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
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年3月1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年12月1日施行。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年6月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芜政[2015]104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5【实施日期】201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5日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县、区(含各开发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下同)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制度规定
工程造价制度规定工程造价制度规定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这意味着从项目策划开始,就要对工程的投资预算、成本控制、结算审核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
制度规定应当明确各阶段造价管理的责任主体,以及他们的职责和权利。
我们来看工程造价制度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常,这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预算编制:规定必须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市场价格,合理编制工程预算。
预算应当详尽、准确,反映实际施工需求和成本水平。
2. 成本控制:建立成本控制机制,包括成本计划、成本分析、成本预警等,确保项目成本不超出预算范围。
3. 价格调整:考虑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制度规定中应包含价格调整机制,以应对原材料、人工等成本的变化。
4. 合同管理:明确合同中的造价条款,包括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变更处理、索赔规则等,保证合同执行的法律效益和经济效益。
5. 结算审核:规定工程结算的流程和方法,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结算审核应由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或审计机构负责。
6. 质量与造价的关系:强调工程质量与造价的密切关系,任何降低成本的措施都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标准。
7. 信息公开与透明:要求造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包括预算、结算等信息,以增强管理的公信力和接受社会监督。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造价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运用中,工程造价制度规定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市场环境进行适当的调整。
例如,对于一些特殊材料或者新技术的应用,可能需要单独制定价格和成本控制的标准。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制度规定也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和修订,以保持其时效性和适用性。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
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
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为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建立健全各有关单位的造价控制责任制,实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作如下规定: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任务书编制的深度,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认真地、准确地根据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合理确定,以保证投资估算的质量,使其真正起到控制建设项目总造价的作用。
2.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对投资估算的准确度、设计任务书的深度和投资估算的编制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3.报批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必须经有资信的咨询单位提出评估意见。
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提出评估意见。
4.投资主管单位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要认真审查估算,既要防止漏项少算,又要防止高估多算。
二、必须加强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1.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树立经济核算的观念,克服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脱离国情的倾向。
设计人员和工程经济人员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资估算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要在降低和控制工程造价上下功夫。
工程经济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及时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对比,反馈造价信息,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有效地控制造价。
2.积极推行限额设计。
既要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标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又要在保证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按各专业分配的造价限额进行设计,保证估算、概算起到层层控制的作用,不突破造价限额。
3.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设计概预算是设计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定性依据1.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
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
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
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
关于控制建设⼯程造价的若⼲规定为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建设⼯程造价,建⽴健全各有关单位的造价控制责任制,实⾏对⼯程建设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提⾼投资效益,特作如下规定:⼀、建设项⽬设计任务书(或可⾏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1.建设项⽬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决策的重要依据之⼀,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程造价的最⾼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任务书编制的深度,在优化建设⽅案的基础上,认真地、准确地根据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合理确定,以保证投资估算的质量,使其真正起到控制建设项⽬总造价的作⽤。
2.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统⼀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对投资估算的准确度、设计任务书的深度和投资估算的编制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3.报批的建设项⽬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必须经有资信的咨询单位提出评估意见。
⼤中型建设项⽬必须经中国国际⼯程咨询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提出评估意见。
4.投资主管单位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要认真审查估算,既要防⽌漏项少算,⼜要防⽌⾼估多算。
⼆、必须加强⼯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1.⼯程设计阶段是控制⼯程造价的关键环节。
设计单位和设计⼈员必须树⽴经济核算的观念,克服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脱离国情的倾向。
设计⼈员和⼯程经济⼈员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资估算做好多⽅案的技术经济⽐较,要在降低和控制⼯程造价上下功夫。
⼯程经济⼈员在设计过程中应及时地对⼯程造价进⾏分析对⽐,反馈造价信息,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有效地控制造价。
2.积极推⾏限额设计。
既要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标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图设计及预算,⼜要在保证⼯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按各专业分配的造价限额进⾏设计,保证估算、概算起到层层控制的作⽤,不突破造价限额。
3.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件的完整性。
设计概预算是设计⽂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1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从约、客观、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监督、审查。
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豫建设标〔2010〕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发挥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约束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二○一○年五月十一日—1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豫建设标〔2008〕50号)(简称《计价定额》)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编制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负责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配套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2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一)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描述,按照《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组价。
1。
