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3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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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O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 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些特种作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安监总局颁布了30号令,对特种作业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监总局30号令对特种作业的要求和意义。

一、特种作业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安监总局30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或特殊性的作业活动。

这些作业活动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设备造成损害,需要经过特殊的培训和操作才能进行。

特种作业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与切割等。

这些作业活动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将会对工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的管理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监总局30号令的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根据30号令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这一要求确保了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作业活动。

2. 特种作业的管理要求30号令还明确了特种作业的管理要求,包括设立专门的特种作业管理机构、制定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检查等。

这些管理要求的实施可以提高特种作业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3. 特种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30号令对特种作业的安全防护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对于高空作业,要求使用安全带和防护网;对于起重作业,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等。

这些防护要求的实施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三、安监总局30号令的意义1. 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特种作业通常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安监总局30号令的实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和防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有效地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减少事故的发生特种作业一旦出现事故,将会对工人和设备造成严重损失。

通过安监总局30号令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可以提高特种作业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失和风险。

国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高处作业安全细则

高处作业安全细则

一、什么是高处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30号令),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L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二、高处作业有哪些安全要求?L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从事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凡登高作业包括其他特种作业(如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应办妥其他特种作业审批手续。

4.《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后,方可批证。

5.作业前必须对高处作业项目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包括承包商作业人员和临时作业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6.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7.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8.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图片三、登高前应注意哪些事项?L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安全监护人应先认真检查和清理好现场使其符合安全要求,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得堆放与作业无关的物料。

有危险地区,要设警标或围蔽,禁止无关人员通行。

2.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

安全带栓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钩件上,不能低挂高用。

不准用绳子代替,栓挂必须符合要求。

3.安全帽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颌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特殊工种法律规定

特殊工种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围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知识问答问:特种作业操作证怎么复审?答: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现为每3年复审1次,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全国各地安监部门都可办理。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如未按期复审的则证件失效。

具体请咨询当地安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问:我的电工证培训出来后,到外地工作,结果那边读卡读不了,显示密码扇区破坏。

但是实际上我是正规培训的网上也有的。

现在该怎么办?答:可以到原考核发证机关补办。

问:我的证是2011年复审的,到现在网上都查不到复审记录?答: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仅在原发证机关,而是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进行年审,故所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系统中无复审记录。

您可以拿卡到当地安监局读卡确认卡内是否有复审记录。

问:我的高压进网证是在东莞南方监管局考试发放的(2009年4月22号发证的)。

现因本人在江西赣州工作。

请问赣州附近有没有年审的单位或学校?在哪?这个证最后的年审报名期限是什么时间?如何报名?答:高压进网证不在我局办理,请咨询当地供电部门。

问:请问一个人同时办理登高证和电工证,证号会一样吗?答:是的,一人只有一个证号。

问:我们需要寻找具高空作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广告牌安装及霓虹灯维修等高空作业,可是在网上都找不到有该资质的单位。

请问贵单位是否可以提供有该资质单位的名称。

谢谢。

答:安监不颁发高空作业资质证书,请咨询建设管理部门。

解读安监总局30号令

解读安监总局30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解读当前,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答: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了进一步规范,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已超过120 0万人,其中煤矿约260万人。

但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

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时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而目前执行的13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是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

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约57.4%,个别小矿山甚至达到70%以上),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部分地方自行设置了一些工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混乱。

另外,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

三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

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上,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

《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制定《规定》的重要目的,就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从这个意义来讲,《规定》涉及面十分广泛,是一部综合性的部门规章。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必将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特种作业名称(引用30号令)

特种作业名称(引用30号令)

特种作业目录(引用《国家安监局30号令》) 1电工作业1.1高压电工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3.1登高架设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5.9煤矿防突作业5.10煤矿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6.2尾矿作业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1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1煤气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9.3氯化工艺作业9.4硝化工艺作业9.5合成氨工艺作业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9.7氟化工艺作业9.8加氢工艺作业9.9重氮化工艺作业9.10氧化工艺作业9.11过氧化工艺作业9.12胺基化工艺作业9.13磺化工艺作业9.14聚合工艺作业9.15烷基化工艺作业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0.1烟火药制造作业10.2黑火药制造作业10.3引火线制造作业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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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 带压封堵D2 带压密封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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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 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 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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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A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 电梯安全管理A4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A6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A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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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设备的种类:
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 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 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 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 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 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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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条件不一样 两者的从业条件基本相似,只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 康,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都可以申请,但在文 化素质方面的要求有明显的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最低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这里 特别指出的是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 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在部分省市发布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如:《浙江省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 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 45号)中也特别强调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至少具备高中及 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 程度。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特别的规定,相对来说 要求比较低。笔者发现在某些地区或企业,部分作业人员 只具备小学文化程度,也可以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30号令的规定,以下10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技术、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8名;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4名;(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1.2米以上提人和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8名(掘进4名,回采4名);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1名,每班轮休1名,全矿井巡查2名;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1名,每班轮休1名;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不少于4人(监控员要求按8小时一班安排,1名轮班);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0、36、42号令讲解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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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规定处理: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
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办理证件时需要的材料(略)。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
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与否决定。不受理时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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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 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 监局备案。

30号令解读

30号令解读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发证、复审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 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 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
• 根据总局有关要求,省局将成立全省安全培训 考试中心,并在各市州和中央在中、省属大型 企业成立若干个考试分中心。
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监控室
五、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方面的规定
• 1、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有 变化。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 文化程度,但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 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30号令对培训、考核、发证 及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对于初次取证,新规定主要突出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 二是考核发证程序的规定。 三是跨地区考核的规定。
(二)对复审换证,30号令有以下5个方面的 规定
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由2年一次延 长为3年进行一次。
二是对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人员复 审作出规定。不再复审直接延期3年。
案例二:南京“7.28”地下丙稀管道泄漏爆燃
重大事故
2010年7月28日上午,南 京市栖霞区南京塑料四厂 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 稀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 成22人死亡、120人受伤。 事故原因是个体拆除施工 队擅自组织开挖地下管道、 现场盲目指挥并野蛮操作 挖掘机挖掘,导致丙稀大 量泄漏,遇点火源引发爆 炸。有18名责任人受到严 肃处理。调查发现操作挖 掘机是无证操作(未经培 训取证)。

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目录

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目录

总局30号令。

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包括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厅)三家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厅)三家区别!

安监局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报名报名工种: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

报名条件: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二、培训报名成功后,学员需要完成线上课时+模拟考试,模拟考通过后才能申请考试。

三、考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复审学员只需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时间2小时,上午第一场理论考试未通过,下午可以参加补考。

理论考试合格后才可参加实操考试。

理论和实操考试合格线均为80分。

四、证书样本质检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报名报名工种: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业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司机(限桥式起重机)、起重机司机(限门式起重机)、叉车司机。

报名条件: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消磁无法报名),手机号,毕业证,蓝底登记照两寸电子版方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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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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