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与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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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或双导师指导等形式。

导师组指导是指多名导师结成组,对一名或多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双导师指导是指为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两名指导教师,即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

第三条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从来源上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一般担任理论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担任实践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遴选产生。

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促进导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须坚持品德与业务全面考查的原则。

对品德的考查应重点关注师德表现和责任心;对业务的考查既要注重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实践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七条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及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积极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学位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硕士生导师业务水平提高,保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硕士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依据我校学科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及《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中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招生资格审核、导师职责、导师考核(包含考核对象范围、考核时间安排、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要求按照《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遴选学术要求硕士研究生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进行培养,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不同及学位授权点的差异,实施分类评价,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条件要求对应分以下两类。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近5年,参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5位)、省部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3位),或者参研横向科研项目(入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者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及教研教改项目1项,且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

截止申报之日,可支配的横纵向科研项目(包含新聘博士师资的科研启动金)、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生培养等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

2.申请者近5年应取得与遴选学科专业相关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大学(或机电控制重点实验室、电能变换传输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的较高水平科研与教研教改成果。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代表作的1/3),或获自治区科技奖和行业奖,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研究成果实现转化,或出版著作,或为部门、行业企业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或完成工程设计咨询或技术服务与开发项目等。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
贵州医科大学是一所位于中国贵州省贵阳市的医科大学,成立于1939年,是贵州省高等医学院校之一,也是贵州省唯一一所医科大学。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

学校设有研究生院,拥有一支优秀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的专家学者。

研究生院下设多个学科,开设了多个专业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水平医学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医学专业研究生。

学校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综合素质,重视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科学研究创新能力的培养。

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了良好的科研平台和科研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

同时,学校还注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积极推动研究生参与临床实践、科学研究和医学技术创新。

学校还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拓宽国际视野,培养跨国医学人才。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注重培养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推动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发展,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

学校在医学研究领域有着很高的声誉,多个学科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学校的研究生在国内外医学科研领域具有良好的就业和发展前景。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将继续致力于高水平医学专业人才的
培养,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医学事业和医学科研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贵医临床教学管理办法校发[2013]19号

贵医临床教学管理办法校发[2013]19号

贵阳医学院文件校发〔2013〕19号关于印发《贵阳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贵阳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校2013年教学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医学院2013年12月3日贵阳医学院院长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印发共印6份附件:贵阳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6号)中提出,高等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附属医院的建设和管理,把附属医院教学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附属医院要加强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教育部、卫生部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依据制定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下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教高〔2008〕9 号),对医学专业教育工作提出了最基本要求,并将根据此标准组织开展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的认证工作,其中临床教学以及附属医院是认证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临床教学管理,实现临床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给临床教师开展教学工作创造一个制度化的良性环境,保证临床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临床教学水平,提高临床教师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由贵阳医学院及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共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附属医院及临床教研室的教学职责一、附属医院的教学职责临床专业认证不仅关系着医学院的命运,同时也紧密联系着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发展。

附属医院是培养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课堂.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字[1992]8号)明确规定:1、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2、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3、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下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深入落实我校研究生以导师负责制为基础的“三级个位全程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使我校导师的聘后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聘任第二条: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博士生导师,以下类同)的聘任考核,按照《中国医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经遴选考核程序完成;通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由学校下发文件聘任。

我校硕士生导师的聘任不经过单独的遴选考核程序。

凡中国医科大学各国家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受聘副教授(含教师系列相同级别,下同)及以上专家,在受聘后参加的首次导师年度考核,即为其导师聘任考核过程。

如申请人通过当年导师年度考核,即可申报下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符合招生资格并列入招生计划者即被视为聘任。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且除本规定特别说明外,均须具有在研纵向科研课题。

第三条:我校通过导师年度考核对导师进行聘后管理。

年度考核主要考查导师的下年度招生资格和依据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相关规定所进行的导师日常研究生培养情况考核。

通过年度考核者方可申报下年度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度考核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章受聘导师日常管理第四条:导师在日常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导师责任,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导师应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应诚实守信,严谨求真,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应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导师应遵照本学科特点和科研及专业技能客观规律,认真教育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特别要注重对研究生创新思维、综合素质和学术作风的培养。

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国家论文抽检结果优良。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贵州医科大学是一所以医学为主的大学,位于贵阳市五里界。

学校历史悠久,建校于1934年,是一所经国家批准的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

贵州医科大学有一支教学专业化、科研规范、管理科学的师资队伍,有先进的实验室和教学设备,拥有六大学科门类、32个专业,研究生教育以贵州省重点学科及一级学科为主,全日制招生44个学位授予专业,每年招生硕士研究生1000余人,博士研究生200余人。

