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常见违法违规情况处罚一览表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一、案由概述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是指涉及化妆品领域违反相关法规、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涉及行为的性质和违法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二、生产过程违法案由1. 违规生产行为该类案由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续、未按照许可证标准生产等行为。
2. 生产质量不合格案由该类案由涉及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如生产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使用非法添加物等。
3. 生产虚假宣传案由该类案由涉及化妆品生产商对产品性能、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销售环节违法案由1. 无证销售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过期未续等行为。
2. 销售配方违规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违规使用的化妆品配方的行为。
3. 销售假冒伪劣案由该类案由指销售假冒化妆品、盗用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标注虚假信息的化妆品等行为。
四、广告宣传违法案由1. 虚假广告宣传案由该类案由指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广告宣传,包括虚构产品功效、故意隐瞒质量问题等行为。
2. 广告违规行为案由该类案由指未按规定标注广告审批文号、使用未获得许可的明星代言人等违规行为。
五、其他违法案由1. 进口违规案由该类案由指进口化妆品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进口标准的行为。
2. 法律、法规违反案由该类案由包括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1. 化妆品格政处罚案由分类统计表2. 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指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过审批获得的合法生产许可证书。
2. 化妆品销售许可证:指化妆品销售企业经过审批获得的合法销售许可证书。
3. 卫生标准: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卫生与安全标准。
4. 化妆品配方:化妆品创造商生产产品所采用的配方,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 商标注册:企业对其品牌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行为,以确保其品牌的合法权益。
侵权“爆款”、顶格赔偿,违规化妆品处罚案例“曝光”
曝光台Disclosure侵权“爆款”、顶格赔偿,违规化妆品处罚案例“曝光”2022年6月至7月,在各级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
其中,既有产品抽检不合格这类“老问题”发生,又有“蹭商标”被顶格处罚这类“新情况”出现。
文/白嘉懿侵权“爆款”吃罚单2022年6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侵权完美日记旗下产品“小细跟”口红,被罚5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内容显示,经过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多渠道的推广宣传,完美日记“小细跟”口红产品迅速成为具有很高影响力的市场爆品。
而涉案企业委托第三方生产、销售了一批货值84万元的唇膏,与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初推出的名称为“PERFECTDIARY/完美日记恣意出色丝绒细管口红”的产品在包装、装潢方面高度近似。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
无独有偶,一家专“蹭”知名矿泉水“怡宝”商标的化妆品公司,最近因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13万元,系近年来化妆品行业首例顶格赔偿案件。
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官方微信号文章介绍,被告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主要从事化妆品批发、零售等。
24China Cosmetics ReviewChina Cosmetics Review原告怡宝公司[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在网络宣传、经营场所、参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了“怡宝”“C'estbon”“C'estbon 怡宝”等标识,并且存在购买、注册及使用以“cestbon”为主体部分的5个域名等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一、案由分类之一:生产环节违法行为1.1 未按规定进行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1.2 未按规定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1.3 未按规定申报、发布产品信息1.4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1.5 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合规1.6 检查发现产品包装、容器材料不符合规定1.7 未按规定上报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二、案由分类之二:销售环节违法行为2.1 未按规定销售证明文件销售产品2.2 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产品2.3 销售无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2.4 销售过期、变质、劣变的产品2.5 销售虚假广告宣传的产品2.6 销售未上报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2.7 销售未进行产品追溯的产品三、案由分类之三:经营环节违法行为3.1 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的产品3.2 经营未进行产品安全监督检验的产品3.3 经营未按规定销售(移交)禁用物质的产品3.4 经营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3.5 经营未按规定停用或下架产品3.6 经营未格式化保存经营凭证的产品3.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的产品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申请表2.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报告3.化妆品产品信息申报表4.化妆品标签标识规范5.化妆品包装、容器材料规定6.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表7.销售证明文件样本8.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查询报告9.检验合格报告10.虚假广告宣传样本11.产品追溯报告12.《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3.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报告14.禁用物质销毁证明15.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16.停用或下架产品通知书17.经营凭证保存格式规定18.产品召回通知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许可证:指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的许可证,用于合法生产经营化妆品。
2.备案登记:指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
3.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指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的行为。
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docx
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docx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一、罚款罚款是化妆品行政处罚的一种常见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生产、销售、广告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多少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以违法所得或者可以追究的利益为基础。
二、责令停产停业对于违法生产、销售等行为严重的化妆品企业,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
此处罚决定以确保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主要目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停止并暂时关闭企业,以期迫使企业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对于从事违法生产、销售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进行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非法物品则是指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成品等。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旨在削减违法行为的利益,惩罚违法者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责令改正对于违法生产、销售等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情况,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是要求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行政部门还可以对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吊销许可证对于持有许可证的化妆品企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吊销许可证意味着企业无法继续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等活动,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
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吊销许可证来遏制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涉及附件如下:1.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办法2.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3. 化妆品销售许可证4. 化妆品广告审查标准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化妆品:指用于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撒布于人体表面或者口腔,以达到清洁、保护、修饰或者改变人体外观以及调节人体气味的物品的总称。
2. 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者作出的处罚决定。
3.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处罚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7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同上
14
拒绝卫生监督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上
15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化妆品处罚法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处罚相关法条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二、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三十天以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三、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吊销卫生许可证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四、生产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吊销卫生许可证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使用禁用原料和未经卫生部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吊销卫生许可证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1. 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化妆品是化妆品市场的一大问题。
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谋取暴利,会仿制知名品牌的化妆品,并将其以原装商品的名义进行销售。
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可能含有有害物质,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
针对这样的行为,监管机构会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例如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 误导宣传一些化妆品企业为了提升销售额,会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常见的误导宣传手段包括夸大产品功效、虚构产品疗效、故意隐瞒产品的副作用等。
这些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会对涉嫌误导宣传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发出警告函、罚款等。
