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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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12年8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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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规信息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x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2〇12年8月2102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编辑2018年3月20日,第103届全国人大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x监察法》,国家主席____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行政监察法》同时废除 [2]文件全文编辑第1章总则第1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动,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背法背纪,应当承当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x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x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拜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罚,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背法背游记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权限,和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述的,依照《x行政监察法》及其实行条例办理。

第3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应当与其背法背游记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4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5条处罚的种类为:(1)正告;(2)记过;(3)下降岗位等级或撤职;(4)开除。

其中,撤职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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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新1500字最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共计1500字,以下是详细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管理,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依法招聘的员工、管理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忠于职守,勤勉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定力,不得从事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禁贪污、挪用、侵占、私分国家资产和单位财产,不得收受贿赂、搞权色交易等行为。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职务规定,不得滥用职权。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服务群众做出贡献。

不得推诿执法、拖延办事、不作为等行为。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学习和进修,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不得违反考试、职称评聘等规定,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书面警告:对违纪行为轻微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帮助。

2. 记过处分:对违纪行为较重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进行课题培训、提醒和督促。

3. 记大过处分:对违纪行为严重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停发工资,并进行相应的纪律教育和制度约束。

4. 降职处分:对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降职处分,并降低相应的薪资待遇。

5. 开除处分:对违纪行为极其严重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导言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的目的、适用范围、处分原则等基本要素。

其中,纪律处分的目的是为了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组织的权威和形象,以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处分原则则涉及法律、道德、政治等多个方面,要求管理者从全面、公正、合理等角度对待纪律处分。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种类第二章详细了机关事业单位中常见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种类。

其中,违法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规章制度、违反机关事业单位纪律等。

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多种处分方式,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处理需求。

第三章纪律处分程序和要求第三章详细描述了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的程序和要求。

程序包括违法违纪事实的查明、证据的收集、听证、党纪政纪处分等多个环节。

要求包括纪律处分应当公正、透明,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处分人的权益等。

章节还对复议、申诉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以确保纪律处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附则第四章为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的附则部分。

其中,强调了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的依法性,并规定了对于监督机构的职责、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等。

章节还指出了条例的修订和解释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纪律处分的规范和严厉执行将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相信通过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的落实,将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持久的动力。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DOC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DOC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DOC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工作,维护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惩戒和教育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适用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等。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 警告: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不严重,尚在可以纠正的范围内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分。

2. 记过: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较为严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个人档案。

3. 记大过: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严重,给予记大过处分,记入个人档案。

4. 降级: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情节严重,给予降级处分。

5. 撤职:对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行为情节非常恶劣,给予撤职处分。

6. 辞退:对涉及重大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给予辞退处分。

7.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合适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依法依规进行,包括以下程序:1. 查明事实:对违纪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事实、责任人等。

2. 提出审查建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违纪人员进行处分的审查建议。

3. 被处分人听证:对被处分人进行听证,听取其申辩意见。

4. 作出处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由机关事业单位的纪检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5. 通知被处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告知处分种类、理由等。

第四章处分执行及效果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及时执行,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七条被处分人提出申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处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复核。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全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仅供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展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领导、职员、工人等。

三、处分原则。

1. 依法依规,处分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2. 公正公平,处分必须依据事实,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有私。

3. 教育为主,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引导工作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4. 惩戒为辅,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惩戒,以警示他人,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

四、处分种类。

1. 警告,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可给予书面记过处分。

3. 记大过,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给予书面记大过处分。

4. 辞退,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行为,可给予辞退处分。

五、处分程序。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查清事实。

2.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教育和批评,引导工作人员认识错误。

3.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应当进行谈话提醒,并给予书面记过处分。

4.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并给予书面记大过处分。

5. 辞退处分应当经过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处分决定。

1. 处分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共识,不得擅自决定。

2.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3.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事业单位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以上即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发挥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事业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是一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惩处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的实施,不仅是对事业单位内部工作秩序和行政效能的规范,也是对广大工作人员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的有力保障。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分别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违纪违法以及处分进行了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一、工作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所处的事业单位虽然不同,但责任是相同的。

因此,《条例》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如果因过失或故意疏忽导致了不良后果,将依据规定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二、违纪违法和相关应对措施工作人员作为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人员,在此岗位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对于违纪违法行为,除依法惩处外,还要由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涉及到违纪,纪检部门将启动党纪政纪处罚程序,并且要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处分级别根据《条例》规定,常见的处分级别如下:1.警告:一般是针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犯了轻微的错误或违纪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2.记过:一般是针对工作人员造成了一定损失或者影响了单位的形象,具有一定的惩处意义;3.记大过:一般是对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到单位的上下安排与顺序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的一种处罚措施,而且会对工作人员的职业生涯产生相应的影响;4.留用察看: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处分,是指对工作人员的表现,组织关系以及婚姻家庭状态等各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估之后,决定暂时不升或者下放的一种处罚方式;5.开除:是对行为非常严重,对单位造成了不可挽回损失而不得不选择开除的处罚方式,并且不允许重新就业。

