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对于企业职工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申请,各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
A、3B、5C、7D、1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业事项“跨省通办”,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办理,各地社保机构要及时下载参保人员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跨省转入申请,并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 )制度。
A、社会保险B、社会救助C、最低保障D、社会抚恤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命题单位:农保司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 )解决。
A、上级财政B、同级财政C、上级部门D、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时,所需材料不包括( )A、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B、调整对照说明C、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D、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附件3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时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备案函、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淄人社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市局各科室、局属(代管)各单位:现将《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26日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全力配合做好全市“六大赋能行动”、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和15项重点改革攻坚任务落实。
以全市人社工作整体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突出保障民生和服务发展“两大任务”,以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和收入分配管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五大主业”。
努力提升人社公共服务能力,着力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为奋力推动淄博凤凰涅槃、加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一、促进就业创业(一)全力完成2020年就业创业目标任务。
继续把“稳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充分发挥就业的“稳定器”作用,坚持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推进稳就业攻坚行动。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持续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从源头上降低失业风险。
2020年总的任务是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76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5%以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传染病防控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全力避免人员聚集及交叉感染风险,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开展非必要见面办理业务进行线上办理的通知》,即日起暂停省本级人社服务窗口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
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附件1.docx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2.docx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开展非必要见面办理业务进行线上办理的通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1.青海省就业服务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就业服务局:为全面贯彻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32次会议精神,落实省人社厅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安排,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开展线下服务。
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复杂,各级就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将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劳动者以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暂时取消各类线下现场招聘、职业指导活动,待疫情趋缓后,在当地疫情指挥部安排部署下,适时恢复相关线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二、加强线上业务办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1.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东人社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营开发区组宣部、东营港开发区人才服务与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各科室、单位:现将《2020 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15日2020 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20 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市委“四项重点工作”和“九个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把稳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扎实推进疫情防控、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综合基础、党的建设等工作,着力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作出积极贡献。
一、全力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及相关配套文件。
推进“企业用工精准对接”专项行动,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发挥人社专员作用,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推广“互联网+”就业服务,深化线上春风行动,实施“青鸟计划”,拓展服务范围。
支持农民工返岗复工,有序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开展援企稳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用足用好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支持稳企稳岗稳就业。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西政办函〔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合作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涉及全州各族群众社保待遇和医疗保障,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州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引导辖区内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通过非接触渠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要安排各社区、各乡镇加大城乡居民社保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非接触渠道缴费的宣传力度,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非接触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州直各部门(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全部通过非接触渠道缴纳本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严防因集中缴费办理业务带来疫情扩散风险。
确需“跑腿办”“现场办”的,可与所属税务机关预约办理。
三、全州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社保费征缴政策和服务措施,提供完善非接触缴费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工作,助力全州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推行“非接触式”缴纳社保费的倡议书2020年2月25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推行“非接触式”缴纳社保费的倡议书致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缴费人: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疫情的输入、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缴费人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缴费服务,我们向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发起“非接触式”缴费的倡议。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13•【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要求,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确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不见面”缴费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应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天津税务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天津税务APP、银联“云闪付”、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用人单位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避免人群聚集。
二、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一)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
工伤保险调整通知
工伤保险调整通知尊敬的员工: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公司工作的辛勤付出与努力。
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对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调整背景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公司决定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调整内容1.补充工伤保险责任公司决定将工伤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扩大,不仅包括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还包括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
这将进一步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保障及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
2.提高工伤待遇标准公司将提高工伤待遇标准,以更好地满足员工在工伤期间及其后的相关需求。
具体待遇标准将根据员工的不同工龄和职位进行区分,并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强化预防工伤措施公司将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通过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工作环境的改善,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确保员工享受安全的工作环境。
三、实施时间经公司管理层的讨论决定,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政策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四、期望与要求作为员工,希望您能够充分了解新的工伤保险政策,并积极配合公司开展的安全培训和预防工伤措施。
同时,如有工伤事故发生,请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便及时解决和处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付出。
相信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公司将能够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公司管理层日期:2020年12月。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 )等工作。
① 社会保险登记② 个人权益记录③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A、①②B、①③C、②③D、①②③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 )的职工医保,由(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A、参保地;参保地B、户籍地;户籍地C、户籍地;参保地D、常住地;常住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中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A、县级B、市级C、省级D、县级以上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 )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A、商业银行B、保险公司C、投资运营机构D、券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 )构成。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厅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公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厅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厅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的公告为落实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公告如下:事项名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方式: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实行网上办理,网址:https:///事项名称:毕业生就业、市场招聘、求职服务办理方式:疫情期间停办各类现场招聘活动,招聘求职服务通过官网“河北人才网”进行。
