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名词解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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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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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

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

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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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整理1、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

(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

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12、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3、正常基线: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14、无害通过权: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5、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16、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

国际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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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 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换句话说, 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3.国际法的效力:4.国际法的客体:5.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者形成的过程、程序。

6.硬法、软法: 软法(不规定法律义务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并非无拘束性的比较灵活的国际协议)7.强法、弱法:8.国际条约: 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9.造法性条约: 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 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10.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 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 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11.国际习惯: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12.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个法系、各个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原则。

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普遍的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和国际法律关系, 普遍的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文明与国际法律法律文明。

1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 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 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 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14.强行法:是指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 如果违反了强行法, 都会成为无效的法律。

相对一般法律而言, 宪法属于强行法, 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

15.国际法的编纂: 指国际法的法典化, 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称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16.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 亦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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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规范国家行为和国家间关系的一门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国际合作、国际交往、国际法律责任等内容,是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家间行为的重要工具。

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是指各个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互动和相互关系。

国际关系主要包括国家间外交互动、经济合作、军事活动等方面,是国际法的基础和背景。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和自治权。

主权原则认为各个国家应该自主决定其内外政策,并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国际法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但也规定了一些原则和限制,以保证国家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是合法和符合国际义务的。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在地理上划定的疆域范围,包括陆地和海洋。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对其领土的主权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间领土的争端处理方式。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指各个国家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进行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框架和规则,规范了国家间的合作行为,保障了合作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国际交往:国际交往是指各个国家间的外交活动和交往方式。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外交豁免权、外交使团、领事机关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国家间交往的正常和有序进行。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是指一个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法律责任原则,包括国家间义务的履行、国家间争端解决、国家间补偿等。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对其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国际合作、国际交往、国际法律责任等内容。

国际法帮助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家间行为,对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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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相对于国内法的特征:①社会基础②法律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③创制方式: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

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④实施机制: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3.国际法是否作为法律为各国所遵守①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

②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事实上总是得到各国的遵守。

③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只是少数例外,违反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4.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亦指国际法规范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1)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①物质要素——通例之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空间上的广泛性;方式上的一致性②心理要素:经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优势和局限优势:普遍适用性局限:形成的缓慢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2)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①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②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③制定新的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和对习惯国际法规则加以编纂的条约(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此外,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有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自由。

反报:是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反击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法其法律和规章并从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克减权: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时,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克减其依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专属经济去: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两百海里。

国际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外交团:指驻扎在一国首都的个外国使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组成的团体。

特定罪行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以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国际法委员会: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隶属于于联合国大会的国际法研究机构。

国际法委会是根据大会1947年11月21日第174(Ⅱ)号决议设立的。

造法性条约: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内政:指国家内部政治的事务。

永久中立国:指将永世中立奉为国家政策的国家,永久中立国为根据条约或单方发表的宣言,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存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集体人权:又称民族人权,按照现今国际社会通常的理解与承认,它主要是指民族自决权、发展权,此外还有和平与安全权、环境权、自由处置自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等。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

非法劫持航空器罪: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人员,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犯罪行为。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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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即国际法的条文在哪里、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家基本权利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独立权国家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物,同时不受外来干涉。

平等权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自卫权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保护性管辖为保护一国以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进行的管辖普遍性管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人类共同利益而实行的管辖。

承认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转移。

被别国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缔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籍:国籍是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则,是一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国民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1. 主权:指国家拥有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统治权和控制权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平等地与其他国家相互交往的基础。

2. 領土:指国家实际控制、行使主权的区域空间。

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载体,包括陆地领土、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

3. 外交: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手段进行交流、谈判和协商以解决问题的过程。

外交是国家之间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维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

4. 国际法:指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国际公认的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5. 条约:指国家之间通过正式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6. 国际公法:指规范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国际公法包括领土和领海、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

7. 不可侵犯原则:指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根据不可侵犯原则,国家不应该对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内政进行干涉。

8. 外交豁免权:指外国驻在国家的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在一定
范围内免受执法追究的权利。

