。

汽渡安全的难点问题第一个是汽渡船操纵不灵活,受风、水流影响大。

汽渡船相对于其频繁穿江航行特点而言,操纵特性不佳,表现为舵效和船体水流特性较差,中桥楼比较高,侧面受风面积大,航行操纵受风、水流影响明显。

第二个是驾驶员思想上有潜在顾虑,航行操纵行为不果断。

2022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汽渡船作为横江渡船所应履行的主动避让义务,但有些汽渡驾驶人员没有能正确理解《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只片面的看到汽渡船法律责任的加重,在航行避让过程当中潜在顾虑重重、犹豫不决,往往错过最佳避让机会,导致紧迫局面的发生。

三是渡船航行过程当中穿越频繁,会遇局面比较复杂。

长江江苏段实行船舶定线制后,江面的船舶交通流由原来两道变为四道,加之很多渡口处于港区、河口附近,船舶通行密度特别大,船舶流向复杂,造成汽渡船穿越过程当中与其它船舶的会遇概率高,会遇局面复杂、多变。

四是汽渡船与顺航道行驶船舶统一会让意图比较困难。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总则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2019江苏段海进江题库

2019江苏段海进江题库

A、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B、拖带量3000载重吨
及以上船队 C、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舶
D、B + C
E、A + B
11、违反长江江苏船舶定线制规定,随意停泊导致
发生事故,停泊船应负( )D 。 A、主要责任 B、次要责任 C、全部责任
D、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12、在长江江苏段,逆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 定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 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逆 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 D )。 A、主要责任 B、次要责任 C、全部责任 D、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41、在长江江苏段,船舶应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 并顺着( A )行驶。 A、船舶总流向 B、前船方向 C、航标方向 D、航道走向
42、在长江江苏段的通航分道内追越时,除遵守
内规条款外,还应考虑( D ),避免与他船形成
紧迫局面。
A、航道条件
B、通航分道宽度
C、船舶尺度以及船舶交通流密度 D、A+B+C
8、白茆沙北水道规定( D )航行。
A、大型船舶
B、小型船舶
C、小型船舶和船队 D、船舶选择
9、下面对于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的有关认识不确
切的是(C )。 A、航道维护状况的优劣受企业效益影响明显 B、航道水深和航宽都受到一定限制
C、航行条件良好且十分稳定
D、对航道的有效管理与干线航道相比存在差距
10、福姜沙南水道的控制对象是( D )。
30、泰州西新圩至南京大桥航段未设置下行推荐 航路,小型船舶下行时应当( C )。
A、沿航道中间行驶 B、沿主流行驶 C、沿下行通航分道并尽可能靠红浮标连线边缘行驶 D、沿航道边缘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2010年10月13日发布)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船舶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人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实际通航情况,对船舶船舶航速规定如下: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确瞭望,注意观察,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14.816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20.372公里);进入该水域后,应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叉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16.668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三类水域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27.78公里),其他月份顺流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24.076公里)。

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22.224公里)。

一类、二类、三类具体情况见附件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大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长江江苏段航法

长江江苏段航法

长江江苏段航法进江海轮越来越多,船舶尺度越来越大,长江下游港口密集,小型船舶众多,渔船和挖沙船时常占据可行水域,加上不良的天气影响,对进江海轮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这里讨论长江江苏段进江海轮操作的要点及注意事项,通过对进江海轮操纵性的分析结合长江下游航道条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原则,期望对进江海轮的船长、驾驶员起到参考作用。

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长江水运业快速发展,其中长江江苏段是鲜明的反映了黄金水道的繁忙,由于南京大桥的高度及自然条件的限制,长江航运的主力在长江江苏段,进江海轮是江苏段运输的主力,这里以江苏段为代表,谈谈江苏段进江海轮的航行安全。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江苏段的水运事业也非常兴旺,两岸码头设施密布,小型内河船众多。

稍有不慎,将给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给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进江海轮尤其是大型海轮由于其吃水和尺度都较大,在长江航行、作业比较困难,所以保证进江海轮的航行安全是十分必要和值得高度重视的。

