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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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
监理人:
2017年月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发包人:
监理人:
依据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规范、条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立项批准文号:
子项名称:
招标名称:
工程地点:
二、合同工期及监理范围
2.1监理范围:本工程范围内(含地下室)所有专业(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室外总平配套工程、精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区道路景观、钢结构、幕墙工程地基与基础处理、地下室人防工程、高低压配电及外线接入、弱电工程、给排水、基坑或边坡支护、挡土墙及其他配套工程等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必须监理的所有工程)的现场监理管理、监理资料审查、盖章和分类归档、以及在监理过程中涉及监理业务的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
2.2.1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2.2.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施工工期暂定900日历天+户内将装修施工工期暂定350天+缺陷责任期。
2.2.3节点工期:同相应施工节点工期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及附件:
2、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
5、招标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的内容相互之间有矛盾的,以行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
4.1合同暂定总价款:人民币:。小写:(¥元)(此价格含税,税率11%)
合同暂定总价款=监理人投标所报单价合元/平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结算时总建筑面积按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件为准)。
4.1.1延期监理费:因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实际监理服务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3个月内(含)不计取延期监理费:超过3个月的超期部分按照合同总价款以约定监理服务期限算至月(不足月的,慢15天按月,未满15天不计)。
4.2付款方式:
4.2.1进度支付:
a、本期主体工程至正负零支付本期建筑面积对应暂定合同价款10%的进度款(按开工面积计算):
b、本期主体工程封顶完工后支付本期建筑面积对应暂定合同价款25%的进度款:
c、本期装饰工程完工后支付本期建筑面积对应暂定合同价款15%的进度款:
d、本期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本期建筑面积对应暂定合同价款20%的进度款:
e、精装修完成并移交发包人后支付本期建筑面积对应暂定合同价款20%的进度款:
f、发包人与监理人办理完结算并移交相关资料后支付结算价款的97%;
g、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出具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合法有效发票;
4.2.2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扣监理人质保金,若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有监理人无条件补足。
4.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及人民币:
小写:(¥元)。
4.3.1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并在合同协议书之前。
4.3.2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在监理人监理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移交全部资料后10个工作日退还。如果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的违约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4.4施工监理服务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根据实际竣工图的建筑面积结算(合同暂定为平米),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合同暂定总价款=监理人投标所报单价合元/平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结算时总建筑面积按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件为准)。
五、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义务:
5.1监理机构:
5.1.1本工程至少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负责人、造价专业监理负责人、环保专业监理负责人等相应人员。
5.1.2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总监注册证书号:。
5.1.3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按要求撤离现场。在保修阶段监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后期服务工作,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监理服务。
5.1.4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7天内,将监理机构中各专业监理工程
师名单、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发包人。
5.1.5监理机构的设置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调整或更换。
5.1.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办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5.1.7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发包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5.1.8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其他严重违纪违规等情形。
5.1.9发包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5.2监理人员的职责
5.2.1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监理机构中各岗位主义责任书面通知发包人。
5.2.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根据发包人对监理机构的授权及《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