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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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申报表

广西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申报表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含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起搏器植入技术、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3 .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4.人工耳蜗植入技术5.角膜移植手术6.血液净化技术(含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血浆置换、腹膜透析等技术)7.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含基因测序和染色体芯片技术)8.颌面部轮廓整形技术9.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10.调强放疗技术(含χ刀、γ刀、Cyberknife、TOMO等治疗技术)11.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12.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13.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14.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四级)15.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1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三、四级)附件3广西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备案申报表医疗机构名称技术名称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执业许可证核发单位填报日期(单位公章)—2—说明1.医疗机构需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填写。

2.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等应真实有效,对因提供信息资料、证件证明虚假不实,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3.自我评估报告内容应根据相应的医疗技术规范核查评估。

—3——4——5——6——7—备注:1.医疗机构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因提供信息资料、证件证明虚假不实,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2.各栏填写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8—。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清单【模板】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清单【模板】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107
**大学
附属口腔医院
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
96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97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98
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99
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
100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
101
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102
冠心病心导管介入治疗技术
103
心律失常心内电生理介入治疗技术
104
心脏起搏器介入治疗技术
105
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106
30
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治疗技术
31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32
心室辅助技术
33
冠心病心术
35
心脏起搏器介入治疗技术
36
心律失常心内电生理介入治疗技术
37
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38
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
39
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40
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
41
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清单
(截至2019年10月30日)
序号
医疗机构名单
技术名称
1
**大学
金沙洲医院
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2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3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4
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5
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
6
**大学
附属第五医院
心律失常心内电生理介入治疗技术
64
心脏起搏器介入治疗技术
65

2019年版医保目录(备注限制使用)

2019年版医保目录(备注限制使用)
限中晚期癌症 限中晚期癌症 限中晚期癌症 限中晚期癌症 限中晚期癌症 限中晚期肺癌 限中晚期肺癌和肝癌 限中晚期肺癌和肝癌 限中重度脑梗塞、冠心病心绞痛患者 限肿瘤放化疗患者 限肿瘤放化疗患者且有白细胞减少的检验证据 限周围血管血栓性病变 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有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明确诊断证据的患者
小儿珠珀散(珠珀猴枣散) 龙牡壮骨颗粒 大株红景天胶囊(片) 九味镇心颗粒 肾康栓 稳心片(胶囊、颗粒) 参松养心胶囊 安络化纤丸 壮骨止痛胶囊 六味五灵片
金复康口服液 仙灵骨葆胶囊 仙灵骨葆片(颗粒) 参莲胶囊(颗粒) 复方红豆杉胶囊 威麦宁胶囊 消癌平丸(片、胶囊、颗粒、口服液)
鸦胆子油软胶囊(口服乳液) 安康欣胶囊 参丹散结胶囊 康力欣胶囊 芪珍胶囊 康莱特软胶囊 化癥回生口服液 回生口服液 脑心通丸(片、胶囊) 养血饮口服液 养阴生血合剂 脉络通、脉络通片(胶囊、颗粒) 瓜蒌皮注射液
中成药(限制用药目录)
备注
▲;限器官移植抗排异、肾功能衰竭及肺纤维化 ▲;限器官移植抗排异、肾功能衰竭及肺纤维化 ▲;限器官移植抗排异、肾功能衰竭及肺纤维化 ▲;限器官移植抗排异、肾功能衰竭及肺纤维化 ▲;限乳腺增生 ▲;限神经根型颈椎病 ▲;限有明确诊断证据的萎缩性胃炎患者 ▲;限有重度贫血检验证据 ▲;限月经不调,行经腹痛 限2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单纯型 限2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单纯型 限癌症疼痛 限癌症疼痛且吞咽困难者 限崩漏症 限出血性中风急性期及恢复早期 限恶性实体肿瘤 限恶性肿瘤 限恶性肿瘤放化疗并有白细胞减少的检验证据 限恶性肿瘤放化疗期间白细胞检验指标明显低下 限恶性肿瘤放化疗期间白细胞检验指标明显低下 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象指标低下 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象指标低下及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 限恶性肿瘤化疗免疫功能低下 限儿童 限儿童 限儿童 限儿童 限儿童 限儿童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肺癌、胃癌放化疗同步使用并有血象指标 低下及免疫功能低下证据的患者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有急救抢救临床证据的患者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有急救抢救临床证据的患者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有急救抢救临床证据或肿瘤放化疗证据的患 者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有急性中风偏瘫患者和上呼吸道感染、肺炎 导致的高热患者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有明确的缺血性脑血管疾病急性发作证据的 重症患者 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并有明确的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急性发作证据 的患者

