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术语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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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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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

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

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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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

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

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

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6、不干涉内政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8、民族自决原则★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13、国家的平等权★14、国家的自卫权★15、管辖权★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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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与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2、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其构成的必要条件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

3、国家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4、边境制度: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相邻国家通常签订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然后分别有各自的国内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地说,边境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5、领海: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6、毗连区: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7、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共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海牙公约规定,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例外地将这个案件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而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这项规定表明,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或起诉,这叫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9、国籍的抵触:国际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10、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1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2、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也叫做领土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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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国家豁免权:非经一国自愿同意,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财产不受他国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2.国际法上的继承: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出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变动。

3.庇护: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4.平行开发制: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5.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使用时的法律效果。

6.国际法编纂:是指把不系统、不成文的国际法则加以整理和补充,编成成文化、系统化法典。

7.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8.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9.领海: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0.毗连区:同一国领海相连,由该国行使管辖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

11.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的条约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12.条约的修正:是指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3.条约的修改:是指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

14.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

15.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简答: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术语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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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术语名词解释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p.3322.straight baseline直线基线p.3073.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专属经济区p.3194.Martens clause5.jus cogens强行法p.416.condominium共同管辖权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p.77/p.7008.the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9.attaches附属国/添附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p.20912.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14.accretion添附p.28615.jus sanguinis血统主义p.11716.rebus sic stantibus17.retortion报复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19.a delict jure genetium20.treaty-contracts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22.Drago Doctrine23.trust territories24.cession割让p.28725.jussoli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p.19827.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p.32128.Westphalia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p.24330.the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31.nuncios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p.5033.non-belligerents不交战者、中立者34.Full Power全权证书35.change's daffaires36.exequatur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p.24018.NiZhengyu;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39.Caonnally Reservation/doc/1014094164.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43.jus non scriptum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p10645.International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47.persona non grata不受欢迎的人p.239/doc/1014094164.html,teran Treaty拉忒兰条约49.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领事人员特权与豁免p.263/外交特权与豁免p.24550.effective control有效控制51. aut dedere aut punire 引渡或仲裁52. transit passage 过渡条款53. Sector Principle 扇形原则54. Asylum 庇护55. erga omnes obligations 各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责任56. Lauterpacht;Grotius;Austin 劳特派特、格老秀斯、奥斯汀58.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59. 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60. Jus ad Bellum61. Extradition 引渡62.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环境影响评估63. Double vote 双重否决64. High Seas公海65. Right of visit登临权66. Right of Hot Pursuit67. Transit Passage 通过权68. Par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平行开发制69. Prescription 时效70. Special Mission 特别使团解释并比较:1. de jure recognition / de facto recognition 法律承认/事实上的承认2. Good office / mediation / Conciliation斡旋/调停/协商、和解p.6363. Initialling / siganature ad referendum p.1984. Revision / Amendent / Modification修订/修正案/更改p.2135. territorial Asylum / extra-territorial Asylum域内庇护/域外庇护p.1406. Universal Jurisdiction / protective Jurisdiction普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7.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自保权p.798. rendition投降9. retorsion / reprisal报复/报复性掳掠10.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 right of transit passage无害通过权/通过权p.31611. exequatur / letter of Credence12. authentication / signature认证/签署p.19813. international delinquency14. indemnity / reparation二、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Fraus Omnia Comunpit2.lex loci re sitae3..state immunity国家豁免权4.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5.remission revoi一级反致6.Bustamante Code布斯塔曼特法典7.lex loci solutionis合同履行地法8.lex volutati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9.Bartoles巴托鲁斯10.Renvoi au second degre11.Migratory marriage12.Bona vacantia13.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区际法律冲突14.act jure gestionis15.putative marriage事实婚姻16.locus regit actum (in arbitration law)场所支配行为17.the proper law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18.ana-national or denationalized approach开除国籍的手段19.jurisdiction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in arbitration law)20.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21.favor validitatis /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arbitration law)22.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可分离的仲裁条款23.the jurisdiction doctrine under internet circumstance在英特网环境下的管辖权原则24.pro-arbitration专家仲裁25.theory of Party-autonomic意思自治说26. law District 法律管辖权27. Amiable Arbitration28. Ad Hoc Arbitration29.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 双重可诉原则30. Mandatory rules 强制性规定31. domicile of choice 住所地的选择32. preliminary question 先决问题33.lex causae34. lex loci delicti35. formula of attribution 归属的惯例36.Reese;Fuld;Cavers;Cook;Rabel;Dicey;Mancini:Beale;Savigny;Story;Huber;Bartolus里斯、富德、卡弗斯、库克、拉沛尔、戴赛、孟西尼、?、萨维尼、施托里、胡伯、巴托鲁斯37.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可分离的仲裁条款38. 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 of China middle court39. local law theory本国法学说40. Comitas Gentium41.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42. depecage43. lex arbitri 仲裁法44. Proper law doctrine 准据法原则45. Inderect Renovi 间接反致三、国际经济法1.passing of Risk2.FCA货交承运人p.1623.review mechanism in WTO4.Cumulative assessment/doc/1014094164.html,ernment Procurement6.Safeguard Measures 保障措施p.547.deductive value (in customs valuation)扣减价格8.the new development of WTO WTO 的新发展9.the protection meas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internet circumstance 在因特网情形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10.Hard loan(i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硬贷款p.43311.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 透明度原则p.4912.Safeguard Measures 保障措施p.5413.EDI 电子数据交换p.11214.Expropriation15.Method of Tax Deduction 扣除法p.60016.Subsidy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17.bill of exchange 汇票p.23618.holding company 控股公司19.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分摊费用p.17620.Risk of Renege21.occupational work22.Tax haven 避税港p.61523.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p.17624.passing of risks25.non-recourse loan26.parallel importation 平行进口p.56027.Despatch money28.back to back L/C;revolving L/C;reciprocal L/C 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p.26029.Anti-circumvention clause30.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31.grace period (a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32.Tax sparing四、补充:请指出是哪个国际组织的缩写国际公法1.WMO(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世界气象组织2.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世界卫生组织3.ILO(InternationalLabo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4.UNESCO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5.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eronautics Organization.)国际民航组织6.IAEA(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国际原子能组织7.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国际电信同盟8.UPU (Universal Postal Union),万国邮政联盟9.FAO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10.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1.IBRD(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12.IFC(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国际金融组织13.ID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国际开发协会14.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5.IFAD(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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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1.International Law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2.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3.International Customage:又称常例或惯例,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

