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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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1•【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施行日期】1996.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的工作部署,各地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对广告发布活动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监测工作。

为了加强对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广告监测网络,有必要对广告监测工作进行规范。

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广告监测工作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前提,也是对广告发布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内容。

根据目前各地广告监督管理力量的现状,监测工作可以先从报纸、期刊两种媒介开始。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同时开展对其它媒介的监测,但暂不做统一要求。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将本辖区内地市级日报和部分主要报刊列入监测范围(各省级报纸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集中监测)。

各省、自治区也可以组织条件成熟的省会市、省辖市,按划分的监测范围分工要求,确定由省会市、省辖市负责的报刊广告监测范围。

二、监测工作流程为了便于各地广告监测资料的汇总、交流及分析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设计了标准化的广告监测工作流程,并研制开发了《广告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各地组织实施广告监测工作,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工作流程进行,采用统一的广告分类标准,统一的数据登记方法和统一的微机软件进行操作。

三、监测设备为了在各地配备《广告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同时考虑将来各监测点能够进行微机联网,建成高效、统一、畅通的广告发布快速反应监测网络,提供最新的动态广告发布情况,要求各地配备的微机设备硬件环境应486以上的微机处理器,内存在8兆以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4.10.08【实施日期】2004.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2004年10月8日)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

一经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6•【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112号•【施行日期】2001.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12号2001年4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向社会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对象范围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每季度的监测对象及范围。

今年第二季度的监测对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晚报2001年4月11日-20日发布的广告。

二、监测内容及报告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重点确定监测内容。

今年第二季度监测内容: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

监测指标包括:广告发布量、违法量、违法率、主要违法表现、违法量居前三位的广告主。

“监测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监测期间被监测报纸的典型违法广告,执行广告法律情况简要分析,以往行政告诫或者处罚记录等。

(详见附表)三、监测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每季度将具体的监测对象、监测广告类别、监测周期及相关指标通知各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监管机关根据管辖权,按照监管体制对本辖区内的监测对象部署监测,并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在指定时间内将监测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广告监管司进行抽查、汇总、分析后形成监测报告,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义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暂定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

各地应将今年第二季度指定监测报纸的监测结果及监测的报纸于5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于6月中旬进行第一次监测信息发布。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促进我省广告业发展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冀工商字[2012]11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促进我省广告业发展的通知(冀工商字〔2012〕118号)各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特点,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塑造品牌、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正处于建设经济强省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但广告业整体规模不大、竞争能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与全省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不相适应。

因此,各级工商部门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认真领会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精神实质,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广告业在推动现代服务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省广告业发展的目标及重点工作主要目标:加快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提升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整体水平;以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中国一级、二级和河北省一级广告企业为主干,以专业化程度高的中小广告企业为基础,形成布局合理。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工商总局2004-10-23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

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发布、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六、监测用原始资料是监测数据采集的基础,应当准确。

监测原始资料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当有被监测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广告监测数据采集的原始资料可以委托广告监测中介机构提供,但对于监测涉及公告和通报的个案广告,应当留案备查。

七、广告监测应坚持监测报告制度。

广告日常监测可根据需要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或年报等监测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8]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

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

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结束——。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冀市监函〔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广告监测中心: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3月至2024年12月,在全省深入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8日2024年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近期,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直播平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频发,成为舆论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

为有效治理医疗美容广告市场乱象,使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案件,惩戒、震慑一批不法分子,使我省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为我省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重点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以下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予以重点打击:(一)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以及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特别是通过直播带货形式擅自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

(二)推销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超声炮等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以及利用无资质医师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工商广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6•【字号】冀工商字[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工商字〔2011〕47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做好2010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法律法规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企业遵守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省效能办已于2009年将年检作为工商部门行政监管事项之一纳入监察范围,纪检部门也将年检工作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年检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履行职责、降低执法风险,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提高年检工作质量和监管、服务水平。

二、抓好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1.今年全省企业继续实行网上年检。

时间是3月1日至6月30日,网址是http://。

2.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好辖区内所有企业的参检工作,省局不再统一组织部署和培训。

3.要采取多种措施,争取做到企业网上参检率100%。

4.要指派专人负责网上预审工作,做到熟练操作网上年检系统,熟练指导企业进行网上申报。

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各市局信息中心或省局联系,确保网上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网上审查,严禁积压,网上初审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5.要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录入完整、准确。

要做到年检报告书上的数据与企业报表、审计报告数据及数据库数据三者完全一致,规定的填报事项完整,无漏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全国部分广播电视报广告发布进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全国部分广播电视报广告发布进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全国部分广播电视报广告发布进行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19•【文号】工商广字[2002]第59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全国部分广播电视报广告发布进行检查情况的通报(工商广字[2002]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定期统一发布广告监测信息的通知》,2002年第一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部分省市对全国31家主要广播电视报2002年第二期发布的主要商品、服务广告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结果及相关工作通报如下:一、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报及中国电视报等共31家广播电视节目类报纸2002年第二期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医疗服务、房地产、汽车及服务、金融投资及服务、娱乐休闲、家用电器、计算机、通讯及服务、美容、电话聊天、其他商业等商品或服务广告。

共检查广告1158条,发现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520条,违法(涉嫌违法)率为44.91%.二、检查结果显示,检查范围的广播电视报广告在执行广告法规上表现出以下特点:(一)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仍是违法重点。

