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放坡)

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放坡)一、方案概述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是在地下建筑物施工中常见的工程技术,旨在确保基坑施工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基坑支护中的放坡技术,并对其施工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放坡技术介绍放坡即是在基坑周边开挖时,将边坡放坡到一定的坡度,以减轻土体的压力,提高边坡的稳定性。
放坡技术常用于较大规模的基坑开挖工程中,特别是在地质条件较差或基坑深度较大的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效果。
三、放坡施工方案1. 设计方案根据工程要求和地质条件,确定放坡的坡度和边坡的宽度。
通常情况下,放坡的坡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边坡稳定。
2. 边坡处理在进行放坡前,需要对边坡进行处理,包括除去表面松软的土层,清理杂物和植被以及进行坡面光滑处理。
同时,还需要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排水设施,防止雨水对边坡造成影响。
3. 支护结构放坡后,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支护结构进行固化。
支护结构可以采用钢支撑或混凝土加固等方式,以增加边坡的稳定性。
4. 定期监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定期对边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边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施工注意事项1.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环境,防止对周围建筑物和人员造成影响。
3.施工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应及时停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五、总结放坡技术是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的重要环节,正确的施工方案和严格的施工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能对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的放坡技术有所了解,并在实际工程中得到应用和推广。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一项复杂且高风险的工程,其成功与否与深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进行,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展开讨论,重点包括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一、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始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来追求其他目标。
2. 合理设计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地质条件、工程承载能力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严格施工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施工。
4. 完善监控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能够及时、准确地监测工程的变形和应力变化,提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现场管理1. 施工组织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施工的有序进行。
2. 安全设施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确标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施工现场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并佩戴安全装备,设置专门的人员管控通道,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 废弃物管理: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采取合理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措施,严禁乱倒乱扔,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干净整洁。
三、人员培训1. 岗位培训:深基坑支护工程涉及多个专业、复杂的工序,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包括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和相关法规法律的学习。
2. 临时工教育:对于临时工人员,必须进行临时工教育,包括基本安全知识的传授、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方案(1)

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方案(1)一、前言深基坑边坡支护在城市建设、地铁、地下车库等工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针对深基坑边坡支护的施工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工程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技术。
二、地质勘察在展开深基坑边坡支护前,首先要进行充分的地质勘察工作。
地质勘察的内容包括地质构造、地层分布、地下水情况等,以便确定支护方案的合理性。
三、支护方案设计1.支护结构选择:根据地质情况和基坑深度,可以选择适合的支护结构,如深基槽、横向支护、护岸等。
2.支护材料选用:支护材料的选用应考虑材料的强度、耐蚀性、施工方便性等因素,确保支护效果。
3.支护施工工艺:支护施工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支护结构特点,合理设计支护施工工艺流程,保证支护工程质量。
四、施工过程1.开挖基坑: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开挖,注意基坑边坡的稳定性和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2.支护结构施工:根据支护方案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包括围护结构的搭设、锚杆的安装等。
3.边坡处理:对基坑边坡进行合理的处理,以确保基坑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
五、安全措施在深基坑边坡支护的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包括设置警示标志、定期检查支护结构等措施。
六、施工质量检验支护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支护结构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结语深基坑边坡支护施工方案是保障工程安全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支护设计和施工,才能有效确保基坑边坡的稳定性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希望本文对相关工程人员有所帮助,促进深基坑边坡支护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深基坑支护(放坡)施工方案

