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ef080571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2e.png)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申请。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一)蜂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生产场所应远离污染源,通风良好,布局合理。
设施设备包括蜂箱、养蜂用具、消毒设备等,且能正常运行和维护。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应熟悉蜜蜂的生物学特性、饲养管理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方法,具备相应的学历或从业经验。
3、有种蜂来源。
种蜂应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蜂场,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种蜂选育、繁殖、疫病防控、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蜂种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蜂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场所应符合卫生、防疫等要求,具备储存、展示蜂种的条件。
2、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能够为购买者提供蜂种饲养、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3、有售后服务能力。
能及时处理购买者在使用蜂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1、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设备。
资金应能满足蚕种生产的正常运转,设施设备包括蚕室、蚕具、消毒设备、检验仪器等。
2、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应掌握蚕种生产技术,熟悉蚕病防控知识。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包括蚕种生产技术规程、质量控制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
(四)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1、有固定的、符合蚕种保护要求的经营场所。
2、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申请材料(一)蜂种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1、蜂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3、种蜂来源证明。
4、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e493803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ee.png)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粤农[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2009年4月2日粤农〔2009〕8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东省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桑园面积不少于200亩;(三)有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原蚕饲育区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制种室、保护室、催青室等配套设施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四)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五)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NY/T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的要求;(六)具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蚕种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各1名以上;(七)具有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八)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九)生产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申请蚕种原原种、原种生产的,还应当符合“GB/T19178-2003”《桑蚕原种检验规程》的要求,自有桑园100亩以上,养蚕室、上簇室、贮桑室、制种室、催青室等配套设施的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的,冷藏库房不少于60立方米,并具有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包含企业科研力量、育种、生产等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三)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四)生产、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五)场地、检验仪器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六)自有资金证明材料;(七)品种审定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e76d207da6c30c2259019eea.png)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调运检疫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
疫要求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 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农作物)的审批流程图
(农作物种子由用种地人民政府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新选育或者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流程图(非林业类)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20日内完成审批。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626c7d776eeaeaad1f330da.png)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简称省农委)对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和省农业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二章蚕种生产许可第四条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申请领取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二)有稳定、安全的原蚕生产基地,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20ha以上;(三)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蚕种生产设施,其中:蚕室面积1500㎡和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2000㎡以上;(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五)有配套的蚕种生产质检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六)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
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蚕种母蛾检验报告单。
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申请领取桑蚕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全省桑蚕原种生产布局;(二)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三)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6.67ha以上;(四)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设施,包括标准蚕室、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总面积1000㎡以上;(五)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六)有蚕种生产质检机构及配套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七)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
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桑蚕原种母蛾检验报告单。
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申请领取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有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二)有全套的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设施,单季冷藏蚕种能力30万盒(张)以上;(三)有与蚕种冷藏浸酸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制冷操作员不少于2人;(四)配有完整的蚕种质量调查仪器设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a89bd6cad02de80d4d840fa.png)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发布;年月日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发布;年月日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年第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平方M以上、检验室平方M以上、加工厂房平方M以上、仓库平方M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平方M以上、检验室平方M以上、加工厂房平方M以上、仓库平方M以上;(二)检验仪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67a0b9f35acfa1c7ab00cc7e.png)
↓
审核 在 2-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
审核
决定 根据材料审查与现场审核结果, 5 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
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材料审查与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送达 5 个工作日内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
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当场或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或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
关于2005年第一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关于2005年第一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https://img.taocdn.com/s3/m/4740262f680203d8cf2f2448.png)
关于2005年第一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请示委领导;根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2005年第一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意见。
一、蚕种生产许可证1.黄山市蚕种冷库。
该冷库为国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祝德根,原资格证书号为(皖农委)蚕种生字(2004)第10号。
经申报资料审核:注册资金117万元,冷库房屋产权证面积3502m2,有完整成套蚕种库冷藏设备。
有蚕桑专业技术人员8名(其中:高农2名、中级2名)。
