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管理)浙江省大中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餐饮管理)餐厅五常管理资料
浙江省餐饮业“五常法”管理技术指导手册(大中型餐饮企业试行)浙江省餐饮行业五常法管理推广工作小组编前言“五常法”能造就安全、舒适、明亮的餐饮工作环境及和谐融洽的管理氛围,提升员工的个人品质,塑造一流餐饮企业的形象,实现保障社会食品安全的共同理想。
为了在我省餐饮企业导入“五常法”管理理念,推广实施“五常法”管理方法,帮助大中型餐饮企业及员工尽快了解“五常法”知识,熟悉“五常法”管理内容,特编写《浙江省餐饮业“五常法”管理技术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本《手册》参考了“五常法”管理现有资料,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详实地介绍了五常法的含义、实施意义、实施要领、员工培训内容和可供参考的管理制度、标识图例、参照标准及实例照片等,具有一定的技术指导意义。
可作为“五常法”管理推广实施及培训的教材及参考资料。
希望我省餐饮企业的有关领导、管理人员能够积极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对本《手册》进行深入地学习,并通过各种形式培训,付诸于实施行动,使我省餐饮企业推广“五常法”管理的活动由点到面、并逐步深入全面开展,最终,成为全省餐饮行业自觉遵循的规范性行为。
编者 2007年7月目录一、五常法概述1 “五常法”含义2 “五常法”实施意义3 “五常法”实际效用二、五常法实施1 实施步骤2 具体做法与要求三、五常法组织与职责1 管理组织2 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四、员工五常操作指导培训内容1 什么是“五常法”2 “五常法”的特定意义3 重点岗位“五常法”要点4 上班、下班应履行的五常5 五常守则附录:A、五常法管理制度(参考)B、五常法管理标识图例C、五常法管理实施评估表(试行)一五常法概述“五常法” 即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的简称,是当今餐饮企业广为推崇的先进的自身卫生管理模式,也是强化餐饮经营卫生意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员工自律,消除餐饮卫生安全隐患的一种有效手段。
“五常法”的要义是“工作常组织,天天常整顿,环境常清洁,事物常规范,人人常自律”。
餐饮业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基本卫生条件[最新]
餐饮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基本卫生条件
一、建筑总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厨房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
二、餐饮店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开放性污水池、暴露性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厨房内等食品处理区无厕所。
餐饮店周围25米内无活鸡等禽畜类动物圈养和宰杀。
三、有独立厨房(与就餐区有完整的物理隔断),严禁门前设灶加工操作(骑门灶”。
四、厨餐比(厨房使用面积与就餐区使用面积之比)不小于1:2 (火锅店不小于1: 3)。
五、厨房内前面瓷砖1.5米以上(有条件的瓷砖到顶),地面、屋顶、内墙面平整。
六、炒菜、烧烤等产生油烟的,必须安装带罩的抽油烟机。
七、洗碗池、洗菜池、灶等必须设在室内,洗碗、洗菜等一切饮食加工操作相关过程均在室内进行。
八、从业人员都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九、用水为自来水或经卫生部门监测合格的水,排水通畅。
有水池五个,水池长宽不小于40厘米,深30厘米,池内外铺瓷砖或不锈钢水池。
十、厨房与外界相通处设纱门窗(或胶皮帘)、抽油烟出口处加铁纱。
浙江省小餐饮整规参考标准
浙江省小餐饮整规参考标准
1、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有效,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经营项目与许可项目一致。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3、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4、厨房面积≥8平方米,其中烹饪场所面积≥5平方米,布局合理。
厨房墙裙浅色瓷砖1.5米以上,地面平整,无积水、积垢,上、下水畅通。
5、内外环境整洁、有序,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齐全有效,垃圾桶加盖。
6、有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及有效的消毒设施和保洁柜;有满足需要的专用冷藏设备。
7、应设满足需要的水池,并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无毒无害的材质。
清洗食品、食品用工用具的水池宜分开,清洗其他工用具的水池必须分开,其位置不能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过程。
8、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加工、储存、供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
9、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
10、盛放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分开。
11、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12、不采购、加工及供应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
13、建立进货台帐制度,以猪肉、食用油、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14、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卫生许可证 要求
卫生许可证要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各种各样的餐饮店铺、美容美发店、超市等商业场所。
这些场所能够正常营业,往往都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
那么,卫生许可证究竟有哪些要求呢?首先,要获得卫生许可证,场所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比如,餐饮场所不能临近污染源,如垃圾处理站、化工厂等,以防止有害气体、灰尘、污水等对食品造成污染。
同时,内部的布局要合理,食品加工区、储存区、就餐区等要划分清晰,避免交叉污染。
厨房的面积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食品加工和储存。
对于设施设备方面,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以餐饮行业为例,要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保证污水能够顺利排放,清洁的自来水能够充足供应。
厨房要配备合适的炉灶、炊具、冷藏冷冻设备等,并且这些设备要易于清洁和消毒。
通风设备也是必不可少的,良好的通风可以排出油烟、异味,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此外,还需要有专门的消毒设备,如消毒柜、消毒池等,用于餐具、炊具等的消毒。
在人员管理方面,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公共用品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这是为了确保从业人员没有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卫生的疾病。
同时,从业人员还要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了解食品卫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和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比如,工作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随地吐痰等。
卫生管理制度也是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
商家需要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还要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将危害降到最低。
对于公共场所,如美容美发店、洗浴中心等,要建立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等,确保为顾客提供安全卫生的服务。
在环境卫生方面,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要保持整洁。
地面、墙壁、天花板要干净卫生,没有污垢和积尘。
垃圾桶要加盖,垃圾要及时清理,避免滋生蚊蝇和产生异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一、量化分级管理发展过程
• 3、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9月——2012年 4月)
• 2005年9月省卫生厅印发了《浙江省食品卫 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 卫发〔2005〕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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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化分级管理发展过程
• 4、继承和完善阶段(2012年4月——今) • 2012年1月国家局在总结卫生部推行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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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分级等级评定
• 5、评定程序 • 根据“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
的原则,等级评定工作由属地餐饮安全监 管部门组织实施,选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 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内容,对被检 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 化评定,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 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 年度等级A级单位由各市决定评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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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化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一)等级评定 • 运用量化的手段,对餐饮单位的监督项目
