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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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文件
沪海通航〔2010〕683号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
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并定于2011年1月8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2.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通航定线制深水航道规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上海海事局关于在长江上海段实行最高航速限制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在长江上海段实行最高航速限制的通知

1 / 1 上海海事局关于在长江上海段实行最高航速限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海通航[2008]510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8.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关于在长江上海段实行最高航速限制的通知
(沪海通航﹝2008﹞5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满足广大航运单位的需求,适应上海港现的实际情况,现定于2009年1月1日起在长江上海段部分航道水域实行最高航速限制,通知如下:
<。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及《长江口船舶报告制》调查问卷《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实施情况调查问卷1、受访者类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施工单位□科研机构、院校□引航□码头管理□船厂□船员□其它2、你船的总吨:□1600总吨及以上□1600总吨以下3、您的船上有没有《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规定文本和相关定线制航路示意图?□有(从取得)□没有4、您知道《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大船、小船分道航行”的原则吗?□知道并执行□不知道□选择船少和潮流有利的航道航行□知道但感觉不方便5、您知道《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各自靠右航行”的原则吗?□知道并执行□不知道□选择航行距离近、靠岸近的一侧航行6、您觉得警戒区内严禁追越的规定是否合理?□合理□不能一概而论□不应禁止□两船速度差较大时应允许追越7、您认为《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的交通流向□清晰□基本清晰□不清晰(原因是:)8、您觉得《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是否应在海图上明确警戒区内建议的交通流向?□应该明确并加以强制□应该有建议的交通流向□无所谓,确定避让原则即可□不需要建议的交通流向(原因理由是:)9、请您给以下水域按航行秩序从好到坏排序:□深水航道□南槽航道上段□南槽航道下段□圆圆沙至吴淞口□吴淞口至宝山警戒区□宝山南航道□宝山北航道□黄浦江10、您认为长江上海段部分航道经常出现船舶滞航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宝山交接中心的交接计划不协调□拟进黄浦江的船舶靠泊计划不确定□进出锚地的船舶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拟靠泊外高桥航道一带码头船舶靠泊计划不确定□有引航员操作的船舶,引领计划变动而造成□其它()11、解决宝山交接中心因交接而产生的滞航问题,你认为比较好的做法是:□对于从长江口进口拟进长江上海段以上航区(不包括上海辖区)需引航的船舶,由长江引航站直接到长江口上引航员,消除中间环节□从长江上海段以上航段(不包括上海辖区)航行至长江口的船舶,直接由长江引航员引领到长江口□将宝山交接中心上移至浏河口警戒区上游□在宝交中心附近设立引航交接锚地□其他做法:()12、如果您的船舶是16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从吴淞口上驶进长江,你是航行在主航道北侧航道吗?□是□有时是□否(原因是:)13、如果您的船舶是16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从长江下驶过浏河口进入上海港后,你是航行在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吗?□是□否(原因是:)14、您认为《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的航道宽度设置□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原因是:)15、对进出长江的油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等危险品船舶应使用宝山北航道航行的设想,您有何看法?□赞成(原因是:)□反对(原因是:)16、沿长江上行拟靠泊宝钢、罗泾码头的船舶,在宝山南航道内与沿宝山南航道下行船舶形成航向交叉,给船舶的航行和靠泊安全带来一定影响,您觉得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加以解决?17、您觉得目前长江上海段水域内内VHF工作频道的分配(VHF9、VHF26、VHF27、VHF71)是否合理?使用情况如何?18、您是否熟悉长江上海段水域内导堤、潜堤的具体位置及导堤、潜堤顶部距水面以上的高度?船上是否配有导堤、潜堤示意图?□熟悉且配有示意图□不熟悉但配有示意图□熟悉航标但未配有示意图□不熟悉且未配有示意图19、你认为如何防止小型船舶或渔船乱穿导堤?20、您对长江上海段部分航道水域内实行最高航速限制有何看法?□合理□不合理(原因是:)21、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在长兴岛沿岸实行船舶定线措施?□没有必要□有必要(建议) 22、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在长江上海段水域设置专门用于船舶横越航道的区域?□有必要□没有必要□若有必要,应设置在何处()23、在长江上海段多处水域内存在船舶交通流向交叉的情况,尤其在吴淞口警戒区、外高桥航道内,每一船舶同时与他船存在多种会遇局面。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精品文档22页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精品文档22页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发布日期] 2002-03-1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分为A、B、C三个区,各区由圆形警戒区和若干条分隔带或分隔线组成的通航分道组成。