网址:河北人才网:咨询电话:*************、87802009事项名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针对急需招聘的事业单位,特别是与防控疫情相关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办理方式:通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系统办理。
网址:/事项名称: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业务办理方式:通过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操作平台办理,域名为:联系电话:6690885166908813事项名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办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实行现场咨询和办理,采取电话咨询——网络提交(资料)——在线审核——邮寄办理的方式进行。
1.电话咨询:0311-12333、66635291、666353462.网络提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可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就业报到证、协议书等材料的电子版;3.在线审核:工作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实时审核,并实时反馈审核结果。
4.邮寄办理: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结手续将由省政务服务中心专门邮寄返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1.30•【文号】人社厅明电〔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
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强化经办大厅防控措施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
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
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推行“不见面”服务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保”工作措施的通知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保”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嘉办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保”工作措施的通知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市就业工作的冲击,抓好各项就业政策落实,聚焦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两后生”、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及城乡富余劳动力等重点群体,有力保障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居民就业,实现城镇新增就业8000人以上,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不发生规模性失业风险,千方百计稳住就业基本盘,6月底前实现城镇新增就业年度目标任务50%以上,11月底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促进经济发展拉动就业1.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完善就业优先的宏观调控机制,把稳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关键性指标。
发挥投资对就业带动作用,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激活民间投资。
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程,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投资,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嘉峪关机场改扩建、S06酒嘉绕城高速公路等项目建设,推动通道物流产业加快发展。
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大力度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
推动市内重大项目建设用工优先使用就业困难人员。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土地征用与就业联动机制,优先使用本地农民工;畅通信息渠道,有效对接供需,确保项目建设本地用工人数不低于用工总量的30%;建立技能培训与项目建设协同机制,提升农民工劳动力价值。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雄关街道办事处、钢城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人社局2.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鲁人社函〔2022〕72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7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目录管理,明确工伤医疗相关目录范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项目范围、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用耗材)、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目录标准公布前,各地严格按照现有政策执行;省级目录标准公布后,统一执行省级目录标准。
二、加强协议管理,推进工伤医疗协议机构互认各市要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诊的原则,兼顾经办服务管理能力,科学确定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数量和层级分布,确保伤情医疗救治和日常康复等需要。
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协议管理,细化完善协议管理内容,执行统一的协议管理办法和协议文本,及时维护医疗相关目录,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提升协议管理水平。
建立全省协议机构信息库,定期公XXX更新协议机构名单,推动实现协议机构全省共享互认。
三、加强系统集成,实现协议机构联网持卡直接结算各市要按照省级集中、整合共享的要求,完善省级集中的一体化社会保险系统,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相关业务信息内部流转共享,业务协同办理,进一步压缩全链条办理时限,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
劳动用工复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问题日益凸显。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企业复工复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用工复产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动用工复产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劳动用工复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我国劳动用工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为劳动用工复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旨在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规定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为劳动用工复产提供了政策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5.《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权益保障。
三、劳动用工复产的主要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1)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被隔离、观察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2)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被隔离、观察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5•【文号】人社部明电〔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
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
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
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委机关处室(局),委直属各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院、附属回医中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应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和《自治区党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疫组发〔2020〕2号)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现就具体任务分工如下:一、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
按照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工作台账,据实按日记录、按月统计汇总上报应当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人员名单、档次和天数,要严格进行登记、审核、报批,及时公示公开,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要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委人事与老干部处、财务审计处、医政药政管理处、疾病预防控制处、基层卫生健康处分别牵头,委直属(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负责)二、保障医务人员健康。
对援鄂医疗队、定点医院医护人员,14天隔离修整结束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上岗前免费健康体检,确保医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人社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人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文件长人社〔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人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长人社〔2020〕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和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联防联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减少人员密集型活动暂停举办大规模招聘会等各类大型公共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
对于需到服务窗口单位现场递交材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邮寄递交、邮费到付或者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方式灵活处理。
对于需到服务窗口领取材料的,原则上由服务窗口单位邮寄送达。
对于考试或者招聘会等确需组织的活动,要主动与当地防疫部门协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
全面优化和畅通“线上”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求职需要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
同时,做好对服务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抓好重点群体防控。
结合农民工返乡特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节后出行,避免盲目外出。
同时,做好相关就业岗位储备,疫情解除后,尽快帮助农民工返岗或在当地就业创业。
二、加强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做好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大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工作力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AA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做好当前工伤保险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江苏省、AA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申请材料等不见面方式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因疫情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可先行电话报备,一级响应结束后再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对于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建议先电话咨询和预约,测量体温正常并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服务区办理,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在江苏省、AA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江苏省、AA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三、对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中止工伤认定,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四、在江苏省、AA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受理、体检和评审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省、AA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核鉴定、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三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鉴定结论失效。
江苏省、AA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上述期限。
六、对参与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全市各级工伤保险部门已经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主动提供工伤保险便捷服务。
A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