进行量化,通过对每个餐饮单位的基础设 施条件和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确定食品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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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分级等级评定
• 1、评定范围 • 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
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食堂,均应纳入 量化分级管理范围。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 证的单位和新开办未满三个月的餐饮单位 除外。
≥75分<90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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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分级等级评定
• (2)整改情形: • ①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擅自超范围经营、改变经
营地址、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发现一 项,评定为整改。 • ②60分以下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评定 为整改。 • ③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食物中毒,评定为整改。 • 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加工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 罪行为,应依法处理。 • (3)降级情形:发生三级以下食物中毒,给予降级。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全文)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全文)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业中的食品卫生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提升餐饮业的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餐饮业指餐馆、酒店、快餐店、食品摊点等提供食品和饮料供消费者就餐或购买的场所。
第三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章食品卫生许可管理第四条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并提供以下材料:经营场所的证明、经营者的身.分.挣明、餐饮业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等。
第五条食品卫生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实地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在餐饮业经营场所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未获得许可证的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经营。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安全,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变质食品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的原料来源合法,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接受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第五章处罚与附则第十二条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餐饮业经营者,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相关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附件:1. 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格2. 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餐饮业:包括餐馆、酒店、快餐店、食品摊点等食品服务场所。
2. 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的从事餐饮业经营所需的证照。
3. 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过食品卫生许可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的证明餐饮业经营者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条件的证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颁布的对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规。
该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一、许可管理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审批、备案、检查、评估等相关手续,才能提供餐饮服务。
二、许可审批要求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前,审批机关必须对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经营有固定场所或工作台面。
(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餐饮服务质量的安全卫生。
(三)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从业资格要求。
(四)餐饮服务必须依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环保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环保设施。
(五)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管理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微餐饮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要求是: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于经营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根据换证、变更经营项目、停业、除名等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待用餐人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
四、检查评估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评估餐饮服务水平,确保餐饮服务合法、规范、安全、卫生。
监管部门应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每天将店内环境进行干净、整洁、通风等消毒健康指标的记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落实相关责任。
对于部分违法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五、监督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完善作业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和管理流程,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餐饮许可证办理条件,餐饮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餐饮许可证办理条件
餐饮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许可证办理程序
餐饮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3.决定: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许可证颁发。
三、办理餐饮营业执照需要什么
身份证复印件、餐厅产权证明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和从工商局拿到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法律快车提示,带上1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餐厅产权证明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回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卫生许可证餐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行业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卫生许可证,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三个月,餐饮服务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环节。
第八条原料采购应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记录原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九条加工制作过程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卫生。
第十条餐饮具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使用前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留样应按照规定留样,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数量、留样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应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进行灭蝇、灭鼠、灭蟑螂等卫生杀虫工作。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时,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食品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
