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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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讯问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2年12月12日 10:52 汤松辉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书面记录。讯问的目的是查清案情,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是言词证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也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分析案情,研究问题,处理案件,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文字依据。尽管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讯问笔录进行了格式化规定,但是,由于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在形式上和具体制作上,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随着庭审方式的不断改革,对抗性增强,这些不足极易成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借口。所以,依法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显得尤为重要。
一、讯问笔录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受原有制作讯问笔录模式的影响,存在一些不够严谨和不尽合法之处,容易使出庭公诉陷入被动,影响庭审效果。主要体现在:
1.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事项过于简单。有些笔录或只写“介绍身份 说明谈话要求”,或只写“进行法制宣传”等,便直接进入正文。由于告知事项过于简单化,犯罪嫌疑人容易借此否认曾经告知,进而翻供。
2.笔录人过多用自己的语言组织记录。有些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不高,在讯问中回答问题模糊,甚至答非所问,侦查人员往往在笔录中用自己的语言组织记录,这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日后在庭上质证时,犯罪嫌疑人易推翻讯问笔录中的内容。
3.尾部制作过于笼统。笔录尾部的制作也是讯问笔录的薄弱环节。有的犯罪嫌疑人只写上“属实”,或“一样”,或“看后一样”。这样的词句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真看过笔录,往往会造成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大大减弱。
4.讯问笔录最后没有讯问人员签字。许多讯问人员不够重视这个问题,有的讯问笔录最后无讯问人员签字,或有的是他人代讯问人员签字,这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讯问人员、笔录人员、被讯问人员亲自在笔录上签字,这样的笔录证据才能完整、合法,缺少这一项,会影响笔录的合法性。
二、制作讯问笔录的内容及要求
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的指导思想是:依规定的格式制作,按合法的渠道取得,以客观的事实证明。主要有以下内容:
1.首部。这部分为填充式,主要填写讯问次数、讯问起止时间、讯问地点、有关人员情况。
2.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详细写明其姓名(别名、化名、绰号)、性别、年龄(未成年人,则应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住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简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依法、完整载明告知事项。介绍侦查人员的身份,应写明“我们是某某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同时应记载“出示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事项,不能只是笼统地写“介绍身份”。
说明谈话的目的,可以表述为“现根据某某法以某某犯罪嫌疑对你立案侦查”,或“依法对你采取某某强制措施”,或“现依法向你讯问某某事项”。可根据不同的谈话目的,采用相应的叙述方式。
告知有关法律规定。第一,告知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问题的要求,表述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你对我们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表述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次讯问以后(或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你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聘请的律师可以为你申请取保候审)。第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表述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具体宣布相关内容)。
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上内容听清楚没有?”这句话绝非赘述。因为,告知事项无论多具体、明确,讯问笔录上没有犯罪嫌疑人承认已听清楚,表示已懂得这些内容的记录,是不严谨的。此处留下缺口,以后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用来做文章,图谋翻供。
4.客观、准确地记录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讯答内容。讯问时,应当首先查验犯罪嫌疑人身份有无错误,接着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应记清楚犯罪的地点、时间、动机、目的、行为、手段、过程、后果以及有关的人和事等要素;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也要记录在案。以上是讯问笔录的核心部分,务求客观、全面、准确,不能用记录人员的语言去概述,更不能随意取舍。
5.完善笔录尾部制作。(1)核对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应当讯问以下内容:“你以上所说的内容,是不是依法反映的真实情况”;“以上所讲的事实,是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你还有没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地方”;“认真看笔录,是不是和你所讲的一样?如有不一样的地方,提出来我们更正或修改(记录犯罪嫌疑人看笔录的起止时间);“如果以上笔录跟你所说一致,又经你核实无误,
请你签上姓名(应写明本笔录我已认真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相符的字样)。(2)侦查人员签署姓名、日期。
三、制作讯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1.客观、准确、清楚地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讯问笔录要客观、准确、清楚地记载问答的全部内容及讯问经过的实况。对讯问所作的回答、供述或辩解,必须不失原意地清楚记录。特别是涉及到的数量、物品的质量、数额、型号等更要准确无误。切忌笼统,力求详尽,尽量用犯罪嫌疑人的原话纪录。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时揭露犯罪嫌疑人为开脱罪责而杜撰的谎言,并在笔录中生动、真实地反映出来。对犯罪嫌疑人有关行为动机方面的辩解,也应在笔录中如实反映,不要随意取舍,以防错案的发生。笔录中要注意记载犯罪嫌疑人情绪的起伏变化,诸如“沉默不语”、“冷笑”、“低头”、“吱唔”、“气愤”、“哭泣”等动态情况的变化,这对综合分析案情是不可缺少的材料。
2.笔录内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所谓全面,即凡涉及本案的供述、辩解的理由,提供的线索,有关的人物以及自相矛盾等内容,都要一一记载下来。当然 这里的全面,并不等于“有闻必录”,在诉讼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被讯问人回答问题语无伦次,反复兜圈子,甚至不着边际答非所问地谈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倘若不分青红皂白地“有闻必录”,将使笔录杂乱无章,内容混乱,让人费解。所谓全面主要是指对被讯问人有利的要记,不利的也要记;有罪的供述要记,无罪的辩解也要记。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出发进行讯问和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要问清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同时,也要记录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特别是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行轻重等关键内容,要详尽记录,防止遗漏。
3.注意笔录的合法性。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记录诉讼活动情况的一种文字材料,是办案人员讯问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经确认无误,程序合法,它将以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讯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关键是看制作的笔录是否合法。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的合法性。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也不允许恫吓或施加压力。否则,所制作的讯问笔录因讯问手段违法而无效。
(2)讯问主体和制作主体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由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指定的记录人员共同制作,非案件承办人不能制作。
(3)制作手续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