以上列举的仅仅是一些普通情况,对于一些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一般不适用上述条例,而是依法进行处理。

四、补救措施当工作人员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规章制度产生了不良后果时,单位应采取切实的措施,进行补救或弥补。

补救可以令事态得到逆转,也更好地保护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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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最新版,事业单位处分条例全文最新范本1: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处分工作,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最新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处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依法处分、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程序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处分分为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经济处分、刑事处分四种。

处分程序包括调查、审理、决定等环节。

第三章纪律处分第四条事业单位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处分的种类根据违纪程度和情节轻重而定。

第四章行政处分第五条事业单位行政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处分的种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而定。

第五章经济处分第六条事业单位经济处分包括罚款、赔偿损失、降低工资、停发津贴、停止晋级等。

处分的种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定。

第六章刑事处分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依据相关刑事法律法规进行。

第七章处分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程序包括调查、审理和决定三个环节。

调查阶段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益,审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八章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九条事业单位处分决定应当及时执行。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请求复查。

附件:1. 事业单位人员处分决定书模板2. 申诉书范本3. 复查申请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处分工作的法律文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作出规定。

2. 纪律处分:对违纪行为采取的纪律上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 行政处分:对违规行为采取的行政上的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 经济处分:对违规行为采取的经济上的处分,包括罚款、赔偿损失、降低工资、停发津贴、停止晋级等。

范本2:事业单位处分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处分条例》最新版,制定本条例,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处分工作,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最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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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最新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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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20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20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20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规范处分程序,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第三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责令辞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第四条处分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与事实相符,权利义务相适应,纪律要求相符。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依法行政、公认公正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制度,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第二章处分情形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位利益的;3.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4. 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5.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协助他人泄露秘密的;6. 对待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性骚扰、性侵犯他人的;7.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经济收入、财产情况的;8.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相应处理措施: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2. 违反工作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事业单位利益的;3.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益的。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1.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责令辞职、开除处分: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2. 严重违反工作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事业单位利益的;3. 严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一、总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成长,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二、处分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损害了事业单位的利益,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都应当受到处分。

三、处分的种类。

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分的程序。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应当依法进行程序。

具体程序包括,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告知当事人等。

五、处分的原则。

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格适用、程序合法、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六、处分的执行。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及时执行。

对于开除处分的,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终止其劳动合同关系。

七、处分的监督。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接受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工会、人大代表等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本条例进行处理,不得包庇、纵容。

同时,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做合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秩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颁布单位:⼈社部监察部⽂号:令第18号颁布⽇期:2012-08-22执⾏⽇期:2012-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第三章违法违纪⾏为及其适⽤的处分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六章复核和申诉第七章附则《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已经⼈⼒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9⽉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作⼈员⾏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作⼈员依法履⾏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条事业单位⼯作⼈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给予处分,参照《⾏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国家⾏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作⼈员给予处分,适⽤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员违法违纪⾏为进⾏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作⼈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作⼈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作⼈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作⼈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作⼈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于⾏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单位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处罚条例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未归的;(二)在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操作,造成轻微损失或者影响的;(三)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损失或者影响的;(四)其他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违反工作纪律,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二)违反工作纪律,每月累计旷工一天以上的;(三)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四)在工作中,因过失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五)其他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工作纪律,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五次以上的;(二)违反工作纪律,每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的;(三)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四)在工作中,因严重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五)其他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行为。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工作纪律,每月累计迟到、早退十次以上的;(二)违反工作纪律,每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三)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四)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五)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处分的决定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管理人员作出,并应当告知职工。

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作纪律档案,记录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受到的处分情况。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受处分的职工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纪律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事业组织。

第三条处分条例的适合范围包括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处分、处分程序、处分的种类和条件等。

第二章处分程序第四条处分程序包括纪律调查、听证、报告、决定、通知告知等环节。

第五条纪律调查是处分程序的前提,包括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取证等步骤。

纪律调查应遵循听证原则、证据确凿原则、处分事实明确原则等。

第六条听证是充分听取被处分人意见和申辩的程序,包括听取申辩意见、提供申辩材料等。

第七条在调查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处分机关提供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结论、证据材料等。

第八条处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和听证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

第三章处分种类和条件第九条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十条处分的条件包括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具体工作标准等。

第十一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违法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予以区别和适合。

第四章处分的执行第十二条处分决定应当明确具体执行方式和期限,指定责任人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党组织或者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对于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关系。

第五章监督和申诉第十五条对于处分决定存在疑义的,被处分人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监督机关应当对处分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犯罪行为,除按照本条例进行处分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事业单位违纪违法若干条例2. 事业单位职工纪律处分审批表格3. 事业单位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事业单位:指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事业组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仅供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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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折叠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折叠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折叠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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