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附件1
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2015版)
序号
医疗技术名称
1
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
2
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
3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4
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5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6
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
7
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
8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
9
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
10
同种胰岛移植治疗糖尿病技术
11
同种异体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仅限于角膜、骨、软骨、皮肤移植治疗技术)
12
性别重置技术
13
三级以上普外科内镜
14
三级以上妇科内镜
15
三级以上泌尿外科内镜
16
三级以上小儿外科内镜
17
三级以上胸外科内镜
18
三级以上关节镜
35
口腔颌面复杂种植
36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
37
基因芯片诊断
备注:1-12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13-37项为医疗机构颁发许可证机构审核
19
三级以上脊柱内镜
20
三级以鼻科内镜
21
三级以上咽喉科内镜
22
三级以上呼吸内镜
23
三级以上消化内镜
24
三级以上儿科呼吸内镜
25
三级以上儿科消化内镜
26
三级以上综合介入
27
三级以上外周血管介入
28
神经血管介入
29
髋关节置换
30

青海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青海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青海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一)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的医疗技术。

如:
1.造血干细胞(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
2.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
3.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包括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4.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5.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6.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
7.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
8.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
9.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
10.各专业内镜三级以上手术
11.人工关节置换技术(包括膝、髋和其他人工关节)
1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13外周血管介入和综合介入治疗技术
14.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15.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16.基因芯片诊断技术
17.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18.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9.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技术
20.血液透析治疗技术
21.男女性外生殖器成形或再造(除外变性手术)治疗技术
22.人工耳蜗植入技术
23.乳房整形技术(除外隆乳手术)
2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
(二)存在重大伦理风险或使用稀缺资源,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

如:
1.同种胰岛移植治疗糖尿病技术
2.同种异体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仅限于角膜、骨、软骨、皮肤移植治疗技术)
3.性别重置技术(变性手术)。

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9版)

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9版)
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
性别重置技术
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9版)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心室辅助技术
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
人工智能辅移植技术
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
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心室辅助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同种胰岛移植技术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性别重置技术

《省市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

《省市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

《省市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省市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是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对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进行限制和管理的目录。

这个目录包含了针对各种医疗技术,根据临床效果、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分类,并对不同技术的使用范围、条件和方法予以规范。

在《省市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中,通常包含了以下内容:1.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范围:列出了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够使用的医疗技术,比如干细胞治疗、胰岛移植等高风险和高成本的技术;2.适用条件和禁忌症:详细说明了每种技术的适用条件和禁忌症,以帮助医生在实际应用中进行判断;3.技术操作指南和培训要求:对医生在使用技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培训要求进行具体规定,保障技术的正确应用;4.不良反应和处理方法: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处理方法进行详细介绍,确保医生对技术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5.技术效果评估:规定了技术的效果评估方式和标准,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技术提供依据。

《省市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避免因技术使用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

通过对医疗技术进行科学的管理和规范,提高了医疗质量,降低了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同时也减轻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省市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违规使用技术。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技术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总之,《省市级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的出台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是医疗领域规范管理的有力工具。

希望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医疗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限制使用药品目录(2019版国家医保)

限制使用药品目录(2019版国家医保)
药品名称 埃索美拉唑(艾司奥美拉 唑)
艾普拉唑
奥美拉唑
兰索拉唑
泮托拉唑
二甲硅油 西甲硅油 多潘立酮 昂丹司琼 多拉司琼 格拉司琼 帕洛诺司琼 托烷司琼 促肝细胞生长素 多烯磷脂酰胆碱 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 苷)
甘草酸二铵
谷胱甘肽 还原型谷胱甘肽 门冬氨酸鸟氨酸 水飞蓟素
异甘草酸镁
普芦卡必利 蒙脱石 洛哌丁胺

艾曲泊帕乙醇胺
口服常释剂型
限既往对糖皮质激素、免疫球蛋白 治疗无效的特发性血小板 减少症

右旋糖酐铁
口服液体剂 限儿童缺铁性贫血

多糖铁复合物
口服常释剂型 限妊娠期妇女

山梨醇铁
注射剂
限不能经口服补铁的缺铁性贫血患 乙
蔗糖铁
注射剂
限限不维能生经素口B1服2缺补乏铁的的巨缺幼铁红性细贫胞血性患 乙
甲钻胺

结构脂肪乳(C6-24)
注射剂
限肝功能不全(严重肝功能不全者 除外)患者的二线用药

果糖
注射剂
限因胰岛素抵抗无法使用葡萄糖的 抢救患者,果糖总量每日 不超过

果糖氯化钠
注射剂
限因胰岛素抵抗无法使用葡萄糖的 抢救患者,果糖总量每日 不超过

丙氨酰谷氨酰胺
注射剂
限有禁食医嘱的患者,并符合凡例 对肠内外营养制剂的规定

口服常释剂型 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所致的高磷血症 乙
口服常释剂型 ▲:限有锌缺乏检验证据的患者

口服溶液剂 ▲:限有锌缺乏检验证据的患者

口服常释剂型 限洋地黄中毒引起的心律失常患者 乙
注射剂
限洋地黄中毒引起的心律失常患者 乙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鲁卫医字〔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19〕2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25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分别为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其他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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