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基础刑法总论与刑诉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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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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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案一、课程概述1. 课程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总论2. 课程性质:专业核心课3. 学时安排:64学时4. 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运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任务2. 犯罪论体系3. 违法与犯罪4. 犯罪主体5. 犯罪主观方面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刑法总论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

四、教学资源1. 教材: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总论教材。

2. 案例库:收集各类刑法案例,用于教学分析。

3. 学术资源:提供相关学术论文、著作,供学生拓展阅读。

五、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

2. 期中考试:测试学生对刑法总论知识的掌握程度。

3. 期末考试:全面考察学生的刑法总论知识运用能力和综合素质。

4. 课堂讨论:评价学生的参与度、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教案编写完毕,仅供参考。

如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请随时告知。

六、教学进程安排1. 第一周:刑法基本概念与任务2. 第二周:违法与犯罪3. 第三周:犯罪论体系4. 第四周:犯罪主体5. 第五周:犯罪主观方面6. 第六周:犯罪停止形态7. 第七周:犯罪排除事由8. 第八周:犯罪责任年龄9. 第九周:刑法的空间效力10. 第十周:刑法的时效七、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刑法的基本概念、犯罪论体系、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排除事由、犯罪责任年龄、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效。

2. 教学难点:犯罪论体系、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排除事由、犯罪责任年龄、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效。

八、教学活动设计1. 课堂讲授:讲解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

2.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就刑法总论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

2012西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西政考研指定教材

2012西南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目、西政考研指定教材
02公共政策分析
03非营利组织管理
04行政法治
05公共危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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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波 肖唐镖
罗兴佐 程志敏
简? 敏 黄清吉
周振超 刘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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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顺康 邹东升
冯 春 乔永忠
淳于淼泠
范履冰? 郑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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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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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永 高一飞
李昌林 施鹏鹏
潘金贵 薛? 竑
冯 涛 张能全
高 峰 房国宾
曾 康 李昌盛
原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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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彬 李祖军
廖中洪 汪祖兴
唐 力 李 龙
黄 宣 吴 杰
赵泽君 马登科
郭美松 段文波
肖 晖 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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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笔试专业课:公共管理学150分????
②外国语听说测试
③本专业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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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专业、研究方向 导师 招生
人数 接受推
免生数 考试科目 同等学力
加试科目 复试
002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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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01国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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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西南政法大学招收硕士生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及参考书

2009年西南政法大学招收硕士生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及参考书

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说明一、我校2009年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410-1500名(含统考生、推荐免试生、单独考试生)。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

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录取时视合格考生情况可作适当的微调。

二、单独考试的四门考试科目及编号:政治111、英语211、俄语212、日语213,其余二门专业课与各专业统考的科目及编号相同。

三、我校拟接受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含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72名。

各招生专业接收推免生人数已明示于专业目录的“接受推免生数”栏内,接收办法等具体事项请在学校网站研究生招生信息栏查阅或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

四、“复试栏”中增加了笔试专业课项目,其笔试科目与考生网报的专业、研究方向相对应。

请考生详阅“专业目录”,根据网报选定的专业、研究方向(网报选定后不能更改),做好应试准备。

200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2009年西南政法大学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参考书目※①按初试、加试、复试笔试考试科目提供相应的参考书目。

②按专业归类排序刊示参考书目。

1.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伦理学专业《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或《马克思主义哲学》全国普通高校使用的正式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著》的文章篇目主要是: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选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选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中国哲学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教研室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或《中国哲学史》全国普通高校使用的正式教材。

《新编伦理学教程》李春秋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注:本教程的中篇“教师职业道德”不在考查范围)《伦理学引论(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张海山等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第三版)冯特君著,经济管理出版社。