外交豁免权是国际法授予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的特权。

9. 人权: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个人自由、生存权等。

10. 国际人权法:指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院等机构。

国际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国际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在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签定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存在着一个类似于联合国的组织国际联盟,通常可以认为是联合国的前身。联合国对所有接受《联合国宪章》的义务以及履行这些义务的“热爱和平的国家”开放。2011年由于南苏丹共和国宣布独立并被第65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联合国由原来的192个成员国,增至193个。
条约的批准:是指一国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一般是条约经过签署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约发生拘束力的程序。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国际组织(狭义):指国家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数国为达到特定目的,依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而创立,并有专门机关履行其职能的团体。
国际争端: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国际法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诉讼权涉及谁有权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以及对哪些事项有权行使管辖。国际法院有权管辖的事项是诉讼当事方自愿接受管辖的争端。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差别待遇: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国际人权宪章:指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克减权: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规定,允许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不履行条约义务。人们通常把这样的条款称为克减条款,将国家的这项权利称为克减权。

国际法所有的名词解释

国际法所有的名词解释

战手段
律加以伤害和摧毁的作战手段和方法都是尸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是战争法禁止的作战 手段。
背信 弃义的作 战方法
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诱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战争法所给予的保护的行为。例如 假装平民以骗取保护的行为就是属于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这是战争法不允许的作战方 法。
承认 的构成说
指认为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19 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 名学者有斯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 指认为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事实,国际法主体的产生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 认只是宣告其存在并表示愿意和它建交而已。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里维尔、孔慈、霍 尔、布赖尔利、耶赛普等。
保护 性管辖权
边境 制度
相邻国家在边界两侧的边境上根据各自的本国法规和通过边境管理制定协定而建立起来 的一种制度,称为"边境制度"。 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在外国遭到追诉或迫害的人给予在本国居留和保护, 并拒绝把他引 渡给另一国。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罪。
庇护
不推 回原则
经申请取得难民地位的人,在缔约国内可享受难民待遇,不被推回其畏惧政治迫害的国籍 国或以前经常居住国。 外交代表的派遣必须取得接受国同意, 如接受国不同意派遣国所提出的使馆馆长和领事馆 馆长的人选以及其他外交官或领事人员的任命,可指出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以示拒绝 接受,这种拒绝是不用出具理由的。
国际 惯例
国际 习惯
指惯例被普遍接受而成为法律的规则。国际习惯的产生,有"物质"和"心理"两种因素。物 质因素就是惯例的存在,心理因素是法律确信。 指国家统治的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最高权包括选择社会政治制 度的权利和对境内一切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对外独立权指独立自主处理国内事务,排除 任何外来的侵犯和干涉。表现为领土完整、主权独立。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2、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它是国际法的补充原则3、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4、国际法的编纂: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6、国家主权: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核心内容。

主权不仅是权力,还意味着责任。

7、自卫权: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其行使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外,还受其他条件限制8、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联的特定国际法权利和义务9、普遍管辖权: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10、国家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11、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为了其本身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该领域之外所犯罪行所实施的管辖12、国籍:一个人是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依据,通常由国内法规定13、外交保护: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Law of Nations):——调整国际关系(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十年战争”(1618-1648)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承认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3、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有能力开展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4、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全部规范的权威和效力来源及其产生的形式和过程。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约定(规范性文件)6、国际习惯:被国际上公认的并当作一般法律信念遵守的经接受为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7、一般法律原则:被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性本源性原理(国内法说和国际法说)&各国国内法共通的法律原则8、司法判例与国际法学者的学说:9、公允及善良原则:即在公平和善意基础上,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但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10、国际“软法”(soft law):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11、“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就国际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

12、“国际法的编撰”:更精确地制订并系统整理广泛存在国家惯例、判例和学说的国际法规则。

13、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1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5、国际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16、“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力17、国际组织的定义:广义:若干国家或政府,以及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国际合作的目的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

(完整word版)国际法名词解释

(完整word版)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第一编历年考点导论一般法律原则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不是主要渊源。

包括两类:1、从各国共同的国内法中抽引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主要的。

2、从国际法中抽引出来的,产生于国际法本身。

***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国际惯例被承认为法律者的构成需要两个要素:1、物质要素,需要有一般实践的存在,即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对同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

2、心理要素,各国认为这种一般实践,具有法律约束力。

***强行法:1、强行法的概念起源于国内法,在国际法理论中,作为衡量条约是否有效的强行法要领很早就存在了。

2、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强行法一般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二是必须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三是公认为不得损抑;四是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修改。

