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1.煤矿项目核准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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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煤矿项目在发改委核准程序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
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规划矿区的煤矿项目应报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
区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4、规划矿区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规划矿区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
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
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
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
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六)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前,对项目安全事项征求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意见。
(七)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煤矿项目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3、是否符合宏观调控政策;
4、是否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5、矿区总体规划是否已经发展改革委批复;
6、能源局是否已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7、安监总局是否出具安全意见;
8、项目环保、水保、用地、用水、建设选址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项目法人或投资方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能力;
10、项目设计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规定;
11、项目周边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是否具备,产品目标市场是否明确等。
(八)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九)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展改革委报告。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煤矿项目开工情况需抄报报能源局,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建成后,需经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资料2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容
煤炭项目开发前期工作以从详查地质报告为起点,以项目开工建设为终点,以已主要工作为节点。从项目公司的角度分析把该时期主要工作容分为9个阶段(矿区总体规划属于政府行为,暂不列入)。具体如下: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该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1、给设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详查地质报告,其他按设计院收资目录要求的资料。
2、取得支持性文件,主要包含:《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项目建设申请用电协议书》、《项目建设申请用水批复函》
3、委托土地勘测部门(县级国土局)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评价等工作。
4、由业主委托煤炭咨询公司(如:中资公司)进行评审,以获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二)《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精查)
该阶段主要有两项工作:
1、业主协调勘探部门与设计院确定首采区具体围(由设计院提供)。
2、将编制好的《勘探报告》报送国土资源部,取得地质勘查报告批文(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三)《煤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给设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初可研评审意见,其他按设计院收资目录要求的资料。
2、取得如下支持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矿区划定围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对勘查报告批文(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用水协议(县级)
用电协议(市级)
《项目建设办理用地手续的说明》
《环保部门初步意见》
《项目选址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
《项目选址文物部门的意见》
《项目选址军事部门的批复意见》
《项目建设贷款承诺函》
《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承诺函》
《铁路接轨意向书》
3、业主委托煤炭咨询公司(如:中资公司)进行评审,以获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4、以评审过的可研报告为基础资料,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如下支持性报告,为项目申请报告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