共检查医疗广告368条,发现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326条,违法(涉嫌)违法率高达88.59%,占检查发现违法(涉嫌违法)广告总数的62.69%。

主要违法表现是:1.未标明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期截止日。

2.超出了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的内容。

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4.诊疗方法中含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的内容。

共检查药品广告132条。

发现违法(涉嫌违法)广告88条,违法(涉嫌违法)率为66.67%,占检查发现违法(涉嫌违法)广告总数的16.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7•【文号】工商广字[2006]221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新《办法》(一)认真学习,熟知新《办法》。

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限制了医疗广告发布内容,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新《办法》对医疗广告的规范更加严格,同时也对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办法》,针对新《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准确理解与适用新条款,做好实施新《办法》的准备工作。

(二)营造氛围,宣传新《办法》。

新《办法》的颁布,是有效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为实施新《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指导,执行新《办法》。

新《办法》颁布后,各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引导医疗行业和广告行业加强自律,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觉遵守新《办法》,按照新规定规范广告内容。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冀工商[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工商〔2010〕8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注意收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及时向省工商局反馈。

杨志芳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抽样检验,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抽样检验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三)抽样人员或检验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抽样检验工作的实施应当与市场巡查、案件查办、引导经营者自律等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组织、实施第六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工商局负责规划、监督、指导、考核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编制省本级的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7〕143号

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7〕143号

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广告协会: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广告拉动消费、促进交易、推进创新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标准在我国广告业转型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以及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

标准化是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也是产业发展、技术革新、社会进步的成果。

现阶段,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广告市场,广告业已基本形成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为依托的两大领域,并建构起了两大媒体领域的主要商业模式和生存基础。

广告作为特殊的商品形态,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产业链条。

加快广告业标准化工作,不仅有助打通分工合作渠道,实现广告产业链条间的顺畅衔接、提升广告品质,改善受众体验;还有助转变我国广告业传统发展方式,提高广告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更有助提升我国在国际广告领域的话语权,从而实现广告业的全面纵深发展。

二、深刻理解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内涵,把握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关键环节广告业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指导下,制定适用于广告业的标准并组织实施,以及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做好广告业标准的体系规划紧紧围绕广告产业发展规划目标,加强战略研究和论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2004年10月8日)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本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冀工商[2005]1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1.28【实施日期】2005.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通知(冀工商〔2005〕10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是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部署,省局决定2005年为“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年,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为此制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05年“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附件一)、《2005“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年工作考核评价指标》(附件二),各市工商局要认真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迅速有效地行动起来,圆满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突出整治工作重点,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医疗服务虚假违法广告。

重点查处下列五种虚假违法广告行为: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

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保健食品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方案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方案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
行动的方案
【法规类别】医药广告
【发文字号】冀工商[2013]3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5.08
【实施日期】2013.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方案
(冀工商〔2013〕34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有效治理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根据《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主要内容
各市局要对辖区内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广告进行清理检查,主
要内容是:
(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二)擅自篡改审查内容发布违法广告的;
(三)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冀工商[2013]8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冀工商[2013]8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冀工商〔2013〕8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广告监管工作,提升广告监管效能,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按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加强全省广告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广告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等违法广告逐渐成为社会关注和群众投诉的热点,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面对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广告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广告监管对象的特殊性和广告监管工作的复杂性,综合运用工商部门的监管手段,充分发挥广告监管、经检办案、企业登记、企业监管等相关业务职能机构的作用,实行综合治理,以有效减少和消除广告违法行为为目标,完善、创新广告监管工作机制和措施,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水平和效能。

各级要成立广告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广告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为企业登记、企业监管、经检办案、法制工作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下设办公室,商广处处、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立足工商职能,深化广告监管工作(一)查处和综合治理并重,加强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各级商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广告市场主体底数,并建立台账。

台账内容包括广告市场主体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同时要重点检查其广告代理合同、代理服务对象,广告设计、制作情况等业务开展情况,从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进行指导、规范和查处。

对已经立案调查涉嫌违法的广告企业,拒不配合、接受监管的,办案机构可及时将企业基本信息转送企业监管机构和广告行政许可机构,提请企业监管机构在该广告企业年检中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办案机构予以配合。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自查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自查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自
查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冀市监函〔2020〕704号
•【施行日期】2020.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自查结果
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各授权机构、省计量协会、其他有关单位:
为确保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现行有效的100项河北省规范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结果公布如下:确认85项继续有效(附件1),其中有12项需要修订;确认15项废止(附件2)。

自公布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停止使用经确认废止的规范;对需要修订的规范,由起草单位按照《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修订。

附件:1.确认有效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
2.确认废止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河北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广告【发文字号】冀工商[2013]2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19【实施日期】2013.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河北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工商〔2013〕2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传部、纠风办、公安局、卫生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通信管理局、食药局、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级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工商广字〔2012〕29)的通知号及河北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冀工商〔2012〕35号)的通知要求,经厅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于2013年4月对各市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现将《河北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工商局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纠风办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广电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河北省食药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3月19日河北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9号)及河北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工商〔2012〕35号)要求,经厅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于2013年4月对各市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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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冀工商字[2012]34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监测工作规定>的通
知》的通知
(冀工商字〔2012〕34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160号〕转发给你们。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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