航行安全是分为几个环节的,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船舶的安全就有保证:1弯曲航道的航行注意事项船舶在弯曲航道中,要控制好自己的船位,适当挂高,并准确判断前方是否可以追越或会让。

以尹公洲航段为例,下水重载船舶在洪水期,一般在新民洲以上,甚至在六圩河口就要控制好船速,一般在此处前方会有大量的黄沙船或一条龙船队。

在洪水作用下,他们往往因疏忽大意或操纵性能受限,船位几乎垮向尹公洲北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使船位回到自己的位置上。

如控制不好自己的航速,到时会因为前方无路可走而自己的航速过快,又不得不追越而导致危险的局面,甚至酿成事故。

2顺直航道航行注意事项在顺直航道中,由于航向条件较好而易造成驾引人员的麻痹大意,以长江1-11号浮为例,在近30多公里的航段中,只有大约20度的转向。

在航行中,会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造成船舶长时间占用分隔带而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或由于过分贴近他船而造成船吸,影响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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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线制遵循的原则由先前的4条变成了3条,将“过错责任原则”删除了,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的责 任评判交由《内河避碰规则》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航道、航路的变化

航道、航路的组成中加入了警戒区,根据《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 定》,江苏段增加了“六圩河口警戒区”,提醒船舶在航经此水域时,应特别谨慎,并遵守相关规 定。在第一版定线制中出现过的警戒区概念又回来了。

对航速较低的大型船舶航行规定。通航分道内航速较低(这里未标明有多低,不能理解为航速 不满足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尽量靠右行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对于低
速船特别是大型内河船舶,只要水深合适,都可以走推荐航路。

海船进江前检查和船长监航规定。这个来自《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和避让行为导则》。进 江海轮在航行中防失车、失电、失舵是重中之重,锚在应急过程中,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等,确保进江海轮不失控,失控后的应急也能 尽快开展。新定线制规定中还将船长监航及亲自操作的航段加以确定,这是对船长的法定要 求,可以预见的是,主管机关将会加大对进江海船船长监航和亲自操作的检查力度,船舶通过 福姜沙水道(福北、福中、福北)、嘶马湾航段(90-93号浮)、尹公洲航段(99-106号浮)、 河口(叉河捷水道河口、干支流交汇水域河口等),船舶靠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和危险区 时,船舶必须监航或亲自操作。船舶要做好船长监航航段的梳理,认真落实定线制的最新要 求。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的设置。这个变化很大,原先,通道分道和分隔带的宽度分别占深水 航道宽度的2/5、2/5、1/5。
在新版定线制中,对于宽度不足500米的深水航道,只设置分隔线,只有当深水航道的宽度大于 500米时,才设置分隔带,宽度为50米。从浏河口至长江79号浮之间,符合要求的在深水航道 中央设置分隔带,而从泰州大桥左右通航浮至慈湖河口段,设置的分隔带偏于深水航道中心线 左侧,此规定提高了深水航道的使用效率,另外,考虑到泰州大桥以上未设置下行推荐航路, 下行船舶追越时,可供使用的水域变宽。