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规范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
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五)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中央 厨房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原则上≥300㎡;清洗消毒区≥食品处理区面积10%。切配烹饪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15%,专间≥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30生食间20粗初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单位食堂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20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5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餐饮服务
经营类别、供餐人数
1、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2、利用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的半成品或成品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5㎡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市食品监管部门制定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处理区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400㎡1:2.5,400~800㎡1:4,800~1500㎡1:6;大于1500㎡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食品处理区面积10%,清洗消毒间≥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特大型餐饮
≥1:3.0
生食间≥20㎡
粗(初)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通用要求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通用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设置卫生间,与生活区分隔。
不应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
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IOmm o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
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还应光滑、防水、不易积聚污垢且易于清洗。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
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
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应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o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o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
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
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
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
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等。
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大中型餐饮动态等级评定标准
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大中型餐饮动态等级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餐馆、供餐50人以上(含50人)的食堂、150平米以上(含150平米)的快餐店和小吃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擅自超范围经营、改变经营地址、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发现一项,评定为整改中。
3、检查项目可以合理缺项,每小项扣分分值相加不超过该检查项目中设定的总分值。
4、标化分数=评定总分÷检查项目数应得总分×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5、标化分数≥90分为优秀;≥75分<90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一般。
60分以下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评定为整改中;造成三级以上(含三级)食物中毒,评定为整改中;食物中毒三级以下的,给予降级。
6、标化分不足60分,不予加分。
加分项最多分值为3分,每小类加分,不超过该小类标注分值。
7、★为关键项,关键项扣5分为不符合要求。
8、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加工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被检查单位名称:地址:许可类别:法定代表人:电话: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检查时间:年月日(备注:本表共3页十二项)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小餐饮动态等级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小型餐馆、供餐50人以下的食堂、150平方米以下的快餐店和小吃店、饮品店。
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擅自超范围经营、改变经营地址、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发现一项,评定为整改中。
3、检查项目可以合理缺项,每小项扣分分值相加不超过该检查项目中设定的总分值。
4、标化分数=评定分数÷检查项目数应得总分×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5、标化分数≥90分,且保洁、储存、灶台等设施均采用不锈钢材质,为优秀;≥75分<90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评定为整改中;造成三级以上(含三级)食物中毒,评定为整改中;食物中毒三级以下的,给予降级。
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
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卫生许可证是指国家给予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合法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要求,所有在中国生产、供应、销售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医疗器械合格证,并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获得卫生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必要条件之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具体如下:一、企业规模卫生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检查企业的规模,包括厂房面积、员工数量、设备设施等。
企业必须有经过授权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所必需的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和卫生规定。
二、经营场所企业的经营场所需要符合国家及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具体要求包括场所的环境卫生、通风、照明、噪声等等。
卫生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须拥有合法的产权或经营权,具有已获得的许可、批准等相关资质证书。
三、设备设施卫生许可证申请者必须拥有质量稳定的生产用设备和专用测试设备,以及关键的检测设施和防护设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企业必须为其雇员提供职业健康与安全的保护,包括必要的卫生和安全知识培训。
企业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并向相关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五、产品质量申请者必须有质量可控的产品生产流程,确保产品符合控制检查要求及产品质量标准。
同时,申请者须以合法的生产方式从合法来源获得原材料并建立有效的供货链。
六、卫生保障申请者必须确保其生产操作规程、废弃物处理及产品运输等方面符合国家法律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申请者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制定有效的检验检疫方法和程序,确保所生产、供应的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上是卫生许可证办理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要求,企业在申请卫生许可证之前应认真了解并齐全所需的相关资质及材料,以便证明其在生产经营方面的能力、质量可控的水平。
获得卫生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必要条件之一,为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是企业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创新创造市场的必然选择之一。
卫生许可餐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餐饮服务行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三、卫生许可管理1.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