5.Jus cogens:也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6.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7.Aggression: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8.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三个条件):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9.Unitary State10. Composite states: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联邦也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联合。

11. Federal states: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12. Confederated states国家联合。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13. Independent states14. Dependent states: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15.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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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规范国家行为和国家间关系的一门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国际合作、国际交往、国际法律责任等内容,是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家间行为的重要工具。

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是指各个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互动和相互关系。

国际关系主要包括国家间外交互动、经济合作、军事活动等方面,是国际法的基础和背景。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和自治权。

主权原则认为各个国家应该自主决定其内外政策,并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国际法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但也规定了一些原则和限制,以保证国家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是合法和符合国际义务的。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在地理上划定的疆域范围,包括陆地和海洋。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对其领土的主权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间领土的争端处理方式。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指各个国家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领域进行合作与交流。

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框架和规则,规范了国家间的合作行为,保障了合作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国际交往:国际交往是指各个国家间的外交活动和交往方式。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外交豁免权、外交使团、领事机关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国家间交往的正常和有序进行。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是指一个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的法律责任原则,包括国家间义务的履行、国家间争端解决、国家间补偿等。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对其国际法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国际法是规范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外交、国际合作、国际交往、国际法律责任等内容。

国际法帮助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合作、规范国家间行为,对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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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名词解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一贯反对:是指以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悬挂外国旗帜、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超过200海里,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最惠国待遇国籍: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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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权:指国家拥有独立行使国家权力、统治权和控制权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平等地与其他国家相互交往的基础。

2. 領土:指国家实际控制、行使主权的区域空间。

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载体,包括陆地领土、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

3. 外交: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手段进行交流、谈判和协商以解决问题的过程。

外交是国家之间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维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

4. 国际法:指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国际公认的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5. 条约:指国家之间通过正式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6. 国际公法:指规范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国际公法包括领土和领海、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

7. 不可侵犯原则:指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根据不可侵犯原则,国家不应该对其他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内政进行干涉。

8. 外交豁免权:指外国驻在国家的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在一定
范围内免受执法追究的权利。

外交豁免权是国际法授予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的特权。

9. 人权: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权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利、个人自由、生存权等。

10. 国际人权法:指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法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院等机构。