学校积极实施科技计划,在创新教育中不断开拓进取,以及推动社会教育和社会服务部门开展社会教育和社会服务。

贵州医科大学坚持“人才强校,以科研为宗”的发展宗旨,秉承“责任、素质、敬业、创新”的核心价值观,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科学院文化的萌芽,立志打造一所科技、管理、文化优势相结合的国家级学府。

贵州医科大学的招生范围为全国,具体招收对象、招生形式、招生类型等有详细的规定,而条件可以满足高中毕业生,只要报考科目达到学校要求,就可以被贵州医科大学录取。

贵州医科大学将以科学的精神、改革的意识和创新的社会效益,发挥强大的学术权威和社会影响,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知识多元化。

期待新一届杰出人才在这里发挥奋斗姿态,为贵州医科大学美好的未来而努力奋斗!。

关于超龄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招生的暂行规定

关于超龄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招生的暂行规定

关于超龄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招生的暂行规定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我校现行的《硕士生导师上岗原则》规定,在编制招生简章当年年底年满57岁的男性硕士生导师和年满52岁的女性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上岗导师范围。

目前,体现我校教育科学特色的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课程与教学论”专业考生报考人数多,社会需求大,但师资力量不够充裕;为支持该特色学科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经研究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课程与教学论”专业硕士生导师上岗招生的年龄给予适当放宽,具体要求如下:
1、该专业超龄导师(男年满57岁、女年满52岁)申请继续上岗招生者,其研究方向应为“课程与教学论”二级学科下属的相关研究领域(不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各研究领域),且近两年持续在该专业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该专业超龄硕士生导师的岗位资格不与学校人事部门的退休规定关联。

3、该专业超龄硕士生导师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不再继续招收新一届硕士研究生,其因承担未毕业研究生培养任务所产生的待遇问题或其它相关事宜由所在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4、该专业超龄硕士生导师申请上岗招生的工作程序参照《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第五章“超龄研究生导师上岗及审核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此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12年8月31日。

2024年度博士 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

2024年度博士 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

2024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一、前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研究生教育已经成为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的重要渠道。

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和培养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

为更好地促进研究生教育和培养,2024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工作将被严格执行。

二、申请流程1. 申请资格审查:导师候选人需登入学校研究生招生全球信息站,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科研成果、带研情况等资料。

2. 学院审议: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导师候选人将由所在学院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审议,并形成评审意见。

3. 学校审核:学院评审组的意见将提交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由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审核。

4. 公示:审核通过的导师名单将在学校全球信息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请要求1. 导师资格申请要求:(1)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在本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研论文;(3)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科研经验,有良好的科研团队和实验条件;(4)具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指导经历,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2. 招生资格申请要求:(1)授课教师应是我校在职教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经验;(2)授课教师应在所授课程或研究领域取得过一定的研究成果;(3)导师团队应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实验设备。

四、审核标准1. 导师评审标准:(1)学术水平:包括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等;(2)指导研究生情况:包括已指导博士生毕业人数、发表论文数量及质量等;(3)团队建设:学术团队建设情况及科研设施条件等。

2. 招生资格评审标准:(1)教学水平:包括评价课程教学效果、教学方法及教学成果等;(2)科研水平:包括发表教学或研究相关的高水平科研论文、参与教学科研项目等;(3)团队条件:包括教学团队建设、科研设备条件等。

五、申请材料1. 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学习、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方向及科研成果等;2. 教学科研成果:包括已发表的高水平科研论文、教学成果、科研项目等;3. 带研情况:包括已指导研究生情况、所取得的成果及教学团队情况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学位〔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学位〔2019〕17号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现将修订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6月3日附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其组成、任务、运行与管理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教指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类别组建,是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的专业组织。

教指委经批准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

第四条教指委一般由15至35人组成;设立分委员会的教指委,委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

第五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

关于做好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学位字〔2010〕12号关于做好现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研究生规模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对我校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开展资格认定工作。

各院(系、所)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和《安徽医科大学非直属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研究生导师评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认定对象我校2008-2010年度批准的全体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资格认定原则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和《安徽医科大学非直属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研究生导师评聘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相应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认定。

三、资格认定程序1.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交导师资格认定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教研室、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会严格按照资格认定原则讨论同意后,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2.校学位办公室根据资格认定原则进行复核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审议并予表决。