3. 生产环境不符合标准化妆品的生产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质量要求和生产标准,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会违反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生产。
不符合清洁卫生要求的生产车间、无证生产等行为,这些都是违反化妆品生产标准的行为。
监管部门会对这些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4. 使用非法添加物为了降低成本或改善产品的外观、质感等,一些不良商家会非法使用添加物。
这些非法添加物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风险,如过敏、皮肤炎症等。
监管机构会对使用非法添加物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暂停销售、罚款等措施。
5. 销售过期产品销售过期产品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也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利,会将过期的化妆品重新打包、重新销售,而这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已经无法保证。
监管机构会对销售过期产品的化妆品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例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6. 违反广告法规定化妆品广告是企业推广产品的重要方式,但一些化妆品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合规的情况,违反了相关的广告法规定。
例如,未经审批或虚假夸大广告效果等。
监管机构会对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化妆品企业进行处罚,例如罚款、下架广告等。
以上是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的主要分类。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化妆品行业作为消费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化妆品企业或个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
针对化妆品行业的行政处罚,我将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规的内容、违规行为及惩罚措施。
1.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基础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的卫生监督要求,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范围。
1.1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是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1) 生产、销售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2) 生产、销售标签或说明书中虚假的化妆品;3) 生产、销售化妆品时使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5) 未按规定保存化妆品样品;6) 违反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化妆品;2) 没收违法所得;3) 处以罚款;4) 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5) 暂扣或撤销相关经营许可证;6) 取缔非法经营场所。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律法规。
在化妆品行业中,如果企业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可能会面临消费者的投诉和行政处罚。
2.1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是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1) 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2) 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3) 违反约定,拒绝、阻挠消费者享受合法权益;4) 泄露、出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5) 违反价格法规定,搞垄断经营行为。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要求停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行为;2) 要求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3) 处以罚款;4) 暂停、撤销相关的经营许可证;5) 公开曝光行为严重的企业。
3. 《食品安全法》化妆品作为一种外用的消费品,也要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监管。
化妆品常见违法违规情况处罚一览表
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法律责任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款。
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款。
格标记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以处违法所得2到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停止销售,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绝对化: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 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 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 换肤;去除皱纹等。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 和效果的词语
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
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
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编辑等ppt 。
•6、案例
•“鼻螨清A+B”产品包装上标示 “【产品功效】用于各型酒糟鼻、脂 溢性皮炎、酒糟鼻、红鼻头、毛孔粗 大、鼻部红斑、丘疹、脓疱、毛细血 管扩张、红血丝、发红、发亮、发痒、 鼻赘等”。
•表明该产品能够有编辑pp目t 的地调节人的 34
(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 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 的,按假药论处。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 条第二款,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 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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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化妆品
2、注意
•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一色一 号。
•日常检查发现,一些企业的染膏色
板是按色系来归类的,一个特证对应
一个色系,有六七个颜色。这种情形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
伤的;
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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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不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 罪的案件,符合以下情形,应予以移 送: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 售金额乘以三倍后编辑,ppt 与尚未销售的伪19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概述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化妆品市场规模庞大,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合规的化妆品企业和个人往往为了追逐利益,采取了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监管部门针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本文将从分类的角度介绍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
1. 涉嫌虚假宣传案件描述:涉嫌虚假宣传是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中常见的一类。
企业或个人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夸大产品功效、伪造证明材料等不实宣传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方式。
虚假宣传可包括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虚构证明材料等。
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宣传,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严重情况还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2. 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描述:化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另一类常见的行政处罚案由。
通常是因为企业或个人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中含有有害物质、不符合安全标准、超过使用期限等问题。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不合格的化妆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严重情况还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3.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案件描述:化妆品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高,需要经过相关审批和许可程序。
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未经许可的行为是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的另一个分类。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化妆品生产、销售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未经许可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严重情况还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4. 违反质量标准或标签规定案件描述: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并且在包装上应标明相关信息,如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
化妆品典型案例分析
• 2、美白、祛斑类产品非法添加药物情况:(采用法定方法检测)丙 烯酰胺、氢醌、铅及其化合物、苯酚氯化氨基汞糖皮质激素(氯倍他 索丙酸酯)。(采用非法定方法检测)地索奈德糖皮质激素、氟轻松。
化妆品上市前未备案行为处罚依据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 告》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4〕40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 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 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监督检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化妆品法律适用相关答复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
卫法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二)已取得备案凭证的产品。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已取得省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的产品,原则上应在2014年12月30日前按规 定完成补充备案,确实无法完成的可在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生产并可销售至其保质 期结束。
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2015年1月1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docx
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docx(一)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1. 销售禁售化妆品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禁售化妆品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禁售化妆品包括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化妆品、虚假宣传或标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化妆品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和依据如下:(一)责令整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销售禁售化妆品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销售禁售化妆品,并取得违法所得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罚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销售禁售化妆品行为,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化妆品的行为,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包括对化妆品功效、成分、技术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
