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4号――关于2016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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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4号――关于2016年凭证式国债发行

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公告

(2016年第24号)

2016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16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可以挂失,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二、凭证式国债在发行期内通过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按面值面向个人发行,发行面值以100元为单位。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三、投资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

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等情况,需调整当期凭证式国债利率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四、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可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按当期国债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同时需按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特此公告。

附件: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财政部

2016年2月29日

附件:

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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