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放坡)
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放坡)一、方案概述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是在地下建筑物施工中常见的工程技术,旨在确保基坑施工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基坑支护中的放坡技术,并对其施工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放坡技术介绍放坡即是在基坑周边开挖时,将边坡放坡到一定的坡度,以减轻土体的压力,提高边坡的稳定性。
放坡技术常用于较大规模的基坑开挖工程中,特别是在地质条件较差或基坑深度较大的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效果。
三、放坡施工方案1. 设计方案根据工程要求和地质条件,确定放坡的坡度和边坡的宽度。
通常情况下,放坡的坡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边坡稳定。
2. 边坡处理在进行放坡前,需要对边坡进行处理,包括除去表面松软的土层,清理杂物和植被以及进行坡面光滑处理。
同时,还需要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排水设施,防止雨水对边坡造成影响。
3. 支护结构放坡后,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支护结构进行固化。
支护结构可以采用钢支撑或混凝土加固等方式,以增加边坡的稳定性。
4. 定期监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定期对边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边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施工注意事项1.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环境,防止对周围建筑物和人员造成影响。
3.施工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应及时停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五、总结放坡技术是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的重要环节,正确的施工方案和严格的施工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能对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的放坡技术有所了解,并在实际工程中得到应用和推广。
深基坑支护形式及适用条件
深基坑支护形式及适用条件1. 引言嘿,朋友们,今天我们聊聊深基坑支护这回事!说到深基坑,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就是个无聊的技术名词,但其实,它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就像搭房子一样,基坑就像是一个大坑,要是处理不好,可就像挖了个陷阱,等着我们跳进去哦。
所以,了解深基坑支护形式及适用条件,简直就是给自己打个预防针,省得日后头疼不已。
2. 深基坑支护的基本概念2.1 什么是深基坑支护?首先,咱得知道,深基坑支护就是为了防止基坑边坡塌方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想象一下,如果你在沙滩上挖了一个深坑,周围的沙子会随着时间流逝慢慢滑下来,如果不加以控制,那可就要出大事了!所以,支护就是把这些不稳的土壤牢牢固定住,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2.2 支护形式的多样性接下来,支护形式可多了。
就像火锅底料一样,各种各样!比如,有锚杆支护,这就像给基坑打了根“钢筋”,把周围的土牢牢地固定住。
还有钢板桩,这就像把一根根“钢铁树”插进地里,形成一个坚固的屏障。
总之,各种支护形式都有自己的“绝技”,根据不同情况来选择,才能事半功倍。
3. 支护形式的适用条件3.1 地质条件的影响现在说说适用条件。
首先,地质条件是个大头。
地面是沙土、黏土还是石头,不同的地质就像不同的天气,要用不同的方式应对。
比如在沙土中,锚杆支护的效果就不如在黏土中明显。
真是“因地制宜”,得好好考虑一下!3.2 工程规模与深度再来,工程的规模和深度也很重要。
小规模的基坑,可能用个简单的挡土墙就行,没必要复杂得让人头疼。
而大型基坑,比如那种深度超过十米的,可就得动用大规模的支护措施。
就像打篮球,得根据场上的情况来调整战术,才能赢得比赛!3.3 周边环境的影响别忘了周边环境也很关键,周围有建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支护设计就得特别小心,避免影响到邻居的“安宁”。
这就像邻居家种的花,你不能随便去拔,要不然可就影响人家的心情了。
4. 结论总而言之,深基坑支护就像是建筑工程中的“守护神”,给我们提供安全保障。
深基坑土石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完整版)
目录附图一、编制依据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2、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3、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4、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挡土墙国家标准图集》04J008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8、本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9、挡土墙设计方案10、本工程有关设计图纸。
1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工程概况1、工程概况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松阳县乌行山,洞阳观旅游度假村二期滨水酒店相对标高±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160.900m。
地上二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3469.1 m²,基础采用柱下独立天然基础和防水板,基础持力层为③-2层中微风化砂砾岩,地基承载力标准值fka=2000kPa,基础入持力层≥200mm。
防水板厚度400mm,地下室防水板板、剪力墙及顶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抗渗等级S6。
因场地在山坡部位地形比较复杂开挖深度1~4.85m,土、石方开挖工程量约4500m³。
2、地基基础分析及水文特征根据《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坑壁侧壁出露的土层主要有①层素填土、②-1层粉质粘土、②-2含碎石粉质粘土、③-1层强风化砂砾岩和③-2层中微风化砂砾岩。
土\岩石边坡按l:1坡度放坡开挖。
本工程与度假酒店紧邻地下室基坑开挖深度较深,深度达到4.85m,属于局部深基坑。
本工程基坑存地下水有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和基岩风化裂隙水,总体看地下水水量不大。
地下水对基础施工影响较大。
在基坑施工时需准备施工降水设备排水。
基坑开挖后,应通知勘察单位,会同各有关部门,做好验槽工作。
若遇地质情况复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施工勘察。
3、周边环境东侧距离在建的度假酒店6m~10m宽,南、北、西侧基坑边都是空地基坑施工点距离洞阳观水库大坝比较近,由于③-1层强风化砂砾岩和③-2层中微风化砂砾岩层比较坚硬,采用凿岩机挖凿,考虑施工安全及减少坡面的影响,我公司决定采用挖掘机挖除基坑上层土方,凿岩机挖凿基坑石方。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消除隐患;对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现状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岩土工程咨询机构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产生的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规范要求与施工方法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规范要求与施工方法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在土方工程中,当挖掘深度超过一定限制时,为了保持边坡的稳定性和土体的安全,需要进行相应的支护措施。
为了确保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与施工方法。
一、规范要求1. 土质分析与设计:在进行深基坑支护工程之前,必须进行现场土质分析,准确了解土壤的物理力学特性和稳定性评价。
根据土质分析结果,设计合理有效的基坑支护结构。
2. 安全性评估:深基坑支护工程涉及到大量土方开挖和土体变形,可能会对周围建筑物、管线及人员安全造成影响。
因此,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估,确保工程安全进行。
3. 相关法规遵守: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如《建筑法》、《地质灾害防治法》等。
同时,还需要遵守相关行业标准,如《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4. 施工方案与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施工方法等。
