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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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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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城市内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交通运输秩序进行整体规划,统一管理,科学指导,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和物力保障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共同促进城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道路交通规划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规划道路的布局、建设、改造、管制等工作。

第七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各类道路,优化交通网络结构,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效率。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合理规划道路交通布局,避免交通拥堵,保证道路通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当科学确定道路交通建设的重点方向和发展目标,明确各种道路的使用范围和规则。

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三章交通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促进城市交通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交通设施建设进行全面监管,保障交通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交通运输管理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交通运输的管理,提高城市交通运输的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制度,规范城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城市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南府发[200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市政管线设施工程:(一)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等;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等;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4、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正文:----------------------------------------------------------------------------------------------------------------------------------------------------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

成都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交通)(2008

成都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交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市政工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1.0.4条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5条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成都市2004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暂采用现行高程系统(待全市域高程系统统一后采用国家高程系统)。

第1.0.6条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基本地震烈度Ⅶ度设防。

第二章城市交通2.1 城市道路第2.1.1条城市道路分类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

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6.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2.1.2条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7月12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勤,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井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

第八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井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2008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6.22•【字号】•【施行日期】1989.07.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89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进行地区开发建设(含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或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开发建设与旧区改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市政、公用工程地下设施先行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

地区开发建设的地段和规模,由市建委根据近期城市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地区开发建设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和建筑群。

凡属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

其他应予保护的建筑和建筑群,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保护范围;因公益需要,在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八条城市旧区的改建应贯彻有步骤地疏解旧区工业、交通和人口的方针,重点改建危房区、简屋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积水严重的地区。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容、交通、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方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科研机构、院校开展交通科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第五条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到具备资格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涵第三节城市综合管廊第四节城市下穿隧道第五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六节城市防洪设施第七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市市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

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六条市市政局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且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设无障碍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198号颁布⽇期:2019-03-24执⾏⽇期:2019-04-10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1996年6⽉4⽇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8⽇《国务院关于废⽌和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2017年3⽉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部分⾏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2019年3⽉24⽇国务院令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通⾏的,具备⼀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统⼀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励和⽀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先进技术,提⾼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作。

省、⾃治区⼈民政府城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作。

县级以上城市⼈民政府市政⼯程⾏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作。

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程⾏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条城市道路建设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地有偿使⽤收⼊、发⾏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程⾏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 1 第二章城市划制⋯⋯⋯⋯⋯⋯⋯⋯⋯⋯⋯⋯⋯⋯ 1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及适建范⋯⋯⋯⋯⋯⋯⋯⋯⋯ 3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12 第五章建筑距控制⋯⋯⋯⋯⋯⋯⋯⋯⋯⋯⋯⋯⋯⋯15 第六章建筑退⋯⋯⋯⋯⋯⋯⋯⋯⋯⋯⋯⋯⋯⋯⋯⋯17 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21 第八章旧区改建⋯⋯⋯⋯⋯⋯⋯⋯⋯⋯⋯⋯⋯⋯⋯⋯21 第九章城市地⋯⋯⋯⋯⋯⋯⋯⋯⋯⋯⋯⋯⋯⋯⋯⋯22 第十章城市与建筑境控制及境保⋯⋯⋯⋯⋯⋯2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25 第十二章城市用地向⋯⋯⋯⋯⋯⋯⋯⋯⋯⋯⋯⋯⋯⋯30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31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与水工程⋯⋯⋯⋯⋯⋯⋯⋯⋯34 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35 第十六章城市供工程⋯⋯⋯⋯⋯⋯⋯⋯⋯⋯⋯⋯⋯⋯35 第十七章信工程⋯⋯⋯⋯⋯⋯⋯⋯⋯⋯⋯⋯⋯⋯⋯⋯38 第十八章燃气工程⋯⋯⋯⋯⋯⋯⋯⋯⋯⋯⋯⋯⋯⋯⋯⋯39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施⋯⋯⋯⋯⋯⋯⋯⋯⋯⋯43 第二十章城市管合⋯⋯⋯⋯⋯⋯⋯⋯⋯⋯⋯⋯⋯⋯47 第二十一章附⋯⋯⋯⋯⋯⋯⋯⋯⋯⋯⋯⋯⋯⋯⋯⋯51 附一:名解⋯⋯⋯⋯⋯⋯⋯⋯⋯⋯⋯⋯⋯⋯⋯⋯⋯51 附二:算⋯⋯⋯⋯⋯⋯⋯⋯⋯⋯⋯⋯⋯⋯⋯⋯⋯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行,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整体规划》等规定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联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详细状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全部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