经全体到会人员(超过应到人数的2/3以上)无记名投票,获应到人数的1/2以上(含1/2)赞同票数者,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和时间安排1.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相应《安徽医科大学导师资格认定审查表》(附件1、2、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系列和卫生系列)资格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科研项目下达批文复印件和学术论文复印件等(没有提供的视为无)。

医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医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医院兼职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的管理,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二章遴选与聘用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一种教学与学术研究岗位职务。

受聘担任专职研究生导师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态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 职称和年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以上者。

年龄不超过57周岁。

3. 科研水平: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3年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含3篇)以上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同时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的全国通用教材1部(含1部)以上;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同时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主持鉴定的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1项科技成果。

4. 研究方向: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稳定。

承担过国家、省(市)部(委)、市(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或横向联合项目。

拥有一定的科研经费,经费额度以相关大学要求为准。

5. 教学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能够讲授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

6. 外国语水平: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文献资料。

7. 健康状况: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三条遴选程序:1. 相关大学发布兼职导师遴选的通知,医院科教部根据要求,通知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申报;2. 个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及附件;3. 科教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初评,再报医院领导审定,经医院领导同意后报出。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18)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18)

医大学位发〔2018〕12号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下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使我校导师的聘后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导师聘任第二条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博士生导师,下同)的聘任考核,按照《中国医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医大学位发〔2016〕2号)文件经遴选考核程序完成,通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由学校下发文件聘任。

第三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硕士生导师,下同)的聘任不经过单独的遴选考核程序。

凡受聘于我校或我校非直属单位的副高级(含教师、研究员系列、医师系列等相同级别)及以上专家,在受聘后通过首次导师年度招生资格考核,即为硕士生导师。

第三章受聘导师日常管理第四条聘后管理依据《关于印发<中国医科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医大校发〔2018〕25号)执行。

第四章招生条件第五条导师招生年龄限制1.硕士生导师申报招生年龄未满57周岁。

2.博士生导师在职期间(含延聘)均可申报招生。

博士生导师中,可延聘至65岁人员申报招生年龄须未满62周岁,可延聘至70岁人员申报招生年龄须未满67周岁。

研究生导师在正式退休后(含返聘)停止招生,但原则上仍需将在学研究生培养直至毕业或转至其他导师名下培养。

第六条学位、职称与招生学位类型要求学位要求我校生物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其他学科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从事临床工作超过10年、年龄在40岁以上的护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对其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其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本科。

2.职称要求(1)申报招收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称(含研究员系列等)。

(2)申报招收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须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已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点。

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保障之一是选择合适的指导教师,因此,学院需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高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制度。

二、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1.具有正式教师职称或博士学位;2.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水平,在相关领域取得或具有较高的研究成果;3.有积极投身教学工作的态度,具备较好的教学能力和指导学生研究能力。

三、指导教师遴选程序1.学院将每年组织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明确遴选时间和流程;2.学院将发布指导教师遴选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遴选条件、申报材料、评审标准等;3.教师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研究成果、教学经验等;4.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教学能力、研究水平、指导学生研究等;5.学院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并向学生公示。

四、指导教师管理1.学院设立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机制,旨在确保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良好配合和沟通;2.学生可通过填写《学生指导教师选择申请表》选择合适的指导教师,其中包括个人陈述、专业方向、研究意向等;3.学院根据学生申请,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确定指导教师;4.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进行指导沟通,解答学生的问题,协助学生进行研究工作,并及时提出合理的研究建议;5.学院根据学生和指导教师的互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对于不合格的指导教师将予以替换;6.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应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交流、互惠互助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评价与奖励1.学院将定期评估指导教师的教学和指导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2.优秀的指导教师可获得学院颁发的优秀指导教师奖励;3.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评价也将纳入评估体系,学院将根据学生的评价结果与指导教师进行沟通和改进。

六、后续支持与帮助1.学院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帮助指导教师提高教学和指导水平;2.学院将建立指导教师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指导教师之间的互动与学术合作。

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和聘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各二级学院所有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和聘任。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为三年,到期评价合格者可续聘。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聘任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博士学位、具备较高的学术素质和研究能力、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有较丰富的指导研究生经验。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分为主要导师和辅助导师两类,主要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研究工作,辅助导师负责协助主要导师完成指导任务。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的选拔与选拔标准第六条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选拔。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程序包括报名、初审、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的选拔标准应包括学术能力、指导能力、师德师风等方面。

第九条学术能力主要包括学术造诣、科研成果、学术声誉等方面。

第十条指导能力主要包括对学生研究工作的指导经验、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方面。

第十一条师德师风主要包括对学生关心爱护、悉心指导等方面。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聘任与聘任标准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应当经过选拔程序,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聘任。