同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工程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每个环节都有相应人员进行监督和检验。
5. 质量控制与检测: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十分重要,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多次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
常见的检测内容包括土质力学性质、支护结构强度、变形情况等。
二、施工方法1. 土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工程通常需要进行大量土方开挖,一般采用机械施工方式。
开挖时需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分层开挖,确保开挖面的平整度和垂直度。
在开挖过程中要根据土体的稳定性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支护结构施工:根据设计要求,深基坑支护工程需要进行相应的支护结构施工。
常见的支护结构包括钢支撑、土钉墙、桩墙等。
施工时要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强度,同时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如焊接质量、土钉埋设深度等。
3. 监测与调整:在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土体变形和支护结构进行监测和调整。
常见的监测手段包括测量仪器、监测孔洞等。
边坡工程和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Ⅰ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Ⅱ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Ⅲ已有工程: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深基坑支护的基本要求
深基坑支护的基本要求
基坑支护的原则1、应采用重型钢筋混凝土结构,且每侧两个方向至少有一个独立锚杆(即在同一轴线上);2、基坑边坡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水文地质条件设置防护层或加强防护。
3、当采用放射性土钉墙时,其底部距离建筑物表面不宜小于0.8米;4、开挖深度超过5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边坡变形,并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监测;5、当边坡高度大于5米时,可以直接修筑挡土墙、堆石坝等临时工程。
6、坑内作业时,坑外应留有不小于1m的安全操作空间,以备紧急撤退时使用。
7、严禁对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爆破震动和噪声干扰。
深基坑施工边坡斜撑支护施工工法(2)
深基坑施工边坡斜撑支护施工工法深基坑施工边坡斜撑支护施工工法一、前言深基坑是城市建设中常见的大型工程,其施工需要特殊的支护工法来保证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深基坑施工边坡斜撑支护工法是一种常用的工法,本文将详细介绍其特点、适应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劳动组织、机具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经济技术分析以及工程实例。
二、工法特点深基坑施工边坡斜撑支护工法的特点是能够有效控制边坡的稳定性,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稳定的工作平台,并且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经济性。
此工法适用于土质边坡的支护,特别适用于边坡长、高比较大、坡度陡峭的情况下。
通过合理的施工工艺和设计,能够满足基坑施工的要求和安全性。
三、适应范围深基坑施工边坡斜撑支护工法适用于各类基坑施工,特别在小型城市和建筑施工中广泛适用。
该工法对于具有一定土质稳定性和流动性的边坡适应性较好,由于施工工艺的特殊性,还适用于边坡上有管线与桩基础共存的情况。
四、工艺原理深基坑施工边坡斜撑支护工法是基于边坡与施工工程的相互作用而提出的。
在施工工程的特殊要求下,通过采取斜撑的方式,可以控制边坡的稳定性。
施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技术措施:1. 预先制定施工方案,确保边坡支护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 选取适当的施工材料,保证斜撑的强度和稳定性;3. 根据边坡的土质特性和工程要求设计斜撑的布置和间距;4. 采取适当的监测方法,对边坡和斜撑的变形进行监测,及时调整施工工艺。
五、施工工艺深基坑施工边坡斜撑支护工法的施工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原地勘察和土质分析,确定边坡的稳定性和施工方案;2. 钢材加工与制作,包括切割、焊接和组装;3. 边坡准备工作,包括清除杂物、挖掘和平整;4. 斜撑支护的施工与安装,通过钢梁和斜撑的组合形式进行固定;5. 施工监测与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斜撑进行监测和调整。
六、劳动组织深基坑施工边坡斜撑支护工法的劳动组织包括人员和设备的配备,以及施工队伍的协调配合。
深基坑边坡支护主要施工方法
深基坑边坡支护主要施工方法
(1)边坡开挖
采用反铲挖掘机顺坡面开挖,开挖前由测量人员准确放线,施工员控制开挖坡度。
开挖时应首先挖至-7.0m高程后,进行边坡挂网喷砼及搅拌桩施工,其后再开挖余下部分边坡至 -10.0m高程,并对-7.0~-8.0m标高范围边坡挂网喷砼。
(2)挂网喷砼施工
1)开挖边坡经人工修整后,打入1.5m长φ20钢筋,间距为1000mm×1000mm,挂上12号铁丝网,并与φ20钢筋绑扎,随后立即进行砼喷射作业。
喷射砼厚10cm,采用ZP-ⅤⅡ型喷射机,选用9m3空气压缩机输送混凝土干料,喷头外水压力应>0.2MPa。
喷射混凝土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标号为32.5R,采用干净的中粗砂,碎石含水量宜控制在5%~6%以下,粒径应≤15mm。
喷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
2)水泥与砂石的重量比宜为1:2,砂率宜控制在45%~55%,混合料用搅拌机拌和均匀,随拌随用。
3)喷射作业分段分层依次进行,同一小段内喷射顺序自下而上。
喷射时,喷头与喷射面保持垂直,且保持1.0~2.0m的距离。
喷射混凝土终凝后2h,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为4~7天。
4)喷射砼面设PVC管泄水孔,孔径为φ50。
泄水孔距离为@2000mm×2000mm,以梅花状布置。
深基坑开挖与支护
深基坑开挖与支护1深基坑开挖《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规定,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构造设计、降排水规定,拟定开挖方案。
基坑边界周边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适宜超过1m。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用措施避免碰撞支护构造、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基坑开挖前还应做出系统旳开挖监控方案,监测点旳布置应满足监控规定,从基坑边沿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畴内旳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规定,基坑开挖前,应根据支护构造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措施、周边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保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土方工程施工前,还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减少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边旳环境变化。
土方开挖旳顺序、措施必须与设计工况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旳原则。
基坑(槽)土方工程施工及验收需保证支护构造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
基坑变形(一级、二级、三级:挖深在10m以上即为一级基坑;挖深在7m如下即为三级基坑)应符合设计规定及规范规定。
深基坑开挖方式:分段(区)分块开挖、分层开挖、盆式开挖、中心岛式开挖。
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畴以外。
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基坑监测项目旳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旳有关规范及支护构造设计规定拟定。
各项监测旳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拟定。
当变形超过有关原则或监测成果变化速率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当有事故征兆时,应持续监测。