2. 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餐饮服务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证。
3. 餐饮服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 卫生许可证遗失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发。
四、卫生管理制度1.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实行卫生责任制。
2.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3.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卫生意识。
4.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确保卫生。
5. 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符合卫生要求。
6.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使用的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7. 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8.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合格。
五、卫生监督与检查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卫生监督与检查。
2.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卫生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餐饮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六、违法责任1. 餐饮服务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卫生管理制度,造成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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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中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经营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上(200-500平方米为中型餐饮经营单位,50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餐饮经营单位)的饭菜制售(不含外送、食堂、集体餐生产)的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等餐饮企业。
2选址
餐饮企业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为25米以上。
3.工艺布局
3.1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和辅助用房与餐厅面积之比应大于1:2.5。
3.2食品处理区的布局应遵循由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的原则,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点心制作、冷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
3.3在合理位置设置食品库房、更衣室等其它辅助用房,根据需要设置其他操作场所。
4.卫生设施
4.1地面、墙壁与顶面卫生要求
4.1.1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3cm以上);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1.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经常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并应有1-2%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2-3%的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面板;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4.1.3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食品处理区的墙壁应有2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瓷砖或其它材料制成的墙裙,产生油烟及蒸汽的场所和冷菜制作间宜铺设到墙顶。
4.2设备与工用具卫生要求
4.2.1冷藏设施:配置足够数量的冷藏设施和原料保鲜库,生食品、半成品、成品要分柜冷藏,并有明显标志。
4.2.2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易清洗消毒的、
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4.2.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4.2.4留样设备:能承接100餐位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专用留样设备。
4.2.5制冰设施:制作食用冰的应有专用净水和制冰设施。
4.3功能间卫生要求
4.3.1粗加工间:分别设置与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功能标志;经粗加工后的原料应分架存放;有相应数量的可以密闭的垃圾存放容器;
4.3.2切配间/区:配置适应的操作台(以不锈钢材质为宜),有足够数量的食品搁架,有固定专用存放刀、砧板的架子;宜设置若干只清洗水池;
4.3.3烹调间:有相应数量的餐用具保洁设施,有排烟、排气装置。
4.3.4餐用具清洗消毒间:设置餐具清洗间/区、消毒间/区和保洁间/区,清洗间内应有足够数量的清洗水池,有足够容量的消毒设备和消毒餐具保洁设施;餐用具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大型餐饮单位分层就餐,每层餐位100位以上的宜在各层设置玻璃制品清洗消毒间。
4.3.5点心制作间:有相应的点心加工制作设备,有工用具清洗设施,足够的货柜或搁架。
4.3.6烧烤间:应分别设置预加工间、烤制及晾凉间和成品加工间;成品加工间要求同冷菜制作间或在冷菜间内进行。
4.3.7蒸煮间:应配备机械排气装置;顶面应采取适宜的措施(如设计成有一定弧度、斜坡等方法),有效防止冷凝水滴落。
4.3.8冷菜制作间(包括冷菜间、水果加工间/区、刺生间和裱花间):为独立隔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缓冲间;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宜有独立的空调机,应设置干湿温度计;配置非手动式(可用肘动、腕动式)洗手设施;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的形式(如带水封的地漏);有相应容积的凉菜专用冰箱;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饮用水,应设净水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
水果加工不设独立隔间的,应在冷菜间内设置相应操作区域。
4.4库房卫生要求
4.4.1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有专用的食品库房。
4.4.2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必要时设置冷(冻)藏库。
4.5更衣间卫生要求
设置与从业人员相适应的更衣间或/柜和洗手消毒设施。
4.6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6.1食品处理区、库房等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6.2排气口应有金属隔栅或网罩。
4.7加工用水卫生要求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设二次供水的,应有完善的卫生防护设施。
4.8其它卫生设施和要求
4.8.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安装在食品暴露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
4.8.2食品处理区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机械排风和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
4.8.3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配有盖子的废弃物容器。
4.8.4设置在食品处理区的卫生间为从业人员专用,门口设有清洁间,有流动洗手、机械通风和自动闭门装置;顾客使用的卫生间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并不得经过食品处理区。
4.8.5在适当位置设置足够数量的低位清洁水池。
4.8.6使用自备面巾的应有专用面巾清洗消毒设施;面巾外包清洗的,应提供表明消毒方法的外包合同或协议。
5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5.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2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食品加工人员应配备浅色工作服。
6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6.1卫生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经营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总部)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6.2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等。
6.3规章制度应明示
7其它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浙江省大中型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
监督员:陪同检查人:联系电话:
得分:检查时间:年月日
审查说明:1、审查内容和评分方法中除有特别说明的,其余为有一项不合格则该项不得分;
2、*表示关键项,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予许可;
3、冷菜间、水果加工间、刺生间和裱花间:均应独立记分,总分为130分;
4、有合理缺项,分值需标化。
标化公式:标化分=所得分值÷(总分-缺项分)×100;
5、关键项均合格且标化后达到90分及以上为符合卫生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