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定价体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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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定价体系的分类:固定价格体系、自由价格体系

固定价格体系是指对图书价格实行统一定价的制度,即规定图书价格由出版社定价,并在固定位置明确标示,任何图书销售机构都不得擅自加价或减价销售图书;

自由价格体系是指图书以自由价格在市场销售的定价制度,出版社通过周密的成本核算后,以一定的折扣批发给中间商,只要能保证正常运营,零售商可以自由定价销售。

德国固定价格体系的历史

行业协议过渡到立法

20世纪50年代,德国制定了《禁止垄断竞争法》,同时规定,为发展文化事业,“出版物的定价销售制度不受反垄断相关法案的约束”。

20世纪60年代,图书定价制演变成了“集体合约保证书制度”:各家出版社与各中盘商、零售书店,自主签订限制书价的合同。

(此举使得同行间的价格差别不再巨大,不同书商的交易条件也极为类似,这种合同得到了政府和法律部门的认可。“集体合约保证书制度”实行以后,同为德语区的邻邦奥地利和瑞士也强烈要求加入。到了1993年,这三个国家建立起共同的“集体合约保证书制度”体系。但是时间不久后,三国同盟运行不久就宣告解体了。)

1996年,为了反对不正当的区域化竞争,欧盟规定:德、奥、瑞必须于1998年废止他们自己的“集体合约保证书制度”。

*2002年6月,德国文化部提交的《关于确定出版物价格规则的法律(草案)》终获通过,以《限定图书价格法》的正式名称,于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法律规定,出版社有100%的权力为自己的书定价,书店严禁打折;再版提价时,出版社还必须事先公示;出版18个月之后,出版社若发现某书的销量不理想,可提出放弃原定价,由经销商自主销售,但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当然,这个固定价格体系仅适用于德国图书,进口书则不受限制。此外,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图书、乐谱、地图以及三者的复合物,而报纸、杂志则不在该法的保护与约束范围,仍按以前《集体合约保证书制度》的定价体系运作。(重点)

(2002年,当时的德国文化部长与米尔特进行了谈判,终于让图书定价制在德国明正言顺地保存了下来。他们说服米尔特的理由是,图书定价制可以阻止图书的商品化,维持文化的特殊性,同时维护出版社和零售商的多样性。)

固定价格体系的作用

1、延缓出版业并购和超市图书部出现的速度

2、推迟小书店和中小出版社消亡的步伐

3、保证图书质量,保持文化多样性

(防止出版社之间恶性竞争,大打价格战。这种体系让一些小而优的出版商得以生存,在美国,连锁书店已大体上迫使一些社区小书店关门歇业。在德国,条条街道似乎都有大大小小的书店。与英美国家相比,德国的图书品种更多,版本更加丰富,人们可以在遍及各地的零售书店以统一价格购买到图书。德国出版商与书商协会律师克里斯蒂安·斯普兰表示:“因为定价制,我们德国有25本有关意大利面的烹饪书,而美国只有3本。)

德国价格体系面临的挑战

挣扎

熟悉地理的人都知道,德语是欧洲作为官方语言最流行的语种之一。除了德意志联邦,奥地利、瑞士、卢森堡、列支敦士登每年都发行大量的德语出版物和邮票;再加上奥、瑞两国综合实力不弱,因此德国书业面临的竞争也非其它大国能比。换句话说,即便法国、西班牙等国同样采用定价制,他们在欧洲遭遇的低价、打折挑战也没有德国的情况严重。

威胁

2007年年初,瑞士联邦竞争委员会废除了图书定价制体系,开始以折扣价销售图书,遭到德国、奥地利甚至本国书商的诟病。然而瑞士政府仍坚持己见,导致大量廉价德语图书流入德国国内,严重冲击了长久以来高高在上的德意志图书市场。

长期以来,德国书业也尝试用书友会、网络等打折服务手段来销售廉价图书,尝试突破《限定图书价格法》的束缚,但效果并不明显。

结论

图书定价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处于一种自我矛盾的状态,即:固定价格有利于书商的多极

化发展,但不利于全球化市场流动;不固定价格虽符合反垄断精神,但同时扼杀了中小型出版社和零售商。所以,各国要根据自身书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用图书定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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