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基础刑法总论与刑诉总论

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基础刑法总论与刑诉总论

专业基础A刑法总论部分一、多项选择题1.【答案】AD【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本法(我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同时规定,凡是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法,表明船舶或者航空器属于我国的拟制领土,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上犯罪的,同样适用我国刑法;由此可见,对于A选项,我国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同时由于是中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也可以按照属人原则进行管辖,A 选项符合题意;B选项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不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但是伤害的对象是我国公民,我国可以按照保护原则进行管辖,B选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的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外实施犯罪活动,不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只能按照属人管辖原则进行管辖,C选项不符合题意;我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就是指我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D选项,外国人乘坐外国飞机进行中国领海上空实施犯罪的,属于在我国领土上实施犯罪,我国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D选项符合题意。

2.【答案】ABD【解析】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规定的处刑较轻时,才能适用新法,A选项表述正确;罪行法定原则具有四条派生原则:即排斥习惯法、否定不定期刑,禁止时候法(也就是刑法不具有溯及力),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由此可见,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B选项表述正确;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现行法的法定刑和行为时法的规定相同,应当适用行为时法,只有现行法规定的刑罚较轻的时候才能适用现行法,C 选项表述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行为时法,因为刑法的溯及力针对的是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但是对于判决已经确定的,不得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监督和纠正,仍然按照行为时法作为审判依据,D选项表述正确。

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812专业基础(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812专业基础(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7年西南政法大学812专业基础(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812刑法学专业卷】(考试科目: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一、概念比较(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管制与缓刑答:缓刑,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对象不同。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生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性质不同。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而管制是刑罚的一种。

(3)对象的义务不同。

被管制和缓刑适用者均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但是,管制期间,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缓刑并无此规定。

2.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答: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而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2)犯罪主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特殊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行为犯;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特殊主体只能是审判人员,是情节犯。

西南政法大学806专业基础A刑诉、刑法专业基础班讲义

西南政法大学806专业基础A刑诉、刑法专业基础班讲义
本科具有法学背景以及外语较好的学生比较适合报考该专业。
2.2 刑法学专业就业分析 1 刑法学专业就业分析
刑法学的毕业生大多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在校任教等工作。目前,西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遍布 全国各地,其中重庆,广东两地的司法机关中,西政的毕业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同时,西政在全国各地 , 尤其是广东的很多律师行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
第二部分 专业与就业解析
2.1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综合介绍 1 专业内涵分析
本学科系重庆市重点学科和校重点学科,是全国第一批硕士授权单位和西部 12 省、市、区仅有刑法 学博士授权单位。该学科自 1995 年成为省级重点学科以来,非常重视学科建设,以建立人才配备一流, 师资力量一流,教学水平一流,人才培养一流,科研能力一流的西部刑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为指导思想,配 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宏伟战略,发挥自己特有的在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含国际刑法学和港澳台刑法)、 刑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执行法学、监狱法学和中国刑法史等领域均有全国著(知)名学者的 优势,而建立的以刑法学为核心,以其他相关学科相配套的“刑事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性 学科。
圆圆工作室 内部版本:仅供学习,禁止传播!
第一部分 前言
2010 年,国家研究生计划招收 30 余万,报考人数达到了 100 余万,总的招录比率在 3:1 左右。研究 生报考人数的逐年上升使得考研的热度越来越高。从 2009 年开始,国家教育部正式将硕士学位分为学术 型和专业型两种类型的硕士学位,并且,在 3 月中旬公布的国家复试分数线中,第一次分学术型和专业型 进行复试划线。这一现象深刻反映了研究生招生单位对考生专业能力的真实需求,也充分说明了专业课对 每一个考研人的重大意义。
2.专业课难度较大,要求较高。一般而言,大部分考研的学生都会选择比在本科的学校和专业更好 的学校和专业,这也就导致了考研的竞争是十分激烈的。同时,院校在招收学生的时候所重点考察的往往 是一个学生的专业素养。很多的学校都已经在初试中规定了专业课的最低分数线,如果无法达到最低分数 线,即使总分够了,一样会被淘汰。所以专业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复习,和考研的总体规划 中,就一定要安排好专业课和公共课之间的关系。