国际法主体:1、即国际人格者,指国际法伤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2、具备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实体。

3、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国家:1、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

2、需具备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

3、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主权:1、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利。

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2、对内最高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由属地最高权和对其本国人民有属人最高权。

3、对外独立权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进行国际活动的权利,不受任何权力的管辖和支配。

4、国家主权也并非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它亦受国际法约束。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存在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自愿宣布永远奉行中立,保证平时不参加任何集团,战时不参与战争。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强行法: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难以明确详尽列举,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则无效或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3、独立权:国家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具体体现在(1)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即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性和排他性,在其领土和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属人和属地有越权;(2)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4、国家主权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一条国家法基本原则。

5、国家责任:当一国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6、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国侵犯了外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该国有义务向外国人提供本国司法救济的保障,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

只有在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之后,受害国才能将未解决的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或行使外交保护权。

7、保持占有原则:拉美国家首创,不是依据实际占有,而是以殖民地时期宗主国划定行政区的法律和地图为依据,有助于边界的稳定和正确解释。

该原则后来应用于非洲。

8、领海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向海一侧是领海,向岸一侧是内水。

9、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

宽度不超过基线外24海里,对毗连区内的管辖权而非主权,且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国际法名词解释(全)

国际法名词解释(全)

国际法名词解释(全)XXX《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

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惯。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

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是必需遵守和履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XXX: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国度承认:即对国度的承认,平日是指既有国度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度并表示愿意与之来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度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度政府的更迭。

国度责任:国度责任是指国度对其国际不妥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度责任的履行:国度责任的履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妥行为的国度履行因其不妥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妥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保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2.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3.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4.二元论: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行或对立的关系,不是隶属或包容的关系。

5.永久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是指将永世中立奉为国家政策的国家,永久中立国为根据条约或单方发表的宣言,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

6.自卫权: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

7.属地优越权:又称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8.不承认原则: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

9.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实施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10.法律上的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

11.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1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13.最惠国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名词解释一、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在国家间进行交往和合作时所遵循的一套法律规则和准则。

它由国际社会共同遵守,旨在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二、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在其国境内拥有最高权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体现了国家平等和自主权。

三、国家国家是人口、领土、政府和主权的合法结合体。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和关注的重点。

四、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权法公约、宣言和决议等各种文件,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义务。

五、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和减轻战争影响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人道法公约和额外的议定书,规定了在战争中的人道原则和限制军事行动的规则。

六、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对个人犯下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起诉和审判,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等。

七、国际人权机构国际人权机构是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常见的国际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非政府人权组织。

八、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标准是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原则。

它们包括各种公约、宣言和指导原则,为国际社会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保护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九、国际人道援助国际人道援助是为满足在灾害或冲突中受影响的人们的基本需求而提供的援助。

国际人权法保护了被灾民众的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义务。

十、裁决争端国际法庭裁决争端国际法庭是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法庭。

它通过裁决和解释国际法来解决各种争端,包括领土争端、边界争议和条约解释等。

十一、国际人道援助法国际人道援助法是保护和规范国际人道援助行动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人道援助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人道性,并保护援助工作者的权益。

以上是关于国际法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间关系和平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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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

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

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强行法: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是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上的国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永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继承: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管辖权: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等手段对本国领土范围之内和/或之外的一定的人、事、物进行支配和处理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以外的、对本国公民的重大利益犯罪的外国人具有的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性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国家管辖豁免:指已过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行为和财产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有限豁免原则:它是相对于绝对豁免原则而言的。

在绝对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不分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一律享有豁免。

而在有限豁免的情况下,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可享有豁免,非主权行为不能享有豁免。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邦联: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完全主权的国家为处理有关的共同事务而依条约结成的国家联合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基线:又称领海基线,是陆地和内水同领海的分界线,是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无害通过:是指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是其右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

内海湾:属于内水的一部分,即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内海湾。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的宽度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或飞越自由。

非法劫持航空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归化:是指具有他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并取得某国国籍的制度。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难民:是指身份特殊的外国人,但不同于一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他们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

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受到保护。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国际人权法(狭义):狭义的国际人权法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特别使团:是指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国就特定问题进行谈判或完成其他具体任务的临时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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