具体的处罚种类和依据如下:(一)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监督部门可以责令虚假宣传化妆品的经营者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违法行为。
(二)罚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化妆品行为,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生产违法化妆品的行为,监督部门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使用禁用物质、生产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化妆品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和依据如下:(一)责令停产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监督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违法化妆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度检查处罚依据
附件6:
化妆品经营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
经营单位(个人): 检查内容 序号
制度管理 1
经营类别:□ 批发企业 违法行为(检查重点项目和评价方法) 是 否
□ 零售企业
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条例》第28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 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条例实施细则》第第四十六条, 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 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条例》第28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经 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销售未取得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批准文号,按《条例实施细则》第第46条,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 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化妆品监督条例》第 26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 得3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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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销售的化妆品是否在 有效期内。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销售散装化妆品是否注意 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是否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拒绝卫生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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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索证索票制度。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项规定,销售的国产化妆品是否 是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条款明细
口腔护理用品工业ORAL CARE INDUSTRY 第三十一卷第一册2479年2月57《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条款明细序号行政处罚案由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0倍以下罚款;请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7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玫许可中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兼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兖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洼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着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枚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漂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故品。
2化妆品注册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3化妆品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4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5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6使用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7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0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或回收的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案9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或回收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案10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贵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5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11使用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12化妆品生产中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13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14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15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16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点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虚假宣传案件: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
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厂商在产品宣传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或药用价值,从而误导消费者。
2. 化妆品质量问题案件: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添加禁用成分、违规使用添加剂等。
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化妆品生产厂商违规添加
了禁用成分、使用了不合规的添加剂,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
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3. 化妆品安全问题案件:包括产品安全性不达标、使用含有致
敏成分、导致过敏反应等。
这类案件通常是由于部分消费者对某一
化妆品中的成分过敏或者使用不当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4. 不合规生产销售案件:包括产品未通过检验、未取得批准证书、超范围生产销售等。
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
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未经过必要的检验和批准。
5. 违法禁用成分案件:包括违规使用禁用成分或超范围使用成分。
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规使用了被禁用的化学
成分或者超范围使用某些成分,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类仅是一种常见的划分方式,不同地区
和国家对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的类别和细分可能存在差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第五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获得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以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未按许可范围生产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未经审批的新原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已禁止使用的新原料,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审批程序生产化妆品,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还可以处罚:(一)生产的化妆品的价值不足5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停产停业;(二)有伤害人体健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销售化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
附件:1.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及审批流程2.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及审批流程3.新原料审批申请表格及审批流程4.化妆品生产审批程序表格及审批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殊用途化妆品对安全和卫生的特殊要求,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发放的法定准入许可证。
违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的处罚
违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的处罚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对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化妆品的注册及备案管理要求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的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常见违法违规情况处罚一览表之欧阳音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停止销售,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撤消许可证照
时间:2021.03.11
创作:欧阳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7
销售者发明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平安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分陈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1、没收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3
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识表记标帜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序号
时间:2021.03.11
创作:欧阳音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惩罚依据
法令责任内容
1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2
销售不合适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
4
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合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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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3
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4
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7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停止销售,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1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没收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2
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