该单位是我省首家原蚕制种试验点,二十多年连续从事原蚕区制种生产,与歙县霞坑镇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原蚕点有公用蚕室2600m2,上簇室1500m2,附属室1500m2,农户桑园1000亩,生产设施完善(附证明)。
2003-2004年生产蚕种母蛾病毒检验全部合格。
上述申报资料符合桑蚕一代杂交种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拟同意该单位的申请,换发新的蚕种生产许可证。
原颁发的蚕种生产资格证书作废。
2.黟县蚕种场。
该场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胡华庆,原资格证书号为(皖农委)蚕种生字(2004)第01号。
经申报资料审核:注册资金226万元,有蚕桑专业技术人员17名(其中:高农2名、中级4名)。
场房屋产权证书面积16546 m2,其中:蚕室6019 m2,上簇室2295m2,附属室3231m2。
专用桑园300亩(附县国土资源局证明),生产设施完善。
2003-2004年生产蚕种母蛾病毒检验符合规定。
该场申报资料中附有新申请领取桑蚕原种生产许可证的说明,要求生产原种,根据我省原种生产实际情况,且该场申报资料已符合桑蚕原种和一代杂交种的生产许可条件,拟同意该单位的申请,换发新的蚕种(桑蚕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
原颁发的蚕种生产资格证书作废。
3.青阳县九华蚕业制种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为青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法定代表人吴贤斌,原资格证书号为(皖农委)蚕种生字(2004)第02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0e810f51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82.png)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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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https://img.taocdn.com/s3/m/2e1ab93f52d380eb62946d9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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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许可管辖范围
申请生产经营蜂、蚕种的单位或个人(种畜 禽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P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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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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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 书面一次 性告知申 请人重新 组织材料
2.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 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 主管部门受理
5.送达 县(市)、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领取行政许 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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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变更及延续
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到原审批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变更名称的; 2、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 3、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联营的。 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发证程序 和管理权限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1、增加或更换畜禽品种的; 2、设立分场(站)的; 3、异地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 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
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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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长安区:001 003 桥东区:002 桥西区:
新华区:004
井陉县:007 009 行唐县:010 012 深泽县:013 015 平山县:016
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6273cc0b192e45361066f57b.png)
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威远县农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1995.12)第二十三条“县
级蚕种供应单位向农民供应普通蚕种实行许可制
度,许可证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核发。
”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实施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实施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关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蚕种供应(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图
法定时限:省蚕种管理总站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县蚕业管理站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信息
材料初审和受理
材料是否齐全
补 正
审 核 局领导审批
否
是
根据局领导意见办理 是否许可
报省农业厅审核
结 束 是
否 是否需要退回
否
是。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1ea556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0d.png)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浙农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07〕6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基地。
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种茧育、丝茧育场所2公里以上,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有自备桑园。
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其中小蚕专用桑园必须占20%以上;并具备与浙江省地方标准《桑蚕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再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
年度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质量抽检中,主要质量指标无连续二年不合格的情况。
(五)无违反《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行为,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0fae46c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e6.png)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审定第三章蚕种生产与经营第四章蚕种质量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保障蚕种质量,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品种选育,蚕种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条例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浸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扶持资金,加强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蚕种质量监督检验,建立蚕种储备制度,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与优良品种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纲要图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纲要图](https://img.taocdn.com/s3/m/acafecf7e87101f69f3195df.png)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允许证核发流程大纲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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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赞同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
提交申请资料
↓
受 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就地或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受理工作,
资料可就地更正的,赞同就地更正
资料不齐全也许不吻合法定形式的,
就地
申请资料齐全、 吻合法定形式, 或申请人按
或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见告需要补正的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 予以受理
内容
↓
审 核
在 2-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并进行现场
审查
决 定
依照资料审查与现场审查结果,
5 个工作日内吻合条件
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赞同证》
↓
送 达
资料审查与现场审查不吻合条件的, 出具
《不予行政赞同决定书》 ,并说明原由
5 个工作日内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赞同证》或《不予行政赞同决定书》。
桐乡市蚕种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桐乡市蚕种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https://img.taocdn.com/s3/m/cf1cf960240c844768eaee28.png)
桐乡市蚕种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为规范我市蚕种生产经营行为和管理秩序,促进我市蚕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蚕种质量,维护蚕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是指桑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浸酸和冬季浴种。