(NEW)西南政法大学806专业基础A[刑法学70分、刑事诉讼法50分、证据法学30分]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NEW)西南政法大学806专业基础A[刑法学70分、刑事诉讼法50分、证据法学30分]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2.法院审理查明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答:该观点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通说认为时效完成消灭实体诉权。实体诉权消灭的意义是指权 利人的权利不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即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实体权利 本身并不消灭,因此,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完成后自愿向权利人为给 付,权利人的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则 上法院只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就诉讼时效提出主张, 法院即可以不予考虑。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查明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并 不必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 社,2008年版,P256-P257。
侦查学、警察科学民法学部分(50分) (民法学部分) 一、概念比较题(每小题6分,共12分。答题要求:简要比较两对 概念的异同) 1.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答: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 事法律行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即 在一个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既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又是第三人的代理 人。双方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两者都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自己代理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 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是由一个人实施。双方代理 即“一手托两家”的情形,交易由代理人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 的利益,没有第三人参与进来。
2004年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 2003年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基础(含刑事诉讼法学100分、刑法学50分) 考研真题及答案 2003年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刑法专业)考研真题 2002年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2002年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诉讼法专业)考研真题 2001年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2001年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刑法专业)考研真题 2000年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刑法专业)考研真题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学大纲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编写说明本教学大纲是依据西南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主编的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必修课《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编撰而成。

刑法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法学是法律专业14门基础必修课之一,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学习和掌握刑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

刑法学既是一门具有严密科学体系的学科,又是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的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

这就不仅要求学生能掌握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在学习中理论联系实际,通过业务学习、案例分析,把知识转化为能力,培养成既懂理论又会司法实践的高级法律人才。

刑法学教学大纲主要适用于法学各专业本科教育。

总学时是120学时。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必修课程,与与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联系甚密,同时与刑事诉讼法学共同构造刑事法学学科,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因此,学生在学习本课程以前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推荐的教材及参考书: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刑法(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一、二、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李永升著:《刑法学的基本范畴》,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李邦友著:《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刑法学的教学方法主要为互动式教学法,同时针对低年级的学生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较弱的特点,采用引导学生的启发式教学法和审判式案例教学法交叉进行。

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所需要的教学辅助设施主要是电子书籍、网络等。

最新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总论教案打印版

最新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总论教案打印版

刑法总论第一编刑法绪论第一讲刑法概说【教学目的与要求】弄清刑法的基本概念、分类和性质,明确我国刑法制定的宗旨、依据和任务,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授课提纲】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刚才本人已经给大家作了全景式的介绍。

那么,从这一讲开始,我们就将进入实质性学习阶段。

我们学习的这门课程叫刑法学,因此首先就必须将刑法方面的基本问题弄清。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分类和性质一·刑法的含义(一)从语言学意义上对刑法进行的解释:1·刑之渊源;2·法之渊源。

3·刑法的基本字义: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的法律武器。

(二)从基本内容上对刑法进行的解释:刑法者,规定犯罪与刑罚之法规也。

(三)从阶级本质和基本内容相结合的角度对刑法进行的解释: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分类(一)从涵盖范畴上划分:广义上的刑法与狭义上的刑法;(二)从适用范围上划分: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三)从立法体例上划分: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才开始出现的特有社会现象;刑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非执法人员的个人意志。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属性:1·刑法规定的内容-独特性;2·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性;3·刑法强制的程度-严厉性。

第二节刑法制定的宗旨、根据和任务一·刑法制定的宗旨(刑法第1条)(一)惩罚犯罪:通过惩罚犯罪达到对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保护(惩治害群之马,恢复社会安定)(二)保护人民:通过保护人民达到对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保护(施行安抚政策,保持社会稳定)二·刑法制定的根据(刑法第1条)(一)法律根据:宪法(母命不可违抗)(二) 实践根据:司法经验和基本国情三·刑法的功能和任务(刑法第2条)(一)刑法的功能:1·引导功能与评价功能;2·惩罚功能与保障功能;3·保护功能与促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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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A刑法总论部分一、多项选择题1.【答案】AD【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本法(我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同时规定,凡是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法,表明船舶或者航空器属于我国的拟制领土,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上犯罪的,同样适用我国刑法;由此可见,对于A选项,我国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同时由于是中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也可以按照属人原则进行管辖,A 选项符合题意;B选项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不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但是伤害的对象是我国公民,我国可以按照保护原则进行管辖,B选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的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外实施犯罪活动,不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只能按照属人管辖原则进行管辖,C选项不符合题意;我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就是指我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D选项,外国人乘坐外国飞机进行中国领海上空实施犯罪的,属于在我国领土上实施犯罪,我国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D选项符合题意。

