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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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工业生产企业,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三条对于国家明令要求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工业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约机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并检查实施情况。
第六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七条工业生产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员工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定期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体检,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三) 安全投入及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四)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五)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办法;
(八)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 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厂区、车间、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十条厂区、作业现场道路应平坦、畅通,交叉路口处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沟渠和排水管不应有积水,及时清除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作业现场所设置的坑、沟、排水管道应有盖板、围栏。
第十二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厂区、作业现场应配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其安装、操作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各类金属切屑机床、专用加工设备、机电设备的安装、操作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应达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的安全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第十五条进入车间和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车间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末级)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车间、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不准在禁烟火区进行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有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涂装作业所用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作业场所必须设有干粉灭火器,室外有消火栓,入口处及作业周围应有“严禁明火”标志,如需明火作业时必须距涂装作业现场30米以上,或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大型构件焊接、装配所搭设的作业平台或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应严格检查电焊把线、切割线带的绝缘、破损、泄漏等,氧气瓶、乙炔瓶摆放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作业结束后,必须妥善保管工具、器具,不得带电、带压放入工具箱内。
第二十一条大型结构件内部涂装后,必须经测爆、测氧,经确认符合有关
安全标准后,方能再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起重吊装大型结构件时,必须对吊装工艺方案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向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方可起重作业。起重设备及安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吊索具必须完好无损,统一起重指挥。
第二十三条作业现场流动机械设备、车辆行驶时,必须注意来往人员,要限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车辆的司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对锅炉、变配电站、空压机站、油库、乙炔站、危险品仓库、氧气回流站、高压气瓶及木制品、木材库等危险部位及重点部门,要定期进行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完善的运输、储存、发放、管理的制度。
第四章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集团颁发的有关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结案情况。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