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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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修正)》的通知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强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体检程序,明确体检项目与标准,我们已对《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原印发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湘人发[2003]31号)中所附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停止执行。

二O0四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公务员体检修正通知

湖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发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修正)

常规项目

第一条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妇、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

第二条公务员身高: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女性150 cm(含150 cm)以上为合格。但对有特殊需要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其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

第三条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血压合格。

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如慢性骨髓炎);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的;

(三)有精神病、癫痫病、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的;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外科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患有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的皮肤病;纹身的;

(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的;

(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的;

(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的(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

(五)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的: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

(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的;

(七)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的。

内科

第六条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现症结核病及其他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认有心脏器质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肠等消化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2cm,脾肋下>1cm,有触痛,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为不

合格。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二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的,为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十六条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外耳道闭锁、慢性非良性型化脓性中耳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

(二)嗅觉丧失、鼻畸形,患有严重鼻息肉、鼻腔肿瘤的;

(三)患有难以治愈影响吞咽、发声功能的咽喉疾病的。

眼科

第十八条视力检查统一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单眼裸眼视力均≥0.1或双眼矫正视力(矫正镜片在600°<含600°>以下的)≥1.0,为合格。

监狱、劳教和国家安全警察两眼裸视力之和≥1.0,单眼裸眼视力≥0.4,为合格。其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两眼裸视力之和≥0.6,单眼裸眼视力≥0.2,为合格。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为不合格:

(一)有红、绿色盲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能识别五色的为合格)

(二)色盲及共同性内、外斜视大于15℃以上;

(三)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影响视力功能的,或瞳孔变形、有运动障碍的(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除外);

(四)因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而严重影响视力的,青光眼、白内障、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性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口腔科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口腔颌面部明显畸形,以及严重的牙颌畸形,严重影响面容者;

(二)严重影响咀嚼功能和语言功能的口腔疾病(含重度牙周病和严重口吃);(三)口腔及颌面恶性肿瘤。

妇科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乳腺及生殖器官恶性肿瘤;

(二)生殖器官活动性结核;

(三)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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