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承保实务培训XXXX0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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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承保实务培训
目录
1、机动车交强险 2、机动车商业险 3、保险费的计算 4、车船税情况介绍 5、验车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交强险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
共1条,主要内容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
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 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 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2008年2月1日最新 调整):
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浮动因素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与道路交通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相联系
的浮动A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实务
保险费的计算要求: 1、短期业务的承保:按照短期日费率计
算保费 ;不足7天按7天收取; 2、应向投保人出具 《交强险费率浮动告
知单》,在其签字确认后,出具保险单 和标志。新车业务不需出具告知单。
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实务
三类车辆保险费的计算要求: 一、“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
浮动比率 -10% -20% -30% 0% 10% 3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
(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什么情况下不浮动:1、首次投保交强险;2、所有权转移及合同变更的 ;3、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4、未及 时续保的;5、经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6、其他 情况。 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仍可向下浮动。 浮动因素计算的期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 例:上例车辆上年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为 1000元*(1+(0%))=1000元
3、解除合同的,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 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 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 字(章)确认,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4、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按短期日费率,收取保险 费。
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规章
交强险费率根据车辆大类和车辆明细共分为8大类,42个小类, 例:
保费 950 1,100 1,000 1,130 1,220 1,270 950 1,070 1,140 1,320
费率表的使用:
根据投保车辆的使 用性质和车辆的座位数 ,直接在保费栏中进行 查找。
例:某企业单位帕 萨特轿车,其保费应为 点”的原则来解释。
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 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营养费。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合同变更与终止
1、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 办理保单变更手续;
2、仅有以下六种情况方可解除保险合同:A、被保 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B、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C、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D、投保人重复 投保交强险的;E、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 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 分);F、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 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二、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均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
率执行。 三、“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费率: 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
车辆大类 一、家庭自用车
二、非营业客车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车辆明细分类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计算。 4、装置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置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
的30%计算。
二、机动车商业险
机动车商业险常用条款解读
基本险
车辆损失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身划痕险 自燃损失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附加险
基本险及划痕、自燃均 有不计免赔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 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 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 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商业险常用条款解读
附加险部分: 共计16个条款,包括: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自燃损失险条款;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车轮单独损害险条款;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 换件特约险条款;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实务
投保短期交强险的规定: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
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 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录
1、机动车交强险 2、机动车商业险 3、保险费的计算 4、车船税情况介绍 5、验车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交强险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
共1条,主要内容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
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 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 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2008年2月1日最新 调整):
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浮动因素
A1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A2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与道路交通 A3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相联系
的浮动A
A4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A5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A6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实务
保险费的计算要求: 1、短期业务的承保:按照短期日费率计
算保费 ;不足7天按7天收取; 2、应向投保人出具 《交强险费率浮动告
知单》,在其签字确认后,出具保险单 和标志。新车业务不需出具告知单。
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实务
三类车辆保险费的计算要求: 一、“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
浮动比率 -10% -20% -30% 0% 10% 3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
(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什么情况下不浮动:1、首次投保交强险;2、所有权转移及合同变更的 ;3、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4、未及 时续保的;5、经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6、其他 情况。 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仍可向下浮动。 浮动因素计算的期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 例:上例车辆上年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为 1000元*(1+(0%))=1000元
3、解除合同的,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 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 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 字(章)确认,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4、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按短期日费率,收取保险 费。
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规章
交强险费率根据车辆大类和车辆明细共分为8大类,42个小类, 例:
保费 950 1,100 1,000 1,130 1,220 1,270 950 1,070 1,140 1,320
费率表的使用:
根据投保车辆的使 用性质和车辆的座位数 ,直接在保费栏中进行 查找。
例:某企业单位帕 萨特轿车,其保费应为 点”的原则来解释。
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 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营养费。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合同变更与终止
1、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 办理保单变更手续;
2、仅有以下六种情况方可解除保险合同:A、被保 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B、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C、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D、投保人重复 投保交强险的;E、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 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 分);F、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 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二、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均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
率执行。 三、“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费率: 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
车辆大类 一、家庭自用车
二、非营业客车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车辆明细分类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计算。 4、装置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置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
的30%计算。
二、机动车商业险
机动车商业险常用条款解读
基本险
车辆损失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身划痕险 自燃损失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附加险
基本险及划痕、自燃均 有不计免赔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 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 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 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商业险常用条款解读
附加险部分: 共计16个条款,包括: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自燃损失险条款;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车上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车轮单独损害险条款;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 换件特约险条款;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实务
投保短期交强险的规定: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
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 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