附件2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3)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5)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5)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10)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13)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14)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15)第九章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16)第十章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17)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19)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22)第十三章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25)第十四章其他规定 (26)第十五章附则 (26)附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28)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9)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 (30)附录一:名词解释 (31)附录二:计算规则 (34)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9)附录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3)-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生态城市建设,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宣汉县城市规划区及渠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万源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四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交通、环保、安监、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24日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且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装备、宣传教育等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以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前款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相关单位,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无偿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预警等公益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劝阻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但是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青建规〔2014〕600号附件1(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正文)

青建规〔2014〕600号附件1(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正文)

青建规〔2014〕600号附件1(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正文)青海省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 (1)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 (8)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13)第五章城市绿地和广场 (16)第六章城市街景及河岸景观 (18)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 (20)第八章防灾设施 (20)第九章市政管线 (21)第十章建筑节能及新能源利用 (22)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利用 (24)第十二章术语 (24)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3 本规定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覆盖地区且已批准的,其建筑容量指标应严格按照已批准规划确定的指标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条件。

2.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图;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

混合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应满足该建设用地主要使用性质的指标要求。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3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500㎡的不得独立建设,应与周边地块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2.4 居住用地住宅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得超过表2.4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2013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二)农牧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牧业机械的登记、检验、管理,以及农牧业机械驾驶人的考核、发证管理;(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和道路运输站(场)的行业管理,加强对公路及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及时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公交线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五)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气象信息;(六)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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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本章掌握要求
1.熟悉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2.熟悉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和操作
3.熟悉市政管线规划管理的内容
4.掌握市政管线规划管理的程序
要点复习
配套法规、规章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师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在城市紫线内禁止下列活动:
①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②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③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④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⑤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⑥其他活动。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的内容包括:
①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②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③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④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⑤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的内容包括:
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②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③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④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⑤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第十一章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一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对象
1.地面道路交通工程
2.高架道路交通工程
3.地下道路交通工程
二道路交通工程的特点
1.布局的系统性
2.功能的关联性
3.服务的公益性
三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
1.地面道路(公路)工程的规划控制
(1)道路走向及坐标的控制
(2)道路横断面的控制
(3)城市道路标高的控制
(4)道路交叉口的控制
(5)路面结构类型的控制
(6)道路附属设施的控制
2.高架道路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
3.地下轨道工程的规划控制
4.城市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
四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
1.申请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核定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划定规划红线;(2)建设单位送审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
(3)建设单位申请道路交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审核程序
(1)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划定道路规划红线;
(2)审核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
(3)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核发程序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操作要求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道路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郊区公路及其桥梁(含人行天桥)、隧道(含人行地道)工程;
(2)改为水泥路面的城市道路大修工程;
(3)高架道路、高架轻轨和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2.申请规划设计要点和划示道路规划红线的操作要求
※应报送的、文件:
(1)规划设计要求申请单
(2)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3)建设范围1:500~1:2000地形图(需标出工程位置及范围)(4)需划拨、征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加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送审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的操作要求
※应报送的图纸、文件:
(1)设计方案送审单
(2)工程设计总平面图、道路工程的纵断面图、横断面图,其他交通设施的平、立、剖面图(1:500~1:2000,一般为两套)
(3)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4)如属设计招投标工程,应送中标通知书。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的操作要求(1)审核建设单位送审的图纸、文件是否齐全和有效;
(2)审核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所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和道路规划红线的控制范围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
(3)对于规模较大的核重要的道路交通工程的设计方案,规划部门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审;
(4)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设计方案的审理,经审核同意的,批复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和盖有审核章的设计方案图纸一套。

5.建设单位申请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操作要求
P160-161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操作要求
P161
第二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一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内容
城市管线工程分为:电力线、有线通讯线、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关系案(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管理内容:控制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布置、水平及竖向间距。

1.管线的平面布置
(1)埋设管线的排列次序:
从道路规划红线向道路中心依次排序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配气管、配水管、热力管、(以上一般在人行道下),输气管、输水管(以上一般在慢车道下),雨水干管、污水干管(以上一般在快车道下)。

(2)埋设管线的水平间距
(3)架空管线的水平间距
2.管线的竖向布置
市政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序为: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埋设管线的竖向间距
①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②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③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④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⑤支管让干管
⑥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2)埋设管线的覆土深度、架空管线交叉时,竖向间距应符合管线综合规定。

3.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的关系
沿路架空线设置应充分考虑行道树的生长与修剪需要。

地下煤气管敷设要考虑煤气管损坏漏气对行道树的影响。

4.管线敷设与市容景观的关系
各类电杆形式力求简洁,管线附属设施的安排应满足市容景观要求。

旧区架空管线应创造条件地埋,同类架空管线尽可能合杆设置,减少立杆数量。

5.综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6.其他管理内容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1.事前协调
(1)计划综合
(2)管线综合
2.审理程序
申请——→审核——→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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