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笔录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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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笔录制作

今天我坐在这里不能算是讲课、更谈不上是授课,因为本人尚不具备给别人讲课的能力,也远未达到能够给大家授课的水平,今天我能在这里谈几点个人对公安笔录制作的几点感受,与大家作一些交流,甚感荣幸。当然我讲的其中肯定会有一些不成熟、甚至是幼稚的观点,希望大家不要见笑,也希望大家能在课后与我共同探讨、相互交流,共同提高。根据局里的安排,我与大家交流的话题是:笔录制作。身在警营,所谓的笔录制作当然是公安笔录制作、而非其他。下面我就围绕公安笔录制作聊九个方面的话题:

一、公安笔录的重要性

笔录制作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从大的层面讲,可以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从小的角度看:可以具体到我们承办的个案。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人民警察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如何规范我们基层一线民警的执法行为,提升我们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是我局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所在。我认为张局长的话讲得非常到位,我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执法规范必须从笔录规范这一最基础的执法行为开始。离开这一基础,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将无从谈起。我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

现阶段,我们公安机关的任何一项执法活动无不是从笔录开始的,制作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笔录在整个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们来看看,笔录无论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体系中、还是在实际的证据材料中都占有很大的比重。

首先看:法定的证据种类体系里、刑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其中四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都主要以笔录的形式体现。

治安行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分别是: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2006年8月24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证据种类进行重新整合: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分为八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程序规定增设的)4、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6、鉴定结论7、检测结论(程序规定增设,实践中主要是酒精检测、毒品检测证据作用与鉴定结论类同)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在此且不论程序规定对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整合的是否科学,但其中规定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表现。

在实践中,我们再随便翻开一个的案卷看看,笔录类材料基本上占证据材料的百分之七八十以上。

除了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外,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户证管理、出入境管理、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等等活动中,甚至信访工作中,都需要制作笔录。以前当公安是一支笔、一本簿、一个包,“三个一”包打天下,前两个一就是为笔录制作服务的,现在虽然光靠这三个一是不行了,但现阶段的公安工作,同志们想想,离开公安笔录,行么,我看是寸步难行。下面我谈谈第二点:

二、公安笔录的形式和分类

现阶段,我们公安笔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从名称上看有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告知笔录、听证笔录等等;从功能上分有办案类笔录、管理类笔录、事件类笔录、其他笔录等;从警种上分还分消防笔录、刑事笔录、治安行政笔录、交警笔录等;办案类笔录还分法律文书类笔录、问话类笔录、表述类笔录等不一而足。以下我讲的都是狭义上的公安笔录,也即办案类

笔录。办案类笔录中文书类笔录因为我们已有刑事、行政两本指导书,我也不多讲了,我下面主要谈的就是办案类笔录中的问话类笔录。

三、公安笔录制作的一般原则

问话类笔录又称搏奕性笔录,有很大的个性化空间。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嫌疑人,不同的制作人就不会有不同的笔录,有的甚至会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问话类笔录是我们办案民警最基本的技能,也是公安办案中最难、最深奥的一项工作,它与审讯密不可分。但总的来说笔录制作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如实记录、客观反映。如实记录、客观反映是笔录制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笔录能得以广泛适用的生命所在。能准确客观地把问话人与被问话人与案件相关的话语记录下来是一个笔录有效性的前提。一个优秀的笔录不仅要如实记录案件相关的事实,同时还能记录下被问话人回答问题时的态度:比如讲空话眼神躲躲闪闪的、迟疑、回答话语的结巴、脸红。[突然的流泪痛哭、比较坚定时的迅速回答、突然的长叹等等,以反映其陈述的真实性、客观性。当然笔录记录也不是录音筒、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有时要不惜笔墨,有时要惜墨如金,要有所过滤、有所取舍,这就是体现笔录制作水平的地方。比如同样一个漂亮的女生照片、身份证上使用有真实的青春痘的照片,毕业证上用美化、修饰过的艺术照,但至少要能一眼认出就是同一人,这是基础,这点不能偏离。是使用身份证照还是使用艺术照,要按需取舍,这就是笔录要达到的效果。

2、字迹工整、表意明确。笔录是问话过程的反映,也是固定证据的一种形式,也是表现证据的一种载体,他不仅仅是做给制作人本人看的,更重要的是给别人(审核人、审批人、检察官、法官)看的。要使别人看得清楚,就需要字迹工整。要使别人看得懂,就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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