第十三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标准应包括学术能力、指导能力、师德师风等方面。

第十四条学术能力的评价主要根据学术成果、学术影响力、学术活动等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指导能力的评价主要根据学生完成的研究工作、学生综合素质等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师德师风的评价主要根据学生的反馈和教育督导部门的评估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应经所在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期满后,对研究生导师的续聘应经过学院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研究生导师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九条研究生导师享受校内外以及学术交流、科研活动的权益。

第二十条研究生导师应当履行指导研究生的义务,并按时完成相关指导任务。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导师应当在学术研究、科研成果等方面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口腔医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标准

口腔医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标准

口腔医学院
2022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标准
一、申请者须符合医学部2022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基本条件。

新上岗硕士研究生导师需有近两年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二、业务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上岗:
(一)主持在研的教学课题;
(二)近两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XX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过教学类文章(申请上岗时必须见刊);
(三)近两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四)近两年获得精品课程或在线课程;
(五)近两年指导研究生获得公派资助留学或荣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六)近两年荣获优秀研究生导师称号或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研究生论文;
(七)主持在研的国家级科研课题(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无上岗资格:
(一)近1年所指导研究生在各类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者;
(二)近1年所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时未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者;
(三)近1年所指导研究生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者;
(四)不积极配合教研室教学工作者,或在教学工作中考评不合格者。

贵阳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讲解【可编辑范本】

贵阳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讲解【可编辑范本】

贵阳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院行字[2003]114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订本细则的依据及原则1、贵阳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审核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为依据而制订.2、按需设岗、择优上岗.博士生导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因此,设置博士生导师岗位,应以每年博士生的招生计划的实际需要、以及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学科结构调整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为原则;选拔博士生导师上岗,要坚持标准,以保证质量为原则。

第二条新增博士生导师申报与审批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与学位教育的政策法规,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学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2、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在工作岗位者。

3、年龄在60周岁以下;对于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专家,优先考虑.4、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5、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

本人独立指导过一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博士生副导师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生(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且近两年回国者可不作要求).具备开设1至2门本专业博士学位课程的能力,能独立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6、能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任务,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培养博士.7、有一个明确的、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造诣较深,科研成果显著;近五年来发表有一定数量和影响力的专著、论文或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目前正承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保证博士生从事研究(具体要求见附件1《贵阳医学院新增博士生导师学术、成果量化指标》)。

2006年关于颁发导师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决定

2006年关于颁发导师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决定

2006年关于颁发导师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决定各部系、珠海校区及各联合培养单位: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遵义医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6月20日召开会议,对申请我院研究生导师资格的108名申请人进行审议,张潜等30人遴选为我院研究生导师;同时会议对2003年颁发聘书的39名导师进行资格复审,李学英等26人通过资格复审。

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如下决议:一、为张潜等30名新遴选的导师颁发资格证书;二、为李学英等24名通过资格复审的导师颁发聘书;三、为2005年9月聘用的导师颁发聘书。

遵义医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2006年6月21日二00六年新遴选研究生导师名单一、基础医学部(1人)张潜二、临床医学系(6人)庹必光、吴会超、于泓、谭天海、林世德、叶贵丹三、口腔医学系(1人)蒋练四、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3人)杨晓苏、顾土龙、王平五、珠海校区(7人)常全忠、邢德刚、陈玮、文震、夏嫱、孙昕、王兆杰六、联合培养单位(12人)袁军、田茂能、王若雨、冀学宁、张晨、洪琼川、骆旭东周曹、张国豪、杨小生、孙黔云、袁太珍注:请以上新遴选导师交一张二寸蓝底照片到研究生部办理资格证书。

二00六年复审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名单一、基础医学部(4人)李学英、陈伟、郑洪、邹焰二、临床医学系(10人)欧阳瑶、陈琦、李佳、曾庆良、兑丹华、黄良国、杨丽余昌胤、张骏、王家辉三、珠海校区(2人)李官成、徐宇红四、教学医院(8人)焦桂萍、田晓滨、孙兆林、冯亚平、蔡力、王莉、黄光富韩盛玺二00六年复审暂停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名单许琴、肖宛平、王昌义、曾炯生、曹永政、曾小平、李国祥杨友松、高宝山、刘婷、张明哲、尹思能二00五年九月聘用的研究生导师名单一、基础医学部(1人)罗素元二、临床医学系(6人)张建勇、俞松、刘莉、赵勇、徐双明、陈安海、高琳刘远梅、徐平、许祥林、杜毅力、王竹云、徐刚、王波程华刚、蔡善君、蒋模、杨卫兵、朱昭琼三、口腔医学系(1人)宋庆高四、珠海校区(7人)李均、逄彦华、五、联合培养单位(9人)刘加林、王予川、赵桂香、王贵富、曹建林、邓江、鲁跃华李平、何慕舜、芦建民、刘仲前、张子清、李卫贤、耿发云、付凯、郭丽萍、娄明武、张晋琳、杨萍、何永生、曹瑞治李剑。

