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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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廉洁校园建设,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教师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依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有关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严禁教师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三条严禁教师参加学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参与学生及家长邀请的娱乐、休闲等活动。
第四条严禁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严禁教师其他以教谋私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当年学年绩效奖。
第七条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低专业
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区教委按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
第九条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所在的学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处置纠正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区教委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教师收受礼品礼金的违规行为,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加强对单位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学习并宣传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