目录1、编制依据 02、工程概况 03、基坑支护方案 (1)4、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3)5、应急救援措施 (4)6、边坡监测监控 (7)1、编制依据本工程所涉及的规范、标准、文件详见下表:2、工程概况2.1工程概况泵室段基坑尺寸46。
14*25.34m,开挖深度东侧约10m,西侧约为8m.西侧周围无建筑物按1:1.25进行放坡,东侧由于业主决定老面粉厂三层楼不拆除,计划作为管理房影响,致使现场无法大放坡放坡,实际开挖坡度约为1:0.75,坡度较陡,且深度较深,为确保施工安全建议进行安全支护,拟采用喷浆的方式达到支护的效果.2.2地质条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坑范围内场区位于淮河北岸,属淮北冲积平原,地形比较平坦,一般地面高程为16。
00m左右。
地层属华北地层区两淮分区淮南小区,勘察场地揭露地层主要为第四系上更新统冲积层(Q3al),以重粉质壤土、砂壤土等为主;局部地段上部为全新统填土(Q4m l)及淤泥质重粉质壤土(Q4al)。
钻孔揭露土层从上而下如下:①层填土,灰黄色,软可塑,以重、中粉质壤土为主。
局部分布。
②层(Q al):重粉质壤土,夹少量中粉质壤土,局部夹砂壤土,含铁锰结3核,棕黄、灰黄色,一般软可塑状,局部硬可塑状,湿;属中等压缩性土.普遍分布,层厚1。
30~5。
20m,层底高程16。
02~13。
80m.③1层(Q al):砂壤土,夹中粉质壤土,灰黄色,稍密状,饱和;属中等压缩3性土。
普遍分布,层厚1。
20~5.80m,层底高程13.69~9。
93m。
):重夹中粉质壤土,含砂礓,灰黄、棕黄、棕红色,一般硬可塑③2层(Q al3状,局部软可塑状,湿;属中等压缩性土。
普遍分布,层厚1.10~6。
50m,层底高程11.22~6.25m。
):砂壤土,夹少量中粉质壤土,含砂礓,灰黄色,稍密~中密④1层(Q al3状,饱和;属中等偏低压缩性土。
层厚0。
30~6。
30m,层底高程9.92~1。
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规范要求与施工方法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规范要求与施工方法深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在土方工程中,当挖掘深度超过一定限制时,为了保持边坡的稳定性和土体的安全,需要进行相应的支护措施。
为了确保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与施工方法。
一、规范要求1. 土质分析与设计:在进行深基坑支护工程之前,必须进行现场土质分析,准确了解土壤的物理力学特性和稳定性评价。
根据土质分析结果,设计合理有效的基坑支护结构。
2. 安全性评估:深基坑支护工程涉及到大量土方开挖和土体变形,可能会对周围建筑物、管线及人员安全造成影响。
因此,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估,确保工程安全进行。
3. 相关法规遵守: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如《建筑法》、《地质灾害防治法》等。
同时,还需要遵守相关行业标准,如《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4. 施工方案与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施工方法等。
同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工程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每个环节都有相应人员进行监督和检验。
5. 质量控制与检测: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十分重要,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多次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
常见的检测内容包括土质力学性质、支护结构强度、变形情况等。
二、施工方法1. 土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工程通常需要进行大量土方开挖,一般采用机械施工方式。
开挖时需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分层开挖,确保开挖面的平整度和垂直度。
在开挖过程中要根据土体的稳定性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支护结构施工:根据设计要求,深基坑支护工程需要进行相应的支护结构施工。
常见的支护结构包括钢支撑、土钉墙、桩墙等。
施工时要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强度,同时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如焊接质量、土钉埋设深度等。
3. 监测与调整:在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土体变形和支护结构进行监测和调整。
常见的监测手段包括测量仪器、监测孔洞等。
边坡支护规定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边坡和深基坑管理的紧急通知文号:郑建〔2011〕87号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1日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边坡及深基坑支护工程越来越多,基坑失稳、周边邻近建(构)筑物裂缝等安全隐患呈上升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边坡及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边坡及深基坑施工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通知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建筑边坡及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周边邻近建(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周边土体、轨道交通等情况进行调查、拍照和记录,同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做好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并承担相—1 —应责任。
三、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为深基坑支护设计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负责,承担因勘察数据提供不准确而产生的深基坑工程事故和险情的相应勘察责任,同时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必要时,应进行补勘。
四、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单位要对基坑(沟槽)周边邻近建(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周边土体、轨道交通等情况充分掌握,根据基坑特性及周边状况对支护结构型式加以选择,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提交支护设计方案。
边坡工程和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将《山东省边坡工程与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Ⅰ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Ⅱ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Ⅲ已有工程: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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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备二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图纸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合肥市具体地质情况,须经过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试点应用。
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在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止。
对其它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也应作好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相关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为保证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先给予赔付,后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检测、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项目。
第十九条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可能受影响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签订相关协议。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对于因深基坑施工造成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受损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勘察报告应当按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编写。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勘察,深入了解工程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完整的地质勘察资料。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为深基坑工程施工做好配合。
当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设计要求时,必须提供专门用于深基坑设计的勘察报告,并做好后续服务,必要时进行补勘。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设计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经验(具有3个以上工程设计经验的)的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综合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侧壁工程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提倡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深基坑设计。
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涉及主体结构工程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和变形的适应性。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出具施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深基坑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及时施工支护结构。
土方工程施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严禁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施工企业如发现安全专项方案中确有不能满足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施工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重新组织原专家组进行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地表和地下水变化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
当发现支护结构、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的监测。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当深基坑工程超过设计有效期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对深基坑现状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七章监理、检测、监测和验收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深基坑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检测、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应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