国际法所有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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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手段
律加以伤害和摧毁的作战手段和方法都是尸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是战争法禁止的作战 手段。
背信 弃义的作 战方法
指以背弃敌人的信任为目的,诱使敌人相信其有权享受战争法所给予的保护的行为。例如 假装平民以骗取保护的行为就是属于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这是战争法不允许的作战方 法。
承认 的构成说
指认为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一种学说。19 世纪以来持这种观点的著 名学者有斯特鲁普、奥本海、劳特派特、凯尔逊等。 指认为承认只是宣告新国家业已成立的事实,国际法主体的产生不决定于他国的承认,承 认只是宣告其存在并表示愿意和它建交而已。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里维尔、孔慈、霍 尔、布赖尔利、耶赛普等。
保护 性管辖权
边境 制度
相邻国家在边界两侧的边境上根据各自的本国法规和通过边境管理制定协定而建立起来 的一种制度,称为"边境制度"。 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在外国遭到追诉或迫害的人给予在本国居留和保护, 并拒绝把他引 渡给另一国。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罪。
庇护
不推 回原则
经申请取得难民地位的人,在缔约国内可享受难民待遇,不被推回其畏惧政治迫害的国籍 国或以前经常居住国。 外交代表的派遣必须取得接受国同意, 如接受国不同意派遣国所提出的使馆馆长和领事馆 馆长的人选以及其他外交官或领事人员的任命,可指出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以示拒绝 接受,这种拒绝是不用出具理由的。
国际 惯例
国际 习惯
指惯例被普遍接受而成为法律的规则。国际习惯的产生,有"物质"和"心理"两种因素。物 质因素就是惯例的存在,心理因素是法律确信。 指国家统治的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最高权包括选择社会政治制 度的权利和对境内一切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对外独立权指独立自主处理国内事务,排除 任何外来的侵犯和干涉。表现为领土完整、主权独立。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35个国际法名词解释

35个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3强行法也叫绝对法、强制发或强行规律,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规范。

4.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5.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6.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7.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8.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9.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10.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11.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12.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13.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14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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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整理1、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

分的国家法律行为。

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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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1、要约:是向一个或是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2、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3、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视为一个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4、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非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5、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方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在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6、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通过某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合同。

7、汇票: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对受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8、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货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支票:是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银行对受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10、出票: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11、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在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12、托收:托收是由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向买方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凭汇票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13、汇付:付款人手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受款人。

14、信用证: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卖方开立的,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保证。

15、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通例。

16、FOB:17、CIF:18、CFR:19、FCA:20、CIP:21、EXW:22、仲裁: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据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其裁决结果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非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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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LawofNations):调整国际关系(其中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十年战争”(1618-1648)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ofWestphalia),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产生(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承认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3、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有能力开展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4、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全部规范的权威和效力来源及其产生的形式和过程。

5、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规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约定(规范性文件)6、国际习惯:被国际上公认的并当作一般法律信念遵守的经接受为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7、一般法律原则:被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性本源性原理(国内法说和国际法说)&各国国内法共通的法律原则8、司法判例与国际法学者的学说:9、公允及善良原则:即在公平和善意基础上,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但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10、国际“软法”(softlaw):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

11、“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就国际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

12、“国际法的编撰”:更精确地制订并系统整理广泛存在国家惯例、判例和学说的国际法规则。

13、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

1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5、国际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16、“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力17、国际组织的定义:广义:若干国家或政府,以及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国际合作的目的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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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保护的责任“保护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国家的“保护责任”和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其义务来源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国家保护其国民是国家主权固有之意,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即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第二,国家“保护的责任”是国家承担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主要是指国家所承担的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国际社会在国家不能或不愿履行其保护基本人权义务的时候,有提供补充的“保护的责任”的义务,这里所指义务实际上是国际社会集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使该国承担国家责任的过程,即对于一国违反国际法的情势进行和平和非和平方式的干预。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旨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它要求缔约国之间在通商航海、关税、民法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不得低于它们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是国际法上一个极有争议且难于界定的问题,即“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承认”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前提,但承认无非以国际条约的明示方式和国际习惯的默示方式表现。

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本身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主要国际法渊源之中,而不会是国际法的独立渊源。

通常可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维护既决权案、公允及善良原则等。

4、不推回原则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上边界。

但如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

5、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即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中央的所有司法办法和行政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国际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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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主权:指对内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

(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2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的情况)4自卫权: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5管辖权:指国家对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7最惠国待遇: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8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9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10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