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计算.2.机械费应按照现行的《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其中的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调整,燃料动力价格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调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黑建造价[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造价[2009]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全省建设工作总体部署,以完善计价体系,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以规范市场管理,增强服务能力为目标,提出以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一、强化计价依据的执行,把工程造价管理落到实处各地造价管理部门要强化计价依据的执行,加强对计价依据执行情况的监管,将有关情况计入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充分有效发挥计价依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及地区单价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单价表、补充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二、积极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宣传、推广力度,尽快在全省铺开。
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规范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先进经验进行大力宣传,以点带面,促使社会普遍接受。
(一)加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在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的编制人是否严格执行省建设厅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计价依据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质量控制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质量控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造价合理,提高施工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承担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等部门,以及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内的各类工程项目负责人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对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造价质量控制工作的领导,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第二章造价管理第五条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应该从项目立项的阶段就开始,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造价预算。
第六条项目的造价预算应该细化到各项具体工程量,明确工程造价的各项内容及费用估算。
第七条经过审核确认的造价预算应当是施工合同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项目的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工程款项的管理,确保所付款项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工程项目结束后,应当进行终审结算,对工程造价进行全面复核和核算。
第十条项目结算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实际造价、与预算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合格,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检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三条项目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施工记录和验收报告,确保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能够被审计清楚。
第四章监理管理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质量进行整改和报告。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交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及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评估。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通报公司领导层。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黔建施通[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建筑工程造价规章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造价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造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造价预算编制
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据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详细的工程造价预算。
2.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等各项成本因素,确保预算的合理性。
3. 预算书应当经过专业造价人员的审核,并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三、造价控制与调整
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成本控制体系,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
2. 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说明超支的原因。
3. 因市场价格波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成本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造价预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四、结算与审计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报告,详细列明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2. 建设单位应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结算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虚报造价、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设备、材料价格和人工资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科学并及时地调整价差,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物价、利率、汇率、劳动工资等变动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的精神,结合当前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造价公差及其调整的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造价价差系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原文下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9日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三章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第四章从业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完善市场决定造价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和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无相应机构或专业人员的区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豫建设标〔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豫建设标〔2015〕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河南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对试用主体、范围等界定不够明确的修改要求,依据近两年住建部、省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工程造价现状,我们重新起草了《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方式于10月30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通知附件电子版可通过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下载。
联系人:王俊伟徐佩莹电话:0371-******** 0371-********邮箱:**************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1号,邮编450014,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办公室王俊伟(收)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8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投资概算编制办法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90〕化规字第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的要求,为了加强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文件的质量,合理估算建设投资,结合化工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编制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控制项目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造价限额,更积极的意义在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的要求,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编制好投资估算,以便合理的筹措资金,满足项目决策的需要。
第三条建设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负责,投资估算文件要经过逐级审核。
一个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编制(拿总)单位负责估算统一编制原则等有关事项,并汇编总估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好所承担的工程估算。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参加人员必须树立经济核算的观念,克服重技术轻经济的倾向,各专业人员应密切配合,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从中选出花钱少、效益高的最优方案。
第五条投资估算采用综合指标的方法进行编制。
根据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按国家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费用指标,应尽量定死,不留活口。
