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章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
第三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病原体得到有效消灭,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的监测、检查和指导,确保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与设备第五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处理能力、养殖规模、地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深埋设施:包括挖掘机、填埋坑、覆盖材料等;(二)焚烧设施:包括焚烧炉、烟气处理设备、废渣处理设备等;(三)化制设施:包括化制机、消毒设备、冷却设备等;(四)生物降解设施:包括生物降解池、搅拌设备、温度控制设备等;(五)其他相关设施:如运输车辆、防护用品、消毒药剂等。
第七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能有效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并便于操作和维护。
第三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与操作第八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应包括:(一)收集和运输:将病死畜禽及其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二)预处理:对病死畜禽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去除内脏、清洗干净等;(三)无害化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如深埋、焚烧、化制、生物降解等;(四)废弃物处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如废渣、废水等;(五)消毒和清洁:对处理场所和设备进行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九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二)操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三)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地点、数量、处理方式等;(四)处理后的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再次污染。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精品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江西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包括因疫病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猪、牛、羊、家禽等人工饲养的动物、宠物等其他养殖动物。
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企业主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兽医站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第三条采取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运营的模式,组建“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
第二章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第四条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建立健全以乡镇暂存、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收集处理体系。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配套相应的收运人员和收运设备,以保证辖区内病死畜禽日产日清,且运输车辆必须为全封闭的冷链车。
第五条市域内的养殖场(户)、屠宰厂(场),须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病死畜禽全部由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养殖场(户)、屠宰厂(场)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上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填写《无害化处理收集凭证》,并上传收集现场照片至网格监管员确认存档。
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保存完整的无害化处理过程监控信息以供核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病死畜禽的处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解决病死畜禽的处理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方案至关重要。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病死畜禽如果不及时处理,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传染病传播。
因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举措。
合理的无害化处理方案不仅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有效防止疫病的传播,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原则1. 安全原则: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二次污染和疫病传播。
2. 卫生原则: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保持环境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3. 高效原则: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尽量降低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方法1. 高温蒸煮法:将病死畜禽投入高温蒸煮设备中,经过高温蒸煮后,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被彻底杀灭,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2. 酸碱中和法:将病死畜禽与酸碱中和剂混合,使其酸碱度达到中性,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被中和,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 生物发酵法:将病死畜禽投入发酵桶中,加入发酵剂,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后,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被分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方案1. 建立专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2. 制定详细的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定期对无害化处理设备和场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场所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无害化处理意识,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1. 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健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无害化处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良好的无害化处理氛围。
无公害化处理制度
无公害化处理制度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杀宰,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二、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病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畜禽发生疫情时,一律不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祥细记录记载。
六、无害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的安全,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1、离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的来源和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种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区畜牧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人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具体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动时应当在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动。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畜禽2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免疫制度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署和要求,认真做好畜禽强制性免疫病种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度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三、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得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在上级业务技术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五、建立疫苗出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来贮运疫苗,确保疫苗有效性。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是现代畜禽养殖业中一个重要的环保措施,通过科学的处理方法将病死畜禽转化为资源,避免了传染病的扩散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本文将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病死畜禽具有传染病的风险,如果不进行处理,可能会引发疫情扩散,给养殖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病死畜禽的处理对环境具有潜在的威胁,例如传染病病毒可能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影响生态平衡和人畜共存。
再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可以将其转化为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养殖业的生产成本。
目前常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填埋、焚烧、消化和化制等。
填埋是将病死畜禽埋入地下进行处理,虽然操作简单、成本较低,但由于填埋物对环境污染较大,逐渐不被推崇。
焚烧是将病死畜禽高温燃烧,通过高温杀菌和气体净化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消化则是将病死畜禽通过生物处理,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
化制是将病死畜禽经过处理后制成骨粉、骨灰等产品,用于农业和饲料行业。
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
然而,目前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养殖场没有健全的处理体系和设备,导致病死畜禽无法及时得到处理,增加了疫情扩散的风险。
其次,一些小规模农户由于缺乏处理技术和资金,将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或填埋,给生态环境带来潜在的风险。
此外,处理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副产品的污染治理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病死畜禽处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养殖场健全必要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和设备,并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督检查。
同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处理效率和废物资源化利用率。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学养殖能力。
总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的建设对于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是为了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学校食堂等涉及病死畜禽处理的相关场所。
