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常见的中国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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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利测试 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
• 收入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 年度至少 5 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 年度至少 5 亿港元
• 现金流量


前三个财政年度来自 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 合计至少 1 亿港元
注: 香港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财务准则 规定。
(资料来源: 香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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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
证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受到严格规管,旨在维持投 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载列如 下: 申请人适合上市 ;
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 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 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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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 (续)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香港交易所一般接纳下列其中一个司法地区注册成立的上市实体:
香港
百慕达 开曼群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任何其他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 的司法地区(见香港交易所及香港证监会于2007年3月7日刊登 的联合新闻稿及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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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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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 (续)
完善的监管架构 《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 人 要求高水平的披露规定。香港交易所对企 业管治的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 获取适时及具透明度的资料,从而评价公司的 状况及前景。 资金及资讯自由流动 在香港,资金流动不受限制、提供多项税务优 惠﹑货币可自由兑换及证券可自由转让,为发 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具吸引力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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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主营业务
主板 无此规定。实际上,发行人须拥有核心业务。 创业板 发行人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积极专注于一项主营业务。 不过也可经营与主业相关的周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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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最低市值
主板 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2亿港元。 创业板
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
1. 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实际上不得少于 4,600万港元;或
2. 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则不得少于5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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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公众持股的市值
主板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 5,000万港元。 创业板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 1. 2. 如新申请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则不得少于1.5亿港 元。 如新申请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则不得少于3,000万 港元;或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 有关详情请参阅《主板上市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 首次公开招股」。 创业板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香港交 易所上市。
提高公司的地位及知名度,赢取顾客及供应商的信 赖
有助获取比较有利的信贷条款
向职工授予购股权作为奖励,增加职工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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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
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槛 从策略上来看,香港地处高增长地区,与亚洲其他地 区的贸易及业务往来频繁。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 融中心,业界精英云集,香港交易所曾为不少亚洲及 跨国公司提供集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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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 (续)
先进的结算及交收设施 香港一直以拥有健全可靠的证券及银行业著称, 配以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作为后盾。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美元结算系统,使本地金 融机构能在亚洲时区即时以港元结算美元交易, 而毋须等候十二个小时后在纽约时区进行结算, 有助减少因结算港元及美元的时差问题而产生的 汇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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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通过下述测试而合资格上市的发行人:
1. 溢利测试或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300名股东 2. 市值/收入测试:1,000名股东
注: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 公众持股量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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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 料,而可合理地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 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资料,尤 其须即时公开;
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 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股东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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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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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 (续)
健全的法律体制 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妥善而 健全,为筹集资金的公司提供稳妥而具吸引力的基 础,也能维持投资者的信心。 《国际会计准则》 除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亦会接纳新 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他会计准则。
公众持股量及股东分布
创业板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 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但最低限度要达3,000万港 元)。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 分比中的较高者:
1. 2. 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10亿港元(在上市时决定)所需的百分比; 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20%。
会计准则 主板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 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 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如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新申请人,在若干情况下,香港交易所 可接纳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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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公众持股量及股东分布
主板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 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 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 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 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 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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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主板 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三个财 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 • 在至少前三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及 • 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香港交易 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 营业纪录: 1. 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 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及 2. 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
程序和常见的中国法律问题
刘博海律师 20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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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ls LLP
大纲
第一部份: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第二部份:常见的中国法律问题 第三部份:经验分享
2
第一部份
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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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优点
筹集资金机会
扩大股东基础及令公司的股票能有较高的流通量
上市的考虑因素
公司申请上市的理据为何?举例来说,其股东是 否希望将其于公司的部份投资变现,又或公司是 否希望寻求资金作业务发展之用?上市是否切 合公司的整体策略?
公司及管理层是否注意到上市所需的时间和成 本?
来自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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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考虑因素 (续)
股东是否准备好接受某程度上失去公司的控制 权(某些交易或需经由公司的独立股东事先批准)? 公司管理层是否准备好接受对上市公司严谨的 持续责任要求以及接受公众人士的详细审查 ?
海外发行人
有关针对海外发行人的附加上市规定﹑修订或豁免,请参阅:
1. 2. 《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有关股本证券(海外发行人)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有关股本证券(海外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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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H股公司)
针对中国发行的股份可在不同市场买卖,以及中国法律制度并非以 普通法为基础等情况,香港交易所在《上市规则》内引入若干附 加规定,并修订及豁免若干《上市规则》条文。请参阅: 1. 2. 《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 的发行人》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五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 立的发行人》
溢利测试 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
• 股东应占溢利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 少 5,000 万 港 元 ( 最 近 一年溢利至少2,000万 港元,及前两年累计溢 利至少3,000万港元)


• 市值
上市时至少2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2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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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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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财务规定
创业板新申请人毋须符合任何溢利或财务准则规定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 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1. 溢利测试 (P) 2. 市值/收入测试 (MR) 3.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 (M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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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创业板
创业板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 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账目可获接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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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香港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份的资产为现 金或短期证券,则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 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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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创业板
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紧接其呈交上市申请的日期之前,在大致 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 纪录」。
若新申请人符合(但不限于)下述条件,此规定可减至12个月: 1. 2. 3. 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或 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一 个财政年度期间的资产总值不少于5亿港元;或 上市时预计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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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 (续)
把握中国内地经济增长的机遇 香港为发行人提供一个理想的交易平台,藉此进军 飞跃发展的内地市场。再者,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世贸组织)及北京将主办2008年奥运会,大 小企业均可借着中国经济起飞而获得不少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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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香港为上市地的优点 (续)
本土市场理论 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香港是有意寻求在海外 国际市场上市的内地企业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 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中国内地企 业,其绝大部分的成交在香港市场进行,更加可以 突显出「本土市场」理论的重要性。
董事是否知悉董事会任何人事变动也可能影响 公司的股价及投资者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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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考虑因素 (续)
公司管理层是否愿意花时间与投资者及研究分析 员会晤及沟通? 管理层能否平衡公司的短期表现(如尽量提高股东 价值)与较长远的企业策略 ?
董事是否知悉公司上市后其诚信责任及买卖股票 的限制 ?
股份分布
1. 2. 如发行人具备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100名股东 如发行人具备12个月「活跃业务纪录」:300名股东,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 名及25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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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招股机制
主板
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 配售形式上市。
(资料来源: 香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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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或创业板
主板 为符合盈利或其他财务要求的公司而设。在主板 上市的公司的行业分类由综合企业﹑银行以至公 用事业及地产公司不等。
创业板 为具有增长潜力但缺乏营业记录的公司而设,涵盖 各行各业。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要求严 格,故深受公司及投资者欢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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