2.【答案】ABD【解析】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规定的处刑较轻时,才能适用新法,A选项表述正确;罪行法定原则具有四条派生原则:即排斥习惯法、否定不定期刑,禁止时候法(也就是刑法不具有溯及力),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由此可见,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B选项表述正确;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现行法的法定刑和行为时法的规定相同,应当适用行为时法,只有现行法规定的刑罚较轻的时候才能适用现行法,C 选项表述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行为时法,因为刑法的溯及力针对的是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但是对于判决已经确定的,不得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监督和纠正,仍然按照行为时法作为审判依据,D选项表述正确。

3. 【答案】AB【解析】犯罪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B选项正确;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同类客体作为划分章节的重要标准,将全部犯罪划分为10类,由此同类客体是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A选项正确;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可以相同,例如抢劫罪的直接客体可以是财物,盗窃罪的直接客体也可以是财物,C选项错误;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人或者物,D选项错误。

4. 【答案】AD【解析】《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单位犯罪必须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A选项正确;抗税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主体,如果单位实施抗税行为单位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实施抗税行为的具有行为人,应当按照抗税罪追究法律责任,B选项错误;单位犯罪通常实行双罚制,即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但是特殊情况下实行单罚制,只处罚个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妨害清算罪,C选项错误;个人为进行犯罪而设立单位的,或者个人设立单位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只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D选项正确;5. 【答案】ABC【解析】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犯罪人另有犯罪行为没有追究的,无论与已经处理的犯罪是否属于同种犯罪,都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并且遵循“先并后减”的原则,A选项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B选项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C选项应当数罪并罚;在审判前数次实施同种犯罪的,按照一罪定罪处罚,属于连续犯,D选项不应当数罪并罚;二、辨析题【参考答案】错误。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已经构成犯罪,而且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状态;继续犯的特点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继续存在,才能属于继续犯,否则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仅仅是不法状态继续存在不属于继续犯。

三、论述题【参考答案】刑法中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四、案例题【参考答案】(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犯罪行为,甲乙共谋商议伤害行为,已经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同时乙实施了实际的杀害行为,甲虽然没有实施杀害行为,但是并且出于甲的主观放弃,甲同时没有阻碍乙的实施行为,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既遂。

(2)甲乙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乙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且造成死亡结果,根据法定构成符合说的理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于上述问题,应当按照刑法的认识错误的理论解决,甲乙意图杀死丙实际杀死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

(3)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甲具有自首情节。

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由此可见,乙的行为构成自首。

(4)不能成立。

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一人既遂,共同犯罪既遂”,只有共同犯罪全部中止或者未遂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才成立中止或者未遂。

民法总论部分:简答法人行为能力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三论述公序良俗原则四案例表现代理刑事诉讼法总论部分一、选择题1. 【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仅指市级(县级)的正职公安局长,由此可见AC选项符合题意;副检察长的回避相当于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B选项不符合题意;派出所所长的回避相当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局长)决定,D选项不符合题意。

2. 【答案】A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由此可见,AD选项符合题意。

3. 【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由此可见,被取保候审人和监视居住人都应当遵守的义务包括三个: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BC选项符合题意。

4. 【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由此可见,人民团体推荐的人可以担任辩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是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选项中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属于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由此可见,ABC选项符合题意。

5. 【答案】ABD【解析】(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2)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3)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4)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5)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人民法院不享有案件侦查权。

由此可见,ABD选项符合题意。

二、判断分析题1.【参考答案】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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