一、病死畜禽的定义本规程所称病死畜禽,是指因疾病、损伤、年老等原因自然死亡或者被扑杀的猪、牛、羊、禽等动物。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原则1. 及时处理:发现病死畜禽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疫病传播。
2. 分类处理:根据病死畜禽的种类、大小、数量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3. 安全环保: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防止病原扩散和污染。
4. 资源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1. 深埋法:选择地势较高、下风向、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地点进行掩埋。
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米以上,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厘米的生石灰。
病死畜禽最上层距离地表1.5米以上,覆盖厚度不少于1米的覆土。
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及转运道路进行1次彻底消毒。
2. 焚烧法:将病死畜禽放入焚烧炉内,加入一定量的过量空气进行高温热解处理。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3. 化制法:将病死畜禽破碎、高温化制、压榨脱脂等工序,彻底杀灭染疫动物所携带的病原菌。
终端产物得到油脂和渣饼,油脂可生产生物柴油,渣饼可作为高端生物有机肥的原料。
4. 生物降解法:将病死畜禽放入生物降解设备内,通过微生物分解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
处理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和通气条件。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实施1. 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应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处理方法、处理时间等。
2. 发现病死畜禽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防疫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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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一、前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病死畜禽数量也相应增加。
然而,一些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善,处理方式不规范,导致病死畜禽随意丢弃、填埋,甚至流向餐桌,给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带来严重隐患。
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一)目标1.建立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及时、规范、无害化处理。
2.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覆盖率,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3.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环保、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
(二)原则1.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负责制定政策、规划、投入和监管,市场运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进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2.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规模和实际情况,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优化资源配置。
3.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加大财政投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推动保险业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
4.饲养、屠宰、运输、销售各环节协同:加强各环节监管,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一)健全无害化处理设施1.加强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规模,合理规划无害化处理厂布局,提高处理能力。
2.完善收集运输体系:设置病死畜禽收集点,建立收集运输队伍,确保病死畜禽及时运输至无害化处理厂。
3.推进技术创新:引进、研发先进的无害化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果和效率。
(二)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1.加强部门协同:畜牧、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2.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加强对处理设施、处理过程的监管。
3.落实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养殖企业责任,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2、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7、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黎城县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南贾镇动物防疫消毒制度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范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二、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场地、待屠宰圈、隔离场所、屠宰场加工车间、工作台面、屠宰用具每周消毒一次;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消毒程序严格按照山西省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进行;三、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装前、卸后消毒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四、发生动物疫情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五、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六、每次消毒完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七、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免疫制度1.畜牧兽医中心站包村包场户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畜禽免疫工作,按部位、剂量、程序实施免疫;2.免疫工作开展的同时要加施畜禽标识、发放免疫证卡及填写免疫档案;3.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由疫控中心统一供应,免疫程序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免疫剂量、免疫部位等要符合技术要求标准;4.强制免疫应免率要保证常年维持在100%;5.强制免疫过敏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包村场人员要及时拍照、畜主要及时开具村委会证明,同时上报县疫控中心;南贾镇动物免疫标识使用制度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二、免疫耳标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范填写,妥善保存;五、牛、羊、猪必须进行免疫标识;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禁止屠宰、运输和上市交易;七、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并进行免疫标识,畜主要主动配合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的畜主,将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兽医室管理制度一、坚决服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贯彻执行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二、恪守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学习气氛;三、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医疗器械及时清洗消毒;四、必须经常保持兽医室的卫生,任何人不准在内吸烟;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所有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时学习,集中讨论专业知识;六、实行专人分管制度,分管人员每日必须认真巡视所分管圈舍,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请示报告;七、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坚持认真登记病历;工作人员应仔细查对处方药品,注意配伍禁忌;八、兽医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有事外出时要把自己手头遗留的问题向主管交待清楚,以免耽误工作;九、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爱护公共财物,对医疗器械要妥善保管、精心使用,以免损坏丢失,节约使用药品,不得将领用的药品随意乱扔乱放;十、齐心协力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兽药使用管理制度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它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二、严格按照疫苗说明的要求条件进行保存,并按不同品种、有效期分类存放,不得混杂乱放;三、要具有与贮存疫苗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备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库,防疫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疫苗箱;四、坚持疫苗入库、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好疫苗来源、生产厂家、批号、规格、生产日期、领用人签字、领取发放日期等内容;五、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供应,不得擅自购入和使用;六、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和假劣疫苗;七、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疫苗;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引发疫情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而制定的。
本规范详细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包括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和发酵法。
一、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焚烧法具有高效、快速、彻底的特点,能够彻底杀灭病原体,减少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进行焚烧时,应注意以下操作注意事项:1. 确保焚烧容器的安全性和密封性,防止有害气体和灰尘泄漏。
2. 控制燃烧温度和时间,确保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完全燃烧。
3. 对焚烧灰烬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填埋。
二、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化制法具有杀灭病原体、减少病原体传播的风险的特点。
进行化制时,应注意以下操作注意事项:1. 确保高压容器的的安全性和密封性,防止有害气体和蒸汽泄漏。
2. 控制高温饱和蒸汽的温度和压力,确保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彻底处理。
3. 对处理后的产品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使用。
三、掩埋法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掩埋法是一种简单、经济的处理方法,适用于少量病死动物尸体的处理。
进行掩埋时,应注意以下操作注意事项:1. 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掩埋,远离公共场所、动物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2. 确保掩埋坑的深度和防渗、防漏措施,防止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 对掩埋后的场所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体传播。
四、发酵法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发酵或分解的方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下)