一、A区:(一)、警戒区:以A点(31°06′05″N /122°41′30″E)为圆心,2.5海里为半径的圆型水域。

(二)、分隔带:自警戒区边缘线向外辐射的四条长度为10海里、宽度为0.5海里的矩形水域,各自位置以四点连线标示:(a1)(1) 31°18′28″N 122°40′49″E(2) 31°08′31″N 122°40′49″E(3) 31°18′28″N 122°41′18″E(4) 31°08′34″N 122°41′18″E(a2)(9) 31°15′35″N 122°50′30″E(10) 31°08′06″N 122°43′10″E(11) 31°15′14″N 122°51′00″E(12) 31°07′48″N 122°43′36″E(a3)(16) 31°06′17″N 122°44′26″E(17) 31°06′17″N 122°55′48″E(18) 31°05′50″N 122°44′26″E(19) 31°05′50″N 122°55′48″E(a4)(22) 31°04′11″N 122°43′24″E(24) 31°03′55″N 122°42′55″E(25) 30°56′05″N 122°49′48″E(27) 30°55′49″N 122°49′21″E(三)通航分道:各分隔带两侧宽度为0.8海里,其边线与A警戒区边缘线相接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航道边线各由两个坐标点连成:A1通航分道(5) 31°18′28″N 122°39′57″E(6) 31°08′07″N 122°39′57″E(7) 31°18′28″N 122°42′18″E(8) 31°08′30″N 122°42′18″EA2通航分道(13) 31°16′06″N 122°49′49″E(8) 31°08′30″N 122°42′18″E(15) 31°14′44″N 122°51′42″E(14) 31°07′08″N 122°44′11″EA3通航分道(21) 31°07′08″N 122°55′48″E(14) 31°07′08″N 122°44′11″E(23) 31°05′03″N 122°55′48″E(20) 31°05′03″N 122°44′11″EA4通航分道(29) 30°56′33″N 122°50′33″E(26) 31°04′48″N 122°44′01″E(31) 30°55′22″N 122°48′33″E(28) 31°03′36″N 122°42′04″E二、B区:(一)警戒区:以B点(31°06′05″N/122°29′30″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的圆型水域。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21年第1号关于公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保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提升通航环境,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推动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不予公布,并订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宣布颁布。

2002年9月1日起至颁布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除。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后道共同组成,并与其有关的锚地和主航道作业点共同形成完备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起的水域:(1)31°06′16.9″n122°29′38.6″e;(2)31°07′10.3″n122°30′48.5″e;(3)31°07′10.3″n122°33′08.6″e;(4)31°05′09.9″n122°33′08.6″e;(5)31°05′09.9″n122°30′48.5″e;(6)31°06′03.8″n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起的水域:(7)31°00′30.8″n122°29′38.6″e;(8)31°00′46.8″n122°30′48.5″e;(9)31°00′18.0″n122°33′08.6″e;(10)30°58′13.9″n122°33′08.6″e;(11)30°58′42.9″n122°30′48.5″e;(12)30°59′27.4″n122°29′38.6″e。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维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交海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在浏河口(辖区下界)至长江#79左右通航浮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央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2018年1月15号实施各轮船长、驾驶员:你们好!随着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发展,长江上海段通航密度持续增大,通航资源日趋紧张,为进一步优化航路规划,高效利用现有航道资源、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水域通航效率,上海海事局对原《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5号实行,有效期5年。

参见附件。

请各轮抓紧时间组织学习,保存并反馈学习记录给本轮海务主管,并严格遵照执行。

今年上海辖区内的FSC、PSC都会将本次“两个规定、一个办法”的学习、宣贯、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请各轮船长务必高度重视。

下面是本次修订的主要部分,须特别注意:一、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1.将原“大小船分道”修改为“大小型船舶分流”;大小型船舶的分类界线由1600总吨调整为3000总吨;注意:我公司船名种类载货吨尺度总吨国扬17油船309588×141996国扬67油船430597.2×15 2952国扬77油船413096×142745国扬118油船4492100×152997国扬128油船347491×142230国扬178油船449299.9×15.22997国扬268油船96553×9499国扬296油船92853×9496千岛油888油船94353×9498划归为小型船,航法有变化。