江苏定线制问答题

江苏定线制问答题


8.如何理解各自靠右航行?
• • • • • • 1.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2.任何能见度,都应当尽可能靠右航行 3.无论船多少,都应当尽可能靠右航行 4.航速慢的比航速快的更应靠右航行 5.吃水浅的比吃水深的更应靠右航行 6.小型船舶比大型船舶更应当靠右航行(船 大小)
•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关于船舶各自靠右 航行规定,你是如何理解的? 答:1)“各自靠右”,要求船舶任何时候都应尽量 靠近本船右舷一侧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而不应在无 船情况下沿航道中央行驶。这规定不但适用于能见 度良好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能见度不良的情况。 为确保船舶始终保持在深水航道的正确一侧通航分 道中行驶,船舶应充分利用视觉、雷达及其他助航 设备勤测船位,随时纠正航向,并对风、流可能带 来的影响予以充分的估计。 2)“尽量靠右行驶”意味着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 隔线,即不同吃水的船舶,应根据航道的水深、本 船的吃水和航速来决定本船应驶的区域。也就是说, 吃水浅及速度慢的船舶应比吃水深和航速快的船舶 更应靠“右”(即通航分道外边缘)行驶。
10.船舶在特殊情况下的停泊是如何规定的?
• 1.迫不得已,非锚泊不可时,应尽可能做到 不占用或少占用规定航路。最大可能的减 少对水域通航安全的影响。 • 2.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并用VHF电话向 周围船舶通报船位,按规定显示信号。能 见度不良时,还应鸣放雾号。 • 3.尽一切可能,迅速离开规定航路,到安全 水域或就近的锚地、停泊区停泊。
• 11.《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关于船舶“随意 停泊”一般是指哪几种情况?
答:1)未在规定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且对他船的安全航 行或通航安全有妨碍者; 2)停泊时超出锚地或停泊区的界限范围; 3)小型船舶占用海轮锚地、停泊区停泊; 4)非危险品船舶占用危险品锚地停泊; 5)无任何理由占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停泊; 6)船舶系靠助航标志或专用标志的行为; 7)紧急情况下抛锚占用规定航路而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以致发生事故的情况; 8)在禁锚区停泊或锚泊; 9)在桥区水域停泊; 10)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大型施工作业区内停泊; 11)在主管机关禁止抛锚的临时交通管制区或其他水域内 停泊; 12)其他随意停泊且导致事故后果的错误行为。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于2014年4⽉1⽇⽣效,新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三个取消:取消了特定航路、取消了船舶航⾏警戒区和取消了超⼤型船舶概念。

三个增加:增加了允许占⽤分隔带追越、增加了允许靠离码头船舶选择航路航⾏和增设了京杭运河⼩型船舶(队)上⾏专⽤航路。

三个改变:改变了⼤型船舶和⼩型船舶尺度划分标准、改变了航速限制设置标准和改变了部分航段航路设置标准。

三个取消⼀、取消了特定航路。

特定航路是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法时采取的五种“定线”⽅法之⼀。

在2003年制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时,因为当时长江⽔域存在⼤量的⽔泥船、挂桨机船和拖带船队等⼩型个体船舶,此类船舶动⼒⼩、航速慢、操纵性能差。

当时为照顾此类船舶航⾏,在部分急流航段专门设置了3段特定航路。

⼩型船舶到达特定航路时,可以横驶过江到达对岸反道⼀侧的缓流⽔域航⾏,以保证此类船舶具有⼀定的航⾏速度。

在2005年3⽉1⽇关闭⼤胜关⽔道时取消了其中的1段特定航路(太平圩-⼦母洲)。

在2009年4⽉1⽇撤销了西新圩航⾏警戒区后,西新圩与太平洲上⼝之间的特定航路也随之取消了,所以⽬前只保留了丹徒航⾏警戒区⾄定易洲航⾏警戒区之间⼀段约18KM的特定航路。

此次修订时,考虑到近年来船舶⼤型化趋势加剧,船舶推进动⼒有了⼤幅提升,⽆需再为⼩型船舶专门在缓流⽔域设置特定航路,所以此次修订时就取消了⽬前仅存的⼀段特定航路,进⼀步统⼀了船舶航路设置。

特定航路如下图所⽰:⼆、取消了航⾏警戒区。

航⾏警戒区是为航⾏操纵能⼒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船舶由推荐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推荐航路所划定的规定⽔域,航⾏警戒区是与特定航路并存的。

根据前⾯所述,取消了丹徒航⾏警戒区⾄定易洲航⾏警戒区之间的特定航路后,航⾏警戒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此次修订时⼀并取消了太平洲上⼝、丹徒和定易洲3处航⾏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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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第二十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第四章停泊
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

第二十三条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
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

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

“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

(三)“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

(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六)“水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

(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

(八)“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

“非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未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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