第六条参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外合资、及合作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工程经济人员,应参加对外初步交流,并要求外商提供满足投资估算深度的有关资料,以提高估算的质量。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的编制。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乌鲁木齐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依法订立,施工合同条款内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合同专用条款实质性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1、采用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合同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具体情况,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2)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以及工期变化对生产要素价格影响的调整原则;(3)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计取和支付;(4)工程保险、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等风险防范的内容和事项;(5)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程序,指定变更签证金额不同时的审批人。
承发包双方审批人中途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7)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8)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9)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的解决办法;(10)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11)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比例、数额及时限;(12)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比例及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13)对甲供材料及分包工程的结算方式。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潮府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价依据与造价信息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四章从业管理第五章工程造价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5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县(区)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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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如突破总概算必须经设计审批单位
审查同意,以切实防止通过变更设计任意增加设计内容、
提高设计标准,从而提高工程造价。 四、施工企业应按照与招标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价,
结合本企业情况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经营承包责任
制,改进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降低工程造价,落实
二、必须加强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1.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设计单
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树立经济核算的观念,克服重技术轻经
济、设计保守浪费、脱离国情的倾向。设计人员和工程经
济人员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资估算
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要在降低和控制工程造价上
承包合同价,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完成施工任
务。
五、工程造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影响造价的动态因素
1.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应按当时当地的设
备、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预备费中应合理预测设备、
材料价格的浮动因素,以及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
素。价差预备费并应在总预备费中单独列出。
1.国务院各有关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
抓紧估算指标的编制工作,为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设计
任务书投资估算提供可靠依据。 2.为适应 招标承包制和简化设计预算的编制工作,
预算定额应综合扩大。对现行的地区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
额,要在全国统一项目划分、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
编码等必要的统一性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
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建立健全各
有关单位的造价控制责任制,实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造
价控制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
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
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
额。
2.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建设全过程造价
控制负责。应认真组织设计方案招标,施工招标和设备采
购招标,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价把设计概预算落到实处,做
到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设计预算和承包合同价之间相互
衔接,避免脱节。
工程造价管理力量薄弱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或聘请有关咨询
单位或有经验的工程经济人员,协助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及
不完整的设计文件不得交付建设单位。
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概预算的质量应作为评选优秀设
计、审定设计单位等级的重要标准之一。
三、投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对造价控制负责 1.投资主管单位应通过项目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
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约双方应严
格履行合同,管好用好投资,以保证不突破工程总造价限
点,对投资估算的准确度、设计任务书的深度和投资估算
的编制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3.报批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必须经有资
信的咨询单位提出评估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经中国
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提出评估意见。
4.投资主管单位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要认真审查估
算,既要防止漏项少算,又要防止高估多算。
应研究确定工程项目设备材料价格指数,可按不同类
型的设备和材料价格指数,结合工程特点、建设期限等综
合计算。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备、材料价格变动、设计修
改等因素影响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在签定承包合同时,
应区别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合理确定包干系数,进行包
干。
六、改进工程造价的有关基础工作
下功夫。工程经济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及时地对工程造价
进行分析对比,反馈造价信息,能动地影响设计,以保证
有效地控制造价。
2.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既要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
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标准的初步设计及总
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又要在保证工程功能要求的
前提下,按各专业分配的造价限额进行设计,保证估算、
管理工程。对重点项目,有条件的可试行总经济师制。
3.各地区、各部门可积极创造条件,经过批准成立各 委托或聘请,从事工程造价的咨询业务。受委托的
咨询机构和工程经济人员必须立场公正,协助有关单位做
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4.要严格控制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健全设计变更审
3.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的作用,促使施工
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将
原施工管理费和远地施工增加费、计划利润等费率改为竞
争性费率。
4.适应价格浮动、必须相应改进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
编制和管理。各地区除编制必要的地区或建设项目材料预
算价格外,应编制材料的供应价及运杂费计算标准,以便
及时、合理调整材料预算价格。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设备价格的不同情况,适当归类,
制订各种设备运杂费计算标准。
各部、各地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建
立设备材料价格信息系统,及时提供设备材料价格信息,
定期发布材料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以指导工程造价的预
测和调整。
七、必须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
概算起到层层控制的作用,不突破造价限额。
3.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设计概预算
是设计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技术简单项
目的设计方案均应有概算,技术设计应有修正概算,施工
图设计应有预算。概、预算均应有主要材料表。凡没有设
计预算、施工图没有钢材明细表的设计是不完整的设计。
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
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单位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任务书编制的深度,在优化建设
方案的基础上,认真地、准确地根据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
合理确定,以保证投资估算的质量,使其真正起到控制建
设项目总造价的作用。
2.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专业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