2深基坑支护2.1土层锚杆(1)土层锚杆构造土层锚杆由锚头(锚具、承压板、横梁和台座)、拉杆和锚固体构成。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 (含 )及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开挖深度超过 (含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 ,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 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 或虽未超过 ,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划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五区二市六县)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福州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开封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开封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6m(含6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6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以下4m(含4m)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封市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及各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成立“开封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以下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应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一)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0m(含10m);(二)土质边坡高度虽未超过10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划分标准边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边坡;(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35722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及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开挖深度超过4 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1.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五区二市六县)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福州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技术要求规范JGJ120-2012基坑的支护
建筑物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基本规定设计原则3.1.1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
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1.3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下表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安全等级破坏后果一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二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三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3.1.4支护结构设计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受荷载,或出现压屈、局部失稳;2)支护结构和土体整体滑动;3)底坑因隆起而丧失稳定;4)对支挡式结构,挡土构件因坑底土体丧失嵌固能力而推移或倾覆;5)对锚拉式支挡结构或土钉墙,锚杆或土钉因土体丧失锚固能力而拨动;6)对重力式水泥土墙,墙体倾覆或滑移;7)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支挡式结构,其持力土层因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8)地下水渗流引起的土体渗透破坏。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支护结构位移;2)因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3)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支护结构位移;4)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地下水渗流。
3.1.5支护结构、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地下水控制的计算和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Ύ0S d≤R d式中:Ύ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S d——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轴力、弯矩等)设计值;R d——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方案
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许多高层建筑及地下工程需要建设深基坑。
而在深基坑工程中,边坡支护是一项关键工程,对保障基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前准备工作在进行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前,需要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支护结构类型、设计支护方案、勘察地质情况、清理现场等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三、边坡支护结构类型常见的边坡支护结构类型有挡墙支护、土方支护、喷射深层土钉支护等。
根据基坑深度、土质情况及周围环境等因素,选取适合的支护结构类型非常重要。
四、施工步骤1.地表清理:清理基坑边缘及周围区域的杂物,确保施工区域干净整洁。
2.支护结构搭设:根据设计方案搭设挡墙、土方或其他支护结构,确保支护结构牢固可靠。
3.注浆加固:对支护结构进行注浆加固,增强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4.监测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监测支护结构的变化,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支护结构的施工方案。
五、施工安全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过程中,安全始终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施工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穿戴好安全防护装备,确保施工安全。
六、质量控制在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检查支护结构的牢固性、平整度等指标,确保支护结构符合设计要求。
七、总结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工程,需要充分的准备工作和严格的施工流程。
只有高质量的施工才能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可靠。
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深基坑边坡支护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
以上是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方案的简要介绍,希望能为相关工程的施工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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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对于因深基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编写。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
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的)的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提倡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深基坑设计。
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的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
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
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