12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13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4 领海: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16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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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p.3322.straight baseline直线基线p.3073.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专属经济区p.3194.Martens clause5.jus cogens强行法p.416.condominium共同管辖权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p.77/p.7008.the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9.attaches附属国/添附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p.20912.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14.accretion添附p.28615.jus sanguinis血统主义p.11716.rebus sic stantibus17.retortion报复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19.a delict jure genetium20.treaty-contracts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22.Drago Doctrine23.trust territories24.cession割让p.28725.jussoli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p.19827.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p.32128.Westphalia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p.24330.the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31.nuncios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p.5033.non-belligerents不交战者、中立者34.Full Power全权证书35.change's daffaires36.exequatur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p.24018.NiZhengyu;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39.Caonnally Reservation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43.jus non scriptum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p10645.International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47.persona non grata不受欢迎的人p.239teran Treaty拉忒兰条约49.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领事人员特权与豁免p.263/外交特权与豁免p.24550.effective control有效控制51. aut dedere aut punire 引渡或仲裁52. transit passage 过渡条款53. Sector Principle 扇形原则54. Asylum 庇护55. erga omnes obligations 各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责任56. Lauterpacht;Grotius;Austin 劳特派特、格老秀斯、奥斯汀58.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59. 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60. Jus ad Bellum61. Extradition 引渡62.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环境影响评估63. Double vote 双重否决64. High Seas公海65. Right of visit登临权66. Right of Hot Pursuit67. Transit Passage 通过权68. Par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平行开发制69. Prescription 时效70. Special Mission 特别使团解释并比较:1. de jure recognition / de facto recognition 法律承认/事实上的承认2. Good office / mediation / Conciliation斡旋/调停/协商、和解p.6363. Initialling / siganature ad referendum p.1984. Revision / Amendent / Modification修订/修正案/更改p.2135. territorial Asylum / extra-territorial Asylum域内庇护/域外庇护p.1406. Universal Jurisdiction / protective Jurisdiction普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7.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自保权p.798. rendition投降9. retorsion / reprisal报复/报复性掳掠10.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 right of transit passage无害通过权/通过权p.31611. exequatur / letter of Credence12. authentication / signature认证/签署p.19813. international delinquency14. indemnity / reparation二、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Fraus Omnia Comunpit2.lex loci re sitae3..state immunity国家豁免权4.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5.remission revoi一级反致6.Bustamante Code布斯塔曼特法典7.lex loci solutionis合同履行地法8.lex volutati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9.Bartoles巴托鲁斯10.Renvoi au second degre11.Migratory marriage12.Bona vacantia13.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区际法律冲突14.act jure gestionis15.putative marriage事实婚姻16.locus regit actum (in arbitration law)场所支配行为17.the proper law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18.ana-national or denationalized approach开除国籍的手段19.jurisdiction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in arbitration law)20.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21.favor validitatis /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arbitration law)22.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可分离的仲裁条款23.the jurisdiction doctrine under internet circumstance在英特网环境下的管辖权原则24.pro-arbitration专家仲裁25.theory of Party-autonomic意思自治说26. law District 法律管辖权27. Amiable Arbitration28. Ad Hoc Arbitration29.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 双重可诉原则30. Mandatory rules 强制性规定31. domicile of choice 住所地的选择32. preliminary question 先决问题33.lex causae34. lex loci delicti35. formula of attribution 归属的惯例36.Reese;Fuld;Cavers;Cook;Rabel;Dicey; Mancini:Beale;Savigny;Story;Huber;Bartolus里斯、富德、卡弗斯、库克、拉沛尔、戴赛、孟西尼、?、萨维尼、施托里、胡伯、巴托鲁斯37.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可分离的仲裁条款38. 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 of China middle court39. local law theory本国法学说40. Comitas Gentium41.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42. depecage43. lex arbitri 仲裁法44. Proper law doctrine 准据法原则45. Inderect Renovi 间接反致三、国际经济法1.passing of Risk2.FCA货交承运人p.1623.review mechanism in WTO4.Cumulative assessmenternment Procurement6.Safeguard Measures 保障措施p.547.deductive value (in customs valuation)扣减价格8.the new development of WTO WTO 的新发展9.the protection meas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internet circumstance 在因特网情形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10.Hard loan(i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硬贷款p.43311.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 透明度原则p.4912.Safeguard Measures 保障措施p.5413.EDI 电子数据交换p.11214.Expropriation15.Method of Tax Deduction 扣除法p.60016.Subsidy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17.bill of exchange 汇票p.23618.holding company 控股公司19.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分摊费用p.17620.Risk of Renege21.occupational work22.Tax haven 避税港p.61523.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p.17624.passing of risks25.non-recourse loan26.parallel importation 平行进口p.56027.Despatch money28.back to back L/C;revolving L/C;reciprocal L/C 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p.26029.Anti-circumvention clause30.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31.grace period (a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32.Tax sparing四、补充:请指出是哪个国际组织的缩写国际公法1.WMO(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世界气象组织2.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世界卫生组织3.ILO(InternationalLabo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4.UNESCO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5.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eronautics Organization.)国际民航组织6.IAEA(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国际原子能组织7.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国际电信同盟8.UPU (Universal Postal Union),万国邮政联盟9.FAO联合国粮食农业组织10.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1.IBRD(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12.IFC(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国际金融组织13.ID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国际开发协会14.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5.IFAD(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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