第三条市农业经济局为本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蚕种生产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全省蚕种生产规划和本市蚕业发展规划,制定及组织实施本市蚕种生产指导计划;(二)负责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审核上报;(三)开展优良蚕品种的引进推广和蚕品种的比较试验,负责选择确定本市当家蚕品种;(四)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对蚕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蚕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负责蚕桑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蚕业管理站负责蚕种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经贸、财政、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蚕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要求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一)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浙江省“桑蚕种”系列标准》进行生产和经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蚕种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蚕种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00546c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57.png)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蚕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3•【文号】农农发[1995]42号•【施行日期】1995.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蚕种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5〕42号)各产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牧渔业、林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江苏、广东、山东省丝绸公司:为制止一些地区在蚕种生产、经营上的混乱现象,严格控制蚕微粒子病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蚕种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蚕业健康发展,保护蚕农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明发电〔1994〕11号)精神,现就加强蚕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蚕种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管理。
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
坚决取缔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
二、蚕种生产严格实行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普通种)、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普通种)制度。
繁制蚕种,必须严格执行蚕种生产技术规程和蚕种质量检验办法,符合省级蚕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蚕种生产规划和杂交组合形式,接受蚕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未经审定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繁制推广。
三、建立蚕种场和设立原蚕区,必须经省级以上蚕业主管部门审批。
蚕种场和原蚕区以无微粒子病、无环境污染为先决条件,必须具有一定的养蚕设施、设备和桑园基地、技术管理人员等,交通方便,水源充裕。
四、严格实行蚕种质量检验制度。
蚕种生产必须严格进行微粒子病的母蛾检验。
母蛾检验工作由省级蚕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其中三级原种由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机构统一检验,普通蚕种由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由省级蚕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分片检验。
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17项
![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17项](https://img.taocdn.com/s3/m/b9fb34cd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7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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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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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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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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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自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
《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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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第六条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组织蚕遗传资源的调查,发布国家蚕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制定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布国家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蚕种质资源库)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
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新增的蚕遗传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
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有权获得适当经济补偿。
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
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
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进蚕遗传资源,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
第十条国家扶持蚕品种选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蚕良种繁育体系,推进蚕种科技进步。
第十一条新选育的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农业部和蚕茧产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蚕品种的审定。
第十二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蚕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广西蚕种管理条例
![广西蚕种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c2a2cb2783e0912a2162adc.png)
广西蚕种管理条例在蚕种生产中,技术问题是生产力,而管理问题、体制问题则是生产关系。
由于我国刚刚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蚕种场事业单位大锅饭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改变。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和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安全,维护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蚕业发展需要,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排必要资金,支持蚕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蚕种检验检疫、优良品种示范推广与技术服务,加强蚕种生产基础设施和基地建设,建立蚕种储备机制,确保蚕种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蚕遗传资源状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蚕遗传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等工作,制定和公布自治区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蚕遗传资源的进出口和境外交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蚕品种审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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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4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提出,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十五条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蚕种经营许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见附件1);
3、具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
4、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玉州区内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0﹞39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者应提交如下材料:
1、《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作为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的还需提供单位年度会计结算报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4、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
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
(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6、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玉林市城站路8号
邮政编码:537000
单位窗口电话:
十一、投诉电话
玉州区农业局:
区政务服务中心: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3、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条件
附件1: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附件2: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县级)
( )蚕种经申字( 年)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盖章)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住 所 ××市××县××路××号 邮 编 ××××××
申请
项目 经营许可证类型 □
经营蚕种类别
桑蚕一代杂交种 □桑蚕原种 经营地点
××市××县××路××号 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
××市域 经营
条件 注册资金 20(万元) 经营场所面积 ××(m 2) 专业技术人员 2(人) 催青(保护)室 ××(m 2) 经营
情况 严格遵守国家《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蚕种质量标准,依照蚕种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
违法、违规经营蚕种,自觉接受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检查。
审核机关意见 审核人(章) ×××
××××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人(章) 年 月 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其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材料。
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
(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