除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外,其他航道也允许小型船舶航行,但小型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不应妨碍大型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尽可能靠右航行。

2.当其他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避免妨碍其安全通行:(1)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2)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3)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SHUIBEIJIE1”号至“SHENSHUIBEIJIE14”号AIS 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1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曲建华
【期刊名称】《天津航海》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36-37,56)
【作者】曲建华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局,天津,3004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
【相关文献】
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J],
2.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J],
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水域延伸的理论与实践 [J], 邓玉明
4.长江上海段定线制实施后的一点体会 [J], 马云清
5.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J], 刘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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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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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由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外高桥沿岸航道。

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宝山支航道上行。

第十四条船舶进出警戒区及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

警戒区内大型船舶间禁止追越。

第十五条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应当尽可能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航速限制:(一)长江口深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5节,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1小时上行航速和下行平均航速一般应不低于10节;(二)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和警戒区航速不得超过12节;(三)高速船可不受上述最高航速的限制。

本条前款规定不免除船舶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

第十八条高速船、车客渡船应当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横越航道前主动通报本船动态,谨慎驾驶。

第十九条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二十条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船舶航行或锚泊期间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守听。

第二十一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航行安全的设备发生故障时,船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通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登离轮作业的引航员和交接引航员的船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安全可行的航行计划和应急预案,提前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二)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三)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四)按规定显示信号;(五)必要时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满足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并特别谨慎地驾驶。

第二十五条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二十六条除紧急情况或特定工程船外,船舶应当避免驶入避航区(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二)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可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水域实施超宽交会。

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九条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内(见附件4)锚泊,且不得从事非法过驳作业。

第三十条船舶应当在拟进入锚地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锚泊需求。

拟从锚地、锚泊点起锚进入航道的船舶应当在起锚前向吴淞VTS 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水下管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为禁锚区(见附件5),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船舶锚泊应当尽可能远离隧道轴线水域。

第三十二条船舶应急锚泊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安全水域并远离禁锚区。

第三十三条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除从事补给、污染物接收作业外,在码头上并靠船舶总宽度不得超过45米。

第五章避让第三十四条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避免妨碍下列正常航行的船舶:(一)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二)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三)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沿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船舶交通总流向行驶的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其他船舶不应妨碍其安全通行。

第三十六条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航行规则:(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二)进出黄浦江的船舶,逆水船应当避让顺水船;(三)进出黄浦江的船舶,小型船舶应当避让大型船舶。

第三十七条靠离码头、进出港池和锚地的船舶不应妨碍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八条穿越、驶进或驶出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九条从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外高桥沿岸航道下行的船舶。

从宝山支航道上行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宝山支航道下行的船舶。

第四十条高速船在高速航行状态下,应当主动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

第四十一条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上海段”是指122°29′38.6″E经度线和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之间的长江干线水域。

(二)“超宽交会”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交会的两船宽度总和大于80米且不超过90米时的情形。

(三)“边坡100米水域”是指深水航道两侧边界线向外各100米水域,其外侧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该水域可用于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超宽交会和应急操作,也可供拖轮、疏浚作业船、引航作业船和测绘作业船使用。

(四)“码头前沿水域”是指码头前沿供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的水域,其宽度通常不大于80米。

(五)“避航区”是指由于航行特别危险,船舶应当避离的区域。

(六)“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七)“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标志表示的位置,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表示。

(见附件6)第四十四条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受本规定中航路、航速和能见度不良相关条款的限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三)在核定水域和时间内正在施工作业的船舶。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主管机关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航路(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4、43001)一、主航道(一)长江口深水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的航道。

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

长江口深水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航道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至D46号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二)外高桥航道。

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三)宝山航道。

北边界线:67、69、71、73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四)宝山北航道。

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五)宝山南航道。

北边界线:74、A77、A79、A81、A83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E,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经地理坐标R,至罗泾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连接A80、A82和A84灯浮。

(六)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

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5”号、SHEN SHUI BEI JIE 6”号至“SHEN SHUI BEI JIE 8”号和SHEN SHUI BEI JIE 9”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3”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SHEN SHUI NAN JIE 1”号至“SHEN SHUI NAN JIE 5”号、SHEN SHUI NAN JIE 6”号至“SHEN SHUI NAN JIE 8”号和SHEN SHUI NAN JIE 9”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3”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供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大型船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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