2022年第9期 05·政策窗口·(续第8期第5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强全程追溯管理。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规模、设施装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①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②清洗消毒制度;③人员防护制度;④生物安全制度;⑤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附三:
东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动物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的无害化处理,为确保无害化处理效果,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畜禽,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
三、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
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采样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确诊。
五、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六、县畜牧局定期不定期对屠宰场点,养殖场的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七、畜禽屠宰场点须设立高温锅、养殖场要设立焚尸坑。
八、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
九、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各项处理,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
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企业主体,集中处理、联防联治”的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由乡镇(办事处)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按照企业投资、政府监管的原则,依托具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质和技术力量的企业,组建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四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须具备无害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功能,处理设施设备功能先进,处理过程和标准符合国家动物防疫要求、生物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无自行处理能力的必须与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处理协议,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因重大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由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
第六条禁止将任何病死畜禽作为动物饲料饲喂动物,严禁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第七条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自行配备能够暂存病死畜禽的冷冻设施设备。
第八条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各乡镇(办事处)实际情况需要设置回收点,安排专用车辆定期到畜禽养殖场和回收点回收病死畜禽,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报告所属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服务部或回收点、无害化处理中心,并填写《病死畜禽登记表》。
第十条县畜牧兽医局要与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定监管协议,并实行驻厂监管。
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实施监管,并填写《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第十一条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落实上交、回收和处理补贴。
对其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上述补贴资金的拨付,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病死畜禽登记表》支付给养殖户。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为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定或选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场所,优先选用既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又经济实用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三、实施无害化处理措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当采用高效、环保、安全的技术和设施设备,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尸体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销售。
四、明确无害化处理责任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等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施,并按照规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对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完善无害化处理档案资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对已处理的病死畜禽及产品要建立台账,对未处理的要及时登记,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加强无害化处理宣传教育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无害化处理意识,鼓励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八、强化无害化处理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畜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地区和部门,要督促其整改提高;对表现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
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
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
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篇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3年10月15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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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
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7、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黎城县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南贾镇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
场地、待屠宰圈、隔离场所、屠宰场加工车间、工作台面、屠宰用具每周消毒一次。
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消毒程序严格按照《省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进行。
三、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装前、卸后消毒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四、发生动物疫情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
五、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
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六、每次消毒完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和《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免疫制度
1.畜牧兽医中心站包村包场户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畜禽免疫工作,按部位、剂量、程序实施免疫。
2.免疫工作开展的同时要加施畜禽标识、发放免疫证卡及填写免疫档案;
3.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由疫控中心统一供应,免疫程序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免疫剂量、免疫部位等要符合技术要求标准;
4.强制免疫应免率要保证常年维持在100%;
5.强制免疫过敏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包村(场)人员要及时拍照、畜主要及时开具村委会证明,同时上报县疫控中心。
南贾镇动物免疫标识使用制度
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
二、免疫耳标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
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
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填写,妥善保存。
五、牛、羊、猪必须进行免疫标识。
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
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
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禁止屠宰、运输和上市交易。
七、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并进行免疫标识,畜主要主动配合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的畜主,将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兽医室管理制度
一、坚决服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贯彻执行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学习气氛。
三、保持室外清洁、卫生,医疗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四、必须经常保持兽医室的卫生,任何人不准在吸烟。
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所有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时学习,集中讨论专业知识。
六、实行专人分管制度,分管人员每日必须认真巡视所分管圈舍,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七、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坚持认真登记病历。
工作人员应仔细查对处方药品,注意配伍禁忌。
八、兽医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有事外出时要把自己手头遗留的问题向主管交待清楚,以免耽误工作。
九、树立良好的道德风,爱护公共财物,对医疗器械要妥善保管、精心使用,以免损坏丢失,节约使用药品,不得将领用的药品随意乱扔乱放。
十、齐心协力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容,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它违禁物质。
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
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二、严格按照疫苗说明的要求条件进行保存,并按不同品种、有效期分类存放,不得混杂乱放。
三、要具有与贮存疫苗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备(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库),防疫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疫苗箱。
四、坚持疫苗入库、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好疫苗来源、生产厂家、批号、规格、生产日期、领用人签字、领取发放日期等容。
五、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供应,不得擅自购入和使用。
六、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和假劣疫苗。
七、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疫苗。
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引发疫情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