贵州省学位办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学位办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学位办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学位办
•【公布日期】2015.01.20
•【字号】黔学位办〔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学位办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学位办〔2015〕1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贵州省学位办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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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求,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审核。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必须坚持“优中选优、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导师队伍的水平与实际情况,原则上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进行。

非学位授予点申报者,其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与挂靠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相关,且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提供良好的硕
士研究生培养平台,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方可参加任职资格审核。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与监督,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七条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临床医疗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思想品德良好,学术作风正派,教学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或实践的水平和能力,并保证每年有半年以上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4、承担并圆满完成本科教学任务,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至少能开设一门本专业或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

5、申请者所在单位有合理的教学团队,有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实验室、实践基地及相关的仪器设备条件。

第八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新申请作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者,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一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两年;⑵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有省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有充足的课题经费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未来三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一万元;⑶近三年主编过一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收录的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省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获奖人、二等奖前二获奖人、三等奖的第一获奖人);⑷近三年无教学及实践事故。

第九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新申请作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者,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一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两年或具有学士学位、副主任医(护)师资格满五年;⑵长期从事本学科实践工作,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近三年无教学及实践事故;
⑶具有一定的从事本学科专业科研工作经历及稳定的研究方向,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有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未来三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000元;⑷近五年主编有一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厅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第一、第二获奖人)。

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如同时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1、我校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申请者于申报当年12月填写《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况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教研室、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

各二级学院、系、部于次年1月15日前收齐申请表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组织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小组对申请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可于次年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

3、凡跨二级学院、系、部学科专业招生的导师,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审核同意后,须报拟申请招生的学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按有关程序审核。

第十一条我校引进人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属于学校引进人才者,研究生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适时受理其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审核条件和程序同上。

海外引进人才和优秀出国人员回校工作者在年龄及职称等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1、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
应有利于我校办学实力、科研水平和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有利于学术交流。

2、校外申请者原则上除应符合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同我校相关学科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参加过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协助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

3、校外申请者提出申请后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征得我校相关学科(教研室)、二级学院(系、部)同意、签字盖章后,上报至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才能申请担任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并与我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联合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

4、除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独立培养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外,其他校外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必须以我校相关专业的导师作为第一导师,且临床专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一附属医院相关科室轮转培养,以利于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切实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作为第二导师,但校新导师连续招生并完整培养毕业一届硕士研究生的,经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考核同意后可作为第一导师申请招生。

第十四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在调离后,如愿继续在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应作为外单位兼职导师按相关规定参加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后申请招生。

第十五条技术系列或实验师系列的副高职称者,原则
上不能参加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三章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我校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审核当年,硕士研究生导师须填写《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须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审核盖章。

第十八条审核工作按照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参照以往研究生培养水平与培养质量进行。

审核合格的导师方可申请参加下一年度招生。

不参加任职资格审核的导师,导师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九条对不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具备培养条件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或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有较多人次无正当理由延期毕业的,将予以限制招生乃至取消导师资格。

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如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当年招生资格乃至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四章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应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及我校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

各部门应严格掌握审核标准,体现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在整个审核工作中增加透明度,接受全校教师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严格制度。

评审专家、评审有关容和材料、任何涉及评审对象及评审工作的来信、来访均由研究生院专人负责,严格纪律。

第二十二条建立回避制度。

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一律不得参加该次审核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所需经费,本校的申请人由学校承担,各附属医院的申请人由附属医院承担,校外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承担。

审核经费由研究生院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审核工作中出现有争议的问题,违反审核规定或弄虚作假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严格查处。

对查明确有实据者,将取消其任职资格,并报请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了充分体现专家治校,体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权威性,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只聘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章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审核
第二十六条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如计划下一年招生,应填写《医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申请表》,经拟招生学科点教研室签字盖章同意,以二级学院、系、部为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发展情况、导师综
合条件和下一年招生计划,有权对各二级学院、系、部申报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报批。

第二十七条年满57周岁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已列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连续两年未能招到硕士研究生,第三年度参加招生申请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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